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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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应发行人要求,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封卷材料前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核查,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权到期,取得主管部门换发的新证书:
特许经营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部门 有效期
粮食收购许可证 鲁 1230021.0 烟台市牟平区粮食局 2012.05.12-2015.05.12
(二)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如下:
序号 持证单位 证书编号
1 种鸡十六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20012 号
2 种鸡十七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20013 号
3 种鸡十八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20014 号
4 种鸡十九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20015 号
5 第二十九饲养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20057 号
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借款合同
1、201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1012012000421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8 日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201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101201200046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18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其中 1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18 日至 2013 年 5 月 17 日,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发行人子公司仙坛食品新增的鸡肉产品销售合同
1、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需方)于 2012 年 4 月 5 日签订《采购协议》(编号:12-0539),协议约定,需方向仙坛食品采购辣翅根、烤翅根、九块鸡等产品。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同时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需方)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订《采购补充协议》(编号:12-0539A1),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2年 5 月 31 日止。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
1、该项目 2011 年 5 月 11 日获得的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06120004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2012 年 5 月 12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就该项目换发登记备案号为1206120019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