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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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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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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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核查确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汇所审字第 7-00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虚假记载;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

5-1-3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经发行人保荐人、本所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3)汇所综字第 7-00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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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会计师已对

5-1-5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07,290,009.37 元,2011 年度为人民币 195,620,887.87元,2012 年度为人民币 78,362,686.46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381,273,583.70 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5,055,726.31 元,2011 年度为人民币 184,660,143.46 元,2012 年度为人民币 238,357,186.63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438,073,056.4 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366,233.31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5%,不高于 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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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牟平分局 2013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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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核查确认的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四、发行人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雏鸡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2012 年度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产品 2012 年销售收入 占总营业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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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肉产品 1,127,804,031.15 56.19%

商品代肉鸡 828,803,968.06 41.29%

豆油 19,998,708.40 1%

雏鸡、种鸡及其他 17,618,015.85 0.8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关联方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

1、加审期间,发行人关联方仙坛食品经营范围发生部分变化,其目前的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一般经营项目:蔬菜、瓜果冷藏加工,畜禽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经营的须凭相关许可证经营)。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度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2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仙通食品 房产租赁 租赁 161,250.00 9.8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 201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仙通食品租用发行人 10,752.75 平方米的厂房及该厂区所占土地,每平方米的租金为 60 元/年,合计 64.50 万元/年,每年结算一

5-1-9次。2011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厂房租赁期改为至2012 年 3 月 31 日止。经核查,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的厂房租赁关联交易已于 2012 年3 月 31 日终止。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2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烟台仙丰包装彩

采购 包装物 4,188,961.92 0.27

印有限公司

3、关联方担保

截至 2011 年 4 月底,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及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均已履行完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担保。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 目 关联方 2012.12.31

应付账款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370,147.53 元

2012 年末,公司对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包装物采购款。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项 目 2012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76.94 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5-1-10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其余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有关方面亦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已在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作过详细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相关情况变化如下:

1、发行人新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

建筑面积 用途

序号 房产证号 坐落

(平方米)

主车间、原

牟平区大窑沁水工业园区仙 料库、厂房

1 烟房权证牟字第 053719 号 8,449.08

坛大街 97 号 办公楼、成

品库

2、,发行人承包集体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情况

序号 坐落 用途 禽舍面积 管理用房面积 其他附属设施

1 文登市葛家镇西窑村 种鸡二十场 13,073.44 ㎡ 953.92 ㎡ 359.81 ㎡

2 牟平区莒格庄镇宫家沟村 种鸡二十一场 16,124.10 ㎡ 962.00 ㎡ 420.63 ㎡

3 文登市界石镇大高坎村 种鸡二十二场 11,754.96 ㎡ 914.00 ㎡ 440.04 ㎡

4 牟平区高陵镇徐村 第二十五饲养场 7,567.00 ㎡ 321.00 ㎡ 220.50 ㎡

5 牟平区水道镇太格庄村 第三十饲养场 21,937.50 ㎡ 687.80 ㎡ 2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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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 第三十一饲养场 20,250.00 ㎡ 667.40 ㎡ 180.20 ㎡

合计 90,707.00 ㎡ 4,506.12 ㎡ 18423.80 ㎡

3、发行人新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情况

序 取得 用途 土地面积 权利期限

证号 坐落

号 方式 (平方米)

文兴路东、花莲食

1 烟国用(2012)第 42958 号 出让 仓储 7622.50 2061.12.28

品有限公司南

4、发行人新承包的畜禽养殖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

序 发包方 土地面 取得 承包期限 用途 备案情

号 积(亩) 方式 况

1 牟平区水道镇南徐格庄村 10.61 承包 2012.08.01-2042.07.31 鸡场 已备案

2 牟平区水道镇生木墅村 63.92 承包 2012.08.01-2042.07.31 鸡场 已备案

经核查,根据上述承包地所在镇农村经济管理所的鉴证,发行人承包的上述农用地,均已经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批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该等规模化养殖项目和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 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鸡舍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承包地除建设鸡舍外,还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道路等

5-1-12附属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除鸡舍之外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道路等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局以及文登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3 年 1 月出具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现生产经营及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租赁、承包农村土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畜禽规模化养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商标权

(1)加审期间,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 606609 号商标已到期,现已办理续展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类号 商标 权利期限

1 606609 31 2012.08.20-2022.08.19

6、特许经营权

(1)、发行人新增养殖场及部分换发后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序号 持证单位 证书编号

1 第十五饲养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21640 号

2 第二十五饲养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21672 号

3 第三十饲养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20421 号

4 第三十一饲养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21643 号

5-1-13

5 种鸡十六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14 号

6 种鸡十七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15 号

7 种鸡十八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16 号

8 种鸡十九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17 号

9 种鸡二十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06 号

10 种鸡二十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31671 号

11 种鸡二十二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130018 号

(2)、,发行人其他特许经营权新增及更新情况序

公司名称 特许经营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部门 有效期号

1 饲料生产企业 鲁饲审(2007)

仙坛股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年检

审查合格证 06001

2 动物源性饲料

产品生产企业 DYS-37(2006)11

仙坛股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年检

安全卫生合格 3

3 自理报检企业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

仙坛股份 备案登记证明 3703605234 年检

疫局

4 出口食品生产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 2012.09.27

仙坛食品 3700/03436

企业备案证明 疫局 -2016.09.26

5 中国山东省伊斯兰 2012.11.30-20

仙坛食品 清真证书 3700/03139

教协会 13.11.29

6 全国工业产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 2012.12.24-20

仙坛食品 QS370611011426

生产许可证 督局 15.12.23

7 排放重点污染 烟牟环排水字 烟台市牟平区环境 2013.03.14-20

仙坛食品

物许可证 047 号 保护局 14.03.13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及其他

原值 317,870,541.89 174,352,367.11 15,426,447.45 5,051,091.82

累计折旧 46,838,446.44 52,174,942.21 6,175,772.65 3,660,714.14

净值 271,032,095.45 122,177,424.90 9,250,674.80 1,390,37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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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对外出租的部分房地产到期或变更承租人,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方 租赁标的 年租金 租赁期限

孙学波 牟平区政府大街府一巷499号仙坛股 9000元 2012.08.01-2013.07.31

份牟平办事处四楼

李平 原商品鸡一场(部分区域) 1035元 2012.09.07-2013.09.06

曲明潜 原商品鸡一场(部分区域) 1370元 2012.11.15-2013.11.14

贾卫国 原商品鸡七场(北大棚) 2200元 2013.01.01-2013.12.31

祝伟思 仙坛食品一分厂区(部分区域) 1100元 2013.01.01-2013.12.31

王振宝 牟平区政府大街府一巷499号仙坛股 11000元 2013.01.01-2013.12.31

份牟平办事处地下室

王寿巧 沁水园区仙坛大街食品二分公司厂 8800元 2013.01.01-2013.12.31

区内房屋

曲玉秋 原商品鸡一场房产 4400元 2013.01.01-2013.12.31

烟台天华 烟国用(2011)第40957号、烟国用 50万元 2013.01.01-2017.07.31

饲养有限 (2011)第40955号、烟国用(2011)

公司 第40954号、烟国用(2011)第40960

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41787号、烟房

权证牟字第041789号、烟房权证牟字

第 041790 号 合计 土 地面积 19,239.9

平方米、房屋面积6,604.04平方米和

部分机器设备。

注: 李平租赁的原商品鸡一场房产因李平于上一租赁期间自费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根据租赁合同,本年度租金 1035 元免予收取。

9、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因出租而使部分资产存在他项权利外,发行人资产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资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签订重大合同如下:

1、商品代肉鸡委托饲养合同

5-1-15

发行人与合作养殖农户签订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实现“七统一”管理下“公司+基地”合作养殖,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与 1,917 户合作养殖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有效期为 5-30 年。其中 5 年期合同养殖户 1,850 户,10 年期合同养殖户 3 户,30 年期合作养殖户 64 户。

2、发行人借款合同

(1)2012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烟借字 2012-04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至 2013 年 8 月 24 日,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20%,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2012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2 烟银贷字第 230007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利率采用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3)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1012012001184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4)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16060210-2012 年(牟平)字 0099 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下浮 10%,借款利率以 1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5-1-16

(5)2012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 370101201200128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7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5 日,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6)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 烟银贷字第 3300012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7 日,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7)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04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利率采固定利率,以起息日基准率为准,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3、购买设备合同

2012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丹麦林科食品系统公司签订编号为 LINCOSU201012的设备购买合同,向其购买二套鸡屠宰加工设备(分割剔骨部分),每套生产能力为13,500 只鸡/小时,合同总金额为中国烟台港到岸价 3,897,500.00 欧元,交货期为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后 5 个月内交货,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4、进口开证及质押合同

(1)2012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40120002300 号《进口开证合同》,同意为发行人履行 LINCOSU201012合同开具信用证,开证币种及金额为欧元 430 万元整,开证前应存保证金或视同保证金质押物币种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780 万元整。

2012 年 11 月 21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受理发行人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金额变更为 389.75 万欧元。

5-1-17

(2)2012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40120002300-1《动产质押合同》,发行人以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780万元为上述 37040120002300 号《进口开证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5、鸡肉产品销售合同

(1)2013 年 1 月 9 日,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协议》(编号:12-2577),协议约定,需方向仙坛食品采购辣翅根、烤翅根、九块鸡、90 汉堡腿肉、辣翅中、腿肉条、烤中尖、115 汉堡腿肉、50 汉堡腿肉产品,仙坛食品应每月按协议约定完成供应量;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年 3 月 31 日止。

6、商品代肉鸡销售合同

(1)2012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高成军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高成军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2)2012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牟瑞尧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牟瑞尧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3)2012 年 10 月 3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吴建刚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吴建刚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4)2012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贾文军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贾文军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5)2012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于翠翠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于翠翠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5-1-18

(6)2012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高希颜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高希颜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7)2013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山东博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山东博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8)2013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潘世磊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潘世磊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9)2013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郑玉山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郑玉山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10)2013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孙下国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孙下国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11)2013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与山东铭基中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山东铭基中慧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12)2013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苏平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苏平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5-1-19

(三)加审期间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应收帐款账面余额为人民币 24,115,889.32 元,帐龄在 1 年以内的占 100%;其他应收款为人民币 1,225,274.39 元,帐龄在 1 年以内的占 32.87%;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均无持发行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欠款。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短期借款为人民币 137,800,000.00 元;应付票据为人民币 2,800,000.00 元;应付帐款为人民币 148,877,961.51 元;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132,375,038.38 元;上述负债中,无对直接持发行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欠款。

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加审期间,除此前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没有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况。

4、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没有重大资产变化及拟进行收购兼并的情况发生。

5-1-20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在加审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一)除本所此前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1、2012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如下:审议通过《2012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2012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如下: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议案》。

3、2013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5-1-21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履职情况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10)《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2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5、2012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内审部对商品鸡场保管工作抽查的内审报告》。

6、2013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2013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

5-1-22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度津贴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3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加审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获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1、根据 2012 年 7 月 19 日,烟台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2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烟财农发[2012]26 号)、2012 年 9月 24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下达 2012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烟牟财农指[2012]37 号),发行人收到商品鸡收购加工项目中央财政贴息 49 万元。

2、根据 2012 年 8 月 10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对 2011 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烟牟财企指[2012]15 号),发行人收到因获得 2011 年度中国驰名商标而给予的奖励金 50 万元。

5-1-23

3、根据 2012 年 8 月 14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拨付专项资金的通知》(牟财预指[2012]70 号),发行人收到单位专项资金 359.42 万元,用于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及农业化发展等方面资金补助。

4、根据烟台市政府的“4050”人员政策,2012 年 12 月 12 日,烟台市牟平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核准发行人招用“4050”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给予发行人政策补贴 263,211.75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牟平分局、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3 年 2 月份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仙坛油脂、仙坛食品均能遵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3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认证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部门 有效期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 116GAP1200028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12.10.08-2013.1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6FSMS1200096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12.10.15-2015.10.1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612Q10206R1M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12.10.15-2015.10.14

(三)根据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分局 2013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5-1-24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不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的补充

综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

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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