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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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11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加审期间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前是否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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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核查确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2)汇所审字 7-002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虚假记载;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保荐人、本所及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

5-3-2-2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2012)汇所综字 7-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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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财务与会计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

5-3-2-4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2009 年度为人民币 73,210,100.44 元、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07,290,009.37元、2011 年度为人民币 195,620,887.87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37,612.1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009 年度为人民币 91,228,819.36 元、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5,055,726.31 元,2011 年度为人民币184,660,143.46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29,094.47 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405,000.00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6%,不高于 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牟平分局 2012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

5-3-2-5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核查确认的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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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四、发行人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雏鸡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2011 年度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产品 2011 年销售收入 占总营业收入比重

鸡肉产品 1,170,327,416.00 元 63.27%

商品代肉鸡 622,149,830.16 元 33.64

豆油 22,374,186.81 元 1.21%

雏鸡、种鸡及其他 20,601,768.51 元 1.11%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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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关联方外,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

1、关联方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4,697.30 51%

2 烟台三九企业管理服务处 2,026.29 22%

3 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736.83 8%

4 烟台市禹燊水产有限公司 644.73 7%

5 台湾迪雍实业有限公司 644.73 7%

6 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60.52 5%

合计 9,210.4 100%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度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金额

金额(元)

的比例(%)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 产品 9,322,298.07 0.80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 电、汽、材料 1,168,776.33 47.28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房产租赁 租赁 645,000.00 29.61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 201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仙通食品租用发行人 10,752.75 平方米的厂房及该厂区所占土地,每平方米的租金为 60 元/年,合计 64.50 万元/年,每年结算一次。发行人按照仙通食品的电、汽实际用量,从仙通食品收取其应负担的相应支出。

5-3-2-8上述厂房租金标准参考周边区域租金水平确定。发行人与仙通食品 2011 年 6 月 25日协议拟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后因仙通新租赁厂房、资质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已与仙通食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厂房租赁期改为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止。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的鸡肉购销关联交易已于 2011 年 6 月末终止,厂房租赁关联交易将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终止。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度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

金额

比例(%)烟台仙丰包装彩

采购 包装物 5,003,733.49 元 0.38

印有限公司

3、关联方担保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及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均已履行完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关联方担保。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 目 关联方 2011.12.31

其他应收款 无

应付账款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591,192.61 元

其他应付款 无

5、发行人支付董监高亲属商品代肉鸡养殖费情况

项 目 2011 年度

养殖费金额 120,179.38 元

注:该等养殖费支付对象为发行人董事许士卫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合作养殖户李德俊系董事许士卫的姐夫,其与公司形成的合作养殖关系均签订有公司标准化的委托饲养合同,商品代肉鸡养殖费计算标准与非关联合作养殖户相同。截止

5-3-2-92011 年 6 月上述合作已终止。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项 目 2011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66.07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其余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有关方面亦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已在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作过详细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主要财产相关情况变化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用途

序号 房产证号 坐落

(平方米)

牟平区大窑沁水工业园区富 孵化场

1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8162 号 7,968.67

海路 216 号

2、承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

序号 坐落 用途 禽舍面积 管理用房面积 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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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牟平区大窑镇石头河村 育雏一场 10,920.00 39.00

794.62

2 牟平区大窑镇南莒城村

3 牟平区龙泉镇埠岭观村 育雏二场 12,366.40 46.00 826.74

4 牟平区姜格庄镇序班庄村 种鸡十场 11,250.00 34.50

782.99

5 牟平区姜格庄镇沙家瞳村 种鸡十场

种鸡十一场 10,947.96 36.80 804.34

6 牟平区姜格庄镇上庄村 种鸡十二场 15,950.00 42.00 1049.6

7 牟平区姜格庄镇林北村 种鸡十三场 17,428.80 42.00 1202.27

8 牟平区高陵镇曲家瞳村 种鸡十五场 18,200.00 47.00 1262.12

9 文登市界石镇旸哩村 种鸡十六场 11,947.28 47.00 875.34

种鸡十七场 10,064.50 47.00 342.28

种鸡十八场 10,831.91 47.00 392.07

种鸡十九场 10,831.91 47.00 392.07

10 牟平区水道镇岔河村 岔河养殖小区 11,035.20 42.00 206.00

11 牟平玉林店镇徐家疃村 商品鸡场 9,740.00 46.40 702.00

合计 161,513.96 563.70 9,632.44

备注:1、序号 11 牟平玉林店镇徐家疃村为新增的承包集体土地上新建鸡场。2、增加了《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的除管理用房以外的其他附属设施面积。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情况如下:

序 取得方式 用途 土地面积 权利期限 用途

证号 坐落

号 (平方米)

烟国用(2011) 崔山大街南、 生鸡屠宰加工

1 出让 工业 79,997.80 2061.4.28

第 43497 号 大窑路东 厂建设项目

烟国用(2011) 大窑西路西、

2 出让 工业 20,214.00 2060.10.27 孵化场

第 42570 号 供电公司北

合计 1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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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承包的畜禽养殖集体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发包方 土地面 取得 承包期限 用途 备案情

号 积(亩) 方式 况

1 牟平区葛家镇西窑村 56.48 承包 2011.08.01-2041.07.31 新建鸡场 已备案

2 牟平区莒格庄镇宫家沟 76.385 承包 2011.06.05-2041.06.04 新建鸡场 已备案

村 7.16 承包 2011.06.05-2041.06.04 新建鸡场 已备案

3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12.74 承包 2011.06.01-2039.12.31 绿化种植 已备案

4 牟平区水道镇太格庄村 180.69 承包 2012.01.01-2041.12.31 新建鸡场 已备案

5 牟平区水道镇前院夼村 1.29 承包 2010.12.01-2039.01.20 附属设施 已备案

6 文登市葛家镇松岚后村 2.41 承包 2011.08.01-2061.07.31 鸡场道路 已备案

7 牟平区玉林店镇徐家疃 61.72 承包 2011.10.16-2039.11.30 新建鸡场 已备案

经核查,根据上述承包地所在镇农村经济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承包的上述农用地,均已经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批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该等规模化养殖项目和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 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鸡舍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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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承包地除建设鸡舍外,还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道路等附属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除鸡舍之外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道路等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5、商标权

(1)加审期间,发行人拥有的 1666842 号商标已到期,现在已办理续展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类号 商标 权利期限

1 1666842 29 2011.11.14-2021.11.13

(2)2011 年 11 月 2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关于认定“仙坛 XIANTAN 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1]317 号),认定发行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29 类非活家禽商品上的“仙坛 XIANTA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6、特许经营权

(1)发行人新增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下:

序号 许可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育雏一场 (2011)编号:鲁 F00990 2011.06.20-2014.06.19

2 育雏二场 (2011)编号:鲁 F040991 2011.06.20-2014.06.19

3 发行人 (2012)编号:鲁 F040967 2012.02.13-2015.02.12

(2)其它新增特许经营权

公司名称 特许经营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部门 有效期

仙坛食品 清真证书 R2011-092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 2011.08.23-2012.08.22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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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及其他

原值 224,386,966.93 148,465,336.78 15,104,291.05 4,725,361.13

累计折旧 31,845,560.84 37,693,291.33 4,764,262.30 3,022,633.61

净值 192,541,406.09 110,772,045.45 10,340,028.75 1,702,727.52

8、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对外出租的部分房地产到期或变更承租人,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方 租赁标的 年租金 租赁期限

仙通食品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厂房 64.5万元 2011.07.01-2012.03.31

王寿巧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房产 8,000元 2012.01.01-2012.12.31

王德全 原商品鸡一场房产(166.06平方米) 1,370元 2011.11.15-2012.11.14

贾卫国 北大棚房产(70平方米) 2,000元 2012.01.01-2012.12.31

曲玉秋 原商品鸡一场房产(400平方米) 4,000元 2012.01.01-2012.12.31

李平 原商品鸡一场房产 1,000元 2011.09.07-2012.09.06

王金鹏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房产 10,000元 2011.07.01-2012.06.30

马永军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房产 12,000元 2011.07.01-2012.06.30

谢育渤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房产 10,000元 2011.04.10-2012.04.09

纪华林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房产 10,000元 2012.01.01-2012.12.31

孙学波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房产 0.9万元 2011.08.01-2012.07.31

9、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因出租而使部分资产存在他项权利外,发行人资产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资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0、发行人租赁的房地产情况

2012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不再承租原租赁合同中的储藏库(土地面积 2158.50 平方米,构筑物面积 311.22 平方米),租赁费减少 2.7 万元,变更为每年 145.8 万元,其他条款不变。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3-2-14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重大合同外,发行人于加审期间还签订有如下重大合同:

1、商品代肉鸡委托饲养合同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合作养殖场 1888 个,其中存栏规模 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占 99%以上。发行人与合作养殖农户签订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实现“七统一”管理下“公司+基地”合作养殖,合同有效期为 5-30 年。其中 5 年期合同养殖户 1,817 户,10 年期合同养殖户 2 户,30年期合作养殖户 69 户。

2、发行人借款合同

(1)2011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1 烟银贷字第 131044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

(2)2012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3701012012000057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6 日至 2013 年 1 月 15 日,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

3、其他原材料采购合同

201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与青岛宝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蛋氨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就约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蛋氨酸购销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4、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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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 7 月 1 日,仙坛食品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禽产品采购框架合同》,协议约定,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仙坛食品采购鲜、冻禽产品,具体品名、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地点等以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

(2)2011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与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3)2011 年 12 月 30 日,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协议》(编号:11-2280),协议约定,需方依据双方于 2009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百胜中国餐饮集团采购条款》向仙坛食品采购辣翅根、烤翅根、九块鸡、汉堡腿肉、辣翅中、腿肉条、烤翅中、超大汉堡腿肉产品,2012 年 1-3 月的采购量合计1,668.00 吨,在不减少采购协议预估总量的前提下可由需方通过通知进行补充和修改。仙坛食品应每月按协议约定完成供应量;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2 年 3 月 31 日止。

5、银行承兑协议

201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NO.37030120110006927 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收款人为大连闽龙粮油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2375 万元,承兑费用为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到期日为 2012 年 3 月 29 日。

201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37100420110007373 号《权利质押合同》,以其单位定期存单作价人民币 2375万元出质,为编号 NO.37030120110006927-1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5-3-2-16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加审期间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应收帐款为人民币 53,153,198.27 元,帐龄在 1 年以内的占 100%;其他应收款为人民币 3,061,132.57 元,帐龄在 1 年以内的占 76.1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均无持发行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欠款。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短期借款为人民币 87,800,000.00 元;应付票据为人民币 23,750,000.00 元;应付帐款为人民币 96,513,681.86 元;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130,867,154.84 元;上述负债中,无对直接持发行人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欠款。

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加审期间,除此前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没有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情况。

4、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5-3-2-1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加审期间没有重大资产变化及拟进行收购兼并的情况发生。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在加审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2012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按年度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批准,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预案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的原因。

5-3-2-18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一)除本所此前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以外,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1、2011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如下: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敞口(时点数)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国内信用证等);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敞口(时点数)的低风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2、2012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关于修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 2011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2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1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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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公司201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关于修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听取了《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且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加审期间未发生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011 年 6 月 16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 1%征收”。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 2011 年 1

5-3-2-20月 1 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 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据此,发行人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缴税情况如下:

税种 2011 年度缴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198.74 元 应纳流转税额 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加审期间获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1、根据 2011 年 7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1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烟牟财农指[2011]32 号)的规定,发行人收到中央财政贴息人民币 55 万元,用于商品鸡收购加工项目。

2、根据 2011 年 9 月 28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1 年省级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牟财建指[2011]24 号)的规定,发行人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资金补贴人民币 200 万元,专项用于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屠宰废水深度脱氮及综合治理再提高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牟平分局、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2 年 2 月份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仙坛油脂、仙坛食品均能遵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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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2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获得的认证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部门 有效期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 116GAP1100002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11.10.13-2012.10.12

(三)根据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分局 2012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不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五、发行人为职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一)发行人为职工缴纳社保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 2009 年末、2010 年末及 2011 年末的员工人数分别为 2489、2713 人及 2808 人。

2、经核查,截止 2012 年 2 月末,发行人(含子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2827 名,其中 2313 名员工已根据 2011 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参缴基本养老、基本医

5-3-2-22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剩余员工中,有 206 名员工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参缴,308 名为新入职员工,社保关系正在建立过程中。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社会保障 参缴主体 现行费率 现行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 (元)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个人 18% 8% 1686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 7% 2% 1686

失业保险 单位、个人 2% 1% 1686

工伤保险 单位 1.1% - 1686

生育保险 单位 1% - 1686

3、经核查,2009 年-2011 年年末在册员工中分别已有 612 名、793 名和 1098名员工参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其余员工主要按其意愿参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作为农业企业,外地农村务工人员较多,该部分员工多采用亦工亦农的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时间间断性强、流动性较强。由于目前社保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的手续办理对农村务工人员有一定操作难度,社保和农保之间转换细则的出台情况各地尚不一致,外地农村务工人员离开本地或回原籍生活,难以充分享有相应的受惠,因此该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意愿较低。经书面征询意见,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经员工本人同意并经地方主管部门认可依据地方有关政策为其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文件,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系进城务工农民)开户并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有关保障农民工利益的政策”。“该公司能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情况

1、截至目前,公司执行地方政策,按要求为部分本地非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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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牟平管理部 2012 年 2 月出具证明:“鉴于该公司已按我中心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按我中心要求逐步扩大缴纳范围,我中心认为,公司能遵守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股东承诺

鉴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根据地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方式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已书面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全体股东愿无条件以现金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报告期内国家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完全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发行人经书面征询员工意见并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为其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已为员工利益保障实施了有效措施,虽与《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此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发行人股东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追缴责任,且自 2012 年起发行人已为符合社保账户开立条件的在册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能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为:鉴于报告期内国内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与政策的限制的原因,发行人目前仅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部分本地非农村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此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发行人股东已承诺承担可能发生的追缴责任。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能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六、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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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本所此前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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