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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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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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应发行人要求,对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12 年 4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实地走访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对公司 2008年至 2010 年 5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经访谈发行人的主管税务部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并获取其出具的证明文件,2010 年 5 月前,发行人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下”,“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

2008 年至 2010 年 5 月,发行人肉食鸡饲养业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业务依法免征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属于应税销售额,其销售的废品等按 3%计缴增值税,销售该等应税货物的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因此,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未对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同期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因销售应税货物金额超过法定金额,均依法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 22 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据此,发行人于 2010 年 6 月开始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行人 2010 年 5 月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2010 年 6 月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发行人均依法填报《纳税人减税、免税审批表》并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 号的规定,审核同意该企业经营的肉食鸡饲养业务免征增值税。发行人生产的肉用仔鸡配合饲料等饲料产品依法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增值税备案。

(三)经查阅圣农发展招股说明书,其亦存在申报期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0 年 5 月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符合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仙通食品和仙丰包装等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督促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制度和措施,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制度和措施,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持续,是否有收购安排。补充披露仙通食品租赁房产的现状和计划安排。

(一)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完善。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本数)的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持续,是否有收购安排

1、与仙丰包装的关联交易

鉴于仙丰包装与发行人距离较近,供货较为方便,未来,在价格公允、质量优良、交货及时的前提下,发行人向仙丰包装采购相关包装物的关联购销交易仍将持续,但发行人已通过增加从无关联包装物供应商采购的措施减少与仙丰包装的经常性购销关联交易。

仙丰包装主营业务为各种纸质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除向发行人供应包装物外,仙丰包装亦向其他单位供应包装材料,后者构成其销售收入的主要部分;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仙丰包装的关联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双方不存在依赖关系。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白羽肉鸡产业,目前无收购仙丰包装的计划。

2、与仙通食品的关联交易

2011 年 6 月末,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的鸡肉产品购销交易已终止。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签订的《租赁合同》亦已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终止。截至目前,发行人与仙通食品已无关联交易存在。

仙通食品主要经营宠物食品的销售,目前仍处于市场拓展阶段,经营状况一般,目前无收购仙通食品计划。

(三)补充披露仙通食品租赁房产的现状和计划安排

1、发行人原租赁于仙通食品的厂房已于 2012 年 3 月到期收回,目前,发行人计划进一步拓宽调理鸡肉产品业务,故拟将该厂房进行改造,以延伸产业链、充分发挥募投项目效益。

2、仙通食品终止厂房租赁后,其原有业务通过委托加工方式予以安排,并已签订新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

上述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作相应补充披露。

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环保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污染农田、河流等情形,请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环保审批等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已经按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项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如下

单位 许可证号 受控 有效期

污染物

仙坛食品一分公司 烟牟环排水[字]019 号 COD、氨氮 至 2013.3.29

仙坛食品一分公司 烟牟环排气[字]020 号 SO2、NOx 至 2013.3.29

仙坛食品二分公司 烟牟环排水[字]017 号 COD、氨氮 至 2013.3.13

3、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无欠缴或拖缴现象,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缴费单位 缴费期间 缴费金额(元)

2011 年 285,112.38

仙坛食品 2010 年 164,926.00

2009 年 151,386.80

2011 年 33,753.00

仙坛股份(含仙坛油脂) 2010 年 21,709.10

2009 年 21,308.00

4、发行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通知”(烟牟政发[2006]89 号)中分别对仙坛食品下达了二氧化硫、COD总量控制指标,对于仙坛股份其他子公司和事业部“十一五”期间当地政府没有向其下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仙坛食品通过对锅炉脱硫除尘系统进行改造通过碱性水膜脱硫装置处理后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约为 7.6 吨能满足“十一五”期间减排任务的要求。

2011 年 4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烟台市牟平区在“十一五”期间对仙坛食品下达了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削减 COD1.6 吨,仙坛食品公司已完成减排任务。“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计划”未对仙坛股份及其子公司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

(二)经核查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出具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核查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烟尘、烟气监测结果报告单》、《水质、固体样品监测结果报告单》、《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实地察看发行人生产场地,发行人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下:

污染物类别 污染物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达标情况

锅炉废气(二氧化硫等) GB13271-2001 达标

废气

粉尘等 GB16297-1996 达标

恶臭(硫化氢、氨等) GB14554-93 达标

COD、氨氮 CJ3082-1999、DB37/676-2007、GB13457-92 达标

废水

生活污水 DB37/676-2007 达标

噪声 GB12348—2008 达标

(三)发行人的环保核查情况

经核查,2011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核查范围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和三个事业部(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核查时段为 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核查结论为“我厅原则同意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事业部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四)主管部门的证明

1、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2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2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自 2009 年以来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未出现污染农田、河流等环保事件,未出现污染纠纷事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出现污染农田、河流等环保事件,未出现污染纠纷事件。

四、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与花莲食品和银河食品相关举报问题是否应在招股书中披露,请说明依据。

对花莲食品和银河食品相关举报问题,虽收购金额不大,且发行人已于报告期前将持有的花莲食品和银河食品的股权予以转让,仍建议发行人对此予以披露。

五、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父母代雏鸡采购数据与益生股份公开披露数据是否一致。

(一)报告期发行人向益生股份采购父母代种鸡的数量、单价、金额如下: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单价 单价 金额 单价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元/ (元/ (万 (元/

(套) (万元) (套) (万元) (套)

套) 套) 元) 套)

494,100 1,234.91 24.99 560,400 633.22 11.30 430,000 638.7 14.85

(二)经核查,益生股份招股书、2010 年报、2011 年报披露的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1、2011 年度益生股份主要客户情况

占报告期销售

项目 销售额(元) 总额的比例

客户 A 32,822,677.00 4.26%

客户 B 18,606,677.50 2.42%

客户 C 16,528,670.00 2.15%

客户 D 16,178,100.00 2.10%

客户 E 15,343,280.00 1.99%

合 计 99,479,404.50 12.91%

2、2010 年益生股份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

项目 销售额(万元) 占报告期销售总额的比例

前5名客户 6,878.66 14.66%

项目 销售额(万元) 占报告期销售总额的比例

前5名供应商 7,404.03 41.79%

3、2009 年度益生股份主要客户情况

单位名称 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销售收入比(%)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879.15 5.14

赵奎军 722.46 1.98

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638.70 1.75

烟台荣华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 535.68 1.47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531.70 1.45

合 4,307.69 11.79

(三)经比对,益生股份招股说明书在披露 2009 年度主要客户情况时提及向发行人销售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数据外,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中披露的 2009 年-2011 年向益生股份采购父母代雏鸡的相关采购数据,益生股份未在上述公告文件中披露。益生股份招股说明书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披露的 2009 年发行人向益生股份采购父母代雏鸡金额数据一致,均为638.70 万元。

(四)经向益生股份发函询证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向益生股份采购父母代种鸡的上述数量、单价均与回函相符。

六、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核查以下情况:(1)发行人《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2)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3)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三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4)报告期内公司三会是否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监督。(5)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发行人公司治理架构和制度能否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经核查,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发行人在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聘请的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拟定,除了根据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需要,在发行人董事会职权条款中明确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权限,还对其他可以自主约定的和针对上市公司需公告等不适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均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发行人 2011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经批准后生效。

经核查,发行人章程(草案)中,除了根据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需要,在发行人董事会职权条款中明确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权限,还对发行人有关股份回购、关联交易表决回避程序、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条款所涉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均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召开创立大会,组成股东大会,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共 7 名董事)、第一届监事会(三名监事,其中一名职工监事),聘请徐景熙先生、王宝维先生、李家强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徐景熙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以上。

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情况为:审计委员会由徐景熙(召集人)、王宝维、吕洪义组成,提名委员会由李家强(召集人)、徐景熙、许士卫组成,战略委员会由王寿纯(召集人)、王宝维、吕洪义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王宝维(召集人)、徐景熙、许士卫组成。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王寿纯任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聘任许士卫为财务总监,吕洪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寿恒、姜建平和宋涛为副总经理,上述 6 名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管理层。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增设证券事务部、内审部 2 个具体职能部门,与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技术中心共同组成高效运作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该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亦经总经理任命,完成任免程序。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和职权行使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有明确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亦在《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同时,发行人还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做了明确划分,并明确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制衡、监督职能。

通过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相关内部治理公司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起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内部专职监督机构的三会制衡机制,再加上独立董事、经理层、内部职能部门共同构成了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的组织结构,该等较为规范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依法规范运作,管理效率不断提高,保障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和职权划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三)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三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1、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相见上节“(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2、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增设公司具体职能部门的议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的公司三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四)报告期内公司三会是否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监督。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三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年度董事会(执行董事)工作报告、年度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予以肯定。公司相应届次董事会亦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对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予以肯定。

2、公司监事关于 2009 年度公司依法运作的意见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相对健全。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班子能够尽职尽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未发现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对 2010年度、2011 年度公司依法运作的意见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在工商、税收、环保等方面能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董事会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公司董事、经理班子能够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监事会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班子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及 2011 年度规范运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 2011 年内积极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三会运作规范,可依法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011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王寿纯、许士卫、吕洪义、王可功为公司董事,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为公司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核查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个人信用报告、相关人民法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且依法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审核。同时,独立董事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亦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徐景熙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5089)号《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和证书编号为 370500210001 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公司独立董事王宝维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103306201)《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公司独立董事李家强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联合颁发的京 05119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此外,独立董事还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11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冷胡秋、姜选风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高守杭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全体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月 1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核查冷胡秋、姜选风、高守杭个人信用报告、相关人民法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监事冷胡秋、姜选风、高守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且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审核。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如下:“(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监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公司治理架构和制度能否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寿纯先生及其配偶曲立荣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 亿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83.68%,同时王寿纯先生为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对发行人的控制权,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权,直接或间接影响发行人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或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针对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发行人于 2010 年引入外部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并已建立外部董事(含 3 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公司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等。通过对上述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发行人逐步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要求的、能够保证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发行人各项管理制度配套齐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依法规范运作,管理效率不断提高,保障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能够根据自身运营需要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健全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下降为 62.75%,同时将进一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有关信息,接受证券监督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投资者的监督,进而能更有效的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及各项制度。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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