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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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5-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现应发行人要求,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2011 年 9 月 21日下发的第 11142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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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2010 年增资发行人的王可功等 4 人增资原因、资金来源及个人履历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关系,是否与部分发行人客户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级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有亲属及其他关联关系,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4 人持有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4 人担任发行人股东是否合法合规。

经访谈自然人股东,并查阅各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个人情况表、声明与承诺、股东情况调查表及其提供的相关资产、收入证明材料,核查情况如下:

(一)2010 年增资发行人的王可功等 4 人增资原因、资金来源及个人履历情况

1、经与发行人股东座谈交流并审阅发行人 2010 年增资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 2010 年 7 月份增资的原因是为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王可功等 4 人看好发行人的后续发展,自愿投资入股以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王可功等4 人于 2010 年 7 月向发行人增资入股,按发行人 2010 年 6 月末的净资产值及当年预计盈利情况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每股 5.30 元,王可功等 4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 10,335 万元,合计持有发行人 1,950 万股。

2、根据王可功出具的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并访谈王可功本人关于借款的说明,并审阅其提供的投资入股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年薪证明、王可功租赁的仓储房地产的拆迁补偿合同等有关资料;根据贺传虎出具的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并审阅了烟台市牟平区鑫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牟平区姜格庄镇云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资料;根据赵志明出具的资金来源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并审阅其提供的股票交易账户交割单,投资入股北京圣德嘉辉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有关材料;根据张华出具的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并审阅其提供投资入股北京中际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票交易账户对账单等有关材料;王可供等 4 人的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股东 增资金额 增资方式 资金来源

王可功 3,180 万元 货币 1,500 万元为个人借款;800 余万元来源于租赁房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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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其余 880 余万元来源于个人薪金所得、家庭

积累、投资企业历年分红所得等

贺传虎 3,180 万元 货币 长期承包经营长途货运所得约 1,800 万元及长期承销

煤炭经销所得 1,500 万元

赵志明 2,120 万元 货币 投资股票收益,多年薪金所得、家庭积累、经营收入

等。

张华 1,855 万元 货币 薪金所得、家庭积累、股票投资收益等

3、经王可功等 4 人书面确认,并审阅有关企业公司登记资料、有关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查阅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等,王可功等 4 人近五年的的个人履历情况如下:

姓名 工作期间 工作单位或兼职单位 职务

王可功 2005.10 至今 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

贺传虎 1983 年至今 个体长途运输、公路货运、个体经销

煤炭

张华 2003.4 至今 北京中际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志明 2005.1-2010.12 北京圣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1.1 至今 北京圣德嘉辉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二)经有关人员座谈交流,王可功等 4 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王可功等 4 人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业务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 10 大客户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没有亲属及其他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

(三)根据王可功等 4 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王可功等 4 人持有股份均为自有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可功等 4名自然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不能或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形;未担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是中国现役军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

5-3-1-4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且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故王可功等 4 人担任发行人股东合法合规。

二、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 2004 年一 2008 年王寿纯夫妇 5 次增长的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其他经营实体,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档案资料,验资报告、相关财务凭证,王寿纯夫妇对发行人首次出资及历次增资所涉出资方式及金额如下:

日期 出资总额 出资人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万元)

2001.05.18 150 曲立荣 90 90 货币

王寿纯 60 60 货币

2004.03.09 1,650 曲立荣 990 990 货币

王寿纯 660 660 货币

2004.09.10 380 曲立荣 228 228 货币

王寿纯 152 152 货币

2006.02.19 1,720 曲立荣 1,032 1,032 货币

王寿纯 688 688 货币

2007.01.05 1,100 曲立荣 60 60 货币

王寿纯 1,040 1,040 货币

2007.12.15 3,000 曲立荣 1,440 1,440 货币

王寿纯 1,560 1,560 货币

2008.06.25 2,000 曲立荣 960 960 货币

王寿纯 1,040 1,04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二)经与王寿纯夫妇座谈交流,并审阅了王寿纯夫妇提供的承包蛤堆后村集体饲养公司的承包合同、租赁蛤堆后村虾池的租赁合同,承包烟台市东海制盐有限公司虾池的合同,查阅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相关开户证券营业部的股票明细对账单,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有关文件,自 1980 年起,王寿纯夫妇即从事个体户经营,1987 年起至 1993 年,王寿纯先后任蛤堆后海珍品养殖场、织布厂、车队经理、个人承包经营长途车客货运业务、村集体海珍品养殖场、村集体饲养

5-3-1-5公司、2001 年发行人设立后,王寿纯夫妇除经营发行人从事肉鸡养殖外,还个人租赁或承包了蛤堆后村和烟台市东海制盐有限公司虾池,从事海参养殖、育苗、对虾养殖,实际经营该等业务至 2009 年,因烟台市牟平区黄金海岸建设导致承包的虾池被国家征用。

王寿纯夫妇对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款主要来源于王寿纯夫妇上述多年个人承包经营长途客货运,承包村属企业积累家庭收入约 3,000 万左右;从事海参等海产品养殖约十年积累家庭收入约 6,000-7,000 万元。

由于上述个体经营活动均系以个人名义进行,因此没有设立财务账目;经营中止后因未妥善保管,留存很少经营资料。

综上所述,王寿纯夫妇对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款主要来源于王寿纯夫妇上述多年个人承包经营长途客货运,承包村属企业、从事海参等海产品养殖积累的家庭收入资金来源合法。

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核查:(1)仙通食品报告期内实际从事业务及各类收入情况,报告期内仙通食品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及交易情况,与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存在相同情形。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仙通食品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三方的间接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企业及实际从事工作情况。

(一)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仙通食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仙通食品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核查情况如下:

1、仙通食品报告期内实际从事业务及各类收入情况

经核查,仙通食品的经营范围为:蔬菜、瓜果冷藏加工,肉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报告期内仙通食品实际从事业务为宠物食品的生产、销售,具体收

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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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 1,262.05 4,478.38 1,607.82 1,543.07

废品、下脚料 1.37 9.64 9.35 4.20

合 计 1,263.42 4,488.02 1,617.17 1,547.27

2、仙通食品生产宠物食品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鸡小胸和鸭小胸,其在综合考察、比较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件后,自主选择最优供应商采购所需原材料。报告期内仙通食品前十大供应商及交易情况如下:

(1)2008 年

供应商 品名 金额(万元) 占比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927.23 77.31%

烟台金莱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41.80 3.48%

泰皇岛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35.58 2.97%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鸡小胸 27.88 2.32%

瓦房店龙城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鸡小胸 22.30 1.86%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鸡小胸 16.73 1.39%

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 丙二醇 15.69 1.31%

林乐峰 地瓜棒 15.27 1.27%

山东凯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鸡小胸 14.66 1.22%

青岛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牛皮卷 10.13 0.84%

合计 1,127.27 93.97%

(2)2009 年

供应商 品名 金额(万元) 占比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1,231.52 80.15%

大连莲成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28.10 1.83%

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24.05 1.57%

潍坊中粮海慧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23.56 1.53%

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鸭小胸 23.54 1.53%

福建超大连城食品有限公司 地瓜条 20.35 1.32%

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18.93 1.23%

辽宁大成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鸡小胸 16.23 1.06%

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 丙二醇 13.85 0.90%

烟台星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软骨素 12.52 0.81%

合计 1,412.65 91.93%

(3)2010 年

供应商名称 品名 金额(万元) 占比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746.77 24.72%

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598.89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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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 鸡小胸 157.82 5.22%

新沂市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鸭小胸 90.90 3.01%

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80.29 2.66%

莱阳田业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76.05 2.52%

大连莲城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75.85 2.51%

上海和氏璧化工有限公司 甘油 75.28 2.49%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鸭小胸 73.84 2.44%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冷藏厂 鸡小胸 63.81 2.11%

合计 2,039.50 67.51%

(4)2011 年 1-3 月

供应商名称 品名 金额(万元) 占比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鸡小胸 471.61 50.18%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鸭小胸 49.87 5.31%

新沂市新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鸭小胸 40.08 4.26%

潍坊田汇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32.54 3.46%

青州六和田润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30.34 3.23%

德州亿丰商贸有限公司 鸭小胸 27.94 2.97%

大成农牧营口有限公司 鸡小胸 27.88 2.97%

潍坊六和德惠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鸭小胸 26.33 2.80%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16.26 1.73%

日照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鸭小胸 14.31 1.52%

合计 737.16 78.43%

3、经核查,报告期内仙通食品前十大销售客户及交易情况如下:

(1)2008 年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SANYEI CORPORATION 1,045.94 67.60%

HYOCHIKU LIMITED 176.02 11.38%

YODOSHO INC. 100.11 6.47%

熙可国际贸易(上海浦东新区)有限公司 71.41 4.62%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45.10 2.91%

魏秀娟 32.16 2.08%

青岛隆富达贸易有限公司 27.04 1.75%

烟台汇丰食品有限公司 26.06 1.68%

潍坊拍拖宝贝食品有限公司 12.72 0.82%

潍坊平和园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3.52 0.23%

合计 1,540.08 99.54%

(2)2009 年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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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DOWN INDUSTRIES 422.33 26.12%

SANYEI CORPORATION 410.85 25.41%

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325.30 20.12%

青岛艾德奥经贸有限公司 130.90 8.09%

烟台益粮进出口有限公司 119.99 7.42%

青岛镜川食品有限公司 42.13 2.61%

潍坊拍拖宝贝食品有限公司 36.11 2.23%

熙可国际贸易(上海浦东新区)有限公司 23.33 1.44%

烟台凯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84 1.29%

青岛隆富达贸易有限公司 19.71 1.22%

合计 1,551.49 95.95%

(3)2010 年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ARTHUR DOGSWELL.LLC 1,625.97 36.23%

IMS TRADING CORP. 1,329.08 29.61%

烟台鸿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52.37 12.31%

SANYEI CORPORATION 400.40 8.92%

烟台商泰经贸有限公司 295.93 6.59%

烟台益粮进出口有限公司 88.44 1.97%

GRAND FORTUNE(HK)HOLDINGS LIMITED 34.27 0.76%

Green Cuisine Co.,Ltd 30.81 0.69%

程志方 22.75 0.51%

青岛镜川食品有限公司 16.18 0.36%

合计 4,396.20 97.95%

(4)2011 年 1-3 月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烟台鸿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125.07 89.15%

SANYEI CORPORATION 88.97 7.05%

程志方 28.20 2.23%

上海宝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0.71 0.85%

青岛双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18 0.49%

胡学磊 1.28 0.10%

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1.08 0.09%

上海友驰商贸有限公司 0.56 0.04%

合计 1,262.05 100.00%

4、报告期内,仙通食品的经销商、客户与发行人经销商、客户对比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仙通食品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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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情形如下:

年度 向仙通食品供应鸡小胸的供应商 该等供应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内容

烟台金莱食品有限公司 鸡胸软骨、去皮鸡胸肉、鸡短骨、鸡腿肉块

2008 年度 山东凯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鸡胸软骨、去皮鸡胸肉、鸡短骨、鸡腿肉块

鸡腿肉块、鸡翅根、鸡带骨翅

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

2009 年度 去皮鸡腿肉块、鸡肝、鸡翅根、鸡翅中

鸡翅中、鸡翅根、带皮鸡上腿肉、鸡肫、去皮

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鸡大胸、小胸肉、商品代肉鸡、豆油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冷藏厂 鸡翅中尖、鸡翅根、去皮鸡上腿肉2011 年 1-3 月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向烟台金莱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凯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冷藏厂销售的产品完全不同

于该等企业向仙通食品供应的产品。除上述仙通食品供应商外,2009 年度,烟

台星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仙通食品供应软骨素,同年从仙坛股份采购了鸡肉产

品。

2010 年度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从公司采购鸡小胸,亦有向仙通食品供应

鸡小胸,但仙通食品从该公司采购的金额仅为 80.29 万元,因此仙坛股份通过其

与仙通食品发生间接关联交易的可能性较小。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对此出具说

明,声明“从未将采购自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直接销售予山东

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2011 年 1-3 月,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为仙通食品客户,购买宠物

食品,同时亦为仙坛股份供应商,供应动保药品。

(2)报告期内,仙通食品的其他供应商及发行人子公司仙坛食品相同的如

下: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 1-3 月

- 牟平长虹五金机电商行 - -

- - 烟台市牟平区益丰纸箱厂 -

- - 烟台市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烟台海德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如上表所示,仙通食品与发行人子公司仙坛食品共同的供应商主要为包装材

料供应商。由于仙通食品销售的宠物产品主要由其客户提供包装物,其自行外购

的包装物极少;同时,其客户也往往指定经认定的包装物供应商提供包装物。因

5-3-1-10此,报告期内,上述共同的供应商不会造成仙通食品与仙坛食品间的利益转移。

(3)报告期内,2008 年度、2009 年度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隆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为仙通食品、仙坛食品的客户。

经核查,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从仙坛食品采购的是鸡胸软骨、去皮鸡上腿肉、去皮鸡大胸肉、鸡翅根、鸡翅中、带骨鸡翅、去皮鸡腿肉、鸡翅中尖等鸡肉产品;青岛隆富达贸易有限公司从仙坛食品采购的是鸡腿肉块、鸡胸软骨、去皮腿碎肉;而仙通食品销售给这两个公司的是宠物食品,产品不同。

除上述情况外,仙通食品销售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销售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相同情形。

5、其他关联交易

截至目前,由于仙通食品拟搬迁的经营场所尚在进行改造以符合取得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认证的要求,仍需在承租的发行人厂房内实施生产以完成相关订单合同,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发行人厂房的租赁期延至至 2012年 3 月 31 日。

经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仙通食品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仙通食品不存在通过第三方的间接关联交易。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根据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企业及实际从事工作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企业

序 企业名称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号 元)

1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曲立鹏 2,000 100%

2 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4,697.30 51%

3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曲立姝 396 99%

曲立鹏为曲立荣弟弟、曲立姝为曲立荣妹妹。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子女及兄弟姐妹实际从事的工作如

5-3-1-11下:

关系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女儿 王清 370612198609192523 现役军人

儿子 王鸿 370612199605012518 学生

弟弟 王寿恒 370631197105262537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弟媳 张毓萍 37063119740807252X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司磅员

妹妹 王寿娟 370631196901202522 山东荣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妹夫 姜建平 370631197109214030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妹妹 曲立华 370631196510272523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司磅员

妹夫 陈良 37063119671019251X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财务经

妹妹 曲立姝 370631197308202526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业务经

妹夫 林少岗 370631197109182550

理、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董事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弟弟 曲立鹏 370602196710304911

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董事

弟妹 糜晓宁 370602197008091025 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董事

四、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1)发行人目前所有租赁、承包房产的占地中属于集体土地情况,所有租赁、承包土地中属于集体土地情况,发行人自有房产占地属于集体土地情况,该类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及占比情况,来自于该类房产和土地的收入及占比情况。(2)发行人自有、租赁和承包的集体土地具体开展业务情况,是否改变集体土地原有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一)经核查发行人房地产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出让合同及拥有的房地产产权证,有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目前租赁的房产的占地中属于集体土地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用途 类型 土地租赁面积(㎡) 房屋或构筑物(㎡)

1 种禽生产部 办公 租赁 3,759.80 1,789.95

2 饲料一厂 饲料 租赁 22,914.10 4,906.01

3 原商品鸡一场 仓库 租赁 5,405.00 1,525.09

4 北大棚 仓库 租赁 5,676.94 193.16

5 种鸡 1 场 种鸡 租赁 17,024.10 5,055.00

6 种鸡 2 场 种鸡 租赁 18,208.50 5,055.00

7 种鸡 3 场 种鸡 租赁 31,440.80 6,100.00

8 种鸡 4 场 种鸡 租赁 5,257.40 1,621.16

9 种鸡 5 场 种鸡 租赁 6,483.70 1,913.63

10 种鸡 7 场 种鸡 租赁 21,613.30 5,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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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7,783.64 33,494.20

备注:上述房地产租赁期限均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原由发行人向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承租的种鸡 1 场、种鸡 2 场根据当地政府开发黄金海岸的规划已被纳入动迁范围,政府的相关动迁补偿费已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和发行人,现该场地由发行人无偿使用,根据动迁进度安排,届时需按政府主管部门通知由发行人无条件予以拆除。

(二)发行人目前承包土地中集体土地及自建构筑物的情况如下:

序 房屋或构筑物(㎡)

号 单位名称 用途 类型 土地租赁面积(㎡)

1 种鸡 10 场 种鸡 承包 37,166.85 11,284.50

2 种鸡 11 场 种鸡 承包 36,933.52 10,984.76

3 种鸡 12 场 种鸡 承包 51,266.92 15,922.00

4 种鸡 13 场 种鸡 承包 51,866.93 17,470.80

5 种鸡 15 场 种鸡 承包 52,900.26 18,247.00

6 种鸡 16 场 种鸡 承包 138,014.02 11,994.28

7 种鸡 17 场 种鸡 承包 10,111.50

8 种鸡 18 场 种鸡 承包 10,878.91

9 种鸡 19 场 种鸡 承包 10,878.91

10 育雏一场 种鸡 承包 30,673.49 10,959.00

11 育雏二场 种鸡 承包 80,000.40 12,412.40

12 商品鸡二十八场 商品鸡 承包 31,333.49 11,077.20

13 水道镇前院夼村 种鸡 承包 60,666.97

14 水道镇通海村 种鸡 承包 60,533.64

15 文登市大高坎村 种鸡 承包 33,333.5

16 文登市葛家镇西窑村 种鸡 承包 37,653.52

17 莒格庄镇宫家沟 种鸡 承包 50,923.59

18 大窑镇蛤堆后村 种植 承包 8,493.38

合计 761,760.48 152,291.26

备注:上述 13-15,,为本次募集项目投资用地,尚未投入使用;16-17 为 2011 年 7-8月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新建种鸡场;18 为 2011 年 7 月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公司场区绿化环境植物的种植栽培。

(三)发行人拥有的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或构筑物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用途 类型 土地有证面积(㎡) 房屋或构筑物(㎡)

1 办公楼 办公 出让 17,407.00 4,289.40

2 停车场 停车场 出让 19,602.00

3 孵化二场 孵化 出让 14,533.00 7,730.29

4 饲料二厂 饲料 出让 14,037.00 6,444.28

5 武宁饲料厂 饲料 出让 12,374.40 2,947.63

6 食品一公司 食品加工 出让 32040.00 20,320.19

5-3-1-13

7 食品二公司 食品加工 出让 50,135.00 42,321.88

8 种鸡 6 场 种鸡 出让 39,903.00 14,430.00

9 种鸡 8 场 种鸡 出让 19,999.00 8,200.00

10 种鸡 9 场 种鸡 出让 22,313.00 8,130.00

11 小埠鸡场(南) 种鸡 出让 6,140.20 3,264.56

12 小埠鸡场(中) 种鸡 国有租赁 9,752.00 2,226.32

13 小埠鸡场(北) 种鸡 出让 3,347.70 1,113.16

14 府一巷 499 号 办公 出让 1,054.00 2,621.69

15 动保部 办公 出让 3,738.00 1,015.57

16 园区孵化场 孵化 出让 20,214.00 8,114.00

17 饲料三厂 饲料 出让 35,657.00 8,346.84

18 储藏库 仓库 国有租赁 2,158.5 311.22

0

19 募投项目 食品加工 出让 79,997.80

合计 404,402.60 141,827.03

备注:16、17 房产证在办理中,其余自有房地产均取得房地产权证;18 储藏库为发行人租赁的房地产,租赁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余均为自有。

(四)发行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及房产占比情况如下:

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类 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类 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类 合计

房屋面积 33,494.2 152,291.26 141,827.03 327,612.49

占比 10.22% 46.49% 43.29% 100%

土地面积 137,783.64 761,760.48 404,402.6 1,303,946.72

占比 10.57% 58.42% 31.01% 100%

(五)发行人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及相应收入情况

1、发行人全部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其地上建筑物亦均为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收入

名称 2011 年 1 月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3 月

种禽生产部(原孵化一场) 0 0 0 0

饲料一厂 0 0 0 0

种鸡 3 场 50.00 9.73 81.83 1.21

种鸡 4 场 12.29 2.38 19.46 0.26

种鸡 5 场 14.62 2.33 22.76 0.25

种鸡 7 场 56.65 112.18 134.55 2.45

原商品鸡一场 0 1.18 0.96 0.7

北大棚 0.2 0.10 0.11 0.11

种鸡 1 场 34.22 10.90 42.39 0.47

5-3-1-14

种鸡 2 场 31.53 11.01 42.77 0.16

合计 199.51 149.81 344.83 5.61

公司营业收入 95,249.70 124,486.25 159,366.44 40,386.27

占比 0.21% 0.12% 0.22% 0.01%

发行人租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种禽生产部(原孵化一场)孵化的商品代肉雏鸡均供商品代肉鸡养殖场养殖使用,不对外销售,不形成销售收入;饲料一厂生产的饲料均供公司肉种鸡养殖使用,不对外销售,不形成销售收入;储藏库未使用,不形成销售收入;原商品鸡一场、北大棚部分房产用于出租,仅产生少量租金收入;各租赁种鸡场所生产的种蛋主要供公司孵化场孵化成商品代肉雏鸡,种鸡场收入主要为淘汰种鸡销售形成的收入。

2、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及相应收入情况

发行人全部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其地上建筑物亦均为自建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收入(万元)

名称 2011 年 1 月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3 月

种鸡 10 场 130.16 18.76 125.72 155.79

种鸡 11 场 12.66 141.16 85.03 9.02

种鸡 12 场 19.43 152.84 208.56 12.79

种鸡 13 场 233.55 107.62 287.71 36.97

种鸡 15 场 4.05 234.72 30.42 82.40

种鸡 16 场 0.00 0.00 7.10 6.76

种鸡 17 场 0.00 0.00 1.16 11.05

种鸡 18 场 0.00 0.00 0.00 0.45

种鸡 19 场 0.00 0.00 0.00 0.27

育雏一场 0.00 0.00 0.00 0.00

育雏二场 0.00 0.00 0.00 0.00

商品鸡二十八场 0.00 0.00 335.54 156.54

募投项目 0.00 0.00 0.00 0.00

5-3-1-15

募投项目 0.00 0.00 0.00 0.00

募投项目 0.00 0.00 0.00 0.00

在建鸡场 0.00 0.00 0.00 0.00

在建鸡场 0.00 0.00 0.00 0.00

在建植物园地 0.00 0.00 0.00 0.00

合计 399.86 655.09 1081.24 472.04

公司营业收入 95,249.70 124,486.25 159,366.44 40,386.27

占比 0.42% 0.53% 0.68% 1.17%

(六)发行人自有、租赁和承包的集体土地具体开展业务情况,是否改变集体土地原有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发行人自有、租赁和承包的集体土地具体开展业务情况如上表所列。

经核查,发行人承租的农村集体用地的出租方持有烟台市牟平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发行人承租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

2001 年 8 月 21 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 号)明确,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等。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均为农用地,其用途均为用于畜禽养殖,且均已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文登市畜牧局核发的防疫合格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须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有关规定。

5-3-1-16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上述承包地除建设鸡舍外,还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7%以内” 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建设的除鸡舍之外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承包集体土地所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均经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2011 年 10 月,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出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局辖区内租赁的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村集体企业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生产经营用地。其在我局辖区内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畜禽养殖已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规定在我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改变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或租赁的集体土地符合《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和《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2011 年 10 月,文登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局辖区内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畜禽养殖已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

5-3-1-17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规定在我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改变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符合《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和《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的农村集体用地的出租方持有烟台市牟平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发行人承租用于畜禽养殖的种鸡场和仓库用,未改变其原有规划用途。发行人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原有用途为农用地,发行人承包后用于畜禽养殖的种鸡场和商品鸡养殖场,未改变农用地用途,发行人租赁或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符合《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五、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1)发行人在饲料生产、使用养殖药品、肉鸡加工等生产环节中是否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是否因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请对公司肉鸡养殖和食品安全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发行人报告期内雏鸡和肉鸡养殖是否发生较大或重大疫情或大比例死亡情况。发行人是否购买相关农业保险或养殖保险。发行人预防和处置上述养殖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 经访谈相关主管部门,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在产饲料配方、原材料存货明细、检验报告、客户验厂记录、经营许可证明文件、认证文件、内部质控制度及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名录及清单、政府监管记录、政府证明、有关标准或操作规范文本等,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饲料生产、使用养殖药品生产环节中使用添加剂、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情况

(1)发行人在饲料生产、使用养殖药品生产环节中使用添加剂、兽药及其

5-3-1-18他化合物需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规定要求。

(2)经与发行人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审阅采购进货记录及饲养档案等相关文件,发行人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或药物饲料添加剂均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发行人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或药物饲料添加剂均为外购,均有明确可追溯的供应商,相关产品均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3)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兽药供应商提供的兽药均持有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和《烟台市兽药产品登记备案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兽药供应商为烟台市畜牧局认可的合格的兽药供应商。

(4)2011 年 10 月,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出具证明,“根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养殖档案记录和我局的核查,发行人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见附件)均为外购,相关产品均有国家批准文号和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均为《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 1126 号)《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 号)明确规定可以添加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存在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第 839 号)所列药物品种及其他化合物。”“经我局日常监管和不定期的抽检,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未生产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未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存在使用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使用规范,未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能够保证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该公司在饲料生产、肉鸡养殖用药过程等生产环节未使用非法定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使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情况,未存在违法使用添加剂、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情形,未存在使用各类禁用促生长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各种抗生素滤渣的情形。”

2、发行人在肉鸡加工生产环节中使用添加剂情况

5-3-1-19

(1)经与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座谈交流,发行在肉鸡加工环节及相关鸡肉制品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非法添加剂。

(2)2011 年 10 月,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鸡肉制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非法添加剂”。

3、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客户、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发行人在饲料生产、使用养殖药品、肉鸡加工等生产环节中使用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的监管或评价

(1)政府主管部门

经审阅发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烟台兽药饲料检查记录》(不定期抽检)《日常监管记录》(每月抽检一次),烟台市畜牧局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每年检查一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及所附烟台市畜牧检测中心、农业部饲料效价与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出具的《检验报告》,均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的记录。

经审阅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区分局对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的报告期内的日常监管记录(每月抽检一次)、烟台市牟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 2010 年度,2011 年 1-7 月定期监督检查检验报告,均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的记录。

(2)大客户评价

经查阅国内著名快餐连锁企业肯德基、麦当劳指定鸡肉供应商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铭基食品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质量系统检查评分表、屠宰工厂 GMP核查评分表,均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的记录。

(3)第三方认证机构

向发行人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清真证书、

5-3-1-20绿色食品证书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也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书所涉相关生产过程和产品予以抽检,均未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饲料生产、使用养殖药品、肉鸡加工等生产环节中未使用非法定添加剂、生长激素等。

(二)是否因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1、2011 年 4 月, 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区分局出具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均能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产品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2011 年 4 月,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证明,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1 月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均能守法经营,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请对公司肉鸡养殖和食品安全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肉鸡养殖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章畜禽养殖部分对畜禽养殖的养殖场的建设、养殖档案、畜禽养殖的禁止性行为、防疫、环保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畜禽

5-3-1-21养殖的规划布局、备案管理、生产管理、扶持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2、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2)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3)2009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业务环节执行的相应标准如下:

业务环节 实施标准

肉鸡养殖 GB/T20014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HACCP)饲料生产加

肉鸡配合饲料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T5916-2008 商品代肉鸡配合饲料国家标准、GB13078-2001 卫生标准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ISO10012 计 量 保 证 确 认 合 格 标 准 、

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HACCP)、

肉鸡加工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肉鸡加工良好操作规范(符合食品法典

屠宰加工 委员会《食品卫生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

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GB/T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国内

贸易行业标准、NY/753-2003 绿色食品禽肉农业行业标准

4、经核查,发行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发行人设立了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技术中心等专门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了《质量手册》、《质量安全管理手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内部审核控制

5-3-1-22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应急措施控制程序》、《标识和追溯管理控制程序》、《产品回收控制程序》、《病死鸡、鸡粪及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程序》、《个人卫生规程》、《种鸡场意外伤害事故预防程序》等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健全和完善的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性文件,覆盖养殖、孵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等各生产环节,并能够在实际生产中有效执行。履行了饲料生产、畜禽养殖与防疫、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必需的批准手续,安全使用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生产技术成熟,操作流程规范,并建立了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5、2011 年 10 月,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出具证明:“我局根据《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畜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有关监管记录,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饲料生产、畜禽养殖与防疫、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必需的批准或备案手续,人员和设备配备齐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未在养殖过程生产环节中使用违禁物质,有关药残、微生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因肉鸡养殖生产经营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其肉鸡养殖符合《畜牧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畜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2011 年 10 月,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区分局出具证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制品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管,该公司生产的鸡肉制品不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其他非法定添加剂的情况,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肉鸡养殖和食品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雏鸡和肉鸡养殖是否发生较大或重大疫情或大比例死亡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合作养殖户账户记录、父母代种鸡采购记录、抽查饲养记录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访谈部分合作养殖户及肉鸡事业部区域经理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养殖的商品代肉鸡未发生大比例死亡和疫情发生、传播情形,经测算报

5-3-1-23告期内商品代肉鸡的放养、出栏数,发行人“七统一”管理下合作养殖的商品代肉鸡平均存活率在 94%左右。

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出具说明:“根据我局对辖区范围内动物疫情的监测记录,2008 年以来牟平区未发生较大或重大禽类疫情,亦未有单个养殖场区发生大比例死亡报告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雏鸡和肉鸡养殖未发生较大或重大疫情或大比例死亡情况。

(五)发行人是否购买相关农业保险或养殖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未购买相关农业保险或养殖保险,原因系因为没有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保险业务。

经咨询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情况如下: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业保险 1982年~1994 年期间由人保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亏损在体制内消化,发展快速。自 1995 年起,农业保险改由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大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农业保险即不断萎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再开展相应的农业保险业务。

为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开始试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给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保费财政补贴。2006 年,山东省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截止 2010 年 12 月 13 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关于印发 2011 年山东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0〕35 号),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和能繁母猪保险。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在烟台市目前还没有养殖业保险特别是商品肉鸡养殖保险的试行,由于烟台市系商品肉鸡主产区之一,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正在进行养殖业保险的调研,征求各大保险公司及商品肉鸡饲养企业意见,并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将视

5-3-1-24情况适时推出和推广商品鸡养殖保险。

(六)发行人预防和处置上述养殖风险的具体措施

疫病防治是规模化家禽养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发行人对疫病的防治一向极为重视,并采取全方位的措施确保发行人经营安全和持续发展。

1、发行人地处国家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动物疫病防治自然条件优越。

发行人养殖场区地处胶东半岛(国家认定验收的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核心区域——烟台牟平、威海文登境内,拥有环山面海孤岛养殖环境的独特地理优势,具有防疫先天条件。

按照农业部 2007 年 1 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07]3 号)的规定,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

2、发行人按防疫要求,对养殖场区实施统一选址布局和统一规划,确保生物安全体系的物理隔离。

发行人养殖场生产区分散分布,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有利于防止疾病在各生产区间和各鸡场间传播。

发行人父母代肉种鸡全部自主养殖,通过 18 个父母代肉种鸡场和 2 个育雏场的分散布局有效保障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分散防疫的要求。发行人商品代肉鸡养殖以“七统一”管理下的合作养殖场为主,在一般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五统一”管理基础上,增加了对养殖场区的统一选址布局、统一规划建设的要求,实施多点分布,合理间距,分散养殖,更加有利于有效管控商品代肉鸡合作养殖场饲养环境、饲养密度,满足肉鸡养殖的分散防疫要求。

5-3-1-25

3、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重大疫情预防和处理措施》等内控制度,严格的免疫、消毒、隔离等疫病防控措施,形成制度化保障

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鸡的不同生长周期制定不同的免疫程序,在养殖过程中制定严格的消毒和隔离制度、全养殖小区全进全出制度、日常监控制度、生物安全制度、定期免疫制度、实时检疫与定期检疫制度、建立四级疾病防控技术服务体系、疫病隔离与疫情申报制度等各类操作细则。并按制度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卫生消毒防疫责任人。

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公司缴纳社保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情况,人均工资是否低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社会最低收入。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公司缴纳社保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职工社会保险承缴确认书、有关政府说明,走访社保机构、对部分员工实施访谈笔录,核查情况如下:

1、关于发行人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缴纳各项社保基金情况

(1)截至目前,发行人(含子公司)已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要求为全体在册员工缴纳了养老(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

现行费率

社会保障 参缴主体 现行缴费基数(元)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个人 19% 8% 1686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单位 - - 25 元/月/人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 7% 2% 1686

失业保险 单位、个人 2% 1% 1686

工伤保险 单位 1.1% - 1686

(2)发行人 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及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员工

5-3-1-26人数分别为 1,624 人、2,489 人、2,713 人及 2,805 人。

发行人 2011 年 3 月末的正式在册员工人数为 2,805 名,截至 2010 年末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起止期间,发行人(含子公司)为 1,068 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1,679 名员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 名员工为退休人员,剩余 51 名员工因社保关系尚未建立或转档未完成而无法开立缴费账户实际缴纳,上述 2,747 名已开立缴费账户员工的社保基金中单位合计缴费金额为 156.82 万元。截至 9 月 30 日,上述未开立缴费账户的 51 名员工中,37 名员工已参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剩余 14 名员工中,1名现已离职,其余尚有 13 名员工仍因社保关系尚未建立或转档未完成而无法实际缴纳。

截至 2010 年末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起止期间,发行人(含子公司)已为 793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1,091 名员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述员工的社保基金中单位合计缴费金额为 386.29 万元。

截至 2009 年末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起止期间,发行人(含子公司)已为 612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850 名员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述员工的社保基金中单位合计缴费金额为 192.60 万元。

截至 2008 年末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起止期间,发行人(含子公司)已为 591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上述员工的社保基金中单位合计缴费金额为 155.09 万元。

(3)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同类上市公司情况对比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缴费额(万元) 人数 缴费额(万元) 人数 缴费额(万元) 人数

圣农发展 411.41 6,663 256.71 5,460 124.74 4,141

民和牧业 453.14 1,539 363.69 1,503 336.03 1,420

发行人 386.29 2,713 192.60 2,489 155.09 1,624

(4)主管部门意见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证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5-3-1-27今不存在因为社会保险未缴、少缴和拖欠缴纳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系进城务工农民)开户并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符合有关保障农民工利益的政策”。

(5)发行人股东承诺情况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书面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全体股东愿无条件以现金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

2、发行人现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差异的问题

(1)关于为部分员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行人职工绝大多数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且大部分系外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畜禽养殖加工行业用工流动性原因,该等人员大部分不愿意承担或不愿意全部承担自己应缴纳的社会保障金。

烟台于 1992 年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7 年又颁布《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发行人所在的牟平区于 2010 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经走访牟平区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牟平确定可实施,可以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开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根据有关新农保试点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的养老模式,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每年对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群众补贴 30 元。缴费期间退保的,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退保金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在社会保险尚未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只能转移不能退保的背景下,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5-3-1-28规定的“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在《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规定尚未明确,因此发行人通过全额承担每年 300 元的保险费用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村员工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员工利益。

为充分尊重员工意愿,发行人专门对未缴纳社保的员工进行了社会保险承缴确认,由其自主选择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涵盖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并由其在《社会保险承缴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与发行人处于同一地域的已上市同类农业企业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2008 年以前,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农村保险,缴纳覆盖比例约为三分之二,部分员工流动性较强、不愿意缴纳保险。2008 年以后,公司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与全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农村保险。”

2011 年 9 月,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截至目前,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根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新增参保人数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保企业和参保人数,要求用人单位按先为本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后逐步扩张至农村户籍职工的原则逐年提高社保覆盖率。鉴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地处农村地区,公司员工以当地农村户籍及外来农民工为主的实际情况,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发行人通过本地城镇户籍员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员工参加新型农保的方式实现社保全员覆盖。

(2)尚未要求企业参缴生育保险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说明:“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烟牟政发[1997]103 号)和《关于修改<烟台市牟平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牟平区生育保险征缴范围,在社会保险费征纳过程中,我局未要求其实际缴纳”。

5-3-1-29

(3)主管部门意见

烟台市牟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 年 9 月出具的《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说明》,“现《社会保险法》已实施,但我区社会保险征缴规定与其的具体衔接办法、政策尚在研究中,故我局对辖区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现行规定、要求执行”,“鉴于该公司一直按我局要求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手续,我局认为,该公司能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此,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虽与《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之处,但系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与牟平区实际执行的相关地方政策有差异而致,非该公司原因,待当地主管部门确定衔接办法后,将按相关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虽与《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系地方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的地方政策有差异而至,非该公司原因。同类上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是如此。现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系经征询员工意见,取得员工及主管部门的认可实施的。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已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全体股东愿无条件以现金代发行人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以保障发行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数、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情况,人均工资是否低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社会最低收入

1、经核查发行人 2008 年末、2009 年末、2010 年末及 2011 年 3 月 31 日的员工人数分别为 1,624 人、2,489 人、2,713 人及 2,805 人。

2、经核查和统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人均工资均不低于烟台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情况如下:

项 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5-3-1-30

工资总额(元) 19,452,879.37 77,869,197.46 54,283,269.30 39,335,690.39

月人均工资(元/月) 2,333.04 2,223.56 2,039.50 1,971.52

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100 920 620 620

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基地”模式下发行人与农户是否属于劳务外包关系,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及依据。发行人与农户发生产品、原料购销业务的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处理方法及依据。请对发行人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一)经查阅发行人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纳税人减税、免税审批表》、《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抽查记账凭证,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 2011 年 9 月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依据 2008 年 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10 年 7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再次明确“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发行人与农户签订的《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均约定“2.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合格的商品代雏鸡、饲料、药品和疫苗等。”“2.2 商品代雏鸡,饲料、药品、疫苗、商品肉鸡所有权均属甲方。”“2.4 合同确定的商品代雏鸡、饲料、

5-3-1-31药品、疫苗及商品肉鸡等价格仅为计算饲养费及相关违约责任所用;甲乙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该等约定符合上述《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4、鉴于发行人与农户系劳务外包关系,发行人提供农户的商品代雏鸡,饲料、药品、疫苗、商品肉鸡所有权均属发行人,由发行人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发行人与农户实际不发生产品、原料购销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公司+基地”模式下发行人与农户属于劳务外包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行人委托农户养殖商品代肉鸡业务,发行人不产生增值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

(二)请对发行人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减税、免税审批表》、《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税收缴款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及有关税收优惠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商品代肉鸡、鸡肉产品、饲料

增值税 免税或者 13%、17%、3%

等产品增值额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1%或者 2%

房产税 计税房产原值扣除 30%或租 1.2%、12%

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备注:2010 年 12 月 1 日前,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 1%。2010 年 12 月 8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

5-3-1-32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 2%”。 “自 2010 年12 月 1 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发行人销售毛鸡、雏鸡等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发行人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之规定,发行人子公司销售的分割鸡肉及油脂产品适用于 13%的增值税率。

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0 年 5 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等按 3%计征增值税。2010 年 6 月后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废品等按增值额的 17%计征。

(2)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发行人家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税务主管部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1 年 4 月份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均能遵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3-1-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税务处理符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3-1-34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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