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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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5-1-1

目录目录 .................................................................................................................................... 2释义 .................................................................................................................................... 3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四、发行人的设立 .......................................................................................................... 12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5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7八、发行人的业务 .......................................................................................................... 23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3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 41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7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8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8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9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50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5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5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8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9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9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9

5-1-2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本次发行上市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保荐机构、保荐人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汇德所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仙坛食品

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仙坛油脂

仙通食品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仙丰包装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山东仙

《招股说明书》 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1]汇所审字第《审计报告》

7-01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1]汇所综字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033 号的的《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公司 2010 年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

《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于上市后

生效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201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1 月 25 日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065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经核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前身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 6 月 14 日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80065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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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根据烟天罡所验字[2001]68 号《验资报告》、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44 号《验资报告》、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156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6]第 63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1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215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8]第 97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验字[2010]第 147 号《验资报告》、[2010]汇所验字第 7-006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出资 11,950 万元均已到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各项经营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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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系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不超过 3,985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符合公司股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同时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5-1-7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保荐人、本所及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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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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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及近一期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2008 年度为人民币 16,012,051.97 元、2009 年度为人民币73,210,100.44 元、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07,290,009.37 元、2011 年 1-3 月为人民

5-1-10币 42,316,423.20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19,651.22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及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008年度人民币 68,382,424.98 元、2009 年度为人民币 91,228,819.36 元、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5,055,726.31 元,2011 年 1-3 月为人民币 22,945,340.46 元。最近最近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17,466.70 万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37,944.21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不高于 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2011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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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

(10)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

5-1-12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报送及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主要文件包括:

1、2010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2010)汇所审字第 7-022 号《审计报告》,截止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353,409,639.31 元。

2、2010 年 12 月 6 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10]第 1176号《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43,052.37 万元。

3、2010 年 12 月 7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共同签署《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353,409,639.31 元为基础进行整体变更,其中 11,950 万元人民币认购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1,950 万股作为注册资本,其余 233,909,639.31 元人民币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份总额为 11,950 万股。

4、2010 年 12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鲁)登记私名预核字[2010]第 831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发行人名称“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5、2010 年 12 月 22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等相关议案。

6、201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2010)汇所验字第 7-00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止,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已经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中人民币 11,950 万元折股,股份总额为11,9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 11,950 万元整,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7、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

5-1-13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发起人以各自所持有的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报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选举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公司自审计基准日(2010 年 8 月 31 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之间产生的损益由整体变更后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议案。

8、2011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获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065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核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签订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书号为 049 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批准文号为财企[2008]360 号,证书编号为 0100001001《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委托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进行了验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5-1-14立经营的能力。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寿纯 5,200 43.51%

2 曲立荣 4,800 40.17%

3 王可功 600 5.02%

4 贺传虎 600 5.02%

5 赵志明 400 3.35%

6 张华 350 2.93%

合计 11,950 100%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情况简介如下:

5-1-15

(1)王寿纯,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65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620621****。

(2)曲立荣,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65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631026****。

(3)王可功,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南关街 3 号内 12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0219620714****。

(4)贺传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健民路 48 号附 1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540510****。

(5)赵志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 8 号,身份证号码为 11010119570629****。

(6)张华,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 35 号 1 楼 6 门 501 号,身份证号码为 11010219621116****。

2、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中王寿纯与曲立荣系夫妻关系,除此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东王寿纯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5,2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3.51%,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股东曲立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4,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0.17%,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3.68%。

鉴于王寿纯与曲立荣系夫妻关系,故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发行人出资,担任发行

5-1-16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且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以持有的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且该等净资产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净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是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年 6 月 14 日,其设立过程如下:

1、2001 年 5 月 18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1)6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投资人投入资本 15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50 万元。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90 60%

2 王寿纯 60 40%

合计 150 100%

2、2001 年 6 月 1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号为37061228006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5-1-17

经核查,自 2001 年 6 月 14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及名称演变情况如下:

1、2004 年 3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800 万元

(1)2004 年 3 月 3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增加的 1,650 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曲立荣以现金出资 990 万元,王寿纯以现金出资 660 万元,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2004 年 3 月 9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4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至 2004 年 3 月 3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650 万元整。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1,080 60%

2 王寿纯 720 40%

合计 1,800 100%

(3)2004 年 3 月 12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2004 年 6 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

(1)2004 年 6 月 17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由原“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4 年 6 月 29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4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180 万元

(1)2004 年 9 月 8 日,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资本金的议案》,同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 万元,其中曲立荣新增 228

5-1-18万元,王寿纯新增 15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后总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2,180 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4 年 9 月 10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15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9 月 8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8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1,308 60%

2 王寿纯 872 40%

合计 2,180 100%

(3)2004 年 9 月 1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4 年 9 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

(1)2004 年 9 月 16 日,烟台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4 年 9 月 20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06 年 2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3,900 万元

(1)2006 年 2 月 13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180 万元增加到 3,900 万元,增加的 1,72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1,032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688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6 年 2 月 19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6]第 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2 月 18 日,曲立荣、王寿纯共缴

5-1-19纳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72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3,900 万元,其中曲立荣缴纳人民币 1,032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60%,王寿纯缴纳人民币 688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4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2,340 60%

2 王寿纯 1,560 40%

合计 3,900 100%

(3)2006 年 2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07 年 1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5,000 万元

(1)2006 年 12 月 25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9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增加的 1,1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60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04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7 年 1 月 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2 月 26 日止,曲立荣、王寿纯共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1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100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2,400 48%

2 王寿纯 2,600 52%

合计 5,000 100%

(3)2007 年 1 月 23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2007 年 9 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1)2007 年 7 月 28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名称由“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修改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5-1-20

(2)2007 年 9 月 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7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8,000 万元

(1)2007 年 11 月 26 日,经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到 8,000 万元;增加的 3,0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1,440 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56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7 年 12 月 1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2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3,840 48%

2 王寿纯 4,160 52%

合计 8,000 100%

(3)2007 年 12 月 19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2008 年 8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0 万元

(1)2008 年 6 月 20 日,经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增加到 10,000 万元,增加的 2,0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960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04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2008 年 6 月 2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8]第 9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6 月 24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00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5-1-21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4,800 48%

2 王寿纯 5,200 52%

合计 10,000 100%

(3)2008 年 8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2010 年 8 月增资扩股至 11,950 万元

(1)2010 年 7 月 16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1,950 万元,增加的 1,950 万元由新股东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以货币出资。王可功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贺传虎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赵志明出资 2,120 万元,其中 4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72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张华出资 1,855万元,其中 35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50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2010 年 7 月 16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签订《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王可功增资 600 万股,贺传虎增资 600 万股,赵志明增资 400 万股,张华增资 350 万股,定价原则截止 2010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36 元,经公司 2010 年 7 月 16 日临时股东会决议,以每股 5.30 元溢价增资。

(3)2010 年 7 月 31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验资[2010]第 1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7 月 26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95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950万元,其中王可功货币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贺传虎货币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赵志明货币出资 2,120 万元,其中 40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72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张华货币出资 1,855 万元,其中 35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50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的

5-1-22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寿纯 5,200 43.51%

2 曲立荣 4,800 40.17%

3 王可功 600 5.02%

4 贺传虎 600 5.02%

5 赵志明 400 3.35%

6 张华 350 2.93%

合计 11,950 100.00%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股东承诺,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

5-1-23

2、仙坛股份全资子公司

(1)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2)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1)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曲立鹏持有其 100%股权。曲立鹏为曲立荣的弟弟

(2)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曲立鹏任法定代表人。

(3)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曲立姝持有其 99%股权。曲立姝为曲立荣的妹妹。

4、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曾经控制的公司,已于 2010年 6 月 8 日注销。

5、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王可功任总经理的公司。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寿纯、许士卫、吕洪义、王可功、徐景熙(独立董事)、王宝维(独立董事)、

董事

李家强(独立董事)

监事 冷胡秋、姜选风、高守杭(职工代表监事)

王寿纯(总经理)、王寿恒(副总经理)、姜建平(副总经理)、宋涛(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

理)、吕洪义(董事会秘书),许士卫(财务总监)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5-1-24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关 关

联 联 占同 占同 占同 占同

关联 交 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方 易 易 易金 易金 易金 易金

类 内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的 额的 额的 额的

型 容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售 产品 4,716,068.58 1.96 7,467,704.99 0.74 12,315,237.61 1.83 9,272,274.19 2.48

电、

销 汽、

售 材料 584,451.23 49.70 1,800,866.94 55.57仙通食

品 产

赁 租赁 161,250.00 34.51 645,000.00 35.88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关联 关联 占同 占同 占同 占同

关联方 交易 交易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型 内容 易金 易金 易金 易金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的 额的 额的 额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包装

仙丰包装 采购 物 933,173.60 0.32 3,637,457.85 0.29 845,841.09 0.09

3、收购股权

关联交易定价方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式及决策程序

王寿纯 股权转让 收购仙坛食品 24.5%股权 协议定价 2010 年 8 月 147 万元

王寿纯 股权转让 收购仙坛油脂 49.0%股权 协议定价 2010 年 8 月 98 万元

4、关联方担保

5-1-25

担保是否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贷款单位 担保开始日 担保结束日 履行完

金额

2010 年度

王寿纯、曲立荣 发行人 大窑合作社

5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王寿纯、曲立荣 发行人 大窑合作社

5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王寿纯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520 万 2010-01-28 2010-07-27 是

仙坛食品 仙丰包装 大窑合作社

6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仙丰包装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200 万 2010-06-01 2010-11-29 是

仙丰包装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1,000 万 2010-03-29 2011-03-28 是

2009 年度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2-24 2009-08-24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3-19 2009-11-15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3-20 2009-12-10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50 万 2009-03-11 2010-03-11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50 万 2009-03-12 2010-03-12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8-31 2010-08-30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12-21 2010-12-20 是

备注:“大窑合作社”全称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窑合作社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 目 关联方 2011.3.31 2010.12.31 2009.12.31 2008.12.31

5-1-26

其他应收款 仙通食品 161,250.00 645,000.00

应付账款 仙丰包装 913,298.20 268,908.02

其他应付款 仙通食品 4,413,897.29 19,236,383.95

6、其他关联交易

2008 年发行人向仙通食品借款 2,200 万元,2009 年发行人偿还 1,700 万元,2010年度发行人偿还剩余 500 万元。

7、发行人支付董监高及股东亲属商品肉鸡养殖费情况

项 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养殖费金额 68,098.34 854,920.87 290,322.77 220,255.04

注:该等养殖费支付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和董事许士卫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其中合作养殖户曲立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曲立荣的弟弟,李德俊系董事许士卫的姐夫,其与公司形成的合作养殖关系均签订有公司标准化的委托饲养合同,商品代肉鸡养殖费计算标准与非关联合作养殖户相同。目前已终止合作养殖。

8、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项 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3.91 万 30.57 万 24.30 万 19.87 万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核查,2010 年 8 月前,发行人的股东为王寿纯、曲立荣二人,仅设一名执行董事,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并未履行也无法履行相关的审议回避程序,但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2010 年 9 月,公司引进外部股东 4 名,组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2011 年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又增

5-1-27设了独立董事。201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徐景熙、王宝维、李家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书如下:“

1、公司向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相关产品及出租房地产的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近三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借款,客观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消除控股股东王寿纯与公司共同投资子公司的情形。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王寿纯、曲立荣出具《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 1-3 月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本人承诺该等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该等交易不损害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若由此导致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本人愿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种蛋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

5-1-28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寿纯,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除投资设立发行人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亲属投资设立的企业仙通食品主要经营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仙丰包装主要经营纸箱、纸板的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烟台高尔夫主要经营高尔夫球场,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其他发起人股东王可功、贺传虎未投资或任职于其他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主要股东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已于 2011 年 5 月 22 日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面已作出有效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作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予以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披露的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 19 本,建筑面积为 125,054.97 平方米。

2、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下列房产正在办理房屋

5-1-29所有权证:

序号 坐落 用途 房屋面积

1 大窑镇南莒城村村西北、崔山北街南 饲料三厂 8,346.84

2 大窑西路西、大窑变电所北 孵化一场 8,114.00

3、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

序号 坐落 用途 禽舍面积 附属设施面积

1 牟平区大窑镇石头河村 育雏一场 10,920.00 39.00

2 牟平区大窑镇南莒城村

3 牟平区龙泉镇埠岭观村 育雏二场 12,366.40 46.00

4 牟平区姜格庄镇序班庄村 种鸡十场 11,250.00 34.50

5 牟平区姜格庄镇沙家瞳村 种鸡十场

种鸡十一场 10,947.96 36.80

6 牟平区姜格庄镇上庄村 种鸡十二场 15,950.00 42.00

7 牟平区姜格庄镇林北村 种鸡十三场 17,428.80 42.00

8 牟平区高陵镇曲家瞳村 种鸡十五场 18,200.00 47.00

9 文登市界石镇旸哩村 种鸡十六场 11,947.28 47.00

种鸡十七场 10,064.50 47.00

种鸡十八场 10,831.91 47.00

种鸡十九场 10,831.91 47.00

10 牟平区水道镇岔河村 岔河养殖小区 11,035.20 42.00

合计 151,774.00 517.30

经核查,该等规模养殖项目和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牟

5-1-30平区畜牧局、文登市畜牧局核发的防疫合格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鸡舍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承包地建设的除鸡舍外,还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之规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7%以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建设的除鸡舍之外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18 宗,面积为 302,032.30 平方米。

(2)土地出让合同

①2011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签订编号为烟台-01-2011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崔山大街南,大窑路东,宗地面积为 79,997.8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土地用途为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② 2011 年 6 月 10 日 , 发 行 人 与 烟 台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签 订 编 号 为 烟 台-01-2011-0145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大窑西路西、大窑变电所北,宗地面积为 20,214.0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45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土地用途为孵化一场用地。

(3)承包的土地使用权

5-1-31

序 发包方 土地面积 取得 承包期限 用途 备案

号 (亩) 方式 情况

1 牟平区大窑镇石 6.16 承包 2006.03.07-2036.03.07 育雏一场 已备

头河村

*2 牟平区大窑镇南 39.09 承包 2010.01.01-2039.12.31 工业

用地

莒城村 0.76 承包 2006.03.07-2036.03.06

3 牟平区龙泉镇埠 120.00 承包 2008.05.18-2077.05.18 育雏二场 已备

岭观村

4 牟平区姜格庄镇 33.2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种鸡十场 已备

序班庄村 0.76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案

1.19 承包 2006.03.09-2036.03.08

5 牟平区姜格庄镇 20.60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已备

沙家疃村 承包 已备

47.40 2006.03.20-2036.03.19 种鸡十一场

8 承包 2006.03.20-2036.03.19

6 牟平区姜格庄镇 76.90 承包 2007.04.01-2037.03.31 种鸡十二场 已备

上庄村

7 牟平区姜格庄镇 77.80 承包 2007.01.01-2037.01.01 种鸡十三场 已备

林北村

8 牟平区高陵镇曲 75.00 承包 2008.01.01-2037.12.31 种鸡十五场 已备

家瞳村 种鸡十五场

9 牟平区高陵镇祝 4.35 承包 2008.01.01-2037.12.31

家疃村

10 文登市界石镇旸 207.02 承包 2009.07.01-2031.12.31 种鸡十六场 已备

哩村 种鸡十七场

种鸡十八场

种鸡十九场

5-1-32

11 牟平区水道镇岔 47.00 承包 2009.05.07-2039.05.06 商品鸡二十八 已备

河村 场

12 文登市界石镇大 50.00 承包 2010.08.01-2040.07.31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高坎村

13 牟平区水道镇前 91.00 承包 2009.01.20-2039.01.20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院夼村

14 牟平区水道镇通 90.80 承包 2009.01.01-2039.01.01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海村

合计 997.03

备注:牟平区大窑镇南莒城村村民委员会持烟集用(2006)第 40692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使用权面积 26,190 平方米。

经核查,发行人承包的上述农用地,均已经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批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承包的该等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 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文登市畜牧局核发的防疫合格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

2011 年 4 月 28 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出具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含前身)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现生产经营及为首

5-1-33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均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2011 年 5 月 4 日,文登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文登市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分别与界石镇旸哩村和大高坎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9 年 9 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规定,在征得界石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代文登市畜牧局办理畜禽养殖项目备案手续,并持项目备案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经我局审核同意予以用地备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在文登市承包土地兴办规模化养殖场至今,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订的上述农用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作为规模化养殖用地已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发行人使用上述承包的农用地用于畜禽养殖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商标权

经核查,发行人现拥有注册商标 9 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类号 商标 权利期限

1 1666842 29 2001.11.14-2011.11.13

2 3530771 31 2004.09.07-2014.09.06

3 3705788 29 2005.04.28-2015.04.27

4 606609 31 2002.08.20-2012.08.19

5 7382122 5 2010.10.07-2020.10.06

5-1-34

6 7382135 29 2010.10.21-2020.10.20

7 7382151 31 2010.10.21-2020.10.20

8 7382174 35 2010.10.28-2020.10.27

9 7382190 39 2011.02.21-2021.02.20

3、特许经营权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下:

序号 养殖场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种鸡一场 (2011)编号鲁 F040967 2011.04.11-2014.04.10

2 种鸡二场 (2011)编号鲁 F040968 2011.04.11-2014.04.10

3 种鸡三场 (2011)编号鲁 F040969 2011.04.11-2014.04.10

4 种鸡四场 (2011)编号鲁 F040970 2011.04.11-2014.04.10

5 种鸡五场 (2011)编号鲁 F040971 2011.04.11-2014.04.10

6 种鸡六场 (2011)编号鲁 F040972 2011.04.11-2014.04.10

7 种鸡七场 (2011)编号鲁 F040973 2011.04.11-2014.04.10

8 种鸡八场 (2011)编号鲁 F040974 2011.04.11-2014.04.10

9 种鸡九场 (2011)编号鲁 F040975 2011.04.11-2014.04.10

10 种鸡十场 (2011)编号鲁 F040976 2011.04.11-2014.04.10

11 种鸡十一场 (2011)编号鲁 F040977 2011.04.11-2014.04.10

12 种鸡十二场 (2011)编号鲁 F040978 2011.04.11-2014.04.10

13 种鸡十三场 (2011)编号鲁 F040979 2011.04.11-2014.04.10

14 种鸡十五场 (2011)编号鲁 F040980 2011.04.11-2014.04.10

15 种鸡十六场 (2011)编号鲁 K030902 2011.05.12-2014.05.11

16 种鸡十七场 (2011)编号鲁 K030903 2011.05.12-2014.05.11

17 种鸡十八场 (2011)编号鲁 K030904 2011.05.12-2014.05.11

5-1-35

18 种鸡十九场 (2011)编号鲁 K030905 2011.05.12-2014.05.11

(2)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如下:

序号 持证单位 证书编号

1 种鸡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399 号

2 种鸡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0 号

3 种鸡三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1 号

4 种鸡四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2 号

5 种鸡五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3 号

6 种鸡六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4 号

7 种鸡七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7 号

8 种鸡八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2 号

9 种鸡九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8 号

10 种鸡十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41 号

11 种鸡十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40 号

12 种鸡十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9 号

13 种鸡十三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9 号

14 种鸡十五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5 号

15 种鸡十六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3 号

16 种鸡十七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4 号

17 种鸡十八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5 号

18 种鸡十九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6 号

19 育雏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3 号

20 育雏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6 号

21 家禽屠宰加工厂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5 号

22 食品一分公司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6 号

23 食品二分公司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1 号

5-1-36

24 岔河商品鸡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00042 号

(3)经核查,发行人其他拥有特许经营权如下:公司

特许经营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部门 有效期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

粮食收购许可证 鲁 1230021.0

粮食局

饲 料 生产 企 业审 查合 鲁 饲审( 2007) 山东省畜牧办

每年年检

格证 06001 公室仙坛

动 物 源性 饲 料产 品生

股份 DYS-37(2006)113 山东省畜牧办

产 企 业安 全 卫生 合格

号 公室

对 外 贸易 经 营者 备案 备案登记表编号:

登记表 00933961

全 国 工业 产 品生 产许 山东省质量技

QS370611010402 2009.09.22-2012.09.21

可证 术监督局

(鲁)新出印证字 山东省新闻出

印刷经营许可证 2009.02.11-2014.03.31

37F03B047 号 版局

仙坛 出 口 食品 生 产企 业备 山东出入境经

3700/03436 2009.11.17-2012.11.16

食品 案证明 检验检疫局

出 口 食品 生 产企 业备 山东出入境经

3700/03139 2011.04.29-2014.04.28

案证明 检验检疫局

对 外 贸易 经 营者 备案 备案登记表编号:

登记表 00584444仙坛

全 国 工业 产 品生 产许 山东省质量技

油脂 QS370602010077 2012.07.19

可证 术监督局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所有人 域名 编号 到期时间

1 发行人 sdxiantan.cn NCE10B-YM/TY0028030 2020.10.09

2 发行人 sdxiantan.com NCE10B-YM/TY0028030 2020.09.28

3 发行人 xtfeed.cn SDYT11011202 2012.11.07

4 发行人 山东仙坛 SDYT11031801 2015.12.15

5 发行人 仙坛 SDYT11031801 2015.12.15

5-1-37

6 发行人 仙坛.com SDYT11031802 2017.02.28

7 发行人 仙坛.net SDYT11031802 2017.02.28

8 发行人 仙坛股份.com NCE10D-YM/TY0060933 2021.03.09

9 发行人 仙坛股份.中国 NCE10D-YM/TY0060933 2021.03.09

(三)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饲料设备、饲料机组、码垛机器人等饲料生产设备;料线、水线、喂料设备等养殖、孵化设施;宰杀设备、冷冻设备、保温设备、压缩机速冻设备等屠宰加工设备;机动车及轮船等运输工具。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及其他

原值 192,960,695.52 138,645,414.20 14,915,290.27 4,444,897.26

累计 21,630,832.48 30,359,032.86 3,757,809.21 2,454,666.26折旧

净值 171,329,863.04 108,286,381.34 11,157,481.06 1,990,231.00

(四)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特许经营权证书原件并核查了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构筑物、主要机器设备是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成立后通过购置、自建方式或申请被有权部门批准取得,除部分房产和土地正在办理产权证外,其他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六)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资产对外出租情况如下:

1、房地产出租

承租方 租赁标的 年租金 租赁期限

5-1-38

烟国用(2011)第40957号、烟国用

(2011)第40955号、烟国用(2011)

第40954号、烟国用(2011)第40960

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41785号、烟烟台天华饲养有限公

房权证牟字第041787号、烟房权证 100万元 2010.1.1-2017.7.31

牟字第041789号、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90号合计土地面积31614.30平

方米、房屋面积9551.67平方米和部

分机器设备。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

64.5万元 2010.1.1-2014.12.31

公司 厂房(10752.75平方米)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

王寿巧 8000元 2011.1.1-2011.12.31

房产

王寿成 原商品鸡一场(400平方米) 3300元 2011.1.1-2011.12.31

贾卫国 北大棚房产(70平方米) 1100元 2011.1.1-2011.12.31

3671.25

曲玉秋 原商品鸡一场(445平方米) 2011.1.1-2011.12.31

王金鹏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三楼房产 10000元 2010.7.1-2011.6.30

马永军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二楼房产 12000元 2010.7.1-2011.6.30

谢育渤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一楼房产 10000元 2011.4.10-2012.4.9

王风顺、纪华林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地下室房产 10000元 2011.1.1-2011.12.31

备注:发行人与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5 日协议解除上述租赁合同。

2、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两条货船,因不具有船运资质,光船租赁给大连隆丰船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5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40 万元/年,主要用于发行人饲料原材料运输,具体情况如下:

船舶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 取得所有权日期 备注

普通货船 160005000024 2005.04.16 光船租赁给大连隆丰船务有

干货船 160007000085 2007.11.11 限公司

除上述因出租而使部分资产存在他项权利外,发行人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资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租赁的房地产情况

1、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5-1-39合同书》(合同编号:烟国土资租字(2009)第 4001 号),公司承租位于牟平区武宁镇小埠村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宗,面积 9,75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 2008 年 7 月 14 日-2013 年 7 月 13 日,租金 54,611 元/年。

2、200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由发行人向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租赁种鸡三场(土地面积 31,440.80平方米、房产面积 6,100 平方米)、种鸡四场(土地面积 5,257.4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621.16 平方米)、种鸡五场(土地面积 6,483.7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913.63平方米)、种鸡七场(土地面积 21,613.30 平方米、房产面积 4,906.01 平方米)、孵化一场(土地面积 3,759.8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789.95 平方米)、饲料一场(土地面积 22,914.10 平方米、房产面积 4,906.01 平方米)、储藏库(土地面积 2,158.50平方米、构筑物 311.22 平方米)、原商品鸡一场(土地面积 5,405.00 平方米、构筑物 1,525.09 平方米)、北大棚(土地面积 5,676.94 平方米、构筑物 193.16 平方米)等,租赁期限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148.50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承租的种鸡三场、种鸡四场、种鸡五场、种鸡七场、孵化一场、饲料一场的所有权人为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分别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

使用权证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面积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9 号 6,100.00 牟集用(2005)第 321 号 31,440.80 种鸡三场

2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3 号 1,621.16 牟集用(2005)第 323 号 5,257.40 种鸡四场

3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1 号 1,913.63 牟集用(2005)第 319 号 6,483.70 种鸡五场

4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8 号 5,335.20 牟集用(2005)第 318 号 21,613.30 种鸡七场

5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0 号 1,789.95 牟集用(2005)第 322 号 3,759.80 孵化一场

6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7 号 4,906.01 牟集用(2005)第 317 号 22,914.10 饲料厂

合计 21,665.95 合计 91,469.10

根据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山东蛤堆后贸

5-1-40工农集团公司系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开办的村办集体企业,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代为出租上述房地产并收取租金。

经核查,发行人承租的储藏库、原商品鸡一场、北大棚等的所有权人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但北大棚无房地产权证,其余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情况如下:

序号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国用(2003)第 1910 号 2,158.50 储藏库

2 牟集用(2003)第 391 号 5,405.00 原商品鸡一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系出租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取得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出租的房地产拥有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故该等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3、经核查,原由发行人向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承租的种鸡一场、种鸡二场

所有权人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其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面积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房产证字第 0010281 号 5,055.00 牟集用(2003)第 115 号 17,024.10 种鸡一场

2 牟房产证字第 0010282 号 5,055.00 牟集用(2003)第 116 号 18,208.50 种鸡二场

10,110.00 35,232.6

根据当地政府开发黄金海岸的规划,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种鸡一场、种鸡二场已被纳入动迁范围,政府的相关动迁补偿费已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和发行人,现该场地由发行人无偿使用,但根据动迁进度安排,届时需按政府主管部门通知由发行人无条件予以拆除。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本所律师抽查,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但

5-1-41不限于借款合同、重大购销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等,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的标的额巨大或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大,应属重大经济合同:

1、商品代肉鸡委托饲养合同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合作养殖场 1798 个,其中存栏规模 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占 98%以上。

发行人与合作养殖农户签订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实现“七统一”管理下“公司+基地”合作养殖,合同有效期为 5-30 年。

(1)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行人负责提供商品代肉雏鸡、饲料、药品和疫苗,该等物资及出栏商品代肉鸡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合作养殖户用自有资金按照公司标准建设养殖场,养殖场所有权归合作养殖户。农户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并缴纳一定抵押金后,在发行人有关流程化养殖及卫生防疫等要求下自主完成养殖任务,实现养殖收益。

(2)委托养殖费的计算方式

发行人与农户结成“互利共赢”的利润分配机制。农户按养殖成果以流程结算价格与公司结算,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养殖收益;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实现扣除农户养殖费及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利润。商品代肉雏鸡、饲料、出栏商品代肉鸡的流程结算价格以《山东仙坛内部保值价格》载明的价格为基准。保值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发行人对合作养殖户的养殖成果核算方法如下:

养殖费=出栏商品代肉鸡结算金额-饲料结算金额-商品代雏鸡结算金额-药品及疫苗结算金额

发行人与合作养殖户于商品代肉鸡出栏后第 15 天结算养殖费。发行人通过银行

5-1-42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3)违约责任

如合作养殖户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合作养殖户应按合同确定的商品代肉雏鸡、饲料、药品、疫苗及出栏商品代肉鸡的保值价格作为给付发行人违约金或相应损失的标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除外。如合作养殖户因违约等原因出现欠发行人款项的情况,应在结算日付清欠款,否则发行人有权在抵押金中予以扣除。发行人有权视合作养殖户违约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发行人在结算确认后的 5 日内未向合作养殖户支付养殖费,则每日按欠款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

(1)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 份,累计借款人民币 5,780 万元。

(2)发行人与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 份,借款人民币 1,000 万。

2、银行承兑及担保

(1)201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签订2010 年牟承字 1110 号《银行承兑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收款人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 760 万元,到期日为2011 年 9 月 10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2)201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0 年牟质字 1110 号《质押合同》,发行人同意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为2010 年牟承字 1110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汇票承兑提供质押担保。

4、采购合同

(1)父母代肉种雏鸡采购合同

5-1-43

①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父母代肉种鸡苗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每年度购买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父母代肉种鸡苗产品不低于 70 万套,每次采购的具体数量、价格由双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 3 年。

(2)玉米、豆粕采购合同

①2011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潍坊吉祥植物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②2011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与山东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③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大连闽龙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④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烟台汇粮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⑤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大连顺业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⑥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⑦2011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与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3)其他原材料采购合同

①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

②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鲁港福友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

③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

5-1-44议》。

④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亚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

⑤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江苏星海动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

⑥2011 年 5 月 3 日,发行人与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签订《花生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⑦2011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与博兴县博盛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玉米蛋白粉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⑧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烟台鲁牧明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氨基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⑨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烟台宏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多维素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⑩2011 年 5 月 9 日,仙坛油脂与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大豆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2011 年 5 月 31 日,仙坛油脂与日照昌华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大豆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5、销售合同

(1)鸡肉产品销售合同

①2011 年 1 月 18 日,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295《采购协议》。

②2011 年 6 月 17 日,仙坛食品与铭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铭基食品公司采购协议》。

③2010 年 7 月 1 日,仙坛食品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

5-1-45同》。

④2011 年 1 月 1 日,仙坛食品与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鸡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2)商品代肉鸡销售合同

①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与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②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③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④2011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刘敬德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⑤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潘尊业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⑥2011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林少飞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⑦201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李光春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⑧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牟家俊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⑨201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孙来平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⑩201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孙来河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2011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李瑞梅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2011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陶祥奎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

6、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协议

2011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

5-1-4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有下列资产变化:

(一)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及重大资产收购

1、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根据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0000080 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于2004 年 12 月竞拍牟平区政府 174-8 号综合楼占地 1,048.57 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4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40 万元整。

3、2005 年发行人出资人民币 2,005,000 元,认购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窑分社(后更名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5,000 股,2009年出资 7,292,587 元认购 7,292,587 股,在加上历年红利送股,共持有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0,042,509.00 股。

4、根据山东川汇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2006-45-01 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于 2006 年 6 月竞拍牟平外贸冷藏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牟平鲁海饲料有限公司房产及机器设备;牟平对外贸易总公司房产,成交价格为 4,501,000 元。

5、2010 年 7 月,经仙坛食品股东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收购王寿纯持有的仙坛食 24.5%股权。本次收购后,仙坛食品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2010 年 7 月,经仙坛油脂股东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收购王寿纯持有的仙坛油脂 49%股权。本次收购后,仙坛油脂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仙坛食品,仙坛油脂的设立、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变化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4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所作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均依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工商管理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均为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 2011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经批准后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已制订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三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5-1-48容及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所有的董事均经过选举产生,任期3 年。目前发行人在任董事 7 人。

2、发行人现有 3 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3、高级管理人员(6 名)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任职变化

1、2010 年 7 月之前

公司自报告期初(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2008年 6 月之前,曲立荣任执行董事,王寿纯任总经理,许士卫任财务总监,高守杭任监事。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王寿纯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许士卫任财务总监,高守杭任监事。

2、2010 年 7 月之后

(1)2010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选举王寿纯、曲立荣、许士卫、王可功、贺传虎任董事,组成公司(前身)第一届董事会;由冷胡秋、高守杭、姜选风任监事,组成公司(前身)第一届监事会。

5-1-49

经公司(前身)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王寿纯任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聘任许士卫为财务总监,王寿恒、姜建平和宋涛为副总经理。

(2)2011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王寿纯、许士卫、吕洪义、王可功为公司董事,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冷胡秋、姜选风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高守杭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王寿纯任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聘任许士卫为财务总监,吕洪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寿恒、姜建平和宋涛为副总经理,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 3 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商品代肉鸡、鸡肉产品、饲料等

增值税 免税或者 13%、17%、3%

产品增值额

5-1-50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1%或者 2%

房产税 计税房产原值扣除 30%或租金收 1.2%、1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备注:2010 年 12 月 1 日前,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 1%。2010 年 12 月 8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 2%”。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发行人销售毛鸡、雏鸡等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发行人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之规定,发行人子公司销售的分割鸡肉及油脂产品适用于 13%的增值税率。

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0 年 5 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等按 3%计征

5-1-51增值税。2010 年 6 月后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废品等按增值额的 17%计征。

(2)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发行人家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1)2008 年度

①根据 2007 年 12 月 10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7]75 号文《关于下达 2007 年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贷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8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财政贴息资金人民币 43 万元。

②根据 2007 年 12 月 19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7]90 号文《关于下达 2007 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8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人民币 20 万元。

③根据 2008 年 1 月 14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2008]2 号文《关于拨付 2007 年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计划资金的通知》,2008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10 万元。

④根据 2007 年 12 月 2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建指[2007]32号文《关于拨付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2008 年 2 月,发行人收到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人民币 5 万元。

⑤2008 年 6 月,发行人收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人民政府拨付的修路补助款人民币 15 万元。

⑥根据 2008 年 5 月 8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2008]24 号文《关于拨付 2007 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2008 年 8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3 万元。

⑦2008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交通部办公厅拨付的因发行人参与海上搜救的奖

5-1-52励款人民币 2 万元。

(2)2009 年度

①根据 2008 年 11 月 1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8]33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补助款人民币 12 万元。

②根据 2008 年 12 月 10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8]39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市级百强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1 月,发行人收到市级百强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款人民币 20 万元。

③根据 2008 年 10 月 21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文指[2008]78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年 5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40 万元用于绿色肉鸡产业化集成科技开发项目。

④根据 2009 年 6 月 2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9]10 号文《关于下达 2009 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 7月,发行人收到财政贴息资金人民币 85 万元。

(3)2010 年度

①根据 2010 年 2 月 20 日中共烟台市牟平区委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下发的烟牟委[2010]3 号文《关于表彰奖励 2009 年度全区纳税、出口、技术创新、争创名牌等先进企业的决定》,2010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技术创新奖励款人民币 10 万元。

②根据 2010 年 2 月 21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预指[2010]15 号文《关于拨付 2009 年度重点项目、技术创新、循环经济等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2010 年5 月,发行人收到奖励款人民币 10 万元。

③根据 2010 年 1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2 号文《关于下达 2009 年农业项目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0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奖励款人民币 3 万元。

5-1-53

④根据 2010 年 8 月 12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28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0 年 9 月,发行人收到补贴款人民币 57 万元,用于鸡肉制品加工项目。

(4)2011 年度 1-3 月

①根据 2011 年 3 月 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预指[2011]21 号文《关于拨付仙坛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的通知》,2011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144.43 万元,专项用于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支出。

②根据 2010 年 12 月 29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79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中央财政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1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奖补资金人民币 75 万元。

③根据烟台市财政局下发的烟财教指[2010]48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截止 2011 年 3 月,发行人累计收到 2010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人民币 150 万元,专项用于绿色肉鸡产业化集成技术开发。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1 年 4 月份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均能遵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2011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核查范围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个子公

5-1-54司和三个事业部(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核查时段为 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核查结论为“我厅原则同意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事业部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阶段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 2011 年 4 月 7 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烟环审[2011]35 号《关于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1 年 3 月11 日,文登市环境保护局下发文环审(2011)3-5 号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大高坎种鸡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1 年 3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对 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2011 年 3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对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1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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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1 年 4 月 7 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烟环审[2011]35 号《关于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3)2011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签订编号为烟台-01-2011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崔山大街南,大窑路东,宗地面积为 79997.8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宗土地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4)2011 年 5 月 6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烟牟发改字[2011]139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且已落实项目用地,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2、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1 年 3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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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项目用地已落实,拟在发行人自有的烟国用(2011)第 4160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设。

(4)该项目已取得 2011 年 5 月 11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06120004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且已落实项目用地,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3、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1 年 3 月 11 日,文登市环境保护局下发文环审(2011)3-5 号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大高坎种鸡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子项目大高坎种鸡场项目建设。2011 年 3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子项目前院夼鸡场、通海鸡场建设。

(3)该项目用地选址为发行人承包的水道镇通海村、前院夼村及文登市界石镇大高坎村农用地上。

(4)该项目已取得 2011 年 5 月 11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06120005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2011 年 5 月 25 日文登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10030043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包的水道镇通海村、前院夼村及文登市界石镇大高坎村的农用地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和《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用地风险。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1-57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配套的项目。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即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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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认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因此,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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