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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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56-3号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第11109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合法性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建设”)1997 年改制及集体股转让工商登记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镇政府批文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富煌建设 1997 年改制设立和集体股权转让合法性批文。

(一)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及法人股转让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1、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经核查,1997年12月13日,黄麓镇人民政府以黄镇字[1997]35号文《关于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将富煌建设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杨俊斌,转让价格为150万元。

(2)经核查,1997年12月20日,富煌建设召开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69名,占全体股东的100%,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同意镇政府批准的将公司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杨俊斌的方案。

(3)经核查,2010年1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具皖政秘[2010]24号文《关于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复》,确认富煌建设1997年股权转让事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富煌建设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经核查,富煌建设的前身安徽省巢湖市菱镁制品厂(以下简称“菱镁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和产品技术含量低,已严重亏损、濒临倒闭,为此,镇政府于1992年任命杨俊斌为菱镁制品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杨俊斌上任后,多方筹集资金,调整产品结构,强化经营管理,从而使该厂起死回生,并逐步发展壮大,保证了企业债务的偿付和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根据黄麓镇人民政府黄政评字[97]第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1997年7月31日,菱镁制品厂的资产净值为1,409.67万元。基于杨俊斌个人对企业的重大贡献,镇政府决定以带有奖励性质的方式将上述资产净值折成的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及法人股以150万元转让给杨俊斌。

(二)富煌建设1997年股权转让是否符合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时股份转让、分红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经核查,富煌建设1997年股权转让履行了镇政府和股东会的批准程序;1997年12月20日,黄麓镇人民政府与杨俊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1997年12月28日,富煌建设办理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由于股权转让是在菱镁制品厂改制为富煌建设两个月内进行,故未再进行相关股权价值量的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在基于菱镁制品厂改制时的资产净值,充分考虑到杨俊斌对企业的重大贡献而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于黄麓镇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均由黄麓镇人民政府行使。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富煌建设1997年改制时设立的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其所有权由黄麓镇人民政府行使,黄麓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股权的处置系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上述股权转让已获得了富煌建设股东会的批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最终确认,并签订了相关协议,该等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的相关登记手续,符合当时集体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3、经核查,富煌建设在1997年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时,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形成,不存在以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的情况,也未进行分红;富煌建设设立后,黄麓镇人民政府基于杨俊斌个人重大贡献,以带有奖励性质的方式将镇集体股、企业集体股和法人股转让给杨俊斌,由于这种奖励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在杨俊斌将该等受让股权以高于受让价格再行转让之前,不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富煌建设在1997年企业改制及集体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进行分红,杨俊斌受让集体股权后亦未进行转让,不存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二、关于公司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本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查阅了发行人新增法人股东的相关工商资料,新增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详细信息资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承诺函、自然人股东的承诺函和访谈笔录(包括增资的资金来源、增资及股权转让原因及主观意愿、价款及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争议等)。

(一)公司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

1、公司设立出资

(1)2004年7月6日,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评估”)出具了皖国信评报字[2004]第1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富煌建设拟投资设立股份公司而涉及的资产总计23,616.12万元,负债总计17,594.82万元,净资产为6,021.30万元(其中拟出资的为6,000万元,剩余21.30万元作为富煌建设对富煌钢构的债权)。

(2)2004年11月20日,富煌建设、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峰实业”)、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洪炬祥和查运平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公司。根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富煌建设以与钢结构业务相关的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其余发起人以货币作为出资。

(3)2004年1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皖国资改革函[2004]360号《关于设立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发行人设立,并于同日颁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4]第44号《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4)2004年12月6日,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出具了华普验字[2004]第0762号《验资报告》,截止2004年12月6日,富煌钢构(筹)已收到其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合计6,6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为富煌钢构(筹)的股份6,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5)2004年12月14日,发行人筹委会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6)2004年12月16日,富煌钢构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7年1月股权转让

(1)2006年12月14日,富煌钢构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南峰实业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400万股转让给富煌建设,转让总价款为400万元。2006年12月15日,南峰实业与富煌建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7年1月10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南峰实业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为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资金;股权转让以其原始出资作为对价。2007年1月6日,南峰实业出具书面承诺,认为系自愿以每股1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富煌建设,富煌建设已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转让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

3、2007年9月增资

(1)2007年8月20日,经发行人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8,08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法人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华夏”)、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润新能源”)、西安保德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保德信”)、自然人杨晓冬,按每股3.1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007年8月22日-23日,发行人原股东分别与新增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2007年8月30日,华普天健出具了华普验字[2007]第0747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2007年9月24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新增股东的承诺函和访谈笔录,发行人本次新增股东的资源来源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新增股东名称或姓名 资金来源

1 中扶华夏 自有资金(股东投入及经营所得)

2 皖润新能源 自有资金(股东投入及经营所得)

3 西安保德信 自有资金(股东投入及经营所得)

4 杨晓冬 个人工资、薪酬收入、亲友借款

(3)本次增资原因为发行人新上重钢一期技改项目的资金需要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增资价格依据系在参考前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值1.62元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4)本次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如下:

①中扶华夏

中扶华夏成立于2005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琦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1号楼B栋1207室,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与咨询;企业资产管理;项目投资;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股权结构为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持有64%股权、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恒润”)持有36%股权。

②皖润新能源

皖润新能源成立于2005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姚大豹,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琥珀山庄266幢402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咨询。股权结构为陈宽生、邱先斌分别持有40%股权、姚大豹持有20%股权。

皖润新能源自然人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A、陈宽生,男,身份证号:34262219570920****,住址:庐江县城关镇庐巢路114号2-202室。个人履历:1975年至1992年在庐江县商业系统从事财会行政工作;1993年至1998年在庐江县物资局工作;1999年至今任庐江县嘉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B、邱先斌,男,身份证号:3426011963082****,住址:巢湖市巢湖中路367号。个人履历:1986年至1992年在巢湖化肥厂子弟学校工作;1993年至2007年在巢湖地区供销社工作;2007年至今任巢湖新奥燃气部门经理。

C、姚大豹,男,身份证号:34262219691115****,住址:庐江县城关镇文昌路36号3-201室。个人履历:1988年至1997年冶山初中任教;1998年至2004年在庐江县教育局工作;2005年至今任庐江县矾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③西安保德信

西安保德信成立于1998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屈向军,注册地址为西安市和平路93号世纪广场B区1306室,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财务咨询;企业投资参股、控股、兼并、产权组合及论证咨询(不含金融企业);电子产品(不含专控)、农副产品(除粮食)、机电产品(不含汽车);房地产开发。股权结构为北京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屈向军持有30%股权、王海文持有20%股权。

西安保德信自然人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A、屈向军,男,身份证号:42010619671015****,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24号3号楼2号。个人履历: 1989年至1992年在建行西安市分行长安支行工作;1992年至1995年任海南正和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西安方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8年至今任西安保德信总裁。

B、王海文,女,身份证号:420106196801272049****,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尚爱路71号。个人履历;1989年至1990年在湖北省社科院工作;1990年至1991年任海南希克房地产公司会计;1991年至1993年任万通集团财务中心主任,1993年至1996年任万通集团西安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至1998年任万通集团武汉益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2年任湖北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西安保德信总经理。

④杨晓冬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7030319681111****,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桓路绿杉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个人履历:1991年7月至1993年3月任职于淄博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1993年4月至1996年9月任淄博市商业银行证券部经理;1996年10月至2000年5月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淄博营业部副经理;2000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淄博石化营业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11年1月任中扶华夏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2月至今任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4、2009年9月股权转让

(1)2009年8月31日,西安保德信与孙子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9年9月16日,富煌钢构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西安保德信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320万股转让给自然人孙子根,转让总价款为1,171.52万元。2009年9月21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西安保德信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为其自身经营的资金需要;定价依据为以西安保德信原始出资及年9%的合理回报为基础协商定价。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3)新增股东孙子根详细情况如下:

孙子根,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52519700616****,住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吴娄村丁家港北13号。个人履历:1988年至1990年在吴江市七都供销社工作;1991年至1994年经商;1995年至1998年在吴江华东电缆厂工作;1999年至今经商。

5、2009年12月股权转让

(1)2009年11月19日,中扶华夏与其股东德泰恒润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2009年11月19日,富煌钢构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中扶华夏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500万股转让给德泰恒润,转让总价款为1,835万元。2009年12月4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中扶华夏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为其突出担保业务主业发展需要;定价依据为以中扶华夏原始出资及年9%的合理回报为基础协商定价。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3)新增股东德泰恒润详细情况如下:

德泰恒润成立于2007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段秀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1号楼B栋1208室,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营销策划。股权结构为段秀峰持有99%股权、孔维栋持有1%股权。

德泰恒润自然人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①段秀峰,男,身份证号:37052219630424****,住址:济南市天桥区黄台山庄3号楼1单元202号。个人履历:1981年5月至1985年6月在惠民地区吕剧团工作;1985年6月至1988年6月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9团吕剧团业务团长;1988年6月至1991年3月任利津县吕剧团导演;1991年3月至2000年7月任利津县电业局下属公司副总;2000年7月至今任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②孔维栋,男,身份证号:37083019691111****,住址:济南市天桥区黄台山庄3号楼2单元202号。个人履历:1989年9月至1995年4月任济宁汶上县五交化公司经理;1995年5月至2000年7月任济宁圣地电业空调公司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11月任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11月至今任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6、2011年1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1)经核查,2010年11月20日,自然人股东杨晓冬与自然人于渭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260万股,按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渭明,转让价格为1,300万元;2011年1月26日,公司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杨晓冬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为其个人资金需要;定价依据系参考前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值2.86元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股权价款已经结清,股权转让双方均已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

(2)经核查,2010年12月18日,经富煌钢构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9,10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法人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集团”)、自然人胡开民、于渭明,按每股6元的价格进行认购。2010年12月23日,发行人与新增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 2010年12月31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0]第4332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2011年1月26日,公司办理了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根据新增股东的承诺函和访谈笔录,发行人本次新增股东的资源来源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新增股东名称或姓名 资金来源

6 华芳集团 经营所得

7 胡开民 个人工资、薪酬收入、投资所得

8 于渭明 个人工资、薪酬收入、亲友借款

(4)本次增资原因为公司业务扩展较快,资金需求量大;本次增资价格系参考前一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值2.86元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5)经核查,本次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如下:

①华芳集团

华芳集团成立于1992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秦大乾,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注册资本为30,38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实业投资;下设加油站、热电厂、蒸汽生产供应、宾馆、纺织助剂(除危险品)加工、纸制品及包装制品制造、购销项目;核电装备制造、销售。股权结构为秦大乾持有35.77%的股权,陶硕虎持有12.18%的股权,戴云达持有10.47%的股权,叶振新持有9.84%的股权,张家港凯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08的股权,朱丽珍持有7.24%的股权,钱树良持有5.92%的股权,其他合计持有9.50%的股权。

华芳集团自然人股东详细情况如下:

A、秦大乾,男,身份证号:32052119541229****,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秦家宕新村28组。个人履历:1980年1月至1983年7月任苏州地区纺织工业公司业务员;1983年7月至1985年8月任张家港市塘桥色织厂厂长、书记;1985年8月至今任华芳集团董事长、总裁。

B、陶硕虎,男,身份证号:32052119480717****,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肖家宕新村45号。个人履历:1968年7月至1978年2月在塘桥镇机关工作;1978年3月至1992年8月在张家港市化纤纺织厂工作;1992年8月至今任华芳集团副总裁。

C、戴云达,男,身份证号:32052119521011****,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何桥村第二十一组12号。个人履历:1980年1月至1983年2月任塘桥纺纱厂财务会计;1983年3月至1985年9月任沙洲合成化工厂主办会计;1985年10月至1993年12月任华芳色织厂财务科长、生产厂长;1994年1月至今在华芳集团工作。

D、叶振新,女,身份证号:32058219540311****,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华芳路342号。个人履历:1973年9月至1979年2月任塘桥镇综合厂团支部书记;1979年2月至1992年8月在张家港市化纤纺织厂工作;1992年8月至今在华芳集团工作。

E、朱丽珍,女,身份证号:32052119530601 ****,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金巷第九组10号。个人履历:1977年4月至1986年9月在张家港市化纤纺织厂工作;1986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华芳集团副总经理;2009年11月至今任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

F、钱树良,男,身份证号:32052119560803****,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金桥新村21号。个人履历:1987年1月至2000年9月在塘桥镇人民政府工作; 2000年10月至今任华芳集团副总裁。

G、肖景晓,男,身份证号:32058219680501****,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一村4号。个人履历:1988年至2001年在张家港市化纤纺织厂工作;2002年至2008年在张家港市嘉广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至今任华芳集团副总裁。

H、沈护东,男,身份证号:32052119661011****,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7幢401室。个人履历:1988年7月至1995年12月在塘桥镇周巷实业总公司工作;1995年12月至今在华芳集团工作。

I、张萍,女,身份证号:32052119660903****,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19号。个人履历:1988年8月至1995年2月在张家港市物资局塘桥供应站工作;1995年3月至今在华芳集团工作。

J、成瑞其,男,身份证号:32058219531004****,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杨园一村6号。个人履历:1977年8月至1985年8月在首都机场航修厂和维修基地工作;1985年9月至1993年10月在塘桥经联会、蓄电池厂工作;1993年11月至2006年在华芳染色厂、电厂、铜材厂工作;2007年退休。

K、肖伟忠,男,身份证号:32052119610718****,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李王第六组2号。个人履历:1978年9月至1981年5月在沙洲县供电局工作;1981年5月至今在华芳张家港热电有限公司工作。

L、王建锋,男,身份证号:32058219730303****,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北桥花园6号。个人履历:1995年7月至2000年3月在华芳纺织股份公司纺部工作;2000年4月至2011年6月在华芳集团工作;2011年7月病故。

②胡开民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4030319411123****,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华丰街20号(栋)二单元1号。个人履历:1967年8月至2001年11月在蚌埠市空压机总厂工作,历任技术员、工艺科长、车间主人、副厂长、分厂厂长、总厂副厂长、总工程师;2001年11月退休;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任蚌埠市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7年1月至今任蚌埠市海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③于渭明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90219630523****,住址: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69号楼1单元301号。个人履历:1986年7月至1990年7月在泰安市机械电子局财务科工作;1990年8月至1996年9月在泰安市财政局工作;1996年10月至1998年11月任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稽核处长;1998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会计师兼任计财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6年12月任山东力明投资控股公司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任中扶华夏副总经理、德泰恒润总经理;2007年至今担任富煌钢构董事;2010年3至今任北京阳光宝盈投资公司执行董事。

综上,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次出资、增资及股份转让,均是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了相关出资、增资及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了评估、确认、验资、工商登记等必备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新增股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经营收入、个人工资薪酬等自有资金或亲友借款,资金来源合法。

(二)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是否在公司任职

1、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法人股东、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的相关工商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以及上述股东的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2、发行人引进上述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作用表现为:提供重钢项目建设、业务发展资金,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3、经核查,新增股东在富煌钢构任职的仅于渭明一人,现任公司董事(系与富煌钢构没有劳动关系的非执行事务董事)。

综上,本律师认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有利于提供重钢项目建设、业务发展资金,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新增股东中除于渭明担任公司非执行事务董事外,其他股东未在公司担任职务。

(三)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法人股东的相关工商资料,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以及上述股东的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均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且该等股东未触犯相关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他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他人以代理、信托等方式代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三、关于发行人设立时主要股东资产来源的合法性

(一)富煌建设持有的轻钢资产转入巢东股份的原因、政策背景

1997 年 9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1997 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 号文)中指出:“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7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财金[1997]2134 号)中指出:“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应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兼并收购”。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当时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改制上市并做大做强,鉴于当时的政策背景,富煌建设积极参与巢东股份的上市过程,并将其新型建材-轻钢资产投入巢东股份。

(二)轻钢资产转出的原因

巢东股份 2000 年 12 月上市后,主营业务水泥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 年、2001 年、2002 年水泥产品分别实现收入 3.84 亿元、4.26 亿元、5.17 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资源做强主营业务水泥产业,巢东股份决定进行业务整合,将巢东股份轻钢分厂对外整体出售。

(三)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轻钢分厂转让给富煌建设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和定价依据

本律师查阅了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转让轻钢资产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查验了国信评估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等。

1、资产转让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经核查,2003年4月16日,巢东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整体出让给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2003年5月20日,巢东股份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资产转让定价依据

经核查,资产转让定价依据为转让双方以拟转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2003年4月15日,国信评估出具皖国信评报字[2003]第1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巢东股份拟转让的轻钢分厂的资产总计25,703.29万元,负债总计19,231.14万元,净资产为6,472.15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6,560.18万元。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从业资质

经核查,国信评估原为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该公司拥有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5年6月9日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NO.0000124),证书确认该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资格。

(五)资产转让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及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巢东股份信息公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富煌建设出具的资产交付收条、证明及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并经本律师核查,资产转让决策程序及转让过程如下:

1、巢东股份主营业务为水泥产业,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资源做强水泥业务,巢东股份决定进行业务整合,将其轻钢分厂对外整体出售。2003年4月16日,巢东股份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6人,2名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整体出让给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因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已提交辞职报告,原巢东股份董事杨俊斌未出席本次会议。巢东股份于200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2、2003年5月20日,巢东股份召开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9,35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6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整体出让给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富煌建设由于其持有的巢东股份股权转让给安徽巢东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过户手续已于2003年3月28日之前办理完毕,故未出席本次会议。

3、2003年4月16日,巢东股份与富煌建设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对转让资产的范围、转让资产的计价及支付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资产转让后相关事项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4、2003年7月18日,巢东股份发布《资产出售进展情况公告》:“目前,巢东股份富煌分厂所有资产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综上,本律师认为:轻钢资产的转让已经履行了协议签署、资产评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决策程序和转让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巢东股份是否存在相关交易

1、经查阅巢东股份所披露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料,根据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相关工商资料、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巢东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查阅巢东股份定期报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巢东股份不存在相关交易。

四、关于发行人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的问题

本律师查阅了涉及与申请上市企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核查文件、发行人所在地的环保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环保证明,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现场查验了发行人的环保设施及其运营情况。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环保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目前需要履行上市环保核查的对象为《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列入的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列入的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14种类型。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不属于上述14种类型。

(二)发行人环保合法合规情况、“三废”处理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受过环保方面的任何处罚。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已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情况出具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6个月内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遵守国家、省市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受过环保方面的任何处罚”的证明。

2、发行人专业从事钢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业务,生产经营环节“三废”排放主要包括少量粉尘烟尘、噪音和生活废水等。

粉尘烟尘:钢构件生产加工中抛丸除锈工序中产生少量粉尘和焊接中产生少量气雾状烟尘。车间内已设置通风装置,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噪音:抛丸除锈机及空气压缩机可产生60-80dB(A)的噪音。发行人通过地基减震、厂房隔声、设置隔音装置和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有效减低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生活废水:办公生活区产生少量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排放系统。

3、发行人实行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通过健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建立起环保设施运行监控系统,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实现主要环保指标均达到计划目标要求。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需环保部上市核查的企业,无需履行上市环保核查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受过环保方面的任何处罚;发行人“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符合上市要求。

五、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欠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的问题

本律师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账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富煌钢构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元:元

年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科目 度

养老保险 1,079,954.12 4,007,711.96 3,596,617.00 2,381,533.64

医疗保险 467,323.07 1,246,740.18 1,056,254.02 760,412.81

失业保险 112,114.80 423,511.20 367,126.77 190,578.42

工伤保险 103,038.85 363,744.49 213,202.75 199,133.49

生育保险 36,911.87 97,059.44 123,352.05 55,893.00

住房公积金 43,200.00 171,000.00 162,000.00 10,400.00

合计 1,842,542.71 6,309,767.27 5,518,552.59 3,597,951.36

(二)经核查,发行人附属子公司除了江西富煌存在以自身名义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外,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全部与发行人统一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派驻。截至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合同制在职员工1213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人数为1213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人数为841人,失业保险费人数为837人。每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部分比例为11%(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31%(其中,养老20%、医疗6.5%、工伤1.5%、失业2%、生育1%)。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为:现行制度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标准相同,个人缴费比例较高,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受经济承受能力因素的影响较大;目前巢湖市农村地区均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普遍已参加了该保险,其基本医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客观上使其不愿再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自2011年7月起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上述未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职工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并承诺今后不会就此事项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011年9月6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出具承诺:“今后若社保基金征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追缴,所追缴的相关费用及其滞纳金将由本公司承担。”

2011年9月2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国家要求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社会统筹。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已按照国家与江西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了有关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该公司最近36个月内依法用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系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及其社保制度衔接性等客观性因素造成的,2011年7月开始,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体员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经核查,截至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为其部分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人数为111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每月工资代扣代缴比例为基本工资的5%,单位缴纳部分比例为基本工资的5%。发行人未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为:巢湖市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处于逐步推行的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全面贯彻执行还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的员工结构特殊,发行人地处安徽巢湖黄麓镇,大部分生产工人为厂区附近乡村的农民(截至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职工总人数为1,213人,其中城镇居民员工625人,农村居民员工为588人),可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010年4月26日,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目前,我市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处于逐步推行的阶段,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兼顾企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拟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职工较多、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启动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1月,我中心同意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户要求,并同意其为部分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最近36个月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1年4月27日,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出具证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我中心要求建户并已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36个月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1年9月5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经核实,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单位代码:04586)于2008年5月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该单位已缴至2011年8月,开户至今期间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截止2011年8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职工11人,月缴存额1,760元。”

2011年9月2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煌建设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附属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如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部分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该事项符合巢湖市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行的实际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亦对该事项可能导致的风险做出承诺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关于发行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3月4日,富煌钢构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园项目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2011年4月1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建)罚决字[2011]第11-1号),决定暂扣富煌钢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为30天,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2011年6月27日,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得物流园项目“3.4”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合安监管[2011]74号),决定给予富煌钢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杨俊斌分别罚款10万元和4,320元。

上述事故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详细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包括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先后多次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程,不断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召开事故反思会,让员工从中吸取教训;组织开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并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大检查,以彻底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2011年9月3日,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2011年3月4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园项目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我局已于2011年6月27日下达了《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得物流园项目“3.4”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合安监管[2011]74号),给予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罚款拾万元和肆仟叁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处罚已经落实到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11年9月6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说明》:“2011年3月4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园项目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安全生产事故,针对该事故,我厅已于2011年4月12日下达(皖建)罚决字[2011]第11-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暂扣富煌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为30天,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受到上述处罚之前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可以继续参加该工程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活动,此前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继续承包该工程。”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政府机关的认定,上述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1]第 56-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夏旭东

束晓俊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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