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圣特材: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8: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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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渝天律非诉字[2011]22-5 号致: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2 年 3月 31 日出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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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是否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一)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制定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创立大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现行《章程》,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现行《章程》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由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发行人已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上述《章程》。由于发行人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故发行人现行《章程》系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而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设立后其现行《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10 年 4 月 12 日,因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发行人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的条款(第十条、第七十二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2、2010 年 9 月 30 日,因发行人实施增资扩股事项,吸纳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为股东,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7200 万,发行人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章程相关条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3、2011 年 4 月 1 日,因发行人将董事人数从 7 名增加至 9 名,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章程相关条款(第七十一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章程修改均符合法定程序,并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发行人的《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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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

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发行人《章程(草案)》,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章程(草案)》,并同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2、发行人《章程(草案)》的修改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八十条,主要对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相关内容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修改后的相关内容为:“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保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草案)》的制定或修改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会授权

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现行《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授权,其授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法定职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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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法规有关规定,其《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合规,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法定程序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

(一)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历次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1、自创立之日起,发行人即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系发行人的权力机构。发行人创立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并作出了决议。

2、自创立之日起,发行人即依法设立董事会,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组成。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组成。发行人创立后,发行人董事会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并作出了决议。

3、自创立之日起,发行人即依法设立监事会,对发行人全体股东负责,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无外部监事。发行人创立后,发行人监事会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并作出了决议。

4、自创立之日起,发行人即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发行人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张孝友、杨长辉、潘金贵,其中张孝友系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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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董事对发行人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行人创立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整体利益。

5、自创立之日起,发行人即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目前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系杨兴志(同时系发行人副总经理)。发行人创立后,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6、发行人为进一步完善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法人治理,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按照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授权管理制度》等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上述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修订,并同意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二)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分工如下:

1、股东大会

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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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四)修改公司章程;(五)收购本公司股份;(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根据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根据发行人《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 1 款规定:“超过第十二条规定金额的投资事项,以及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须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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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值 0.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 19 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并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向银行借款、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根据发行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3)根据发行人《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2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不包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余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4)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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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第 19 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3、监事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均由公司董事组成:

(1)战略发展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①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②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业务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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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建议;

③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④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⑤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⑥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⑦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⑧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2)审计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①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②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③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⑤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⑥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⑦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需要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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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①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③负责对股权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④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⑤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提名委员会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①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②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③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④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⑤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⑥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5)专门委员会委员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会议召集人 委员姓名

战略发展委员会 潘先文 潘先文、张志强、周和平

审计委员会 张孝友 张孝友、杨长辉、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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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和考核委员 潘金贵 潘金贵、张孝友、范玉金

提名委员会 杨长辉 杨长辉、潘金贵、潘先文

5、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年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事务部。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九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权是: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5)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7)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8)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总经理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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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发行人总经理以下设立行政人事部、环保安全部、生产制造部、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资产财务部、研发中心、化工分厂、减水剂厂、膨胀剂厂等 10 个部门及混凝土分公司、石膏矿分公司、运输分公司、碎石厂等 4 家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三)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正常发挥作用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现行《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2 年4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 8 次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1)201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的报告》、《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0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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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次增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新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4)2011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 2010 年度履职报告》、《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增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设置董事会基金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201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201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议案》。

(7)2012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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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2012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董事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

(1)201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潘先文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潘敬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兴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杨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决定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2)201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并入运输分公司的议案》、《关于统一管理、调度公司车辆的议案》、《关于公司运输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的议案》。

(3)2010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4)201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报告》、《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增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设置董事会基金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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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2011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11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一般银行结算账户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7)2011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 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议案》、《关于批准筹划收购重庆三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之前期工作的议案》、《关于授权总经理审查及批准公司汽油采购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2011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日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9)2012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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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收购重庆三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2012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8 次监事会会议:

(1)201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勇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2010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草案)》。

(3)2011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4)2011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6)2011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三个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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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日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7)2012 年 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2012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4、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

(1)战略发展委员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 2 次,主要研究讨论了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等事项,并就相关事项形成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主要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并检查公司财务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书面记录提交董事会。此外,审计委员会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 次,主要研究讨论了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募投项目、利润分配、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并形成建议提交董事会。

(3)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3 次,主要研究讨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评等事项,就相关事项形成建议提交董事会。

4、提名委员会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主要研究讨论同行业公司董事、经理人员选任标准,就相关事项形成建议提交给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正常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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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三会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正常发挥作用。

三、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条所述,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聘任了总经理,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履行职责时,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或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事前、事中对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公允性进行监督,对特定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制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发行人的财务以及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选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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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总经理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并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均正常发挥了作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二)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六条所述,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充分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建议权等,故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

(三)发行人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历次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均正常运行,并正常发挥了作用;故发行人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发行人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四、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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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一)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

(二)报告期发行人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1、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2009 年 6月,江北特材因超过批准面积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被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北碚区政府、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施工工棚等临时建筑物、设施,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北碚区政府于 2009 年 9 月将该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全部拆除、销毁;同时,江北特材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取得相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被占土地属规划工业用地,上述占用土地的行为未对国土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未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

据此,江北特材上述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行为,其所受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其违法行为已经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障碍,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采取的相关措施是有效的。

(2)关于环保的行政处罚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2010 年 4月,发行人因化工分厂废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造成废水外排,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发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情况说明和意见陈述,废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是因为施工单位对废水处理站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时候,施工不慎将回水管道撞破,导致废水外排,而非发行人主观故意,并且发行人立即对破裂的回水管网进行了修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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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决了废水外排情况,申请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情况进行核实后,确认发行人陈述的情况属实,违法行为轻微,故决定免于处罚,并就上述情况出具了书面证明。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最近三年,发行人无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据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障碍,亦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采取的相关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发行人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该等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妥善处理。

五、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是否知悉公司相关情况,是否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作用。

(一)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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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5)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6)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7)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8)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9)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10)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1)年龄超过 70 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12)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13)具有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履历、专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情况如下:

(1)张孝友,1952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无犯罪记录;研究生学历,教授,中共党员,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专业人士;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已取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编号: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204008368]号);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任期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 年 3 月 19 日。

(2)杨长辉,1965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无犯罪记录;博士研究生学历,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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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硅酸盐学会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委员会第六届理事、重庆市硅酸盐学会理事长;已取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编号: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204008343]号);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任期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年 3 月 19 日。

(3)潘金贵,1973 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无犯罪记录;博士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在《现代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了 40 余篇学术论文,参加撰写专著 4 部,参编国家级、省部级教材 4 部,参研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5 项,主持教育部青年项目、司法部青年项目、重庆市一般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 3 项;已取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编号: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1204008277]号);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任期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 年 3月 19 日。

3、独立董事的守法情况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说明、履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无不良记录。

4、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履历、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兼职单位 兼任职务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

张孝友 无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建筑材料工程系

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杨长辉 教授 无

重庆市硅酸盐学会 理事长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无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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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根据发行人的《章程》、《章程(草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行人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先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①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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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等符合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知悉公司相关情况,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1、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0 年度 2011 年度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张孝友 3次 3次 -- 3次 2次 1次

杨长辉 3次 3次 -- 3次 3次 --

潘金贵 3次 3次 -- 3次 3次 --

(2)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10 年度 2011 年度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张孝友 3次 3次 -- 5次 5次 --

杨长辉 3次 3次 -- 5次 5次 --

潘金贵 3次 3次 -- 5次 3次 2次

2、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具的说明,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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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行人独立董事对送达的会议资料都进行了仔细审阅,发现有不清楚或欠充分的材料,要求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在会上,发行人独立认真审议每一个议案,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了智囊和参谋作用。发行人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发行人运作情况,客观、公正地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就发行人的董事候选人提名、高管薪酬考核方案、报告期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预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还利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门进行交流,密切关注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知悉发行人相关情况,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无外部监事,其现任监事为陈勇、杨敏、肖卿萍。陈勇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杨敏担任发行人监事、混凝土分公司经营部副经理;肖卿萍担任发行人监事、混凝土分公司员工;同时,陈勇、杨敏二人系发行人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符合有关规定,无不良记录;独立董事知悉公司相关情况,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六、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

(一)发行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相关制度安排

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等制度,以及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主要作出了如下制度安排:

1、发行人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在《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中规定,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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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发行人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发行人有关资料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中小投资者能够平等、及时地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信息。

(二)发行人保障中小投资者决策参与权的相关制度安排

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以及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主要作出了如下制度安排:

1、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已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2、如本条所述,发行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中小投资者能够平等、及时地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人信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

3、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健全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并在《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10%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保障了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4、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制度,并在《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提案权。

5、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并在《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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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权。

6、发行人《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监督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参与权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中小投资者能充分行使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因此中小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投资决策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能提供充分保障。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明确发表意见。

(一)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二、三、五条所述,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聘任了总经理,其组织机构健全、清晰,其设置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并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均正常发挥了作用,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并已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二)发行人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三、五、六条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已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和发行人经营管理中实际发挥了作;发行人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保障中小投资者能充分行使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表决权、监督权、投资决策参与权等权利。同时,发行人对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提名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质询权等权利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安排。故,发行人相关制度安排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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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人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发行人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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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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