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圣特材: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7: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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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渝天律非诉字[2011]22-4 号致: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1267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简称“《反馈意见》”)提出的需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及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事项的要求,以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补充核查期”)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和财务状况的最新信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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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关于《反馈意见》的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潘先文 1995 年收购石膏厂、1998 年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的具体明细、资金来源、收购资产的延续情况、是否需要负担相关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并就上述收购过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风险出具明确意见。同时,核查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具有在上述破产企业的任职经历,如是,请就相关人员是否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一)关于潘先文 1995 年收购江北石膏厂

1、江北石膏厂的资产具体情况及延续情况

根据江北石膏厂工商档案和 1989 年 9 月 10 日编制的《审验资金申报表》、江北县审计局于 198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资金复查核定书》,以及本所律师对江北石膏厂时任会计和时任井下管理人员及潘先文、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潘先文 1995 年收购江北石膏厂时,江北石膏厂主要资产基本情况及其延续情况如下:

序号 资产项目 数量 延续情况

通过延续登记仍在继续使用中,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1 采矿权 1项

第一部分第三条

2 井口 1个 已废弃

3 钢轨 若干 已报废

4 矿车 15 台 已报废

5 无证房屋 7间 已毁损灭失

6 采矿工具 1批 已报废

2、资金来源

根据潘先文的履历及其出具的说明,在收购江北石膏厂之前,潘先文从 1990年即开始从事工程建筑、安装业务,潘先文于 1995 年收购江北石膏厂的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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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源于其历年经营所得及家庭财产积累。本所律师认为,潘先文收购江北石膏厂的资金来源合法。

3、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

根据江北石膏厂 1994 年 11 月的工资结算表,以及本所律师对江北石膏厂的时任会计及时任井下管理人员、潘先文的访谈,江北石膏厂当时的职工共 53 名,均为当地农村居民,潘先文收购江北石膏厂后,江北石膏厂继续留用了上述 53名企业原职工。根据江北县三圣镇乡镇企业办公室(简称“三圣镇企业办”)与潘先文于 1995 年 1 月 11 日签订的《关于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产权转移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三圣镇政府将江北石膏厂的产权有偿转让给潘先文后,潘先文必须保持原江北石膏厂职工的相对稳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潘先文承担。据此,潘先文应负责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江北石膏厂继续留用了上述 53 名企业原职工后,江北石膏厂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即得到解决。

4、收购过程及其合法性

根据江北石膏厂的工商档案、与收购江北石膏厂相关的政府文件、协议、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三圣镇时任镇长、党委书记及具体经办工作人员、潘先文的访谈,1995 年 1 月 10 日,三圣镇政府下达《关于同意有偿转让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产权的批复》(三府发[1995]字第 05 号),同意有偿转让江北石膏厂产权,并授权三圣镇企业办办理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并代表镇政府与购买方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完善有关手续。1995 年 1 月 11 日,三圣镇企业办与潘先文签订《江北县三圣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产权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三圣镇企业办将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潘先文支付受让价款 35.7 万元。1995 年 2 月 28 日,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就上述产权转移协议出具《公证书》([95]渝碚证字第 275 号),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截止 1995 年7 月 4 日,潘先文已足额付清上述受让价款 35.7 万元。江北石膏厂转让时,三圣镇政府也未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局于 2002 年 3 月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的请示》(碚乡企[2002]3 号),确认了江北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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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厂于 1995 年的产权转让事项。北碚区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关于重庆市 江 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 种建材厂产权归属情况的报告》(北碚府文[2011]81 号)确认,三圣镇政府将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行为有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渝办函[2011]105 号)确认,江北石膏厂于 1995 年 1 月发生的产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三圣镇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及产权归属情况的确认意见》确认,江北石膏厂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归属潘先文,三圣镇政府与潘先文就江北石膏厂的权益归属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江北石膏厂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北碚区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产权归属情况的报告》(北碚府文[2011]8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渝办函[2011]105 号)均确认,江北石膏厂的产权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资产中已无国有及集体资产,没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石膏厂系三圣镇政府享有全部权益的乡镇企业,三圣镇政府作为权利人有权转让江北石膏厂的产权;作为协议转让方的三圣镇企业办已经取得了产权人三圣镇政府的同意和授权,有权代表产权人签订江北石膏厂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潘先文 1995 年 1 月收购江北石膏厂的过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关于江北特材厂 1998 年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

1、江北特材厂收购的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的具体明细及延续情况

根据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一案的案卷档案、江北县建新纸厂的档案资料、相关破产资产转让合同等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潘先文、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北特材厂收购的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具体明细及延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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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值 评估值

序号 资产项目 数量 延续情况

(元) (元)

2

其中约 2033 m 尚在使用

中,现为减水剂分厂和膨

胀剂分厂的生产用房,详

2

1 房屋 2808 m 114,123.75 169,834.00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

部分第十条第(二)项第

4 目;其余房屋已毁损灭

失。

尚在使用中,现为减水剂

分厂和膨胀剂分厂厂区

用地,已于 2011 年以出

划拨土地使

2

2 63,781.50m 1,979,700.00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用权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

一部分第十条第(二)项

第 2 目。

尚在使用中,现为减水剂

3 公路 若干 9,817.68 9,817.68 分厂和膨胀剂分厂厂区

道路。

4 围墙 128m 3,394.69 6,400.00 已毁损灭失

5 河坝 若干 2,887.92 2,887.92 已毁损灭失

6 低压配电箱 3个 4,277.43 2,250.00 已报废

7 低压配电屏 4个 6,730.11 3,540.00 已报废

8 电容器 1个 13,331.88 6,750.58 已报废

9 开关柜 1个 6,462.66 2,880.00 已报废

10 电力变压器 2台 7,139.28 21,000.00 已报废

11 输电线路 若干 74,138.24 74,138.24 已报废

2、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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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北特材厂的验资报告、章程、工商档案、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江北特材厂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的资金来源为该厂自筹资金,包括经营收入、出资人投入等企业自有资金。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厂 1998 年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的资金来源合法。

3、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产权转让中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碚计经[1998]151 号)、《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江北县建新纸厂《关于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及分流的请示》(江新发[1998]字第 03 号)、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清算组《关于企业破产资产变现、费用开支情况及债权分配方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碚民破字第 2 号)以及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江北特材厂仅整体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的破产资产,江北县建新纸厂清算组负责企业原职工的就业或安置问题,所需资金从破产财产变现资金中支取。职工安置费用共计 61.51 万元,其中:企业在职职工 6 人全部按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计 97,056 元,直接发给职工个人;企业退休人员 39 人应提取的医疗费 294,403.20 元,抚恤人员 11 人的费用 8 万元,合计 374,403.20 元,交北碚区工业局管理并按规定支付给应享受的个人;企业退休人员 39 人应提取的国家规定的补贴 93,600 元,交北碚区社保分局管理,并按规定发放;工伤职工 1 人补偿费 50,000 元。截止 2000 年 10 月,原江北县建新纸厂的职工安置费用已分配完毕,职工安置工作完成。

4、收购过程的合法性

根据北碚区工业局《关于同意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的批复》(碚工发[1997]123 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碚民破字第 2 号-6 号)、北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产权转让中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碚计经[1998 ]151 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碚民破字第 2 号)、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清算组《关于企业破产资产变现、费用开支情况及债权分配方案》、相关破产资产转让合同及协议、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江北县建新纸厂系北碚区工业局下属企业,经北碚区工业局同意,江北县建新纸厂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1998年 4 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受理江北县建新纸厂的破产申请,并组织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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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江北县建新纸厂进行清算;1998 年 8 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江北县建新纸厂共有资产 1,044,119 元,到期债务 1,951,438 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其破产。经北碚区政府及北碚区计经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工业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局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同意,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清算组与江北特材厂于 1998 年 8 月签订《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江北特材厂以 104 万元购买江北县建新纸厂整体资产全部产权(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包括房屋、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破产资产变现相关事项经债权人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确认。截至 2000 年 10 月,江北特材厂已经足额付清受让价款。

北碚区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产权归属情况的报告》(北碚府文[2011]81 号)、《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渝办函[2011]105 号),确认江北特材厂的产权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资产中已无国有及集体资产,没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清算组系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有权处置原江北县建新纸厂的破产资产;相关破产资产已经评估且评估结果已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破产资产转让相关事项取得了北碚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同意,并经债权人大会讨论通过;相关破产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已经全面履行破产资产转让合同;江北特材厂收购原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的过程符合《企业破产法(试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风险。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无在破产企业江北县建新纸厂任职的经历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原江北县建新纸厂任职的经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在破产企业江北县建新纸厂任职经历,不存在对原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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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2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水泥生产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或限制的范围,同时,核查说明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的技术来源、成熟程度、保护措施及有效性,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许可发行人使用 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就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的相关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出具明确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水泥生产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或限制的范围

1、发行人水泥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专项说明、水泥生产记录、有关财务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致力于硬石膏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其自行研 发 成 功 专 利 技 术 “ 一 种 石 膏 制 备 硫 酸 联 产 水 泥 的 工 艺 ”( 专 利 号 :ZL201010177292.8),并投资建成 15 万吨/年硫酸联产 20 万吨/年水泥生产线于2010 年正式投产,所产水泥熟料均来自硬石膏制工业硫酸所产生的废弃物,其产品水泥全部自用,作为商品混凝土生产原料。发行人水泥生产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8-001-05056),2010年水泥产量为 7.89 万吨,占发行人水泥使用量的 18.63%;2011 年水泥产量为18.62 万吨,占发行人水泥使用量的 37.29%。

2、关于发行人的水泥生产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或限制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6 部门 2010年第 14 号公告颁布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 11 月发布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 127 号)及 2011 年 11 月发布的《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水泥工业产业推行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鼓励以消纳工业废弃物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推广磷石膏制磷酸联产水泥的综合利用技术;鼓励水泥企业拥有自备矿山,稳定矿产资源保障,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渣、粉煤灰、钢渣、电石渣、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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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从煅烧工艺及规模等方面对传统以石灰石(主要成分为 CaCO3)为原材料的水泥生产进行调控,规定“2000 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 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列为限制类;窑径 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 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列为淘汰类”。同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确定“硫、钾、硼、锂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属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

根据发行人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工程师访谈, 发行人以硬石膏(主要成分为 CaSO4)制取硫酸产生的“废渣”加工生产水泥,其生产水泥的原材料及工艺等均区别于以石灰石(主要成分为 CaCO3)为原材料的传统水泥生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所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水泥生产的范围,其有效解决了传统化工和建材行业生产中的“三废”问题,实现了石膏资源的综合利用,并拓展了获取硫资源的途径,符合水泥产业发展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方向。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应用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综合利用硬石膏资源生产水泥,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或限制的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关于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的技术来源、成熟程度、保护措施及有效性

1、关于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的技术来源、成熟程度

根据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的专利证书(专利号 ZL201010177292.8)、专利申请文件、发行人及专利发明人的说明,国内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装置原材料主要是磷石膏,其技术较为成熟且已经公开。发行人前身江北特材一直专注于石膏综合利用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将传统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技术进一步提升,自主研发了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技术,并申请取得了发明专利“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该专利的发明人为潘先文、杨兴志、丁竑广,专利权所有人为发行人。

现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技术已应用于规模化生产,发行人于 2010 年建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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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万吨/年硫酸联产 20 万吨/年水泥生产线并正式投产,其硫酸及水泥产品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设计及国家标准。截至 2011 年末,发行人该生产线生产硫酸累计对外销售 14.68 吨,实现销售收入累计 6,330.47 万元,生产水泥累计 26.51 万吨,全部自用于公司的商品混凝土生产。

2、关于石膏制硫酸联产膨胀剂的技术来源、成熟程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相关技术研发人员访谈,石膏制取硫酸联产膨胀剂技术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技术,系由相关技术研发人员按照发行人安排、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研制、开发而取得的技术成果。该项技术核心研发人员为潘先文、杨兴志、李光明、张志强、姚彬。

发行人前身江北特材自成立时开始从事膨胀剂生产业务,其总结多年膨胀剂生产经验,在石膏制硫酸和膨胀剂等成熟工艺技术基础上,利用硬石膏制硫酸生产工艺装置,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生料制备方法和煅烧方法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成功“石膏制硫酸联产膨胀剂”的专有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利用其现有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装置进行了石膏制取硫酸联产膨胀剂的试生产,所生产氧化钙类膨胀剂产品经其检测,产品质量符合《混凝土膨胀剂》国家标准(GB23439-2009),并达到该标准Ⅰ型品质要求。

3、发行人就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技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相关制度,发行人现已就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技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有效性情况如下:

(1)在专利及技术的开发和研制阶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注重专利及技术文献信息的检索、查询;

②规范技术开发行为,在技术开发之初通过签订开发协议明确开发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专利及技术开发的顺利进行;

③加强开发、研制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发行人制定和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在技术保密、成果发布、资料保管等方面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研发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④与技术人员签订有 3-5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及竞业禁止的约定,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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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2)在专利及技术的应用阶段,发行人实施以下保护措施:

①按时交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权的效力;

②注重专利及技术的后续研究:加强对专利及技术的后续研究,不断进行专利及技术的升级换代,确保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优势;

③注意对各类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的搜集;同时加强对市场产品的监控,尤其是对同行、竞争对手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3)提高技术人员忠诚度

发行人为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可研条件,制定了职务晋升的通道,同时拟提高技术人员薪酬使其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此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均持有公司股份,有利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忠诚度。

(4)关于上述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中未发生过技术泄漏事故,其技术保密体系运行有效,目前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或纠纷,发行人对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技术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有效的。

(三)关于北京中岩许可发行人使用 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1、发行人现使用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许可的“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大。

根据江北特材与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简称“北京中岩”)于 2005年 10 月签订的协议,北京中岩许可江北特材使用其研发的专有技术“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有效期十年,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协议约定发行人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北京中岩支付当年技术使用费 5 万元,北京中岩并承诺在重庆、四川区域不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

根据发行人的专项说明,发行人目前生产膨胀剂产品主要使用北京中岩的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2008 年至 2011 年发行人使用该技术生产的 ZY 膨胀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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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膨胀剂销量(吨) 49,383.35 40,388.23 39,793.74 29,892.15

ZY 膨胀剂销量(吨) 43,964.94 31,714.17 27,951.11 18,125.66

其中:外销量(吨) 33,929.79 25,764.45 25,814.23 15,606.50

自用量(吨) 10,035.15 5,949.72 2,136.88 2,519.16ZY 膨胀剂销量/膨胀剂

89.03% 78.52% 70.24% 60.64%销量

2008 年至 2011 年,发行人 ZY 膨胀剂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ZY 膨胀剂收入(万元) 3,313.53 2,522.75 2,363.54 1,772.76

膨胀剂收入(万元) 3,602.09 2,889.02 3,009.61 2,373.88

营业收入(万元) 84,777.20 61,638.89 37,652.47 31,305.81

ZY 膨胀剂收入/膨胀剂收入 91.99% 87.32% 78.53% 74.68%

ZY 膨胀剂收入/营业收入 3.91% 4.09% 6.28% 5.66%

注:表中 ZY 膨胀剂收入和膨胀剂收入均指膨胀剂产品对外销售实现收入。

ZY 混凝土膨胀剂产品收入虽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小,且逐年下降,但 ZY混凝土膨胀剂产品收入占发行人膨胀剂收入的 80%-90%,是发行人膨胀剂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本所律师认为,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对发行人目前的膨胀剂生产影响较大。

2、发行人以自主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的氧化钙类膨胀剂能替代 ZY 混凝土膨胀剂,并且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其总工程师访谈,发行人拟在本次募投项目“30 万吨/年硫酸联产 25 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中应用“石膏制硫酸联产膨胀剂”的专有技术。所产混凝土膨胀剂为氧化钙类膨胀剂,与 ZY 膨胀剂分属于不同膨胀剂类型,其生产技术各不相同。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发行人可以用所生产的氧化钙膨胀剂产品,逐渐替代 ZY 膨胀剂产品。

ZY 膨胀剂产品(即硫铝酸钙类膨胀剂)的主要原材料为高铝粘土矿资源,是我国稀有矿种之一,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稀有高铝粘土矿资源的保护力度。根据《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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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办发[2010]1 号),“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萤石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使开采量和生产量逐年有所减少,并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随着国家对高铝粘土资源保护力度加大,硫铝酸钙类膨胀剂的生产必将受到相应制约,而以氧化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氧化钙类膨胀剂将成为行业发展的方向。

3、发行人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北京中岩“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时选择是否续签许可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目前发行人与北京中岩所签的技术许可使用协议履行顺利,如发行人使用“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期限届满时其募投项目尚未建成,发行人取得北京中岩同意在其需要的合理期限内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不存在障碍,发行人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选择是否与北京中岩续签关于该项技术的许可使用协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北京中岩许可发行人使用“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对其目前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但发行人已对此作出了必要安排,将实施募投项目,应用自主专有技术生产氧化钙类膨胀剂以逐渐取代 ZY 膨胀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故北京中岩许可发行人使用“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关于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的相关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1、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使用的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明,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的相关技术情况如下:

(1) 专利技术

技术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应用产品

来源

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 ZL201010177292.8 自主研发 硫酸、水泥

(2) 非专利技术

序 技术

非专利技术名称 合作方/许可方 应用产品

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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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聚羧酸减水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技

1 自主研发 ---

2 人工机制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 自主研发 --- 商品混凝土

3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应用 自主研发 ---

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氧化钙膨胀

4 自主研发 --- 硫酸、膨胀剂

熟料的工艺

5 SCEA高性能砼膨胀剂 自主研发 ---

膨胀剂

北京中岩特种工程

6 ZY高性能砼膨胀剂 许可使用

材料公司

基于醚类聚醚原料的聚羧酸高性能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

7 联合开发

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 有限公司

基于酯类聚醚为主要原料的聚羧酸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

8 联合开发

高性能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 有限公司

基于对氨基苯磺酸钠、苯酚为主要

9 原料的氨基磺酸盐高效减水剂合成 自主研发 --- 减水剂

及复配技术

基于丙酮为主要原料的脂肪族高效

10 自主研发 ---

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

基于工业萘为主要原料的萘系高效

11 自主研发 ---

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

2、关于发行人与辽宁奥克联合开发的技术

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的技术中,有 2 项技术是由发行人与聚羧酸原材料生产企业辽宁奥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奥克”)联合开发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与辽宁奥克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开放现有产品分析检测资源,加强双方减水剂研发人员的技术交流,建立定期互访交流机制,就共同关心的聚羧酸减水剂开发与应用技术难题进行定期研讨,对于双方通过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研发的技术,其权属归属约定如下:①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减水剂原材料(聚醚单体)的知识产权归辽宁奥克所有;②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减水剂产品合成技术的知识产品归发行人、辽宁奥克双方共有;③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减水剂产品复配应用技术归发行人所有;④双方只对单独归属于对方的成果、专利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双方共有的成果,专利不加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访谈,双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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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情况良好,技术开发进展顺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技术联合开发,特别是联合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利益分配等方面,已与辽宁奥克合作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故发行人与辽宁奥克联合开发的技术成果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3、关于专有技术及专利的权属

(1)专有技术的权属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访谈,发行人的“石膏制硫酸联产膨胀剂”以及其他专有技术均系由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发行人安排、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研制、开发而取得的技术成果,技术来源合法合规,该等技术成果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行人,其权属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2)专利的权属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2011 和 2012 年度专利年费支付凭证、专利发明人潘先文、杨兴志、丁竑广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检索核查,“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的专利权属于发行人,该专利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综上,发行人除混凝土膨胀剂生产中使用北京中岩许可使用的 ZY 混凝土膨胀剂制造技术外,目前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技术均为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和联合开发的技术。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实施所涉的相关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三、《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3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并结合国家关于石膏矿资源管理政策、采矿资质条件等,核查说明发行人石膏矿的品位信息,未来是否存在不能取得采矿许可的法律障碍或风险,并详细分析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同时,就发行人是否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资质或特许经营权出具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石膏矿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及其合法合规性

1、石膏矿采矿权的初始取得及延续

根据江北石膏厂历次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发行人石膏矿的矿业权档案、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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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石膏厂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采矿权初始取得情况如下:

发行人石膏矿采矿权所对应的矿山位于北碚区三圣镇向北村,原属于重庆市江北县辖区范围,因 1995 年区划调整划入重庆市北碚区。

江北石膏厂设立于 1986 年 2 月,为乡镇集体企业。1990 年 3 月 21 日,经重庆市江北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江北石膏厂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采证矿字[90]第 296 号)从事石膏矿开采,采矿地址:三圣乡向北村五社;矿山开采规模:1.5万吨/年;有效期 5 年,自 1990 年 3 月至 1995 年 3 月。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江北石膏厂通过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持续取得采矿权,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根据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 1986 年 11 月 18 日施行的《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92号),集体矿山企业经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石膏厂以申请方式初始取得采矿权,并在采矿许可证期满时以延续登记方式延续取得采矿权并相应换领采矿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92 号)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的相关规定,采矿权的取得及延续均合法有效。

2、江北石膏厂拥有的石膏矿采矿权因其被江北特材吸收合并而发生转移

根据江北特材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石膏矿的矿业权档案、江北特材与江北石膏厂签订的改制协议、相关财务凭证、工商登记档案、本所律师与当时经办采矿权登记申请手续相关人员的访谈,因江北特材 2002 年吸收合并江北石膏厂,江北石膏厂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业务等全部归属于江北特材,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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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务均由江北特材承接,经登记机关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批准,江北特材取得石膏矿采矿权并领取了采矿权证,矿山名称由“重庆市江北石膏矿”变更为“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石膏矿”。

江北特材取得石膏矿采矿权后,在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届满时均以延续登记方式延续取得采矿权,并相应换领了《采矿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业权转让双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因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石膏厂,石膏矿采矿权由江北石膏厂转移至江北特材享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的相关规定;江北特材取得采矿权后历次以延续登记方式持续取得该石膏矿采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因江北特材整体改制取得石膏矿采矿权

根据江北特材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历次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石膏矿的矿业权档案及发行人历次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3 月 23 日,江北特材以其净资产折合成股本整体改制为发行人,江北特材包括采矿权在内的全部资产及权利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据此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经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审查、公示并批准后,2010 年 10 月 28日发行人与该局签订《北碚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碚国土矿[出]合字[2010]第 026号),采矿年限为 1 年,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按约缴清了采矿权价款,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石膏矿因江北特材整体改制为发行人而发生采矿权人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次取得石膏矿采矿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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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发行人申请,并经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审查、公示、批准后,2011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与该局签订《重庆市北碚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碚国土矿[出]合字[2011]第 002 号),并按约缴清了采矿权价款,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目前,发行人持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颁发的C5001092009117120040283 号《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石膏;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 万吨/年;有效期自 2011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8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1 年 8 月 8 日取得石膏矿采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石膏矿采矿权的初始取得及延续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石膏矿的品位信息以及未来是否存在不能取得采矿许可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1、石膏矿的品位信息

根据 GB/T5483-2008《天然石膏国家标准》和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发行人现拥有采矿权的石膏矿天然硬石膏品位为 95.43%,符合国家一级硬石膏的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阅有关矿产开采的法规政策文件、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机构公开网站查询和检索,目前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石膏矿采矿权的取得及延续登记的批准审查,均未以石膏矿资源品位情况作为标准或条件。

2、石膏矿采矿权的延续取得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如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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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缴纳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如需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公示并批准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扩大矿区范围后的采矿权。

根据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工商年检文件及其历年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资质许可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011] 03 号)、石膏矿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石膏矿采矿权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石膏矿矿区地质储量 984 万吨,目前发行人的开采规模 60 万吨/年,石膏矿开采年限达 10 年以上;若发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进一步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在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取得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取得相应的采矿权,以满足未来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发展的需求。

本所律师认为,若发行人继续合法经营,并继续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延续登记申请,其未来办理延续登记并取得石膏矿采矿许可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三)发行人石膏矿采矿权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如前所述,发行人石膏矿采矿权以申请方式初始取得,在采矿许可证期满时以延续登记方式持续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的取得及延续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取得的采矿资质及许可符合国家或相关部委有关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规定和采矿资格条件规定;未来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时,只要采矿权人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延期登记,取得石膏矿采矿许可不存在法律障碍。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完整享有石膏矿采矿权,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采矿权的延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关于发行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或特许经营权

1、发行人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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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膨胀剂、减水剂和硫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从事的上述生产经营业务中,硫酸生产经营、水泥生产经营、石膏矿及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开采、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污染物排放均应拥有相应资质或取得政府相应许可。

2、发行人从事硫酸生产经营业务的资质或获得的许可

(1)从事硫酸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拥有的资质及许可

根据国务院 2002 年 1 月 26 日公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企业(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应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2009 年第 16 号),从事硫酸生产应取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36 号)、《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渝安监[2009]243 号),硫酸属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硫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从事硫酸生产应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根据上述法规和政策,从事硫酸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取得硫酸《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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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等相关政府许可。

(2)发行人就从事硫酸生产经营业务取得的政府许可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号

1 安全生产许 (渝)WH 安许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重庆市安全生 2010-4-16 至

可证 证字[2010]第 范围:硫酸;二氧化硫 产监督管理局 2013-4-16

036 号 (中间产品)、三氧化

硫(中间产品)

2 全国工业产 ( 渝 ) 产品名称:硫酸 重庆市质量技 2011-3-24 至

品生产许可 XK13-218-000 术监督局 2016-3-23

证 07

3 危险化学品 AC 经(乙)字 许可发行人经营丙酮、 重 庆 北 碚 区 安 2010-8-18 至

经营许可证 [2010]000015 硫酸、有毒品、腐蚀品 全生产监督管 2013-8-17

理局

4 非药品类易 ( 渝 ) 生产品种:硫酸 150000 重庆市安全生 2010-5-18 至

制毒化学品 3S5010050000 吨/年 产监督管理局 2013-5-17

生产备案证 3

3、发行人从事水泥生产经营的资质或获得的许可

(1)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应拥有的资质及许可

根据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发行人就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业务取得的政府许可如下: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

全国工业产品生 XK08-001 产品名称:水 国家质量监督检 2011-5-3 至

产许可证 -05056 泥 验检疫总局 2016-5-2

4、发行人从事矿产开采的资质或获得的许可

(1)从事石膏矿及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开采的企业应拥有的资质及许可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和 1998 年 11 月 1 日施行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发行人的石膏矿及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由区、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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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的企业(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除外)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矿产开采应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根据《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07 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

(2)发行人就从事石膏矿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开采取得的政府许可如下: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号

开采矿种:石膏;开采方 重庆市北碚

采矿许可 C5001092009117 2011-8-8 至

1 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区 国 土 资 源

证 120040283 号 2014-8-8

60 万吨/年 管理分局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 重庆市北碚

采矿许可 C5001092010037 2011-12-23 至

2 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区 国 土 资 源

证 120062021 号 2012-12-23

生产规模:30 万吨/年 管理分局

(渝)FM 安许证 重庆市安全

安全生产 地下石膏开采;单位名 2010-4-12 至

3 字[2010]北碚延 生产监督管

许可证 称: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 2013-4-11

100026 号 理局

(渝)FM 安许证 露天建筑石料用灰岩开 重庆市安全

安全生产 2009-8-27 至

4 字[2010]北碚延 采;单位名称:发行人碎 生产监督管

许可证 2012-8-26

100005 号 石厂 理局

爆炸物品 核定使用品种:煤安炸 重庆市公安

碚 公 爆 证 字

5 使用许可 药、电雷管;单位名称: 局 北 碚 区 分 ————

201076 号

证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 局

核定使用品种:2#岩石炸

爆炸物品 重庆市公安

碚 公 爆 证 字 药、电雷管、火雷管、导

6 使用许可 局北碚区分 ————

040011 号 火线;单位名称:发行人

证 局

碎石厂

5、发行人从事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的资质或获得的许可

(1)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应拥有资质及许可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59 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 号)和建设部 2001 年 3 月 8 日施行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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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 22 号),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由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取得的政府许可如下:

序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号

1 建筑企业 B2054050010901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 重庆市城乡 ————

资质证书 贰级: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 建设委员会

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2 道路运输 渝交运管许可字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 重庆市北碚 2011-8-26

经营许可 500109003374 号 (罐式) 区道路运输 至

证 管理所 2015-8-26

3 道路运输 渝交运管许可字 普通货运;单位名称:发行 重庆北部新 有 效 期 至

经营许可 500402006073 号 人混凝土分公司 区道路运输 2012-7-8

证 管理所

4 道路运输 渝交运管许可字 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单 重庆北部新 有 效 期 至

经营许可 500402000112 号 位名称:发行人运输分公司 区道路运输 2015-7-4

证 管理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资质或特许经营权。

四、《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4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上述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消除污染;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上述环保投入的情况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核查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如是,请详细说明具体事由和经过,就上述情况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消除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出具明确意见;核查披露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用途等,就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1-2-23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程序出具明确意见;核查说明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批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承诺整改事项,如是,详细说明整改内容,就承诺整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出具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环保核查方式,就上述方式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言是否谨慎出具明确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1、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成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相关说明材料,发行人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硫酸生产。

根据发行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批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发行人目前生产工艺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成分、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及处理效果如下:

主要污染物的

生产项目 种类 处理方式 处理效果

成分

采用布袋除尘器捕集粉尘后,由不

颗粒物 排放达标

低于 15m 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窑头废气经单室三电场静电除尘器

废气 烟尘、二氧化

处理后由 25m 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硫、氮氧化物、 排放达标

二吸塔尾气经一级碱液吸收后由

氟化物

45m 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酸泥用石灰进行中和处理后返回水硫酸和水

酸泥、含钒的废 泥装置做添加剂;含钒废催化剂由泥生产

废渣 催化剂、中和 供应厂家进行回收;中和渣用作水 无废渣

渣、粉尘 泥生产的添加剂;水泥装置除尘设

备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过程。

3

生产废水经处理能力为 135m /d 的

酸碱、固体悬浮 废水站采用石灰乳中和絮凝沉淀后

废水 无废水排放

物 送减水剂厂作为减水剂生产用水使

用。

旋风加水膜除尘、脱硫系统,水膜

二氧化硫、二氧 加液碱处理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气

排放达标

化氮、颗粒物 体,处理后的废水 PH 值达到 10 左

废气 右,由泵打入循环水池回用于复配。

减水剂 萘回收系统,将废气用引风机拉入

萘、酸雾 萘回收房中、萘回收利用,酸雾集 无废气排放

中收集回用,不外排。

堆放到固定的地方,由化工分厂回

废渣 炉渣废物 无废渣

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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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盐类、固体悬浮 废水流入抽回到循环池回用于复配

废水 无废水排放

物 工序,无外排生产废水。

膨胀剂生产装置破碎、粉磨、装卸

废气 颗粒物 产尘点采用布袋除尘后由不低于 排放达标

15m 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膨胀剂厂

废渣 --- --- --

酸碱、固体悬浮 生产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回用,不外

废水 无废水排放

物 排。

密封式料仓,安装袋式除尘器,在

投料处设置波型彩钢挡板,砂料和

石料采取定点堆放,砂石物料堆场

设置防风墙和排水沟,水泥集中存

废气 颗粒物 放在库房内,砂料和石料的运输车 排放达标

进出场时用水喷淋,对运输汽车进商品混凝

行了加盖毡布和卸车后及时吹扫车

身,选用蒸汽圈密闭式的搅拌设备

和密封式的送料系统。

堆放于厂区固废堆场,用于填坝, 不会对环境产生

废渣 砂石、水泥块等

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影响

生产废水经过三级沉淀后循环利

废水 固体悬浮物 无废水排放

用,生产废水不外排。

废气 --- --- --

石膏 废渣 --- --- --

废水 --- --- --

采用洒水钻孔爆破、先进的多排孔

深层微差爆破,破碎过程采用封闭

式,在中转仓处安装喷淋装置,破

废气 颗粒物 排放达标

碎及筛分工艺配备布袋除尘器,场

地采用洒水除尘,加强运输车辆管

理等。

碎石

弃土、废石及石 用于铺路或回填,进行绿化,恢复 不会对环境产生

废渣

粉 生态环境。 影响

废水经隔油及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

酸碱、固体悬浮 采石作业区及场地洒水抑尘,生产

废水 无废水排放

物 废水零排放;采场进出口设置冲洗

装置,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对于生产经营产生的噪声污染,发行人采取了如下防治措施:选用设备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加设减震基础,出口和进口安装消声器;风管包扎阻尼材料;对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叠加干扰;采矿作业合理安排爆破时间,禁止爆破、采矿、碎石等作业;爆破采用深爆,爆破设安全警戒线为200米;加强车间周围及厂区空地绿化建设,尽量提高绿地率以降低噪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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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发行人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

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监测站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发行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25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行人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在环保核查期内,其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排放均满足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对于发行人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发行人进行了综合利用或者有效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具体如下: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序号 企业名称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 一般固废处置率 危险废物安全处

率(%) (%) 置率(%)

1 化工分厂 100 / 100

2 减水剂厂 100 / /

3 膨胀剂厂 100 / /

4 碎石厂 100 / /

5 石膏矿分公司 100 / /

6 混凝土分公司 / 100 /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渝环函[2011]441号),发行人按要求设置了排污口和采样口,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产生的一般固定废物均得到了综合利用或有效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符合本要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根据其生产所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的特点,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处理方式,该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消除污染。

(二)发行人2008年至2011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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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项说明,发行人2008年至2011年环保投资情况如下:

环保设备或 投资金额

年份 功能或目的 金额合计(元)

设施名称 (元)

净化设备 废水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265,811.96

烟 气 连 续 监 24小时监控硫酸生产尾气排放的二氧

324,786.28

测系统 化硫、酸雾、氮氧化物等浓度

2011年 捕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烟尘等 3,853,229.94

除尘器 1,103,881.7

污染物经处理后有组织的达标排放

为了防止事故污水直接排入正常水系,

事故池 2,158,750.00

而建造的应急性处理设施

捕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烟尘等

除尘器 210,174.36

污染物经处理后有组织的达标排放

烟气流量在

监测生产过程排放的烟气量 44,273.50

线监测仪

将搅拌车中的废弃混凝土中的砂、石、

2010年 砂石分离机 浆水一次性全自动分离清洗,保证砂、 138,000.00 1,379,817.77

石、水再利用

萘 回 收 处 理 回收利用萘系减水剂生产过程中挥发

98,400.00

系统 的萘

化粪池 处理生活污水中的悬浮性有机物 24,500.00

污 水 处 理 系 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

607,920.82

统 循环水系统回收利用

循环水系统 回收生产过程冷却水,经处理后再利用 256,549.09

捕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烟尘等

除尘器 4,230,769.23

污染物经处理后有组织的达标排放

2009年 5,999,402.23

尾 气 二 吸 塔 吸收硫酸生产过程中残余的二氧化硫、

1,768,633.00

处理系统 酸雾等气体,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酸 雾 回 收 处 回收利用萘系减水剂生产过程产生的

72,870.00

理系统 酸雾

2008年 102,870.00

去除悬浮于污水中可以沉淀的固体悬

污水沉淀池 30,000.00

浮物

2、根据相关费用核定通知书、财务凭证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专项说明,发行人环保费用成本支出包括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污染物处理费用、环保设施维修费用、污染物监测费用、环保设施折旧费用等,发行人2008年至2011年环保费用成本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环评费用 310,000 306,661 -- 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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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环境监测费 43,350 147,992 -- --

排污费用 54,964 54,964 34,515 10,008

环保设施折旧 3,732,989.07 2,305,661.62 1,090,042.96 324,402.83

合计 4,141,303.07 2,815,278.62 1,124,557.96 426,410.83

3、根据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在环保核查期内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序 主要环保设施 设备设施运行情

企业名称 类型 数量 处理能力

号 (类型/工艺) 况

3

布袋除尘器 20 5400-36000m /h

3

废气 静电除尘器 1 47742 m /h

3

1 化工分厂 尾气吸收装置 1 64190 m /h

3

生产废水 1 135m /d

废水

3

生活污水 1 40m /d

3

废气 旋风+水膜除尘 1 6150m /h

2 减水剂厂

3

废水 循环水池 1 100m 设备设施完备,与

废气 布袋除尘器 2 5610-8500m /h

3 主体工程同步运

3 膨胀剂厂 转,运行情况正常

3

废水 循环水池 1 500m

3

废气 布袋除尘器 1 6500m /h

4 碎石厂

3

废水 生化处理池 1 20m /d

石膏矿分 3

5 废水 生化池 1 5m /d

公司

废气 除尘器 20 10kg

混凝土分 3

6 沉淀池 3个 180m

公司 废水

3

生化池 1个 40m /d

根据重庆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渝环函[2011]441号),发行人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发行人环保设施实际运转良好。

4、未来环保费用支出计划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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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家环保政策方面的变化,确保现有环保系统正常运转,除对现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外,发行人拟在就本次申请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环保费用2602万元,其中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计划进行环保投资306万元;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计划进行环保投资2246万元;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计划进行投资50万元。此外,发行人还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投资建设新的环保设施。

5、关于发行人环保投入与处理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

根据2011年7月13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渝环函[2011]441号)、2011年11月7日《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情况的函》、环保主管部门关于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已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文件、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环保情况出具证明和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坚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转的“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2008年至2011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与处理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相匹配。

(三)发行人历史上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1、发行人历史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①根据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0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环监罚[2010]316 号)和 2011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曾于 2010 年因投资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原因被环保主管部门下发处罚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4 月 1 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到发行人化工分厂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造成废水外排,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出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环监罚[2010]316 号),责令发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情况说明和意见陈述,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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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是因为施工单位对废水处理站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时,施工不慎将回水管道撞破,导致废水外排,而非发行人主观故意,并且发行人立即对破裂的回水管网进行了修复,解决了废水外排情况,申请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情况进行核实后,确认发行人陈述的情况属实,违法行为轻微,故决定免于处罚,并已于 2011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书面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在接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告知书后及时整改到位,纠正了违法行为,经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确认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发行人实施处罚。该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②发行人历史以来无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或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自设立以来遵守环境环保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或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在环境保护方面未发生过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历史上虽然存在上述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及时整改到位,并消除了影响,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历史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所述,发行人因从事石膏矿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业务,持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从事硫酸生产、销售业务,持有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3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自设立以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取得相关证书,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注重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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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投入及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除2009年1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外,发行人现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也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用途等,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程序

1、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发行人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环保措施如下:

募投

主要污染物 环保措施项目名称

将反应釜反应过程中的聚合尾气及放料管道里废气全部抽

进一个带弱碱液喷淋装置的塔内喷淋吸收,中和后的废液

废气 和循环水浓缩排水、冲洗废水及化验室废水一道导入污水

处理池再用液碱中和成中性后配制减水剂使用;使整个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和废气得到完全利用,

10 万 吨 羧 本项目生产工艺装置不产生固废,仅为生活垃圾,由城市

固废物

酸系减水 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剂技改项 生产过程所有废水,包括工艺废水、地坪冲洗废水,均可

目 直接通过管道流进污水处理池,并在池内进行酸碱中和,

用废水配制减水剂。

废水

建事故池一座。受污染雨水、消防废水和装置区可能泄漏

的物料形成的废水则切换至事故池,通过潜水泵逐步提升

至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噪声 对机械设备噪声进行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采用多级碱液循环吸收,液体亚硫酸钠作为公司高效减水

废气(干吸工段二

剂装置原材料,循环利用,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吸塔排出的含 SO2、

30 万吨/年 (GB26132-2010)的要求,治理后尾气经 70m 高排气筒达

酸雾的尾气)

硫酸联产 标排放。25 万吨/年

混凝土膨 窑气净化工序产生的酸泥,采用石灰中和处理后作水泥制

胀剂技改 成工序的添加剂,不外排;转化工序废触媒主要组分为钒,

固废物

项目 由触媒生产厂家回收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中

和废渣作水泥制成添加剂,不外排。

收集后先经化工分厂石灰乳中和、絮凝沉降处理后,再送

废水

公司废水处理站絮凝沉降、RO 反渗透进一步治理后,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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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水剂厂作生产用水或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使用。

噪声 对机械设备噪声进行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不产生有害气体,

项目的营运对周

---

围大气环境无影

石膏及建 响

材研发中 产生的化验废水、中试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新建的一座废水

心项目 废水 收集池收集,再用废水泵打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达

到标准后排入公司污水排放总管。

固废物 无生产固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到厂区内指定位置统一处置

噪声 对空压机、真空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音器

2、募投项目拟投入资金数额、来源、用途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1]10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制硫酸废渣配套建设粉磨站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建函[2011]210号)、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碚]环准[2011]111号)、各个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计划在就本次申请发行上市的募投项目支出环保费用合计2602万元,其中:

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环保投资306万元,约占工程建设投资的2.55%。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生产废水收集池及管网、改造碱液喷淋洗涤系统等废气和噪声治理,风险事故防范和厂区绿化。

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环保投资2246万元,约占工程建设投资的8.86%。资金主要用于窑气净化、尾气吸收系统,进行废气、废水和噪声治理,风险事故防范和厂区绿化等。

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进行投资50万元,约占工程建设投资的1.67%。资金主要用于新建一座废水收集池以及进行废气和噪声治理。

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所需资金将全部来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3、募投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及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程序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应进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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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影响评价的在建工程项目。

(2)根据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如下:

①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已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1]105号)。

②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已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查,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制硫酸废渣配套建设粉磨站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建函[2011]210号)。

③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已通过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的环保审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碚]环准[2011]111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程序。

(五)关于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保核查批复过程中的承诺

1、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渝环函[2011]441 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取得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批复过程中,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如下承诺:

(1)在 2011 年 12 月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公司环境信息。

2、根据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专业机构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委托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发行人已向环保主管机关报送清洁生产审核申请和相关文件,需由环保主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及验收工作;根据发行人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网站和公司网站公示的环保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布置的环保公告栏及发行人的相关制度,发行人已建立并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环境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履行其在取得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批复过程中向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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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承诺,相关承诺事项已经实施,待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环保主管机关评估并验收后,发行人的承诺事项即全部落实到位。

(六)关于环保核查方式

为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本所律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了核查:

1、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各项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对已建成项目出具的验收意见,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监测站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行人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及补充情况的函、发行人各募投项目的环评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发行人首次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

2、核查发行人环保投入的台帐、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核实发行人排污费缴纳情况、环保投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3、查阅发行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实地查看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核实发行人污染物排放处置措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与发行人环境保护负责人员访谈,核实发行人历史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处置措施能否有效地消除污染、环保投入与处理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之间是否匹配;

5、从发行人所属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发行人遵守环境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6、对发行人履行其在取得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批复过程中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承诺,与发行人相关经办人员访谈,核查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登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网站查询检索发行人的公示信息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所采取的上述环保核查方式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而言是谨慎的。

五、《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5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的情况,包括经营范围、实际业务、主要产品、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核查并披露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发行人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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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保荐机构应就前述交易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八仙洞煤业历史沿革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核查说明其所拥有特许经营权,特别是采矿权的具体信息,主要产品或伴生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或原料之间的联系等,结合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通用性、生产经营场所、产品特点和用途、销售客户、销售渠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具体内容,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同时,发行人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也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还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另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生存能力出具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无偿提供商品或劳务、互相利用销售渠道或优势、承担费用等等利益输送方式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核查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1、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档案,本所律师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查询和检索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潘先文和周廷娥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下列企业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和周廷娥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1)重庆市碚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碚圣农科”)

①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 年 6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茅庵村青峰茶场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曼地亚红豆杉,绿化苗木生产、加工、销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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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般经营项目:红豆杉衍生物的研发,农业、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主营业务:曼地亚红豆杉生产、加工、销售

主要产品:曼地亚红豆杉

控制方式:由潘先文直接控制。

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碚圣农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潘先文 200 40%

2 李绪伦 125 25%

3 白雪 50 10%

4 刘栩宏 50 10%

5 王红波 50 10%

6 刘国秀 25 5%

合计 500 100%

③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碚圣农科总资产为 8,375.99 万元,净资产为 547万元。碚圣农科目前主要资产为生物资产(曼地亚红豆杉),且处于培育期。2011年度,碚圣农科无产品销售,未实现收入及利润(未经审计)

(2)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加油站(简称“三圣加油站”)

①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时间:2002 年 4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经营范围:零售汽油、柴油

主营业务:零售汽油、柴油

主要产品:汽油、柴油

控制方式:潘先文直接控制

②权益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三圣加油站系潘先文享有全部权益的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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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资企业。

③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三圣加油站总资产为 27.07 万元,净资产为 0.22万元;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31.42 万元、净利润-17.18 万元(未经审计)。

(3)重庆三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简称“三圣汽修”)

①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

注册资本:50 万元

实收资本:50 万元

住所: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 C53 地块

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汽车配件销售

主营业务:二类汽车维修及配件销售

主要产品: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配件

控制方式:潘先文、周廷娥共同控制。

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三圣汽修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潘先文 35 70%

2 周廷娥 14 28%

3 袁小波 1 2%

合计 50 100%

③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三圣汽修总资产为 40.03 万元,净资产为 40.03 万元;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89 万元、净利润-0.25 万元(经审计)。

(4)重庆德露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德露物流”)

①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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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定代表人:周廷娥

注册资本:500 万元

实收资本:500 万元

住所:重庆北部新区加工区七路 1 号

经营范围: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代理

主营业务:仓储

主要产品:仓储服务

控制方式:由周廷娥直接控制

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德露物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周廷娥 450 90%

2 潘呈恭 50 10%

合计 500 100%

③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德露物流总资产为 3,925.50 万元,净资产为1,812.76 万元;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32.98 万元、净利润 2.47 万元(未经审计)。

(5)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简称“八仙洞煤业”)(原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八仙洞煤矿,简称“八仙洞煤矿”)

①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4 年 5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廷娥

注册资本:667 万元

实收资本:667 万元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八字岩村六社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主营业务:开采、销售煤炭

主要产品: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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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控制方式:由周廷娥直接控制

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八仙洞煤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周廷娥 333.5 50%

2 潘呈恭 333.5 50%

合计 667 100%

③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八仙洞煤业总资产为 2,014.90 万元,净资产为685.42 万元(根据改制评估结果调账后的金额); 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19.37 万元、净利润-591.04 万元(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的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登记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潘先文和周廷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情况如下:

①潘先文的近亲属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潘先文的关系

1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妻

2 陈善香 51022419310325**** 母

3 潘先明 51022419501002**** 兄

4 周洪云 5102241954091**** 嫂

5 潘先东 51022419651124**** 弟

6 朱宗容 51022419640808**** 弟媳

7 潘先兰 51022419530413**** 姐

8 王方德 51022419510806**** 姐夫

9 潘先福 51022419680821**** 弟

10 殷照芬 51022419700426**** 弟媳

11 潘先伟 51022419710803**** 弟

12 李琴 51022419741030**** 弟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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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 潘呈恭 50010919940805**** 子

18 潘傲 50011219860222**** 女

②周廷娥的近亲属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周廷娥的关系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夫

2 陈善香 51022419310325**** 公婆

3 周廷美 51022419500406**** 姐

4 曹兴成 51022419531006**** 姐夫

5 周廷容 51022419660311**** 妹

6 陈都 51022419651011**** 妹夫

7 周廷建 51022419671003**** 弟

8 杜国容 51232419721115**** 弟媳

9 周廷国 51022419721207**** 弟

10 隆怡 51232419731207**** 弟媳

11 潘呈恭 50010919940805**** 子

12 刘栋 50010919880919**** 子

13 胡婷婷 51152519870301**** 儿媳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包括潘先文和周廷娥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查询和检索的结果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下列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的近亲属没有其他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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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潘呈恭的对外投资情况

潘呈恭分别持有德露物流 10%的股权、八仙洞煤业 50%的股权。(详见本条第(一)项第 1 目所述)

②潘先伟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说明,潘先伟现持有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 25%的股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353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6 月 6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小莉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大道 2 号金色池塘车库幢-2-商业 6

经营范围:利用企业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企业营销策划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销售: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器,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线电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不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文教用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楼盘租售代理;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代办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

实际业务:利用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资、财务咨询、借款咨询、商务信息和投资信息咨询、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代办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

主要产品: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代办服务。

控制方式:未控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 潘先伟 125 25%

2 吴育建 125 25%

3 吴育胜 125 25%

4 王天强 1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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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计 500 100%

财务状况: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470.99万元,净资产为 470.68 万元;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4 万元、净利润-10.23万元(未经审计)。

③根据相关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出具的说明,胡婷婷现系个体工商户,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经营场所:渝中区朝天门市场协信负 4 楼 1059 号

工商注册号:50011033411999-1

经营者姓名:胡婷婷

成立日期:2006 年 9 月 13 日

注册资金:8 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粗纺毛料、化纤布料。

实际业务:销售粗纺毛料、化纤布料。

主要产品:粗纺毛料、化纤布料。

(二)关于三圣特材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及定价

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相关合同或报告等,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潘先文和周廷娥、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与前述盈利性组织之间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确定发生的所有交易及定价情况如下:

1、建筑劳务

2008 年 7 月 8 日,江北特材与关联方三圣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北特材作为发包方将解危改建项目(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第一期)的办公大楼、水池、配料库、成品工段、尾吸工段、中控室等 69 个单项工程的发包给三圣建筑,由三圣建筑施工。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工程已经完工,建筑劳务的实际结算价为 26,852,400.11 元;且发行人已付清全部结算款。

发行人聘请的重庆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解危改建项目(石膏制酸联产水泥)》工程进行结算咨询,并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出具《基础建设工程咨询报告》“重天健工咨[2011]223 号”,报告认为:“三圣特材与三圣建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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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解危改建项目(石膏制酸联产水泥)》工程结算金额 26,852,400.11 元,结算原则基本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造价指标基本合理,表明本工程的结算金额是公允的。”

该工程施工项目的定价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该项关联交易由江北特材股东会批准。

2、汽车零配件采购

2008至2011年,公司通过三圣汽修采购部分汽车零配件。三圣汽修作为五十铃汽车特约维修服务站,可以提供五十铃原厂零配件的供应业务。公司有部分五十铃汽车零配件由三圣汽修供应,2009年、2010年、2011年采购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611,275.00元、0元。

发行人向三圣汽修采购汽车零配件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制定,由发行人(或江北特材)总经理批准。

3、汽油采购

2008至2011年,公司办公用车通过三圣加油站添加汽油,2009年、2010年、2011年采购金额分别为33,368.20元、50,692.01、73,876.17元。

发行人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交易价格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一价格制定,由发行人(或江北特材)总经理批准。

4、2008 年 6 月 5 日,关联方德露物流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行北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5906200800000112);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最高余额为 2000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期限自 2008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5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土地使用权 36359.9 平方米,权证号:100 房地证 2006 字第 958 号,作价金额:2900 万元。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上述担保合同已经期满,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发行人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德露物流支付任何款项,上述担保事项由江北特材执行董事批准。

5、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总经理审查及批准公司汽油采购之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授权总经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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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批准发行人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批或报请公司董事会重新授权:①公司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交易金额每次超过 10 万元的采购事项;②公司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交易金额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后的交易;③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加油站提供汽油;④公司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采购价格超过市场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价格)。授权期限:授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止。由于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潘先文回避表决。

发行人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的交易价格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一价格制定,由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6、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之间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其他交易。

7、发行人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8、发行人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了无保留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未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

(三)关于八仙洞煤业历史沿革、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1、八仙洞煤业的历史沿革

根据八仙洞煤业的工商档案资料、改制资料、三圣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周廷娥进行的访谈,八仙洞煤业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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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93 年 11 月 20 日,经江北县乡镇企业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办江北县八仙洞煤业的批复》(江乡企项办[1994]416 号)批准,同意开办八仙洞煤矿,由韩开友负责,集体经济性质,实行独立核算,地址设在三圣乡八字岩六组,属三圣镇级企业。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八仙洞煤矿于 1995 年 5 月 17 日成立,注册资金 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韩开友。重庆市江北县审计师事务所对八仙洞煤矿的上述注册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审计验证资信证明书》予以确认。根据三圣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八仙洞煤矿实际是由韩开友、韩开银、韩开全、孔祥明、张明荣、陈台北、周先平、立代海、符荣碧等 9 人出资设立,只是名义上作为集体企业挂靠在三圣镇政府,八仙洞煤矿的产权实际属于上述 9 人。

(2)1995 年增资

根据 1995 年 3 月 27 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登记申请表》,八仙洞煤矿申请将注册资金变更为 15.53 万元,新增 10.53 万元由八仙洞煤矿自筹,且已于 1994年 12 月 10 日到位,八仙洞煤矿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1998 年产权转让

1998 年 1 月 10 日,韩开友、韩开银、韩开全、孔祥明、张明荣、陈台北、周先平、立代海、符荣碧等 9 人开会一致同意将八仙洞煤矿的产权转让给潘先文。1998 年 1 月 22 日,韩开友代表上述 9 人与潘先文签订协议,以 11 万元的价格将八仙洞煤矿的产权转让给潘先文。潘先文收购八仙洞煤矿后,八仙洞煤矿仍挂靠在三圣镇政府,登记为集体企业。

(4)2011 年改制为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

为明晰产权关系,解除与三圣镇政府的挂靠关系,八仙洞煤矿于 2011 年实施公司制改造。重庆兴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八仙洞煤矿截止2011 年 8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评估,并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庆兴立信评报[2011]第 561 号),评估结果为:资产总额1,502.15 万元,负债总额 834.23 万元,净资产 667.92 万元。经潘先文和周廷娥同意,并经三圣镇政府确认,八仙洞煤矿的净资产 667.92 万元由周廷娥、潘呈恭各享有 50%,八仙洞煤矿改制为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周廷娥和潘呈恭以八仙洞煤矿截止 2011 年 8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 667.92 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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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中注册资本 667 万元,资本公积 0.92 万元,周廷娥和潘呈恭各占出资总额的50%。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重立会验[2011]第 2208 号)确认,八仙洞煤业已收到周廷娥、潘呈恭的出资合计667.92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1 日,八仙洞煤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北碚区工商局核发的工商注册号为 5001091000020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八仙洞煤业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周廷娥 333.5 50%

2 潘呈恭 333.5 50%

合计 667 100%

2、八仙洞煤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根据八仙洞煤业的工商档案资料、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照、八仙洞煤业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周廷娥进行的访谈,八仙洞煤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八仙洞煤业基本财务状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八仙洞煤业总资产为 2,014.90 万元,净资产为685.42 万元(根据改制评估结果调账后的金额); 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19.37 万元、净利润-591.04 万元(未经审计)。

(2)煤矿开采情况

2009 年至 2011 年,八仙洞煤矿核定开采量、实际开采量、实际销售量情况:

年份 核定开采量(吨) 实际开采量(吨) 实际销售量(吨)

2011 60,000.00 21,395.00 21,189.26

2010 60,000.00 29,770.00 29,763.82

2009 60,000.00 18,040.00 18,002.15

3、八仙洞煤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重庆工商局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八仙洞煤业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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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立至今,八仙洞煤业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自设立至今,八仙洞煤业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根据重庆市北碚区煤炭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八仙洞煤业自设立至今,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也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5)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八仙洞煤业自设立至今,无重大事故发生,也未因违反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过处罚。

(6)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自设立至今,八仙洞煤业未因违反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

根据八仙洞煤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其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照、上述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周廷娥进行的访谈,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八仙洞煤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八仙洞煤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及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八仙洞煤业的特许经营权证照和工商登记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特许经营权情况

(1)采矿许可证

八仙洞煤业现持有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证号:C5000002009041130018088),该证具体信息:

矿区

有效期 采矿权人 地址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面积2010 年 11

重庆市北碚

月 23 日至 重庆市北碚 4.3196 平

区八仙洞煤 煤 地下开采 6 万吨/年

2013 年 11 区三圣镇 方公里

业有限公司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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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仙洞煤业现持有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MK 安许证字[2011]1107015 号),该证具体信息:

有效期 单位名称 许可范围2011 年 9 月 19 日至 2014 年 9

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 煤炭开采

月 18 日

(3)煤炭生产许可证具体信息

八仙洞煤业现持有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205001090894)

有效期 煤矿名称 核发机关 采煤工艺

2008 年 2 月 29 日至 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

生产能力 6 万吨/年 手镐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煤业有限公司

2、八仙洞煤业的主要产品或伴生产品与发行人主要产品或原料之间的联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八仙洞煤业的产品为原煤,无其他伴生产品。发行人除硬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生产需要采购精煤作为能源外,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不需要煤炭。因硬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生产工艺对作为能源的煤的特殊技术要求,八仙洞煤业所产原煤在灰分含量、挥发分含量、发热量等方面的指标不能满足发行人生产所需的要求。同时发行人生产所需的煤为含硫量较高的煤,而八仙洞煤业所产原煤含硫量偏低,也不符合发行人生产所需。故,八仙洞煤矿所产原煤不能用作发行人硬石膏制取硫酸联产水泥生产的上游原料。

3、八仙洞煤业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八仙洞煤业主营业务为原煤开采及销售,而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有石膏开采及销售。虽然八仙洞煤业与发行人均有矿产资源开采业务,但相互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1)原材料及供应商的差异

八仙洞煤业和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的生产需要采购电力和炸药、雷管等爆炸物。

八仙洞煤业电力供应商为北碚区供电局复兴供电所及江北供电局兴隆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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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的电力供应商为重庆市北碚区供电局复兴供电所。电力供应商对双方而言均为无关联第三方,电力价格为国家统一定价,八仙洞煤业和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在电力采购及供应商选择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和八仙洞煤业采购爆炸物须各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即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提出购买申请,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持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重庆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北碚区唯一具有爆炸物品销售资质的机构)购买炸药,由重庆化工轻工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派专用车辆运输到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地点。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属于国家严格管制商品,八仙洞煤业和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采购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2)生产工艺

石膏矿的开采和煤矿的开采存在较大的区别,相对于石膏矿的开采而言,煤矿的开采工艺要求较高。

①八仙洞煤矿生产工艺流程

采煤工作面采 巷道内轨道车运输

煤机截割落煤 收集落煤装车

至提升井下煤仓

主巷道运输至 从煤仓装运

主机提升

煤矿口处仓库 至提升机处

②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生产工艺流程

挖掘矿脉 打眼放炮 装运石膏碎块

将小块状石膏矿石 将大块石膏矿石加 从主巷道运输至指

运输至粉磨室 工成小块状 定矿外堆场

(3)生产设备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除采矿工艺存在区别外,其主要生产设备亦不相同。八仙洞煤业因存在瓦斯,因此所有作业生产设备必须防爆,并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才能使用;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生产要求必须具备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风联络、避难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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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这六大系统的相关设备具有专用性、固定性,煤炭管理局以及煤矿安全人员通过监控系统 24 小时监控六大系统的运作情况,并定时进行巡视检查。石膏矿属于非煤矿山,工艺流程简单,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要求相比煤矿山较低,其生产设备仅需要防爆即可。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主要设备列表如下:

主要设备 石膏矿 八仙洞煤业 通用/专用性 备注

变压器 需要 需要 通用性 各自独立拥有

空气压缩机 需要 需要 通用性 各自独立拥有

凿岩机 需要 不需要 专用性 --

抽水泵 不需要 需要 专用性 --

掘进机 不需要 需要 专用性 --

各自独立拥有,混用将

矿车 需要 需要 通用性

造成石膏和煤被污染

提升机 不需要 需要 专用性 --

井下安全保护室 不需要 需要 专用性 --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的生产设备分开独立,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4)生产经营场所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地处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向北村五社,八仙洞煤业地处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八字岩村六社,且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矿体不同,各自具有独立的井口、矿道,故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的生产场所各自独立,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5)产品特点及用途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的产品为石膏,其用途包括:水泥缓凝剂、农用、石膏建筑制品、模型、医用、食品、硫酸、油漆填料等。发行人石膏矿所产石膏主要用于发行人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及膨胀剂生产的原材料。

八仙洞煤业的产品为原煤。原煤是直接从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的煤炭产品,一般用作动力能源。

从产品特点及用途比较,发行人石膏矿与八仙洞煤业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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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销售客户及销售渠道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为硬石膏,主要供发行人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膨胀剂原材料;八仙洞煤业的产品为原煤,主要销售给原煤加工企业。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与八仙洞煤业的销售客户不同及销售渠道独立,彼此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7)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

潘先文 董事长、研发中心主任

潘敬坤 董事、总经理

张志强 董事、副总经理

范玉金 董事、副总经理

周和平 董事

吕丹 董事

杨兴志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杨志云 财务总监

曹兴成 副总经理

黎伟 副总经理

张孝友 独立董事

杨长辉 独立董事

潘金贵 独立董事

陈勇 监事

杨敏 监事

肖卿萍 监事

李光明 总工程师

郑泽伟 研发中心副主任

姚彬 研发中心副主任

根据相关人员的履历、八仙洞煤业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八仙洞煤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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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人员和技术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

周廷娥 执行董事、经理

潘呈恭 监事

徐代林 矿长

高安仕 副矿长

肖洪文 副矿长

邓发平 总工程师

徐代林:男,汉族,重庆永川区人。1966 年 9 月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85 年至 1990 年工作于重庆市矿山救护队;1991 年至 1995 年在重庆市中心桥煤矿工作;2007 年至 2010 年在贵州省盘县银行煤矿工作;2011 年至今在八仙洞煤业工作,现任矿长。

高安仕:男,汉族,重庆北碚区人。1964 年 1 月生,中专学历。2003 年 2月至今在八仙洞煤业工作,现任副矿长。

肖洪文:男,汉族,重庆北碚区人。1969 年 12 月生,中专学历。2005 年至今在八仙洞煤业工作,现任副矿长。

邓发平:男,汉族,重庆渝北区人。1964 年 7 月生,中共党员,工程师。198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重庆市江合煤矿工作;2003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1月在东莞市国光建筑设计院工作;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3 月在重庆巨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局技术服务站工作;2007 年 12 月至今在八仙洞煤业工作,现任总工程师。

八仙洞煤业与发行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独立,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八仙洞煤业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也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关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及上下游业务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前述其他盈利性组织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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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产品情况如下:

盈利性组织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主要产品

硫酸生产、销售;制造销售混凝

土外加剂,混凝土膨胀剂,防水

涂料;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

化学品),石膏及制品;制造销

售水泥;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混凝

土外加剂,混凝土膨胀剂,防水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

涂料,建筑材料,石膏及制品及 商品混凝土、

加剂等新型环保建筑材

三圣特材 相关技术;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 混凝土外加

料和硫酸的研发、生产、

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剂、硫酸

销售

配件及相关技术(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由具备

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

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开采、

销售石膏和碎石;普通货运;货

物专用运输(罐式)

许可经营项目:曼地亚红豆杉,

绿化苗木生产、加工、销售;一 曼地亚红豆杉生产、加

碚圣农科 曼地亚红豆杉

般经营项目:红豆杉衍生物的研 工、销售

发,农业、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提供汽车维修

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汽 二类汽车维修及汽车配

三圣汽修 服务;销售汽

车配件销售 件销售

车配件

三圣加油站 零售汽油、柴油 零售汽油、柴油 汽油、柴油

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道路 仓储(不含化学危险 提供仓储服

德露物流 务、道路运输

运输代理 品),道路运输代理 代理服务

煤炭开采,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 煤炭开采,销售本企业

八仙洞煤业 原煤

炭 生产的煤炭。

利用企业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

资;企业营销策划咨询;企业形

象策划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商

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 利用企业自有资金从事

务咨询;销售:装饰材料(不含 项目投资;财务咨询;

项目投资、咨

重庆金华投资有 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五金 商务信息、投资信息咨

询服务、代办

限公司 交电,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 询;代办房地产交易手

服务

器,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线 续;代办房地产抵押贷

电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不 款手续

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文教用

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

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楼盘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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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代理;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代

办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

销售粗纺毛料、化纤布 粗纺毛料、化

胡婷婷 销售粗纺毛料、化纤布料

料 纤布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的业务及产品各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关于发行人与前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的说明,发行人的上游行业和下游行业包括:

发行人细分行业 发行人主要上游行业 发行人主要下游行业

砂子、石子等原材料开采及加工行业 基础设施施工行业

商品混凝土 水泥生产行业 房地产行业

外加剂生产行业 房地产行业

工业萘、甲醛、聚醚、硫酸等石油化工 商品混凝土行业

外加剂

行业

硫酸 硫铁矿开采、硫磺生产,冶炼行业 化肥、化工、冶金、轻工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的业务及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上游或下游业务及产品,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性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游业务关系。

(六)关于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生存能力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情况如下: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碚圣农科、三圣汽修、三圣加油站,实际控制人周廷娥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德露物流、八仙洞煤业,潘呈恭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德露物流、八仙洞煤业,潘先伟对外投资企业为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

碚圣农科目前的主要资产为曼地亚红豆杉,目前尚处于培育期,投资效益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碚圣农科培育的曼地亚红豆杉具有抗癌防癌、净化空气、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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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艺观赏等价值,在药用和园艺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碚圣农科拥有多名长期从事曼地亚红豆杉引种及种植研究的知名专家,具备曼地亚红豆杉系列种植培育开发技术及多年规模生产的宝贵经验。碚圣农科培育的部分曼地亚红豆杉已可作为园艺产品上市,待曼地亚红豆杉培育完成,可提取药物时,可实现可观的投资效益。本所律师认为,碚圣农科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三圣加油站为具有成品油零售许可资质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资质属稀缺的市场资源,且三圣加油站正积极申请成品油批发相关资质,未来利润空间较为可观。本所律师认为,三圣加油站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德露物流地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经开园,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做强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业(包括仓储物流)为发展战略。德露物流可为园区内企业及区外周边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德露物流总资产为 3,925.50 万元,净资产为 1,812.76 万元;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44.83 万元和 532.98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25.83 万元和 2.47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德露物流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三圣汽修拥有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资质,且该类资质的取得门槛较高。为了彻底避免潜在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正实施收购三圣汽修股权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已与潘先文、周廷娥和袁小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待收购完成后,三圣汽修将作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八仙洞煤业的主要产品为原煤,属不可再生资源,八仙洞煤业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或特许经营权证书,且八仙洞煤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理顺了产权关系,发展前景向好。本所律师认为,八仙洞煤业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利用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资、财务咨询、借款咨询、商务信息和投资信息咨询、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代办房地产抵押贷款手续;主要提供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代办服务。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资产,独立的业务和产品,本所律师认为,重庆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胡婷婷作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独立的业务和产品,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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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认为,胡婷婷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独立的生存能力。

(七)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无偿提供商品或劳务、互相利用销售渠道或优势、承担费用等利益输送方式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实际控制人周廷娥向发行人出借资金,未收取任何费用,但相关资金往来已经全部结清。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两类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均为有偿交易,不存在无偿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情形,相关交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三圣汽修采购汽车零配件,为公司正常的采购行为,采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交易条件公允,且金额较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向三圣加油站采购汽油,为正常的采购行为,交易价格按国家统一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与三圣建筑的工程施工交易履行了股东会决策程序,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无偿提供商品或劳务、互相利用销售渠道或优势、承担费用等利益输送方式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的情形。

2、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名称 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主要产品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等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等

三圣特材 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和硫酸的研

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硫酸

发、生产、销售

曼地亚红豆杉生产、加工、销

碚圣农科 曼地亚红豆杉

三圣汽修 二类汽车维修及汽车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配件

三圣加油站 零售汽油、柴油 汽油、柴油

德露物流 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 仓储服务

煤炭开采,销售本企业生产的

八仙洞煤业 原煤

煤炭。

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不同,故发行人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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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企业各自有独立的销售渠道;同时,发行人及上述关联企业均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各自拥有和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财务人员及财务核算制度独立于上述关联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无偿提供商品或劳务、互相利用销售渠道或优势、承担费用等等利益输送方式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为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向发行人出具承诺函,郑重承诺:“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如果本人或本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可避免的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新发生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有效规范了发行人关联交易行为;

(2)对关联企业进行清理,有效减少了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目前,发行人正在推进三圣汽修股权收购事项。

(3)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和周廷娥女士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减少和规范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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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交易的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为有效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相关关联交易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故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有效的。

六、《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6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三圣建筑、关口碎石厂的基本财务状况和规模,就上述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明确意见。同时,核查说明上述企业受让第三人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是否仍在发生或确定将要发生交易,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出具明确意见。”

(一)三圣建筑的相关情况

1、三圣建筑基本财务情况及规模

根据三圣建筑股权转让前最后一期财务报表,截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三圣建筑资产总额为 479.20 万元,净资产为 478.75 万元;根据三圣建筑 2010 年 12月财务报表和其股权转让前最后一期财务报表,2010 年和 2011 年前三季度,三圣建筑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581.22 万元和 119.08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51.05万元和-16.12 万元。

2、三圣建筑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三圣建筑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三圣建筑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陈台兴,身份证号:51022419771116****,汉族,1977 年 11 月生,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 75 号****,大专学历。1999 年至 2003 年,在重庆市江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3 年至 2011 年在重庆市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项目经理。

罗晓林,身份证号:51022419741222****,汉族,1974 年 12 月生,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西河村小桥 3 组****,大专学历,二级建造师。1998 年至2006 年 3 月在重庆市江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06 年 4 月至今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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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圣建筑工作。

根据陈台兴和罗晓林的履历表、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上述两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潘先文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陈台兴和罗晓林与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3、发行人与三圣建筑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三圣建筑不存在仍在发生或确定将要发生的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三圣建筑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关口碎石厂的相关情况

1、关口碎石厂的资产基本情况

因关口碎石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且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故未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潘先文与别东办理的资产移交文件,截止潘先文将关口碎石厂转让给别东时,关口碎石厂的资产包括:房屋约 783 平方米、圆柱铁皮石子库 2 个、电力变压器1 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 1 项、采矿安全生产保证金 10 万元等。

2、关口碎石厂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关口碎石厂的工商档案、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关口碎石厂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别东,身份证号:51022419680704****,汉族,1968 年 7 月生,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回兴街道高岩路****,本科学历。1986 年 7 月至 1990 年 8 月,在江北县龙门桥乡中心校任教师;1990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北碚区三圣镇中学校长、党委书记;2008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重庆市第 24 中学任副校长;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9 月,在重庆市暨华中学校任教师;2010 年 9 月内部退休。

根据受让人别东的履历表、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及其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潘先文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别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或亲属关系。

3、发行人与关口碎石厂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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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玉峰山地区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函[2010]68 号),关口碎石厂属玉峰山地区应于 2011 年关闭的 13 家矿山企业之一。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1 年 11月 30 日下发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玉峰山地区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通告》,凡列入 2011 年玉峰山地区关闭的 13 家矿山企业,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一切采掘、生产活动,对 2011 年应关闭的矿山企业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生产性拉闸断电,公安部门视情况提前停止供应炸药。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次列入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收回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工商部门依法督促其注销营业执照。关口碎石厂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碎石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口碎石厂之间不存在仍在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的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口碎石厂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三)三圣建筑与关口碎石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工商、税务、国土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圣建筑、关口碎石厂的工商档案资料、本所律师对潘先文及相关人员进行的访谈,相关情况如下:

1、三圣建筑的守法情况

(1)根据重庆工商局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三圣建筑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设立至今,三圣建筑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自设立至今,三圣建筑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三圣建筑自设立至今,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也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2、关口碎石厂的守法情况

(1)根据重庆工商局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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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询报告》,关口碎石厂无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成立至今,暂未发现有欠税、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3)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自设立至今,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

(4)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自设立至今,无重大事故发生,也未因违反爆炸物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过处罚。

(5)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也无安全生产行政出发记录。

(6)根据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2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自设立至今,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违法行为。

(7)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关口碎石厂自设立之日起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自设立至今,该企业未因违反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三圣建筑和关口碎石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7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准确披露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结合产品的市场价格走势、需求状况、竞争情况,客户产量等因素详细论证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核查说明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是否相适应;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原材料供应、产能消化和市场开拓等措施是否可行,涉及的生产技术是否成熟,来源是否合法。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根据《招股说明书》、《重庆混凝土》等行业期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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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依托当地丰富的石膏资源优势长期从事石膏综合利用研究和相关产品开发,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基于石膏综合利用的多元业务。目前,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和硫酸。

1、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

根据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出版的 2012 年 01 期《重庆混凝土》,2011 年发行

3人商品混凝土产量 174.5 万 m ,在重庆主城 9 区市场占有率达到 4.41%,位居行业第三。2009 年至 2011 年,发行人在重庆市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地区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重庆市 4.41% 5.27% 3.73%

根据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出版的 2012 年 01 期《重庆混凝土》,2011 年,重庆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前五名产量情况如下:

3

序号 公司名称 产量(万 m )

1 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72.96

2 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 210.89

3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74.50

4 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156.85

5 中冶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151.83

2、混凝土外加剂

(1)减水剂

根据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历年出的杂志、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公司目前是重庆市最大的减水剂生产企业,在重庆市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稳固。2010-2011 年,公司减水剂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地区 2011 年 2010 年

本公司销售(含自用量)万吨 10.68 7.68

重庆市用量(水剂)万吨 29.81 22.02

本公司在重庆市场占有率 35.82% 34.88%

(3)膨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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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管副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是重庆市目前最大的膨胀剂生产企业,2009 年至 2011 年,其膨胀剂产品在重庆市的市场份额保持在 20%以上。

(4)硫酸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管副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目前硫酸产能 15 万吨/年,产能规模较小;但发行人硫酸大部分对外销售,是重庆市场主要商品硫酸供应商之一。

(二)发行人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商品混凝土

①市场需求状况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2011 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重庆市 GDP 达到 10,011.13 亿元,同比增长 16.5%,增速居全国第一位,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7,631.80 亿元,同比增长 30.0%。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行业 2011-2015 年发展规划》,重庆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年均增长率达到 33.1%行业产量达到约 3,000 万立方米,产值达到87.5 亿元,同时预测至 2015 年,重庆市商品混凝土产量至少在 7,000 万立方米。发行人商品混凝土业务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混凝土产量和收入随着市场需求的放大呈持续增长态势,年均增长速度高于行业平均增速,体现出发行人的竞争及盈利能力较强。

②竞争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新企业进入到该领域。2011 年末,重庆市混凝土生产企业数量从 2010 年的 79 家增加到 85 家,行业设计产能达到 8,700 万 m3;但商品混凝土行业集中度较低,重庆市全市 85 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尚无 1 家市场占有率超过 10%。2011 年,发行人商品混凝土在重庆市的市场份额为 4.41%,排名第三位。发行人商品混凝土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显示出发行人多元业务协同发展模式及商品混凝土业务的竞争优势,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③市场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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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商品混凝土价格与主要原材料水泥价格关联性较强。未来,水泥价格走势将决定商品混凝土价格趋势。2010 年重庆水泥产能约为 6,300 万吨,需求则为 4,300 万吨,在水泥产能大于需求量的前提下,水泥价格的稳定决定了商品混凝土价格将保持相对平稳。

(2)减水剂

①市场需求状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行业内减水剂以萘系产量最高,占比达到 55%。近年来,聚羧酸系减水剂以其优越的产品性能,以高于减水剂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快速增长,聚羧酸系减水剂占减水剂总量的比重持续提升。预计到2012 年,国内萘系减水剂的市场占有率将降到 50%以下,聚羧酸系减水剂市场占比将达到 30%以上。2009 年至 2011 年,发行人减水剂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达到 30.97%,毛利率在超过 20%。

②竞争情况

根据《重庆市混凝土》2012 年 01 期、发行人说明,2011 年重庆市减水剂(水剂)耗用量为 29.81 万吨,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为 35.82%,排名第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目前,发行人减水剂收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年均增长率达到 30.97%。随着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聚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发行人聚羧酸系减水剂产能扩大,整体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③市场价格走势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减水剂上游化工原料成本占减水剂生产成本 80%以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减水剂价格市场价格有明显影响。萘系主要原材料工业萘属于煤化工产品,主要受煤炭价格影响。聚羧酸减水剂上游行业是石油化工行业,主要供给的原料是环氧乙烷(EO)与甲基乙二醇聚醚(MPEG),随着环氧乙烷原材料供应的增加,聚羧酸系减水剂价格将逐步下降,有利于行业产品升级换代。

(3)膨胀剂

①市场需求状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膨胀剂主要用于与防水有关的地下、水工、海工、地铁、隧道和水电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005 年,我国膨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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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产量约为 100 万吨,随着混凝土产量的快速增速,膨胀剂使用量亦快速增长,近年来行业产量保持 10%-30%的速度增长,按此测算 2010 年膨胀剂产量约为 248.83万吨。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膨胀剂分为硫铝酸钙类膨胀剂、氧化钙类膨胀剂及硫铝酸钙-氧化钙类膨胀剂。目前,硫铝酸钙类膨胀剂在市场上份额较大,市场份额约 60%,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硫铝酸钙类膨胀剂主要原材料高铝粘土开采控制趋严厉,未来该类膨胀剂供给趋于紧张。未来氧化钙类膨胀剂将逐步替代硫铝酸钙类膨胀剂。发行人募投项目“30 万吨/年硫酸联产 25 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未来,发行人氧化钙膨胀剂产品将主要销售区域为重庆及周边省市,西南地区为重点区域。

②竞争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我国生产膨胀剂的企业众多,年产上万吨的有 30 多家。从专业杂志和行业调研信息来看,发行人是重庆地区最大的专业膨胀剂生产企业,年产量达 5 万吨/年。膨胀剂为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较高的产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2010 年和 2011 年毛利率小幅下降,但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随着本次募投“30 万吨/年硫酸联产 25 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实施,发行人膨胀剂产量增加,且原材料成本大幅下降,发行人膨胀剂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③市场价格走势

膨胀剂产品价格与其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一致,受国家对高铝矾土采矿政策影响,未来高铝熟料价格将持续上涨。随着发行人氧化钙类膨胀剂募投投产,原材料价格将大幅下降,发行人膨胀剂产品销售价格亦随之下降。

(3)硫酸

①市场需求状况及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我国硫酸 70%主要用于化肥生产,特别是磷肥生产。目前,我国化肥生产企业大多自配硫酸生产线,硫酸的生产主要用于自给,不足或者多余的硫酸则从其他企业购买或销售给其他企业。目前,发行人拥有硫酸产能为 15 万吨/年,为重庆市场主要商品硫酸供给者之一。

根据《重庆市统计年鉴(2011)》,2005-2010 年,重庆市硫酸产量从 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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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吨增至约 222 万吨,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8.1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几年,重庆市场硫酸需求量增速将保持在 10%以上,到 2015 年,重庆市硫酸市场需求将达到 350 万吨以上。

②竞争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重庆市场硫酸供给尚不能满足本地区用酸企业的需求。重庆周边省市制酸企业亦向重庆供应部分硫酸,但外地制酸企业销往重庆成本较高,发行人可以直接快速响应重庆用酸企业需求,同时段距离运输决定了发行人硫酸具有价格优势。

③市场价格走势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我国硫酸近 50%是采用硫磺制酸的生产方式,而我国硫磺资源极其匮乏,主要依赖进口,我国在 2010 年的硫资源对外依存度总体超过 50%,在这一背景下,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明确将“硫、钾、硼、锂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鼓励类产业。由于硫磺制酸占我国硫酸总产量约为 50%,硫酸的市场价格受国际硫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发行人硫酸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硬石膏,生产成本不受国际硫磺价格影响,随着国际硫磺价格上升而售价提升,发行人硫酸业务毛利率也逐步提升。

(二)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是否相适应

1、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根据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募投项目投产前后产能对比如下:

项目达产后预计产能

现有产能

产品 项目设计产能 公司总产能 增加产能/现有产能

(万吨)

(万吨) (万吨)

减水剂 10.4 10 20.4 0.96

其中:聚羧酸减水剂 2.4 10 12.4 4.17

膨胀剂 5 25 30 5

硫酸 15 30 45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2011 年发行人聚羧酸系减水剂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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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收入为 3,204.72 万元,同比增长 6.24 倍,发行人聚羧酸系减水剂收入呈爆发增长的态势,未来聚羧酸系减水剂将逐步替代萘系减水剂,发行人拟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扩大新增 10 万吨/年聚羧酸产能,扩产后整个减水剂产能增加约 0.96 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在膨胀剂领域,鉴于氧化钙类膨胀剂为行业发展的方向,该类产品在膨胀剂中的占比将逐步提高。发行人膨胀剂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膨胀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发行人计划将膨胀剂业务拓展到西南地区。目前,发行人膨胀剂产能仅有 5 万吨/年,发行人膨胀剂产能利用率在 2011 年达到 98.8%,远高于行业一般水平,本次募投实施后将新增30 万吨/年,扩产后产能增加 5 倍。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在硫酸领域,发行人自主研发的以硬石膏为原材料的硫酸生产线投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行人现有硫酸产能仅为 15 万吨/年,规模较小,2011 年产能利用率达到 95.17%,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次募投将新增 30 万吨/年,装置规模将扩大的同时规模效益将得到明显释放。

2、募投项目实施前后财务状况对比

根据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实施前后财务状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占原资产比例

资产(万元) 73,359.93 43,912.90 59.86%

负债(万元) 33,492.12 —— ——

净资产(万元) 39,867.80 43,912.90 110.15%

根据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目前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达到 45.65%,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下降为 28.56%。募集资金占原资产及比为59.86%和 110.15%,募集资金规模适中。

3、技术水平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所述,发行人在其自有专利技术“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基础上开发出来“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氧化钙膨胀剂”的专有技术,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在聚羧酸系减水剂领域,发行人完全掌握了聚羧酸减水剂的合成及复配技术,技术来源于联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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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所述,发行人现已形成硬石膏制硫酸、膨胀剂和减水剂生产应用、混凝土生产等较完善的技术体系,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将为发行人进一步增强其技术研发能力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4、管理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为重庆最早从事商品混凝土、外加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商品混凝土属于即产即销产品,不能有库存,同时其生产必须与施工同步,这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减水剂产品必须要根据商品混凝土等级、性能来定制复配,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来满足此项业务的需求,包括从实验复配到现场施工浇筑指导等流程。硫酸业务的生产过程为全自动化生产,计算机控制流程,发行配备了专业人士对流程进行监控及操作。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主要源于发行人综合生产管理能力较高,有能力将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协调一致,在既有产能条件下达到高产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还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司经营正常有序。

在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实施。2012 年 3 月 19 日,天健正信就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7 号),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于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拟实施的募投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三)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原材料供应、产能消化和市场开拓等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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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否可行,涉及的生产技术是否成熟,来源是否合法

1、募投项目主要原材料供应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聚羧酸系减水剂幕投项目主要原材料为环氧乙烷、甲基乙二醇聚醚,我国具备环氧乙烷生产能力的化工企业仅有 10 余家,环氧乙烷商品量供应长期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原材料的供应偏紧是导致聚羧酸系减水剂价格偏高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内各地正在规划建设的环氧乙烷生产装置较多,随着环氧乙烷新建装置投产,聚羧酸系减水剂原材料供将大幅增长。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石膏制酸联产膨胀剂幕投项目主要原材料为硬石膏,根据测算,达产后新增产能和现有产能共合计需硬石膏60 万吨/年。发行人所在地拥有丰富的硬石膏矿资源,现已探明储量达到 7.3 亿吨,发行人现已取得采矿权的石膏矿矿区面积达 1.7838 平方公里,储量为 984万吨。2011 年 8 月,发行人依法取得了 60 万吨/年石膏矿的采矿权。

2、募投产能消化措施

(1)聚羧酸系减水剂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快速发展态势,由此带动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依据《重庆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2011-2015)、聚羧酸在在行业中的占比趋势,测算至2015 年,重庆地区聚羧酸系减水剂(20%含固量)需求量将达到 40 万吨。巨大的市场需求为发行人聚羧酸募投产能消化提供了充足空间。

(2)氧化钙膨胀剂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目前,发行人膨胀剂产品主要销售区域为重庆地区,随着募投实施达产,发行人未来销售区域将覆盖整个西南地区。通过对行业发展预测,未来整个西南地区膨胀剂需求量约 110 万吨。发行人将以现有的销售网络为基础,在周边省市建立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各地级(二级)城市为网点的营销体系;其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发行人膨胀剂产能由 5 万吨扩至35 万吨,规模效益将得到明显释放,成本相比较现在将有一定幅度下降,产品将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3)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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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目前硫酸装置产能为 15 万吨,募投达产将新增城产能 30 万吨,总产能达到 45 万吨。目前,在现行以硫磺及硫铁矿为制酸为主要格局的背景下,发行人以石膏为原材料制酸联产水泥或膨胀剂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硫酸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拟加强与下游化肥用酸企业沟通,与客户建立稳定长期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搜寻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代理销售,扩宽客户群。

3、募投项目实施的相关生产技术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所述,发行人掌握了聚羧酸系减水剂的合成及复配技术,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归属权属清晰;发行人在现有专利技术“一种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技术基础上进一步研发掌握了“石膏制硫酸联产膨胀剂”了专有技术;相关生产技术成熟,来源合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与募投项目实施相关的原材料供应、产能消化和市场开拓等措施可行;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技术成熟,来源合法。

八、《反馈意见》其他问题第 12 项:“2009 年入股股东多人己离职但仍持股;2010 年新增机构资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相关人员的离职原因,当次入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于股权权属的特殊约定,对于新增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核查至实际出资自然人,并披露入股原因、出资来源,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等。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应披露全面。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出资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现有股东持股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出具明确意见。”

(一)已经离职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与已离职的股东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发行人与相关职工办理的离职手续,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离职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离职前职务 离职时间 离职原因

1 唐信珍 51021519520424**** 市场营销部副 2010 年 3 月 29 日 因年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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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理 原因主动辞职

膨胀剂分厂车 因年龄、身体

2 王成英 51022419561128**** 2010 年 9 月 2 日

间主任 原因主动辞职

化工分厂副厂 个人家庭原因

3 王新力 51022119650913**** 2011 年 7 月 17 日

长 主动辞职

混凝土分公司 因年龄、身体

4 黎文芳 51022119520327**** 2010 年 8 月 10 日

办公室副主任 原因主动辞职

化工分厂设备 个人原因主动

5 肖永号 51022619710522**** 2011 年 5 月 4 日

部经理 辞职

个人原因主动

6 潘先伟 51022419710803**** 发行人职工 2006 年 7 月 11 日

辞职

(二)关于 2009 年入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于股权权属的特殊约定

根据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009 年增资时的决议、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相关股东支付出资款的财务凭证、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的访谈,2009 年入股发行人的各位股东均是以其合法财产出资,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009 年增资时的决议等文件中,对股东的身份或资格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或其他特殊规定,对发行人股权权属亦未作出特殊规定;2009 年入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签订过对发行人股权权属有特殊约定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也无类似的口头约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2009 年入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股权权属的特殊约定。

(三)关于新增机构投资者的出资人(追溯至实际出资自然人)

1、德封建设

根据德封建设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德封建设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比例

方式 (万元) (万元)

姚欣明 44052419631002**** 货币 726.6 726.6 70%

郑玉妹 44052419730821**** 货币 311.4 311.4 30%

合计 -- 1038 1038 100%

上述 2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德封建设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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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峰投资

(1)根据盈峰投资的工商档案、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其出具的说明,盈峰投资目前的合伙人及其投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承担责任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或姓名 方式 (万元) (万元) 式

盈峰投资控股集 营业执照:

货币 9350 9350 有限责任

团有限公司 440681000099173佛山市顺德区德

营业执照:

鑫创业投资有限 货币 9000 9000 有限责任

440681000240318

公司

宁波普罗非投资 营业执照:

货币 3500 3500 有限责任

管理有限公司 330206000094165

广东弘诚集团有 营业执照:

货币 3500 3500 有限责任

限公司 440681000012781佛山市顺德区盈

营业执照:

天达投资中心(普 货币 2100 2100 有限责任

440681000241031

通合伙)

广东雄峰特殊钢 营业执照: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4406812002019

广州市贵裕宝投 营业执照: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资有限公司 440106000140578

身份证:

杨耀初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44062319501211****

身份证:

郑润生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50630****

身份证:

梁文超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30806****

身份证:

何奕报 货币 1000 10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50409****

身份证:

梁耀铨 货币 500 5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20212****

身份证:

杨坚勇 货币 500 5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31030****

广东盈峰创业投 营业执照:

货币 350 350 无限责任

资管理有限公司 440681000245830

身份证:

周培文 货币 200 200 有限责任

44062319630804****

合计 -- -- 35000 35000 --

上述 15 名合伙人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享有的对盈峰投资的出资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出资权益的情形。

(2)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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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身份证:

何剑峰 货币 72800 91%

44062319671114****

身份证:

杨力 货币 3200 4%

36212419750524****

身份证:

于叶舟 货币 4000 5%

11010719660405****

合计 -- -- 80000 100%

上述 3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3)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佛山市顺德区德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佛山市顺德控股集团 营业执照:

现金 20000 100%

有限公司 440681000218914

上述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其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德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①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资料,佛山市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现金 35200 100%

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事证第 144068100500 号

上述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其持有的佛山市顺德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顺机编[2011]76 号),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赋予国有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区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4)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宁波普罗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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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姓名 (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投 营业执照:

货币 1530 51%

资控股有限公司 440681000220923

身份证:

何享健 货币 1470 49%

44062319420811****

合计 -- -- 3000 100%

上述 2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宁波普罗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①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身份证:

何享健 货币 31200 94.5%

44062319420811****

身份证:

卢德燕 货币 1800 5.5%

44062319671125****

合计 -- -- 33000 100%

上述 2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5)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广东弘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身份证:

蔡伟斌 货币 5000 100%

44062319740912****

上述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其持有的广东弘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6)根据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及其合伙人出具的说明,佛山市顺德区盈天达投资中心(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及其投资情况: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合伙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身份证:

吴卫禧 货币 10 10

44062319600412****

身份证:

陈洁峰 货币 1.8 1.8

44062319701108****

身份证:

刘扬 货币 5 5

44060119580128****

潘汝其 身份证: 货币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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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2219691023****

身份证:

周秀凤 货币 1.6 1.6

44060119480929****

合计 -- -- 20 20

上述 5 名合伙人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享有的对佛山市顺德区盈天达投资中心的出资权益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出资权益的情形。

(7)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身份证:

何振成 货币 900 90%

44062319530726***

身份证:

何碧芳 货币 100 10%

44062319540830****

合计 -- -- 1000 100%

上述 2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广东雄峰特殊钢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8)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广州市贵裕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身份证:

周艳贞 货币 990 99%

44062319651228****

身份证:

周艳玲 货币 10 1%

44062319620328****

合计 -- -- 1000 100%

上述 2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广州市贵裕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9)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广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 营业执照:

货币 2520 84%

限公司 440681000099173

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 营业执照:

货币 300 10%

有限公司 440600000015328

身份证: 货币

吕丹 120 4%

342523197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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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货币

段毅 60 2%

11010819750216****

合计 -- -- 3000 100%

上述 4 名股东已分别出具书面声明,其各自持有的广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①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出具的说明,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出资额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宁波普罗非投资管理 营业执照:

货币 10000 100%

有限公司 330206000094165

上述股东已出具书面声明,其持有的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代第三人持有该等股权的情形。

(三)关于新增机构投资者的入股原因及出资来源

根据德封建设和盈峰投资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德封建设的控股股东及盈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访谈,上述 2 家机构投资者均是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而增资入股,其用于出资的资金均系其各自的自有资金。

(四)关于发行人与德封建设和盈峰投资是否有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德封建设、盈峰投资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德封建设的控股股东、盈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访谈、发行人、德封建设和盈峰投资出具的说明,上述 2 家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五)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方登记表,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潘先文,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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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说明

1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 曹兴成 51022419531006**** 妻姐夫 发行人副总经理

2、周廷娥,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夫 股股东、董事长、核心

技术人员

2 曹兴成 51022419531006**** 姐夫 发行人副总经理

3、潘呈恭,系发行人股东,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父 股股东、董事长、核心

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4、盈峰投资,系发行人股东,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执行事务合伙

1 吕丹 34252319720828**** 发行人董事

人委派代表

5、德封建设,系发行人股东,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6、潘先东,系发行人股东,市场营销部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兄 股股东、董事长、核心

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7、周廷国,系发行人股东、混凝土分公司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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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姐夫 股股东、董事长、核心

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曹兴成 51022419531006**** 姐夫 发行人副总经理

8、杨兴志,系发行人的股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9、杨志云,系发行人的股东、财务总监,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张志强,系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1、曹兴成,系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妻妹夫 股股东、董事长、核心

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妻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2、陈都,系发行人股东、物资供应部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妻姐夫 控股股东、董事长、核

心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妻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3、周廷建,系发行人股东、化工分厂副厂长,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姐夫

控股股东、董事长、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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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心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893 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 曹兴成 51022419531006**** 姐夫 发行人副总经理

14、唐信珍,系发行人的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5、范玉金,系发行人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6、黎伟,系发行人的股东、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7、王成英,系发行人的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8、潘先伟,系发行人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兄 控股股东、董事长、核

心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9、李光明,系发行人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0、王方德,系发行人股东、市场营销部副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妻弟 控股股东、董事长、核

心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妻弟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1、车国荣,系发行人的股东、资产财务部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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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杨敏,系发行人的股东、监事、混凝土分公司经营部副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3、彭利君,系发行人的股东、混凝土分公司经营部副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4、潘先福,系发行人的股东、混凝土分公司供应部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联关系 其他说明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潘先文 51022419630217**** 兄 控股股东、董事长、核

心技术人员

2 周廷娥 51022419631014**** 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5、潘敬坤,系发行人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6、陈生,系发行人的股东、混凝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7、潘德全,系发行人的股东、车队队长,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8、王应勇,系发行人的股东、资产财务部副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9、郑泽伟,发行人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混凝土分公司总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0、王新力,发行人的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1、汪平,发行人的股东、膨胀剂分厂厂长,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2、姚彬,发行人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中心副主任,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3、黎文芳,发行人的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4、陈勇,发行人的股东、监事会主席,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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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5、刘让铃,发行人的股东、减水剂分厂副厂长,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6、沈明华,发行人的股东、混凝土分公司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7、史召阳,发行人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混凝土分公司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8、宋韬,发行人的股东、行政人事部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9、肖永号,发行人的股东、已离职员工,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0、唐方富,发行人的股东、石膏矿分公司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1、胡明术,发行人的股东、减水剂分厂厂长,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2、胡世贵,发行人的股东、混凝土分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与发行人有关人员不存在关联、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出资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股东缴款财务凭证、相关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德封建设的控股股东、盈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股东的历次出资情况如下:

1、江北特材设立时的出资

2002 年 5 月,潘先文、周廷娥共同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设立江北特材,其中:潘先文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周廷娥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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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谛威会所验[2002]230 号)确认,截至 2002 年 5 月 9 日,江北特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500 万元。

2、江北特材 2003 年 9 月第一次增资

2003 年 8 月,经江北特材股东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从 500 万元增至 2,500万元。新增 2,000 万元注册资本中,潘先文以货币资金增资 1,538.21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3.06 万元,合计 1,661.27 万元;周廷娥以货币资金增资256.69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82.04 万元,合计 338.73 万元。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谛威会所验[2003]593号)确认,截至 2003 年 9 月 16 日,江北特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 万元。

3、江北特材 2009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09 年 12 月,经江北特材股东会批准,江北特材注册资本从 2,500 万元增至 3,300 万元,本次新增 8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潘先文、潘呈恭、潘先东、周廷国、杨兴志、杨志云、张志强、曹兴成、陈都、周廷建、唐信珍、范玉金、黎伟、王成英、潘先伟、李光明、王方德、车国荣、杨敏、彭利君、潘先福、潘敬坤、陈生、潘德全、王应勇、郑泽伟、王新力、汪平、姚彬、黎文芳、陈勇、刘让铃、沈明华、史召阳、宋韬、肖永号、唐方富、胡明术、胡世贵等共计 39 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4,800 万元认购,其中 800 万元列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 4,000 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光华验[2009]综字第 100050 号)确认,截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江北特材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金 4,800 万元,其中 800 万元列为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其余 4,000 万元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4、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

2010 年 3 月 13 日,江北特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整体变更为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依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健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0]NZ 字第 030152 号),将公司截至 2009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67,493,842.93 元中的 66,000,000.00 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66,000,000 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股东以对江北特材出资形成的权益相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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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66,000,000.00 元折为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折股后超出股本总额的101,493,842.93 元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天健正信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30011 号)确认,截至201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已足额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股本计人民币 6,600 万元。

5、发行人 2010 年 9 月的增资扩股

2010 年 8 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增资发行不超过 6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变更设立时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54 元的 5 倍,发行对象为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产能及补充流动资金。

2010 年 9 月,发行人与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向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发行 600 万股股份,每股作价 12.9 元/股,盈峰投资以货币出资 3,87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德封建设以货币出资 3,87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同月,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对发行人的增资,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6,600 万元增至 7,200 万元。天健正信对本次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30055 号)确认,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经收到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 7,74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600 万元,资本公积7,140 万元。

6、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上述文件、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对发行人历次出资的资金均来源于薪金、经营所得、家庭财产积累等合法财产;发行人机构股东出资的资金均来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履行了法定程序,股东认缴的出资均足额到位,并已经具有合格资质验资机构的审验,各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均是其合法的自有资产,故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及其历次增资均真实、合法、有效,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五)现有股东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股份托管机构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股东缴付股金的财务凭证、与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相关的决议、协议等法律文件、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德封建设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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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股东、盈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行人的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履行了法定程序,股东认缴的出资均足额到位,并经过了具有合格资质验资机构的审验,各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均是其自有的合法资产,各股东均系合法取得发行人的股份;各股东均不存在代第三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无质押或查封等情形,且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故发行人现有股东持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关联、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亦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九、《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3 项:“针对律师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税收优惠不确定事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缴纳税收、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出具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发行人的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申报表、《纳税情况鉴证报告》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现在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1、流转税及附加税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 运输收入 3%

增值税 销项税抵减进项税后余额 17%或 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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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混凝土分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如本条第(二)项所述,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自 2002 年度至 2010年度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尚未颁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发行人的税务主管部门未批准发行人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自 2011年 1 月 1 日起,仍暂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就该事项出具书面说明。发行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仍暂按 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主管部门也受理了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并按发行人申报的税率和金额征收税款。

综上,由于客观原因,税务主管部门尚未批准发行人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发行人暂按 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发行人的税务主管部门也已出具说明,证明发行人没有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1 年度暂按 15%的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 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 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率为 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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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执行的税收缴纳政策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2001]73 号)和《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之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94 号)之相关规定,对设在重庆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报市局审批,以后各年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审批。根据相关税务批准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于 2003 年 4 月 24 日下达《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率征收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渝地税免[2003]139 号),确认江北特材系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同意江北特材 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重庆市北碚区地税局于 2003 年6 月 19 日下达《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批复》(碚地税免[2003]58 号),确认江北特材系鼓励类产业企业,同意江北特材 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自 2002 年度起至 2010年度,发行人均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情况证明,发行人历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2、增值税返还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第 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 20 号)之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发行人持有的《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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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企业证书》(渝综证书墙材[2008]第 143 号),发行人生产的膨胀剂利用了煅烧煤矸石资源,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税字[1996]第 20 号文规定。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发行人的财务凭证,2008年,发行人收到 2008 年度 1 月-9 月增值税返还 2,137,887.29 元; 2009 年,发行人收到 2008 年度 10 月-12 月增值税返还 903,341.67 元。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情况证明,发行人历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财政补贴

1、2008 年度

(1)根据北碚区财政局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发行人于2008 年 9 月 9 日从北碚区经济委员会收到专项贴息资金 600,000 元。

2、2009 年度

(1)根据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石膏制硫酸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渝经投资[2009]108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7 日收到重庆市 2009 年提振经济特别专项资金(工业第一批)补助 1,000,000 元。

(2)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08 年就业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经费的通知》(渝财社[2009]43 号)、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发行人于 2009年 4 月 22 日从重庆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收到 2008 年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 71,950 元。

(3)根据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渝经发[2009]29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09 年 5 月 6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贴息 150,000 元。

(4)根据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渝经发[2009]29 号),发行人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56,381 元。

(5)根据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 2006 年-2010 年企业新产品开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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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政策实施办法》(渝经发[2006]48 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 2007-56号重点新产品鉴定证书、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生产聚羧酸高效减水剂 PCA 属新产品,发行人于 2009年 8 月 31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新产品开发扶持财政补贴 12,600 元。

(6)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08 年就业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经费的通知》(渝财社[2009]43 号)、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发行人于 2009年 9 月 9 日从重庆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收到 2008 年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 71,950 元。

(7)根据《北碚区工业企业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08]145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09 年 10月 9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 2009 年上半年工业企业专项补助 21,264 元。

(8)根据《北碚区工业企业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08]145 号)、北碚区财政局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 1,500,000 元。

3、2010 年度

(1)根据《北碚区工业企业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碚府办发[2008]145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10 年 5月 17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 2009 年下半年工业企业专项补助(贴息)53,896 元。

(2)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0]492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10 年 5月 24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收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项目开拓资金 32,000 元。

(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0 年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企[2010]364 号)、北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从北碚区财政局获得 2010 年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300,000 元。

根据上述财政补贴的相关政府文件、财务凭证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获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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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010 年度

(1)根据北碚区财政局财务结算中心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发行人于2010 年 3 月 25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委员会收到奖励 90,000 元。

(2)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实施意见》(北碚府发[2008]63 号)、发行人持有的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发行人持有的 ZY 混凝土商标被重庆工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从北碚工商分局收到奖励 50,000 元。

2、2011 年度

(1)根据《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表彰 2010 年度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通报》(渝新委发[2011]4 号)、重庆北部新碚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从重庆市北部新区财政局获得 2010 年度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 30,000 元。

(2)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命名 2011 年度北碚区重点(成长型)工业企业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1]62 号)、北碚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委员会收到奖励 40,000 元。

(3)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实施意见》(北碚府发[2008]63 号)、发行人持有的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发行人持有的“三圣”膨胀剂商标继续被重庆工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1 日从北碚工商分局收到奖励 10,000元。

(4)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 2010 年度全市城乡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办发[2011]114 号)、北碚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拨款凭证(收帐通知),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从重庆市北碚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获得奖励 3,000 元。

根据上述奖励的相关政府文件、收款凭证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获得的上述奖励合法、合规。

十、《反馈意见》其他问题第 14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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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行人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使用期限和状态等,取得上述土地、房屋权证或使用权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同时,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所使用的房屋、土地、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一)发行人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查封

土地使用 土 土地

土地使 冻结

序 权面积 地 使用

权证号 土地坐落位置 用权终 或他

号 (平方 用 权类

止日期 项权

米) 途 型

北碚区三圣镇古

第 佛村东林寺组厂 2061 年

107 房地证 2011 字第 业

一 区 26 号,主要用 457.9 3 月 12 出让 无

159444 号 性

宗 于发行人减水剂 日

生产

107 房地证 2011 字第

159454 号、第 159455

号、第 159456 号、第

159457 号、第 159458 北碚区三圣镇古 工

第 2061 年

号、第 159774 号、第 佛村东林寺组厂 业

二 40940.6 3 月 12 出让 无

159778 号、第 159783 区,主要用于发行 性

宗 日

号、第 159786 号、第 人减水剂生产 质

159788 号、第 159789

号、第 159790 号、第

159791 号

107 房地证 2011 字第

159459 号、第 159460

号、第 159461 号、第

北碚区三圣镇古 工

第 159462 号、第 159463 2061 年

佛村东林寺组厂 业

三 号、第 159464 号、第 17670.4 3 月 12 出让 无

区,主要用于发行 性

宗 159465 号、第 159466 日

人膨胀剂生产 质

号、第 159467 号、第

159468 号、第 159469

号、第 159758 号

北碚区三圣镇圣 513.5(发 其

第 兴街 199 号 1-1、 行人与该 他 2051 年

107 房地证 2011 字第

四 1-2、1-3、1-5、 栋楼其他 商 4 月 11 出让 无

52701 号

宗 1-6、1-8、1-9、 房屋所有 服 日

1-10、1-11、2-1, 权人共有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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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总部办公 使用权) 地

重庆北部新区云

竹路 28 号,主要 工

第 2054 年

113 房地证 2011 字第 用于发行人混凝 业

五 26537.2 6 月 15 出让 抵押

16606 号 土分公司生产和 性

宗 日

运输分公司办公 质

经营

重庆北部新区经 工

第 2056 年

113 房地证 2010 字第 开园 C50-3 号地 业

六 15803.6 12 月 13 出让 抵押

16207 号 块,主要用于发行 性

宗 日

人混凝土生产 质

北碚区三圣镇东 工

第 2061 年

107D 房地证 2011 字 林寺地块,主要用 业

七 35117 7 月 25 出让 无

第 01040 号 于发行人化工分 性

宗 日

厂生产 质

北碚区三圣镇东

第 林寺地块(B 地 2061 年

107D 房地证 2011 字 业

八 块),主要用于发 5597.3 12 月 7 出让 无

第 01317 号 性

宗 行人化工分厂、减 日

水剂生产

北碚区三圣镇东

第 林寺地块(A 地 2061 年

107D 房地证 2011 字 业

九 块),主要用于发 71296 12 月 7 出让 无

第 01318 号 性

宗 行人石膏矿分公 日

司、化工分厂生产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

(1)第一、二、三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使用的第一、二、三宗土地位于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东林寺组厂区,根据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一案的案卷档案、江北县建新纸厂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破产资产转让合同、江北特材厂的工商档案及财务凭证等文件资料,上述三宗土地合计 59068.9 平方米,原为江北特材厂收购的江北县建新纸厂名下的划拨土地(土地原登记面积为 63781.5 平方米,在 2010 年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划拨地出让手续时重新测量,登记面积为 59068.9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如下:

①江北特材厂因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经主管机关北碚区工业局 1998 年 1 月批准,江北县建新纸厂于 1998 年 4月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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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同意,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清算组与江北特材厂于 1998 年 8 月签订《江北县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产权转让合同》,江北特材厂以 104 万元购买江北县建新纸厂整体资产全部产权,收购过程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原江北建新纸厂破产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渝府地[1999]299 号)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土地档案资料,1999 年 12 月,重庆市政府批准同意将原江北县建新纸厂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划拨给破产资产受让方江北特材厂使用。北碚区政府据此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重庆市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给江北特材厂使用,江北特材厂因收购建新纸厂破产资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该三宗土地的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重府发[1993]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局《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的请示》(碚乡企[2002]3 号)、三圣镇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企业改制的批复》(三府发[2002]81号)、江北特材与江北特材厂和江北石膏厂共同签订的《重庆市江北石膏厂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改制协议》,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土地档案资料,2002 年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江北特材厂包括该地块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业务、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全部归属于江北特材,上述三宗土地仍继续保留了划拨用地方式。吸收合并完成后,江北特材在重庆市北碚区国土管理局办理了该三宗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 年实施的《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取得的上述三宗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

③发行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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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 年 3 月 20 日,江北特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发行人因而承继了包括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江北特材的所有资产及权益。

根据 2011 年 3 月 3 日重庆市政府《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0)划转合字(北碚)第 14 号)、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土地档案资料,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发行人与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了划拨转出让的该三宗土地的出让价金,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三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第一、二、三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2)第四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使用的第四宗土地位于北碚区三圣镇圣兴街 199 号。根据重庆市北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达的投资计划及立项计划的通知(碚计经[1998]184 号)以及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重规建审北碚字[1999]6 号)及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北碚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字[1999-014]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以及凭证以及本所律师自重庆市北碚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取得的查询结果,该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如下:

①江北特材厂因建设职工综合楼项目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1998 年江北特材厂获得重庆市北碚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修建职工综合楼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修建职工综合楼(办公及职工宿舍)。该职工综合楼共 7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3469 平方米,其中第 1、2 层为非住宅,面积 490平方米,为办公用房;3-7 层为职工集资住宅。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江北特材厂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字[1999-014]号),以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的建设用地。

根据 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1 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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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日施行的《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建设单位就其建设项目用地,应向国土部门申报,经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江北特材厂因建设职工综合楼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②江北特材因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2002 年,江北特材因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而取得江北特材厂的全部资产,吸收合并完成后,江北特材在重庆市北碚区国土管理局办理了第四宗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取得北碚区人民颁发的综合楼所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碚国用[2004]第 04532 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地类(用途)为住宅、办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 年实施的《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取得的第四宗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

③发行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2010 年 3 月,发行人因江北特材以净资产折合成股份整体改制设立,上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发行人名下。

2011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人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0]划转合字[北碚]第 26 号),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以有偿方式受让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房地产权证》(107 房地证 2011 字第 52701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第四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第五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第五宗土地位于重庆北部新区云竹路 28 号。根据《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13 房地证 2011 字第 16606 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04]合字[经开园]第 214 号)以及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江北特材于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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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街道花朝村、石棺村三个社交界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 26537.2 平方米,终止日期 2054 年6 月 15 日,2004 年 12 月 17 日江北特材取得第五宗地的《房地产权证》(100房地证 2004 字第 022 号)。

2010 年 3 月 20 日,江北特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发行人因而承继了包括上述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江北特材的所有资产及权益。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房地产权证》(113 房地证 2011 字第 16606 号),坐落地址更名为“重庆北部新区云竹路 28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五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

(4)第六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第六宗土地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 C50-3 号地块。根据《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1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6207 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06)合字(经开园)第 482 号)以及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江北特材于 2006 年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位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 C50-3 号地块,土地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 15803.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日期 2006 年12 月 14 日至 2056 年 12 月 13 日, 2007 年 3 月 20 日江北特材领取了第六宗地的《房地产权证》(100 房地证 2007 字第 303 号)。

2010 年 3 月 20 日,江北特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进行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发行人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房地产权证》(113 房地证 2010 字第 16207 号)。

本所律师认为,第六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

(5)第七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第七宗土地位于北碚区三圣镇东林寺地块。根据《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函》、北碚区救助管理站原持有的房地产权证、北碚区公路局原持有的房地产权证及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江北特材为建设解危改建石膏制硫酸副产水泥项目,在未取得规划、用地、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了北碚区救助管理站和北碚区公路局名下的划拨用地共 35117.7 平方米开展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于 2008 年开始投资,于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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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年建成。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三圣公司建设手续办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1]100 号)、2011 年 5 月 27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554 号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及土地权属证书,2011 年,上述划拨土地由北碚区政府依法收回并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发行人竞得该宗土地后,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发行人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107D 房地证2011 字第 01040 号)。

本所律师认为,第七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

(6)第八、九宗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

发行人第八、九宗土地位于北碚区三圣镇东林寺地块。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碚分局《处罚决定书》(北碚国土土地(处罚决定)(2009)14 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三圣公司建设手续办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1]100 号)及发行人的情况说明,特材有限于 2008 年开始实施解危改建石膏制硫酸副产水泥项目,因建设未取得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使用三圣镇古佛村 4 社和春柳村 1 社农村集体土地,2009 年 6 月 24 日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三圣公司建设手续办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1]100 号)、《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函》、2011 年 8 月 24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872 号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及土地权属证书,北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9 月实施土地征收,并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发行人竞得该宗土地,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50 年。发行人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1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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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房地证 2011 字第 01317 号、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318 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已以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权属证书,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故虽然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存在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情形,但该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和妥善处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发行人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1)发行人移动搅拌站使用的土地

发行人移动搅拌站使用土地位于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根据《租用地协议书》、《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满足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对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供地方”)委托发行人在园区内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于2010年9月29日与发行人签订《租用地协议书》,在园区内无偿提供60亩工业用地给发行人用于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用地期限5年。供地方书面承诺,其对无偿提供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享有充分、完整的权利,但供地方未提供权证。

上述土地仅用于发行人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非发行人长期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用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上述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该宗土地及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非发行人长期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租用该宗土地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长期影响,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碎石厂使用的土地

发行人碎石厂租用位于北碚区金刀峡镇小塘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经营。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相关协议、会议座谈记录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碎石厂使用土地的情况如下:

金刀峡镇小塘村第七村民小组经村民会讨论通过,于 2004 年 1 月 11 日与江北特材签订《小塘村七社荒山承包经营协议》,将其集体荒山(东以梅子岚垭山谷镇公路以下延线长 350 米、纵深 108 米为界;南以田其洋公路和梅子岚垭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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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方向后最低点为界;西以小塘五社为界;北至窝凼立河沟交界线为界)发包给江北特材,作为碎石场开采用地,期限为 50 年,自 2004 年 1 月 11 日至 2054 年 1月 10 日。

经本所律师审查《小塘村七社荒山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实质为租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 年,因此,该租赁协议超过 20 年的租赁期限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 号)、2011 年11 月 21 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北碚区矿山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相关法规及规定,发行人将上述土地用于碎石厂生产经营,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目前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应的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说明,发行人已建立有完整的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外部采购系统,原材料来源稳定,发行人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进程并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不够成实质性影响。

4、发行人所使用的房屋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自有房屋的具体情况

查封

使用房 冻结

序 建筑面 取得 新旧 房屋

权证号 坐落位置 2

屋的部 或他

号 积m 方式 程度 用途

门 项权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减水剂

1 2011 字第 290.06 自建 一般 库房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6 号 分厂

159444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减水剂

2 2011 字第 36.11 自建 一般 厕所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3 号 分厂

159454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生产 减水剂

3 2011 字第 254.25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1 号 车间 分厂

159455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配电 减水剂

4 2011 字第 37.28 自建 一般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0 号 室 分厂

159456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丙酮 减水剂

5 2011 字第 108.25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9 号 库房 分厂

1594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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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发电 减水剂

6 2011 字第 61.31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8 号 机房 分厂

159458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生产 膨胀剂

7 2011 字第 296.66 自建 一般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 号 车间 分厂

159774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实验 膨胀剂

8 2011 字第 213.2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 号 室 分厂

159778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综合 膨胀剂

9 2011 字第 409.53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3 号 楼 分厂

159783 号

107 房地证 粉料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膨胀剂

10 2011 字第 111.75 自建 较新 材料 无

东林寺组厂区 4 号 分厂

159786 号 库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机修 膨胀剂

11 2011 字第 66.64 自建 一般 无

东林寺组厂区 5 号 室 分厂

159788 号

107 房地证 粉剂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膨胀剂

12 2011 字第 379.07 自建 一般 复配 无

东林寺组厂区 6 号 分厂

159789 号 车间

107 房地证 原材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膨胀剂

13 2011 字第 1281.06 自建 较新 料库 无

东林寺组厂区 7 号 分厂

159790 号 房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粉剂 膨胀剂

14 2011 字第 143.88 自建 一般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2 号 库房 分厂

159791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办公 膨胀剂

15 2011 字第 101.38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5 号 室 分厂

159459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配件 膨胀剂

16 2011 字第 72.93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4 号 库房 分厂

159460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微控 膨胀剂

17 2011 字第 60.85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3 号 室 分厂

159461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材料 膨胀剂

18 2011 字第 164.85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2 号 库 分厂

159462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机修 减水剂

19 2011 字第 103.52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21 号 车间 分厂

159463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化验 减水剂

20 166.5 购买 旧 无

2011 字第 东林寺组厂区 20 号 室 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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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59464 号

107 房地证 食堂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减水剂

21 2011 字第 217.84 自建 较新 及宿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9 号 分厂

159465 号 舍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熟料 减水剂

22 2011 字第 361.26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8 号 仓 分厂

159466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烘干 减水剂

23 2011 字第 248.94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7 号 房 分厂

159467 号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实验 减水剂

24 2011 字第 277.48 购买 旧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4 号 室 分厂

159468 号

107 房地证 产成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减水剂

25 2011 字第 572.88 购买 旧 品库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6 号 分厂

159469 号 房

107 房地证

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 材料 减水剂

26 2011 字第 405.92 自建 较新 无

东林寺组厂区 15 号 库 分厂

159758 号

北碚区三圣镇圣兴街

107 房地证 总部 总部办

199 号 1-1、1-2、1-3、

27 2011 字第 868.61 自建 一般 办公 公行政 无

1-5、1-6、1-8、1-9、

52701 号 楼 部门

1-10、1-11、2-1

113 房地证

重庆北部新区云竹路 综合 混凝土

28 2011 字第 764.3 自建 较新 抵押

28 号第 1 幢 楼 分公司

16607 号

113 房地证

重庆北部新区云竹路 办公 混凝土

29 2011 字第 939.75 自建 较新 抵押

28 号第 2 幢 楼 分公司

16606 号

注:上表中所列“购买”的房屋为原江北特材厂收购江北县建新纸厂的破产资产。

(2)发现人正在办理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查封冻

序 建筑面积 新旧程 使用房屋

座落位置 2

取得方式 房屋用途 结或他

号 m 度 的部门

项权利

北碚区三圣镇

1 2500.36 自建 新 办公楼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 18.9 自建 新 锅炉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 822.86 自建 新 宿舍及澡堂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1-1-2-100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碚区三圣镇

4 53.1 自建 新 厕所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5 177.04 自建 新 食堂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6 16.96 自建 新 机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7 253.97 自建 新 工具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8 20.67 自建 新 砼工具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9 2123.72 自建 新 石膏均化棚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0 1894.93 自建 新 原材料库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1 80.83 自建 新 430 电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2 269.68 自建 新 420 电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3 175.91 自建 新 袋式除尘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4 245.04 自建 新 煤粉制备楼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5 23.76 自建 新 1 号窑墩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6 51.48 自建 新 2 号窑墩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7 90.28 自建 新 3 号窑墩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8 23.43 自建 新 4 号窑墩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19 981.24 自建 新 中控室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0 124.22 自建 新 窑尾空压室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1 26.8 自建 新 厕所 1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2 2989.33 自建 新 熟料堆场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3 591.87 自建 新 污水站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4 60.59 自建 新 净化工段楼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5 490.4 自建 新 1 厂料场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1-1-2-101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碚区三圣镇

26 1483.18 自建 新 复配车间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7 12.9 自建 新 地下室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8 9.24 自建 新 1 厂厕所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29 19.28 自建 新 1 厂洗澡堂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0 80.64 自建 新 车间包装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1 38.7 自建 新 球磨机车间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5KV 变电房

32 49.18 自建 新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厕所

北碚区三圣镇

33 689.4 自建 新 35KV 变电站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4 36.36 自建 新 材料室厕所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5 154.47 自建 新 材料室 1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6 110.88 自建 新 材料室 2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水泥磨电力

37 518.52 自建 新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室

北碚区三圣镇

38 383.37 自建 新 宿舍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39 1504.28 自建 新 机修车间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环保在线监

40 9.28 自建 新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测房

北碚区三圣镇

41 118.8 自建 新 空压机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2 566.06 自建 新 水泥磨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3 140.84 自建 新 395 控制室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4 188.16 自建 新 395 配电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5 85.08 自建 新 电炉电力室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6 174.35 自建 新 硫酸风机房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北碚区三圣镇

47 3518.67 自建 新 办公大楼 化工分厂 无

东林寺

1-1-2-102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碚区三圣镇 减水剂分

48 849.60 自建 新 二厂新库房 无

东林寺 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 48 栋房屋及建筑物系江北特材在 2008 年进行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建设时开工新建,并于 2010 年建成使用,其建筑面积合计为 24848.61 平方米,系江北特材在第七、八、九宗土地上自建的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主要用于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的生产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款凭证及土地权属证书,《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三圣公司建设手续办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渝国土房管文[2011]100 号)、《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函》和《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48 栋房屋及建筑物开工建设时,尚未以出让方式取得该等房屋及建筑物座落土地(即第七、八、九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等房屋及建筑物的修建未取得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目前亦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但发行人已于2011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该等房屋及建筑物座落土地(即第七、八、九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北碚区房管局测量所已出具该等房屋及建筑物的《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北碚区规划分局已对第七、八、九宗土地使用现状进行了核实;发行人现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等土地及土地附着的上述房屋及建筑物提出的争议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就上述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行政处罚或可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现正在开展该等房屋及建筑物权属登记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在未以出让方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且未取得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新建上述房屋及建筑物,不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发行人现已合法、有效取得上述厂房及建筑物所依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划、房管部门已同意解决该等房屋及建筑物规划、建设及产权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并已完成了土地使用现状核查、房产面积测算核实等权属登记前期准备工作;且发行人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已通过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及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项目厂房主体结构安全性已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鉴定。发行人违法用地及建设房屋及建筑物的行为已得到纠正,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工作,发行人取得上述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目前未取得

1-1-2-103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该等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使用的商标情况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图样为“ ”、“ ”、“三圣”、“ ”,具体情况如下:

1、“ ”商标主要使用于发行人生产的硫酸、混凝土外加剂、商品混凝土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如下:

查封冻

序 取得

商标图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人 类别 结或他

号 方式

项权利

2010 年 3 月 14 日至 2020 原始

1 6300343 发行人 19 无

年 3 月 13 日 取得

2008 年 8 月 28 日-2018 原始

2 4582094 发行人 1 无

年 8 月 27 日 取得

2008 年 12 月 28 日至 原始

3 1234027 发行人 1 无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取得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 2020 原始

4 6302868 发行人 39 无

年 12 月 6 日 取得

2011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原始

5 6302869 发行人 37 无

年1月6日 取得

2011 年 8 月 14 日至 2021 原始

6 8557496 发行人 1 无

年 8 月 13 日 取得

其中注册号为 6300343 的注册商标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 ”商标主要使用于发行人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商品混凝土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如下。

查封冻

序 取得

商标图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人 类别 结或他

号 方式

项权利

2004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原始

1 3283186 发行人 19 无

年 3 月 20 日 取得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原始

2 8676503 发行人 1 无

年 9 月 27 日 取得

3、“三圣”商标主要使用于发行人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

1-1-2-104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情况如下。

查封冻

序 取得

商标图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人 类别 结或他

号 方式

项权利

201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原始

1 1404629 发行人 19 无

年6月6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2 9135295 发行人 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3 9135367 发行人 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4 9135440 发行人 17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三圣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5 9135473 发行人 19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6 9135517 发行人 31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7 9138795 发行人 4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8 9138823 发行人 45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注: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取得注册号为 9135295、9135367、9135440、9135473、9135517、9138795、9138823 的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公告了专用权期限,商标注册证正在办理之中。

4、“ ”商标主要使用于发行人生产的石膏、建筑石料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如下。

查封冻

序 取得

商标图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人 类别 结或他

号 方式

项权利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 9138722 发行人 43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2 9135750 发行人 4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3 9138751 发行人 4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4 9138776 发行人 45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1-1-2-105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5 9134943 发行人 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6 9135033 发行人 3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7 9135283 发行人 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8 9135665 发行人 6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9 9135679 发行人 17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0 9135705 发行人 19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注: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取得注册号为 9138722、9135750、9138751、9138776、9134943、9135033、9135283、9135665、9135679、9135705 的注册商标,该等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公告了专用权期限,商标注册证正在办理之中。

5、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发行人申请号为 9135343、9135394、9135415、9135502、9138808、9138813 的“三圣”注册商标申请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使用商品分别为第 3 类、5 类、6 类、30 类、43 类、44 类;

申请号为 9135736、9135371、9135721 的“ ”注册商标申请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使用商品分别为 31 类、5 类、30 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调取发行人注册商标档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公开网站“中国商标网”(www.sbcx.gov.cn)检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拥有和使用上述商标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使用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1、发行人使用专利的情况

发行人使用的专利共计1项,即发明专利“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系由发行人通过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 年7月27 日项发行人颁发了编号为第817845 号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010177292.8,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5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 年7月27日。

经核查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发明人潘先文、杨兴志、丁竑广的声

1-1-2-106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明、2011和2012年度专利年费支付凭证,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专利检索,本所律师认为,该专利为发行人依法拥有并合法有效存续。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查封、冻结或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的情形。

2、发行人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未使用他人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任何专利。

3、发行人使用非专利技术的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所述,目前发行人生产经营使用了共计11 项非专利技术,其中包括 2 项联合开发技术,即发行人与辽宁奥克联合开发的“基于酯类聚醚为主要原料的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基于酯类聚醚为主要原料的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合成及复配技术”;1 项他人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即北京中岩开发的“ZY 高性能砼膨胀剂”技术;其余 9 项非专利技术系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

根据发行人与联合开发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与许可使用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总工程师访谈,发行人对自有的非专利技术,依法享有所有权;发行人与联合开发方共同享有联合开发的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发行人对取得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依法享有使用权。经核查,上述非专利技术不存在权属争议或使用纠纷。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使用的土地、房屋、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均目前不存在权属争议或使用权纠纷。

十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6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就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明确意见。”

(一)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条第(二)项披露的情形以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核心技术人员李光明受到的刑事处罚

1-1-2-107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下达的《刑事判决书》[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 01030 号),2011 年 7 月 11 日晚上 7 时许,李光明饮酒后驾驶轿车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光明属醉酒驾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光明犯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下达的《执行通知书》([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1030 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光明的缓刑考验期间自 2011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2 年 1 月 18 日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李光明的缓刑考验期已经期满,且李光明已通过公安机关的考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李光明虽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但李光明因缓刑而未被收监,故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现李光明所受刑罚已执行完毕,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已不存在潜在影响;且李光明虽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但并不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李光明虽受到过刑事处罚,但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 17 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德露建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一)德露建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原因

根据德露建材的工商档案、工商机关的处罚文书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德露建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经营膨胀剂、减水剂、石膏制品,由周廷娥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由于周廷娥把主要精力放在其他企业上,放松了对德露建材的管理,以致造成德露建材逾期未参加 2006 年度企业工商年检。2008 年 8 月 25 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下达《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处罚决定书》(渝北工商[2008]企处字第 1143 号),决定吊销德露建材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吊销处罚决定书,德露建材“在法定期限内未参加 2006 年度企业年检。我局于 2008 年 3 月 4 日和 2008 年 4 月 16 日,先后两次进行催办公告,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但在责令的期限内,当事人仍未向我局申报年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

1-1-2-108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德露建材的守法情况

根据德露建材的工商档案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德露建材在注销工商登记前,除存在逾期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违法行为外,该公司在存续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也没有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德露建材原系该局所辖纳税人,暂未发现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的经营期间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德露建材“原系该局所辖纳税人,在 2002 年到 2005 年税务登记注销前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暂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政府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德露建材的工商档案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德露建材除存在逾期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违法行为以外,德露建材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部分关于补充核查期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补充核查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议案、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但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1-1-2-109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2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7 号)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所属的工商、税务、国土、海关、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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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2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7 号)、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四)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7 号)、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正信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正信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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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1)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40,909,825.65 元、62,471,913.93 元和87,037,217.41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76,524,730.52 元、616,388,896.34 元和 847,772,020.78 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72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后)为 0 元,净资产为 398,678,026.98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134,912,177.54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批准文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所属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和《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5 号)、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六条“发行人的税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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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申报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六)《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7,2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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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潘先文与周廷娥仍然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股份托管机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的公司股东名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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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经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或特许经营权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渝(碚)环排证[2010]072 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新《排污许可证》(渝[碚]环排证[2011]052 号),有效期自 201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8 日。

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到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排污许可证申领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发行人石膏矿分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障碍。此外,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经营许可未发生变化。

故,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资质或特许经营权。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字第030006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基于石膏综合利用而形成的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等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和硫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主营业务自2008年以来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76,524,730.52元、616,388,896.34 元和 847,772,020.78 元,均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发行人 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40,909,825.65 元、62,471,913.93 元和 87,037,217.41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情况良好,2009 年、2010 年及 2011 年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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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利呈持续增长趋势。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股东名册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潘先文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潘先文与周廷娥仍然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1)潘先文持有 47,398,869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65.83%;

(2)周廷娥持有 6,938,626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9.64%;

(3)潘呈恭(潘先文和周廷娥之子)持有 6,600,000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9.17%。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就发行人收购三圣汽修股权事项,发行人已与潘先文、周廷娥、袁小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发行人根据三圣汽修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40.03 万元)作价 40.03 万元,收购三圣汽修 100%的股权,目前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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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1)2008 年 5 月 23 日,股东潘先文、周廷娥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行北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5906200800000099);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最高余额为 193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期限自2008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22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房屋 638 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69.78 平方米,权证号:201 房地证 2008 字第 00779号、201 房地证 2008 字第 00780 号、201 字第 029169 号和渝北国用(1999)字15311 号、201 字第 025830 号和渝北国用(1999)字 15233 号,作价金额:287.95万元。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上述担保合同已经期满,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2)2008 年 6 月 5 日,关联方德露物流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行北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5906200800000112);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最高余额为 2000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期限自 2008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5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土地使用权 36359.9 平方米,权证号:100 房地证 2006 字第 958 号,作价金额:2900 万元。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上述担保合同已经期满,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3)2009 年 6 月 8 日,股东潘先文、周廷娥作为保证人与债权权人农行北碚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5901200900003871);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发行人 44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 55101200900001722、55101200900001726、55101200900001738、55101200900001739 号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偿清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GF 字第 030058 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关联方支付过任何费用,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2、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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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新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在公司《章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减少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和周廷娥已出具《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已采取有效措施。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申报文件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未办理权证房屋的办证进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位于三圣镇生产产区内发行人在上述土地上自建有总面积约 24848.61 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建筑物(所属土地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 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040 号、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317号、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318 号),上述厂房及建筑物于 2010 年建成使用,暂未办理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已完成上述未办证房屋地理位置的核查工作,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相关厂房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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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已合法、有效取得上述厂房及建筑物所依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且上述厂房及建筑物均系由发行人自建,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上述暂未办理权证的厂房及建筑物未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目前办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知识产权

1、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新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内新取得如下 17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公告了商标专用权期限,商标注册证尚在办理之中。

查封冻

序 取得

商标图样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注册人 类别 结或他

号 方式

项权利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 9135295 发行人 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2 9135367 发行人 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3 9135440 发行人 17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4 三圣 9135473 发行人 19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5 9135517 发行人 31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6 9138795 发行人 4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7 9138823 发行人 45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8 9138722 发行人 43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9 9135750 发行人 4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0 9138751 发行人 4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1 9138776 发行人 45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2 9134943 发行人 2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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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3 9135033 发行人 3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4 9135283 发行人 4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5 9135665 发行人 6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6 9135679 发行人 17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01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原始

17 9135705 发行人 19 无

年 2 月 27 日 取得

2、发行人正在申请的商标情况

序号 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申请类别

1 9135343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3类

2 9135394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5类

3 9135415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6类

三圣

4 9135502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30 类

5 9138808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43 类

6 9138813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44 类

13 9135736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31 类

14 9135371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5类

15 9135721 2011 年 02 月 21 日 发行人 30 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申请商标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审核或初审公告之中。

3、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未发生变化。(四)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取得的采矿权未发生变化。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清单和天健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拥有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备。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97,860,937.50 元,其中:专用设备账面价值 149,789,120.91 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 47,515,420.02 元,办公设备账面价值 556,396.57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发票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购置取得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上述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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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已设置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如《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其部分土地、房屋及生产经营用设备为自身的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上述抵押及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本本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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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共计 17 份,具体情况如下:硫酸销售合同

序号 买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工业硫酸 15000 吨,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仓库交货, 2011 年 11 月 30 起至 2012 年 11 月 29

1 重庆弘力化工有限公司

买方自提;价格随行就市;款到发货,以银行汇票、现金、转账支票结算。 日

工业硫酸 11000 吨,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卖方仓库交货,买方自提;价格 2011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2 重庆市悦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随行就市;款到发货,以银行汇票、现金、转账支票结算。 11 日

工业硫酸 10000 吨,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年度合同;买方(南岸浦)生产

3 重庆腾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均匀提货

厂区指定仓库交货,运杂费卖方承担;价格随行就市;现款现货。外加剂销售合同

序号 买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膨胀剂(ZY1)1000 吨、缓凝型高效减水剂(PCA-R)2500 吨,最终以实际

201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0

1 重庆拉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数量为准;总价约 756.5 万元;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重庆拉瑞搅拌

站并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可调整单价。

膨胀剂(ZY1)1000 吨、缓凝型高效减水剂(PCA-R)2500 吨,最终以实际

2 重庆天成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数量为准;总价约 705.5 万元;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买方厂区内使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用点并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可调整单价。

减水剂,每月供应 250 吨,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 2012 年 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3 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

输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买方拌台内;每月 28 日结算。 日

缓凝高效减水剂(FDN-OR)3000 吨、膨胀剂(ZY1)1000 吨,最终以实际数

4 云阳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量为准;总价约 879 万元;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云阳阳城搅拌站并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2 月 20 日

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

缓凝高效减水剂(FDN-OR)3000 吨、膨胀剂(ZY1)1000 吨,最终以实际数

5 广安金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量为准;总价约 825 万元;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广安金都搅拌站并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2 月 15 日

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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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缓凝高效减水剂(FDN-OR)3000 吨,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总价约 705 万

6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元;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合川阳城搅拌站并承担运输费用;每月结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3 年 2 月 25 日

算;可调整单价。

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400 吨/月,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按买方通知交货;

7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卖方运输至买方厂区内;每月结算。

减水剂(FDN-OR)1800 吨、膨胀剂(ZY1)360 吨,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

8 重庆科硕混凝土有限公司 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买方厂区并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可调整单价。

高性能砼膨胀剂 ZY(1)1000 吨、萘系缓凝高效减水剂(FDN-OR)2000 吨,

9 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 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按买方通知交货;卖方运输至城投搅拌站内并承担运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输费用;每月 25 日结算;可调整单价。

萘系缓凝高效减水剂(FDN-OR)2000 吨,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按买方通

10 秀山固鑫建材有限公司 知交货;卖方运输至秀山固鑫搅拌站内并承担运输费用;每月 1 日结算;可 2012 年 3 月 14 日起执行

调整单价。商品混凝土(砼)销售合同

序号 买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3

商品砼 C10-C60,4 万 m (以实际数量为准);卖方负责运输砼至施工现场;

按买方通知交货;价格按“重建委发[1996]104 号”和“渝建价发[1998]8

号”及市场行情确定;每月 26 日起 5 日内结算;次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砼货

1 重庆达康建筑工程公司 款的 70% ,单栋主体封顶前支付的货款不低于货款总额的 70%,单栋主体封 2011 年 11 月起至 2012 年 11 月

顶后供应的货款,于次月 15 日前全额支付,砼主体封顶之日起 6 个月内平

均等额付清所有未付货款,若 30 天内未使用商品砼或 30 天内使用的商品砼

3

量不足 300 m 时,所有货款在 30 天内全部付清。

3

商品砼 C10-C50,3 万 m (以实际数量为准);卖方负责运输砼至施工现场;

2 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按买方通知交货;价格按“重建委发[1996]104 号”和“渝建价发[1998]8 2011 年 12 月起至 2012 年 12 月

号”及市场行情确定;每月 26 日起 5 日内结算;次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砼货

1-1-2-123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款的 80% ,主体封顶前支付的货款不低于货款总额的 80%,主体封顶后供应

的货款,于次月 10 日前全额支付,砼主体封顶之日起 1 个月内平均等额付

清所有未付货款,若 30 天内未使用商品砼或 30 天内使用的商品砼量不足

3

300 m 时,所有货款在 30 天内全部付清。

3

商品砼 C10-C60,5 万 m (以实际数量为准);卖方负责运输砼至施工现场;

按买方通知交货;价格按“重建委发[1996]104 号”和“渝建价发[1998]8

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 号”及市场行情确定;每月 26 日起 5 日内结算;次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砼货

3 庆韩泰轮胎 TBR 土建项目 2、3 工 款的 80% ,主体封顶前支付的货款不低于货款总额的 80%,主体封顶后供应 2012 年 2 月起至 2013 年 5 月

厂土建工程项目部 的砼货款,于次月 10 日前全额支付,砼主体封顶之日起 1 个月内平均等额

付清所有未付货款,若 30 天内未使用商品砼或 30 天内使用的商品砼量不足

3

300 m 时,所有货款在 30 天内全部付清。

3

商品砼 C10-C60,3 万 m (以实际数量为准);卖方负责运输砼至施工现场;

按买方通知交货;价格按“重建委发[1996]104 号”和“渝建价发[1998]8

号”及市场行情确定;每月 26 日起 5 日内结算;卖方为买方垫资供应砼至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工程第三层浇注完毕,自第三层浇注完毕当月起连续三个月等额付清所有已

4 责任公司江北区中医院康复保健 2012 年 1 月起至工程完工

供应砼的货款,第三层浇注完毕后,次月 10 日前支付上月砼货款的 60%,

综合大楼工程(一期)项目部

工程屋顶花架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主体封顶后供应的砼货款,于

次月 10 日前全额支付,若 30 天内未使用商品砼或 30 天内使用的商品砼量

3

不足 300 m 时,所有货款在 30 天内全部付清。

2、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共计 2 份,具体情况如下:混凝土(砼)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 卖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红狮牌水泥(P.O42.5 级);按买方通知每日均衡交货;价格随行就市;卖 2012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22

1 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方运输至买方搅拌站内;每月 25 日结算;供货 400 万元作为保证金,供货 日

1-1-2-124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达到 400 万元后,每月发生额于次月的 10-20 日付清;合同期满三个月内付

清余款。

枝江砂 834 吨/日;按买方通知每日均衡交货;价格随行就市;卖方运输至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2 重庆市北碚区旺顺碎石加工厂 三圣搅拌站内;每月 25 日结算,次月 30 日支付上月货款的 85%,余额 15% 25 日

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期满三个月内结清余款。

4、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共计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融资金额

序号 保理商 合同编号 融资期间 担保

(万元)

1 工行北碚支行 2011(EFR)00277 号 1800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7 日 2011 年三圣建材(质)字 010 号

2 工行北碚支行 2011(北碚)字 0350 号 1080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2011 年三圣建材(质)字 011 号

5、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共计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担保物及方式 担保期限

(万元)

1 发行人 工行北碚支行 2011 年三圣建材(质)字 010 号 1800 应收账款质押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7 日

2 发行人 工行北碚支行 2011 年三圣建材(质)字 011 号 1080 应收账款质押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1-1-2-125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审阅上述重大合同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为 168,482,249.81 元,应付账款为 68,332,186.52 元,上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是合法、有效的。

(三)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账款为 26,505,051.93 元,其他应付账款为 1,442,571.95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是合法、有效的。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债务。

(五)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无合并事项发生。

(二)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三)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GF 字第 030006 号)、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1-1-2-126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计划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章程》和《章程(草案)》未发生变化。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其组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董事会会议、一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1-1-2-127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会目前有独立董事三名,分别是张孝友、杨长辉、潘金贵,占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张孝友为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5 号)、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纳税政策未发生变化,其执行的纳税政策合法、合规。

(二)财政补贴

根据相关财政补助的收款凭证、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从重庆市北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收到 2011 年森林突击队员补助 20,000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收到的上述财政补助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税务守法情况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09 年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09 年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问题,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09年 1 月 1 日至今,混凝土分公司未有过欠税情况,暂未发现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现象,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混凝土分

1-1-2-128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财务制度较完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有过欠税、偷税情况,未因偷税问题受到过处罚。

根据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09年 1 月 1 日至今,运输分公司未有过欠税情况,暂未发现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现象,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运输土分公司财务制度较完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有过欠税、偷税情况,未因偷税问题受到过处罚。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30015 号)、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其税务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补充核查期内,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重庆市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分局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遵守环境环保法律法规,无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渝(碚)环排证[2011]001 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到期;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取得排污许可批准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安全生产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3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能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也未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根据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混凝土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自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1-2-129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混凝土膨胀剂、高效减水剂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到期,现发行人正在办理换证手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其通过认证取得新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技术监督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 年 3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未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也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部新区分局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近 3 年,该局未收到发行人的有关质量责任事故投诉,发行人未有因违反质量、计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立案处罚的记录。

综上,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投向和运用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运用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需的批准及授权,并办理了必需的备案手续,在补充核查期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2-130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2-131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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