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圣特材: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2-02 07: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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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 555 号美源国际大厦 22 层

电话:023-86886185 传真:023-86886180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目 录释义第一部分 声明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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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股票

指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北特材 指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混凝土分公司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石膏矿分公司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石膏矿分公司

碎石厂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碎石厂

运输分公司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德露物流 指重庆德露物流有限公司

碚圣农科 指重庆市碚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圣汽修 指重庆三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三圣加油站 指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加油站

八仙洞煤业 指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

三圣建筑 指重庆市三圣建筑有限公司

盈峰投资 指佛山市顺德盈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指广东德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德封建筑德封建设

劳务有限公司

江北特材厂 指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

江北石膏厂 指重庆市江北石膏厂

三圣镇政府 指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人民政府

北碚区政府 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北碚工商分局 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重庆工商局 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行北碚支行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工行北碚支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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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天健正信 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指《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招股说明书》

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三圣

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审计报告》

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GF

字第 030058 号)

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三圣

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及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

专字第 030233 号)

指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三圣

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内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审[2011]专字第 030232

号)

指《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本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指《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 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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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渝天律非诉字[2011]22-1 号致: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

就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依据《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书面材料、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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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1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8 名,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201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1 人,代表股份 71,925,000 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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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决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是由江北特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3日在重庆工商局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5001090000151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设立以来通过了历年的工商年检,发行人自设立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故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江北特材成立之日起计算。江北特材于 2002 年 5 月 10 日在重庆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故发行人的持续营业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证、本所律师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取得的查验结果、天健正信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30011 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30055 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其发起人及股东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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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章程》、《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硫酸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条“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八条“发行人的业务”和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在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的股份托管机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其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独立性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条“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规范运行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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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在辅导期间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签到册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接受辅导期的培训并通过了考核,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网站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所属的工商、税务、国土、海关、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网站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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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天健正信会计师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会计师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四)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正信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正信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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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1)发行人 2008 年、2009 年及 2010 年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 19,436,143.90 元、40,909,825.65 元和62,471,913.93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08 年、2009 年及 2010 年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13,058,130.17 元、376,524,730.52 元和 616,388,896.34 元,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72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后)为 0 元,净资产为 367,360,516.71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113,184,013.92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批准文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所属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发行人的税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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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申报文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六)《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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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如本条第(四)项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天健正信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 030011 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30055 号)及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7,200 万元,不少于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 201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将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江北特材的设立

发行人的前身为江北特材,江北特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之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江北特材的工商档案及其发起人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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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等均符合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的设立

(1)根据本所律师查阅的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的情形。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条“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40 名发起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具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资格,不存在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时由 40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发起人数及住所地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设立时其股本总额为 6,600万元,其股本总额超过 500 万元;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设立时有法定住所,其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条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系由江北特材整体变更设立,其净资产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6,600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67,493,842.93 元,发行人设立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共同签订了《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发行人创立大会,查阅了相关的会议记录、签到册及决议等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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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现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决定生产经营中的生产、销售、采购等事项,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业务体系完整,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从有关权利登记部门取得的查询结果、《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采矿权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相关人员名单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开户许可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正信会计师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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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所属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纳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章程》、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的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下设行政人事部、环保安全部、生产制造部、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资产财务部、研发中心、化工分厂、减水剂厂、膨胀剂厂等 10 个部门以及混凝土分公司、石膏矿分公司、运输分公司、碎石厂等 4 家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基于石膏综合利用而形成的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等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和硫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且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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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发起人协议及发起人的身份证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潘先东、周廷国、杨兴志、杨志云、张志强、曹兴成、陈都、周廷建、唐信珍、范玉金、黎伟、王成英、潘先伟、李光明、王方德、车国荣、杨敏、彭利君、潘先福、潘敬坤、陈生、潘德全、王应勇、郑泽伟、王新力、汪平、姚彬、黎文芳、陈勇、刘让铃、沈明华、史召阳、宋韬、肖永号、唐方富、胡明术、胡世贵等 40 名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 40 名发起人均为中国境内公民,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上述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其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40 名发起人仍系发行人的股东,此外,发行人还有两名非自然人股东,即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根据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的工商档案及营业执照,盈峰投资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于2010 年 9 月 28 日成立;德封建设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2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峰投资和德封建设合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其出资比例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如本条第(一)、(二)项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潘先文与周廷娥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与周廷娥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54,337,49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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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75.47%。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五)发起人的出资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条“发行人的设立”第(一)项所述,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66,000,000 元,不高于江北特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67,493,842.93 元,符合《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均以其对江北特材出资形成的权益相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出资,故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需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情形。根据本所律师从有关权利登记部门取得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总经理、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商标、采矿权、运输设备等财产已完成更名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江北特材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江北特材的历次股本变动

1、江北特材设立时的出资及股权结构

2002 年 5 月,潘先文、周廷娥共同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设立江北特材,其中:潘先文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周廷娥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无权属纠纷。

2、江北特材的股权变动

(1)2003 年 9 月,江北特材进行了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从 500 万元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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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2,500 万元。新增 2,000 万元注册资本中,潘先文以货币资金增资 1,538.21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23.06 万元,合计 1,661.27 万元;周廷娥以货币资金增资 256.69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82.04 万元,合计 338.73 万元。本次增资后,潘 先 文 出 资 19,612,710.73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78.45% , 周 廷 娥 出 资5,387,289.27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55%。

(2)2009 年 12 月,经江北特材股东会批准,周廷娥将其持有的江北特材7.67%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潘 先 文 。 转 让 完 成 后 , 股 东 周 廷 娥 出 资 额 为 人 民 币3,469,312.95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3.88%;股东潘先文出资额为人民币21,530,687.05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6.12%。

(3)2009 年 12 月,经江北特材股东会批准,江北特材进行了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从 2,500 万元增至 3,300 万元,本次新增的 8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潘先文、潘呈恭、潘先东、周廷国、杨兴志、杨志云、张志强、曹兴成、陈都、周廷建、唐信珍、范玉金、黎伟、王成英、潘先伟、李光明、王方德、车国荣、杨敏、彭利君、潘先福、潘敬坤、陈生、潘德全、王应勇、郑泽伟、王新力、汪平、姚彬、黎文芳、陈勇、刘让铃、沈明华、史召阳、宋韬、肖永号、唐方富、胡明术、胡世贵等共计 39 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 4,800 万元认购,其中 800 万元列入公司实收 资 本 , 其 余 4,000 万 元 列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本 次 增 资 后 , 潘 先 文 出 资23,699,435.65 元,占江北特材注册资本的 71.82%,周廷娥出资 3,469,312.95元,占江北特材注册资本的 10.51%,其他 38 名股东出资 5,831,251.40 元,占江北特材注册资本的 17.67%。

根据江北特材历次股权变动所涉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设立、增资、股东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等行为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0 年 3 月 13 日,江北特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整体变更为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依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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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告》(天健正信审[2010]NZ 字第 030152 号),将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67,493,842.93 元中的 66,000,000.00 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66,000,000 股,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股东以对江北特材出资形成的权益相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中的 66,000,000.00 元折为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折股后超出股本总额的 101,493,842.93 元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等,发行人设立时,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潘先文 47,398,869 71.82

2 周廷娥 6,938,626 10.51

3 潘呈恭 6,600,000 10.00

4 潘先东 600,000 0.91

5 周廷国 600,000 0.91

6 杨兴志 550,000 0.83

7 杨志云 370,000 0.56

8 张志强 275,000 0.42

9 曹兴成 250,000 0.38

10 陈 都 242,500 0.37

11 周廷建 200,000 0.30

12 唐信珍 200,000 0.30

13 范玉金 173,877 0.26

14 黎 伟 173,877 0.26

15 王成英 173,877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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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潘先伟 150,000 0.23

17 李光明 130,408 0.20

18 王方德 108,673 0.16

19 车国荣 86,939 0.13

20 杨 敏 75,000 0.12

21 彭利君 75,000 0.12

22 潘先福 75,000 0.12

23 潘敬坤 65,204 0.10

24 陈 生 62,500 0.09

25 潘德全 54,337 0.08

26 王应勇 54,337 0.08

27 郑泽伟 39,122 0.06

28 王新力 32,602 0.05

29 汪 平 28,255 0.04

30 姚 彬 28,255 0.04

31 黎文芳 25,000 0.04

32 陈 勇 21,735 0.03

33 刘让铃 21,735 0.03

34 沈明华 21,735 0.03

35 史召阳 21,735 0.03

36 宋 韬 17,388 0.03

37 肖永号 17,388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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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唐方富 17,388 0.03

39 胡明术 17,388 0.03

40 胡世贵 6,250 0.01

合计 66,000,000 100

根据上述各位发起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其用于资产均为其合法财产,不存在代他人持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权属目前不存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变动

2010 年 9 月,发行人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 6,600 万元增至 7,200 万元。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新增的 600 万股股份,每股作价 12.9 元,盈峰投资以货币资金 3,87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德封建设以货币资金 3,87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与发行人股本演变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股份托管机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的公司股东名册、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

(五)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亦不存在受托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各项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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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持有从事各项业务所必须的、有效的许可文件,其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境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相关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以及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获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据此修订了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该等变更合法、有效,且不涉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实质性改变。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基于石膏综合利用而形成的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等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和硫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盈利呈持续增长趋势。

(五)发行人经营的持续性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章程》、发现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其中没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条款和内容。

3、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各项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发行人所属的工商、税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合法、合规,不存在妨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况。

4、根据发行人的专利权证书、发行人签订的相关技术协议、发行人及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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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经理、有关副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技术或技术使用许可。

5、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仍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6、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

7、根据相关合同及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与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拥有持续经营所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8、根据本所律师从相关权利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限制或禁止其持续有效持有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判决、裁决或决定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股东名册等,潘先文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47,398,869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65.83%,故潘先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根据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提供的《股东持股清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及《招股说明书》,并经律师查验,潘先文与周廷娥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54,337,495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75.47%,故潘先文与周廷娥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1)潘先文持有 47,398,869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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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廷娥持有 6,938,626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9.64%;

(3)潘呈恭(潘先文和周廷娥之子)持有 6,600,000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9.17%。

3、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没有直接控制的下级公司(或企业),也没有间接控制的下级公司(或企业)。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碚圣农科系在重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6月 26 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5001090000140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茅庵村青峰茶场;法定代表人:潘先文;注册资本:500 万元;实收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曼地亚红豆杉,绿化苗木生产、加工、销售(有效期限至 2012 年 7 月 15 日),一般经营项目:红豆杉衍生物的研发,农业、林业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根据碚圣农科的工商档案、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碚圣农科股东的持股情况: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潘先文 200 40%

2 李绪伦 125 25%

3 白雪 50 10%

4 刘栩宏 50 10%

5 王红波 5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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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国秀 25 5%

合计 500 100%

(2)三圣加油站系在北碚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2年 4 月 10 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500109200005350 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村;投资人:潘先文;经营范围:零售汽油、柴油(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根据三圣加油站的工商档案、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圣加油站仍系潘先文享有全部权益的个人独资企业。

(3)三圣汽修系在重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月 14 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5009040000007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 C53 地块;法定代表人:潘先文;注册资本:50 万元;实收资本:50 万元;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汽车配件销售。

根据三圣汽修的工商档案、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圣汽修的股权结构: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潘先文 35 70%

2 周廷娥 14 28%

3 袁小波 1 2%

合计 50 100%

三圣汽修为发行人提供汽车维护保养服务并供应汽车零配件,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具有相关性,为避免持续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通过决议,同意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筹划发行人收购三圣汽修股权的前期工作。

(4)德露物流系在重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月 5 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50090400000744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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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重庆北部新区加工区七路 1 号;法定代表人:周廷娥;注册资本:500 万元;实收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代理。

根据德露物流的工商档案、周廷娥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露物流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周廷娥 450 90%

2 潘呈恭 50 10%

合计 500 100%

(5)八仙洞煤业系在北碚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4年 5 月 17 日,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5001091000020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八字岩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周廷娥;注册资本:667 万元;实收资本:667 万元;经营范围:原煤开采(按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八仙洞煤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八仙洞煤业系由原乡镇集体企业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八仙洞煤矿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1 月,三圣镇政府下达《关于同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八仙洞煤矿改制为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的批复》(三府发[2011]200 号),同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八仙洞煤矿改制为八仙洞煤业,其净资产为 667.92 万元(其中:周廷娥、潘呈恭各占 50%),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周廷娥、潘呈恭承接。2011 年 12 月 21 日,重庆市北碚区八仙洞煤业有限公司完成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万元)

1 周廷娥 333.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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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2 潘呈恭 333.5 50%

合计 667 100%

5、最近三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下:

(1)重庆市圣文特种建材研究所,成立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系潘先文享有全部权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根据其工商档案及潘先文出具的说明,为彻底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经投资人潘先文决定,重庆市圣文特种建材研究所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解散并办理完毕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2)重庆市德露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26 日,注册资本 50万元,其经营范围:生产、销售:U 型高效砼膨胀剂、萘系高效减水剂(以上经营范围如有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得到前置许可后才能执业);销售:建材、五金、石膏制品。由于重庆市德露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参加 2006 年度企业年检,重庆工商局渝北区分局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下达《吊销处罚决定书》(渝北工商[2008]企处字第 1143 号),决定吊销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庆市德露建材有限公司经其股东会决议解散,经清算后于 2010 年 2 月 3 日办理完毕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其工商档案,重庆市德露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周廷娥持有90%股权,潘先东持有 10%股权;其注销时的股权结构:周廷娥持有 90%股权,潘先东持有 10%股权。

(3)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系潘先文享有全部权益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开采:石灰岩(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在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玉峰山地区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0]68 号)、潘先文出具的说明及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的工商档案,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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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玉峰山地区非煤矿山整合关闭任务表》中,属应于 2011 年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鉴于其属于即将关停的企业,同时为彻底解决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故潘先文将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转让给自然人别东,转让价款为 100 万元。上述权益转让事项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受让人别东出具的声明、及其履历表、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别东与发行人或潘先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所享有的企业权益亦不存在代持情形。

(4)三圣建筑系在北碚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0 年5 月 23 日,注册资本:609 万元;实收资本:609 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

根据三圣建筑的工商档案、潘先文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1 年 10 月,三圣建筑的股权结构为潘先文持股 80%,潘先福持股 20%;为了更好投入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并有效减少关联交易,潘先文于 2011 年 11 月将其所持三圣建筑 80%的股权转让给了陈台兴和罗晓林,其中陈台兴以 316.68 万元的价格受让三圣建筑 52%的股权,罗晓林以 170.52 万元的价格受让三圣建筑 28%的股权;同时,潘先福以 121.8 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三圣建筑的 20%股权转让给罗晓林;三圣建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台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已经三圣建筑股东会批准,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陈台兴和罗晓林分别出具的声明、两人的履历表、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陈台兴和罗晓林均不存在代持股权的情形,且均与发行人、潘先文或潘先福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9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所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

1 潘先文 董事长 51022419630217****

圣兴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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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

2 潘敬坤 董事 51022619650710****

北巷****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

3 张志强 董事 51022419650619****

圣兴街****

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

4 范玉金 董事 51022419630704****

****

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

5 周和平 董事 51022919631025****

道****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6 吕丹 董事 34252319720828****

深南中路****

重庆市北碚区斑竹村

7 张孝友 独立董事 5102151952090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

8 杨长辉 独立董事 51021219650928****

雅园****

重庆市沙坪坝区政法

9 潘金贵 独立董事 51022119731222****

二村****

(2)发行人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监事 3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所

监事会主 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

1 陈勇 50011219640401****

席 金沙港湾****

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

2 杨敏 监事 51022219771129****

****

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

3 肖卿萍 监事 51022419660509****

合药路****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其中:总经理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兼),副总经理 5 人,财务总监 1 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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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序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住所号

重 庆 市北 碚区 解 放路北

1 潘敬坤 总经理 51022619650710****

巷****

重 庆 市北 碚区 三 圣镇圣

2 张志强 副总经理 51022419650619****

兴街****

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

3 范玉金 副总经理 51022419630704****

****

重 庆 市渝 北区 龙 华大道

4 曹兴成 副总经理 51022419531006****

****

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

5 黎伟 副总经理 51020219580516****

****

副总经理兼 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

6 杨兴志 51021219660728****

董事会秘书 ****

重 庆 市北 碚区 水 土镇飞

7 杨志云 财务总监 51022419650619****

马村****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08 年 1 月 1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1、原材料采购

根据相关合同、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的说明等,发行人与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于 2010 年 8 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为发行人供应碎石,2010 年 8 月-12 月,发行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采购石子,总计 488.19 万元,占发行人 2010 年石子采购量的 6.85%。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均是按市场价格定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重庆市渝北区关口碎石厂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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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2、建筑劳务

2008 年 7 月 8 日,江北特材与关联方三圣建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北特材作为发包方将解危改建项目(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第一期)的办公大楼、水池、配料库、成品工段、尾吸工段、中控室等 69 个单项工程的发包给三圣建筑,由三圣建筑施工;工程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根据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工程已经完工,工程实际结算价为 26,852,400.11 元。就上述结算价的公允性,重庆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重天健工咨[2011]223 号《基本建设工程咨询报告》,确认江北特材与三圣建筑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结算原则基本符合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及相关文件规定,造价指标基本合理,结算金额公允。截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付清全部结算款。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重天健工咨[2011]223 号《基本建设工程咨询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3、资金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以及周廷娥出具的说明,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12 月期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实际控制人周廷娥向不断发行人出借了资金,同时发行人又不断向周廷娥偿还借款,故造成发行人与周廷娥之间发生了资金往来,具体情况为:

(1)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周廷娥的余额为 16,121,843.97 元;

(2)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付周廷娥的余额为 28,370,533.08 元;

(3)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清偿了应付周廷娥的全部借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和周廷娥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未就上述借款事项向周廷娥支付过任何费用,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经无息归还全部借款。

本所律师认为,周廷娥提供借款给发行人属于民间借贷,不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未就上述借款事项而向周廷娥支付过任何费用,并已于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了全部借款;发行人与周廷娥的资金往来事项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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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股权转让

根据德露物流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和周廷娥出具的说明,由于德露物流的资产及业务与江北特材的主营业务无相关性,且江北特材对德露物流无实际控制等原因,为规范公司治理,2009 年 12 月 10 日,江北特材分别与周廷娥、潘呈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德露物流 58%股权以 2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廷娥,将其余 10%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潘呈恭。截至 2009年 12 月 31 日,周廷娥、潘呈恭均付清股权转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亦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同意并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5、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

(1)2008 年 10 月 6 日,股东潘先文、潘呈恭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行北碚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5906200800000302);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最高余额 900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合同期限自 2008年 10 月 7 日起至 2011 年 10 月 2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房屋 408.29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688 平方米,权证号:113 房地证 2006 字第 03928 号,作价金额:1500 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经期满,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2)2010 年 8 月 20 日,股东潘先文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行北碚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2010]抵押第 060972 号);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 680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自 2010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房屋 763.52 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54.55 平方米,权证号:房权证 103 字 073067 号、国用 2003 字第08117 号,作价金额:1145.28 万元。

(3)2010 年 8 月 25 日,股东潘先文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工行北碚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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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2010]抵押第 172592 号);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发行人 130 万元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期限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止;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情况:房屋 104.65 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 24.2 平方米,权证号:房权证 201 字 0139064 号、国用 2002 字第 01425 号,作价金额:188.37万元。

(4)2011 年 7 月 27 日,股东潘先文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三峡银行直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 GB 字 2011071900000001-1 号);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发行人在《银行综合授信协议》(渝三银 SX 字 2011071900000001 号)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8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2011 年 7 月 27 日,股东周廷娥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三峡银行直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渝三银 GB 字 2011071900000001-2 号);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发行人在《银行综合授信协议》(渝三银 SX 字 2011071900000001 号)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8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关联方支付过任何费用,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

1、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的意见

2011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确认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未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对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

2、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发行人 2008年至 2011 年 9 月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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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关联董事潘先文执行回避制度,未参加该项议案的表决。

3、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发行人 2008年至 2011 年 9 月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4、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并确认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1 年 9 月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关联股东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潘先东、潘先伟、潘先福、周廷国、周廷建、曹兴成、陈都、王方德均执行回避制度,未参加该项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中,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分别在公司《章程》、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基于石膏综合利用而形成的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等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和硫酸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根据发行人关联单位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除发行人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投资其他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也未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减少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和周廷娥已出具《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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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司章程》、《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如果本人或本人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可避免的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为了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本人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实体。

三、无论是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股份公司均有优先受让权、生产的权利。

四、本人若拟出售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股份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五、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1)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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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股份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股份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六、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所包括承诺项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已采取有效措施。

(七)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申报文件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到相关权属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发行人拥有 9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拥有 29 处房产的所有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1 年 9 月,发行人以面积为 26,537.2 m2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有的 2 幢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1704.45 m2)(房地产权证号:113 房地证2011 字第 16606 号、113 房地证 2011 字第 16607 号)为自己 1,750 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15 日;2010 年11 月,发行人以面积为 15,803.6m2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113 房地证 2000字第 16207 号)为自己 980 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24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3 日;上述 2 项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

此外,发行人拥有的其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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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利,也不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根据相关房地产权证书、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相关的建设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用地已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 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040 号、107D 房地证 2011字第 01317 号、107D 房地证 2011 字第 01318 号),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发行人在上述土地上自建有总面积约 24848.61 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建筑物,现正在开展权属登记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土、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质量监测机构的鉴定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规划部门对上述厂房及建筑物已完成了面积实测,项目已通过环保、安全等主管部门的验收,消防主管部门已确认项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项目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已通过重庆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的鉴定。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相关厂房及建筑物尚权属证书,但其已合法、有效取得上述厂房及建筑物所依附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且上述厂房及建筑物均系由发行人自建,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截至目前,其所属的硬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已通过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及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项目主体结构安全性已通过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的鉴定,上述厂房及建筑物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发行人该等厂房及建筑物虽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对本次发行人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租用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租用地协议书》、《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满足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对商品混凝土的需求,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供地方”)决定委托发行人在园区内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于2010年9月29日与发行人签订《租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供地方委托发行人在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园区内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在园区内无偿提供60亩工业用地给发行人用于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为园区建设供应商品混凝土,用地期限5年。供地方书面承诺,其对无偿提供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享有充分、完整的权利,但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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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地方未提供相关权属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若供地方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且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则将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上述土地。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上述土地仅用于发行人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并非发行人长期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故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长期影响,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设立临时移动式搅拌站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知识产权

1、商标

(1)发行人拥有 9 项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注册商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其中发行人的“三圣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号:6300343)已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9 项注册商标的商标专有权,该等商标专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有 18 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发行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

2、专利

根据相关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拥有“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 年7月27 日颁发了编号为第817845 号的《发明专利证书》,授予发行人“一种石膏制备硫酸联产水泥的工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177292.8,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5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 年7月27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利真实、合法、有效。

3、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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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已经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硫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互联网域名

发行人现拥有“江北建材.cn”、“三圣建材.cn”、“特种建材.cn”等三个互联网中文域名和一个互联网英文域名“cj-tj.com”。

(三)采矿权

发行人现拥有的采矿许可权情况如下:

序 核发 抵押

证书编号 核准内容 核发机关 有效期

号 日期 情况

C5001092 重庆市北 2011 年 8

开采矿种:石膏;开采 2011

00911712 碚区国土 月 8 日至

1 方式:地下开采;生产 年8月 无

0040283 资源管理 2014 年 8

规模:60 万吨/年 8日

号 分局 月8日

C5001092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 重 庆 市 北 2011 2011 年 12

01003712 灰岩;开采方式:露天 碚 区 国 土 年 12 月 23 日至

2 无

0062021 开采;生产规模:30 资 源 管 理 月 23 2012 年 12

号 万吨/年 分局 日 月 23 日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拥有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备。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部分生产经营设备作为担保物,为发行人自己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发票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财产取得的方式

1、房产:自建或购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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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

3、注册商标:申请取得;

4、专利技术:自主研发申请取得;

5、采矿权:出让方式取得;

6、特许经营权: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依法授予;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置取得。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申请文件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财产均为其合法取得,其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 55 份、重大采购合同 17 份、银行综合授信协议 1 份、借款合同 9 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5 份、担保合同 10 份、银行承兑协议 1 份、技术合同 1 份等。经审阅上述重大合同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部分合同是以江北特材的名义签订。由于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江北特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因此,上述合同的主体无需变更,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中,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纠纷。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为 135,958,067.98 元,应付账款为 62,409,158.00 元,上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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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1 年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账款为 3,779,631.24 元,其他应付账款为1,274,322.67 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是合法、有效的。

(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05年起,发行人开始为部分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从 2008 年起,发行人为全体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自 2010 年起,发行人为全体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手续,并从 2011 年起,为全体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手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周廷娥已出具书面承诺:“公司若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事由被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处罚或追缴,本人承诺由本人无条件承担相应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就发行人不规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故上述不规范的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相关缴费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1288 人,其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

险种 参保人数及占员工总数比例 未参保人数及占员工总数比例

养老保险 1205,93.56% 83,6.44%

工伤保险 1253,97.28% 35,2.72%

医疗保险 1218,94.57% 70,5.43%

生育保险 1221,94.80% 67,5.20%

失业保险 1221,94.80% 6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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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尚未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养老 工伤 医疗 生育 失业

原因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已自行参保或已在其他单位

21 -- 8 5 5参保

离退休人员或超龄人员 19 19 19 19 19

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 3 3 3 3 3

领取伤残津贴人员 -- -- 2 2 2

当月入职 37 12 37 37 37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费用

3 1 1 1 1未完清

合计 83 35 70 67 67

注: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费用未完清,指该部分员工因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后,非因发行人原因而存在欠费情况,在欠缴费用未足额缴纳之前发行人无法对有关社会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相关缴费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1288 人,已由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1225 人,占员工总数的 95.11%;尚未由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63 人,占员工总数的 4.8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原因 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当月入职 37

在其他单位缴费或自行缴费 2

离退休人员或超龄人员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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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 3

领取伤残津贴人员 2

合计 63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出具证明,发行人遵守和执行有关劳动和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重大劳动违法行为;发行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重庆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证明,混凝土分公司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员均不欠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已于 2011 年 1 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 2011 年 9 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登记,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七)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付款凭证、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于 2008 年 3 月制订了《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及内部管理人员联合发起设立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暂定名)认股管理办法(草案)》,并召开了认股说明会,拟以江北特材作为主发起人,江北特材及其关联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共计 126 名自然人作为共同发起人,出资新建硫酸项目,并拟组建新公司具体实施,新公司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独立核算和经营管理。截止 2008 年 12 月,除江北特材外,上述 126 名自然人投入的资金共计 26,582,467.92 元。由于市场变化等种种原因,新公司迟迟没有正式登记注册。2009 年 12 月,江北特材召集全体发起人召开相关会议,会议决定不再设立新公司,并返还全体自然人发起人已经缴纳的投资款。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全体自然人发起人的投资款已全部清退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和 126 名自然人出资设立新公司,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9 年 12 月,因新公司设立失败,江北特材向各自然人发起人返还投资款,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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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人发起人的投资款也已全部清退完毕;故江北特材和相关 126 名自然人的上述投资事项对本次发行人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债务。

(九)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九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的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事项

1、吸收合并江北石膏厂和江北特材厂

根据相关企业工商档案、相关协议、发行人及潘先文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成立后,于 2002 年 6 月 30 日与江北特材厂和江北石膏厂共同签订改制协议,约定由江北特材吸收合并江北特材厂和江北石膏厂;江北特材厂和江北石膏厂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业务等全部归属于江北特材,权利、义务均由江北特材承接,江北特材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股东、股权结构等均不进行调整。因江北特材的控股股东潘先文享有江北特材厂和江北石膏厂的全部权益,且潘先文与其妻周廷娥共同持有江北特材 100%的股权,故江北特材未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支付任何形式的对价。2002 年 11 月 8 日,江北石膏厂和江北特材厂完成工商注销手续。上述吸收合并事项没有经过审计、评估等程序。

2、江北石膏厂和江北特材厂的基本情况

(1)江北石膏厂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和档案资料、公证书、江北石膏厂的工商档案、相关财务凭证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江北石膏厂基本情况如下:

江北石膏厂设立于 1986 年 2 月,系原重庆市江北县三圣乡人民政府(1995年,因区划调整划入北碚区后,更名为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人民政府)下属的乡镇集体企业。该厂设立时的名称为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于 1995 年 5 月更名为重庆市江北石膏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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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江北石膏厂经营不善,长期亏损,1995 年 1 月 10 日,三圣镇政府下达《关于同意有偿转让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产权的批复》(三府发[1995]字第 05 号),同意有偿转让江北石膏厂产权,并授权江北县三圣镇乡镇企业办公室(简称“三圣镇企业办”)办理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并代表镇政府与购买方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完善有关手续。1995 年 1 月 11 日,三圣镇企业办与潘先文签订《江北县三圣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产权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三圣镇企业办将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售价为 35.7 万元(包括财政周转金 19.7 万元,使用费 1 万元);潘先文支付受让价款 35.7 万元,就江北石膏厂原由三圣镇企业办担保的贷款 16.2 万元,由潘先文自行办理转户手续,负责归还本息。1995 年 2 月 28 日,重庆市北碚区公证处就上述产权转移协议出具《公证书》([95]渝碚证字第 275 号),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截止 1995 年 7 月 4 日,潘先文已足额付清上述受让价款 35.7 万元。

根据三圣镇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解除挂靠协议的报告》(三府发[2002]56 号)、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局《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的请示》(碚乡企[2002]3 号)等相关政府文件、工商档案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后,因历史原因仍登记为集体企业,挂靠在三圣镇政府。挂靠期间,三圣镇政府未对江北石膏厂投入过任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未参与过该厂的利润分配,不享有该厂的任何出资收益。三圣镇政府对江北石膏厂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归属其实际投资者潘先文无异议,三圣镇政府与潘先文就该厂的权益归属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江北石膏厂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和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三圣镇政府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下达《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企业改制的批复》(三府发[2002]81 号),同意江北石膏厂与三圣镇政府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江北石膏厂改制为江北特材。

(2)江北特材厂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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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和档案资料、江北石膏厂的工商档案、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江北特材厂基本情况如下:

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关于同意新办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的批复》(碚三企[1997]字第 3 号)批准,1997 年 4 月,潘先文以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出资设立了江北特材厂,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用于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渝碚会[1997]评字第 32 号)确认上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14.20 万元。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渝碚会验字[1997]第 39 号)对上述出资进行了确认。

根据三圣镇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解除挂靠协议的报告》(三府发[2002]55 号)、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局《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的请示》(碚乡企[2002]3 号)等政府文件、相关工商档案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由于历史原因,江北特材厂设立时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企业,挂靠在三圣镇政府,但实际上,江北特材厂设立时的注册资金 100 万元全部系由潘先文以其自有资产出资,该厂实质是属潘先文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挂靠期间,三圣镇政府未对江北特材厂投入过任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未参与过该厂的利润分配,不享有该厂的任何出资权益。三圣镇政府对江北特材厂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归属其实际投资者潘先文无异议,三圣镇政府与潘先文就该厂的权益归属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江北特材厂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经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和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三圣镇政府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下达《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重庆市江北石膏厂”企业改制的批复》(三府发[2002]81 号),同意江北特材厂与三圣镇政府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江北特材厂改制为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有限公司。

3、各级人民政府对江北石膏厂和江北特材厂权属的确认意见

(1)三圣镇政府的确认意见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三圣镇政府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改制及产权归属情况的确认意见》确认:“江北石膏厂属镇级乡镇集体企业,我镇政府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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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其全部权益,我镇政府向潘先文整体转让江北石膏厂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后,虽仍登记为集体企业,挂靠在我镇政府,但该厂实质是潘先文所有的私营企业。挂靠期间,我镇政府未对江北石膏厂投入过任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未参与过江北石膏厂的利润分配,不享有江北石膏厂的任何出资权益。我镇政府对江北石膏厂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归属其实际投资者潘先文无异议。我镇政府与潘先文就江北石膏厂的权益归属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我镇政府同意并确认,2002 年 3 月 18 日起江北石膏厂已与我镇政府解除了集体企业挂靠关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重庆市江北石膏厂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三圣镇政府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改制及产权归属情况的确认意见》确认:“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设立于 1997 年 4 月 1日,该厂设立时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上其设立时的注册资金 100 万元全部系由潘先文以其自有资产出资,江北特材厂实质上属潘先文个人所有的私营企业。在江北特建厂挂靠我镇政府期间,我镇政府未对江北特材厂投入过任何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未参与过江北特材厂的利润分配,不享有江北特材厂的任何出资权益。我镇政府对江北特材厂的全部资产和权益归属其实际投资者潘先文无异议,我镇政府与潘先文就江北特材厂的权益归属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我镇政府同意并确认,2002 年 3 月 18 日起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已与镇政府解除了集体企业挂靠关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资产中无国有及集体公有资产。”

(2)北碚区政府的确认意见

2011 年 11 月 18 日,北碚区政府出具《关于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产权归属情况的报告》(北碚府文[2011]81 号)确认:“经核实,北碚区三圣镇人民政府将乡镇集体企业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出售给潘先文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行为有效。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的产权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资产中已无国有及集体资产,目前没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确认意见

2011 年 11 月 25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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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函》(渝办函[2011]105 号)确认:“一、重庆市江北石膏厂(设立时名称为重庆市江北县石膏厂)于 1995 年 1 月发生的产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二、重庆市江北石膏厂和重庆市江北特种建材厂的产权界定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资产中已无国有及集体资产,目前没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合并事项没有经过审计、评估等程序,但江北石膏厂和江北特材厂产权权属清晰,其全部权益均归属于潘先文;当时,潘先文、周廷娥夫妇持有江北特材 100%的股权,且江北特材未就上述合并事项支付任何对价,故上述合并事项未损害江北特材及其股东的权益,亦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合并事项外,江北特材及发行人无其他合并事项。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三)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条“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四)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五)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未计划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系其设立时制定,并于 2010 年 3 月 20日由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上述《章程》已在重庆工商局完成备案。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及江北特材相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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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决议、相关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历次章程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备案。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现行《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由于发行人系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的。

(四)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201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并同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八十条,主要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相关内容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修改后的相关内容为:“公司盈利年度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重大投资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应保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经审阅上述公司《章程(草案)》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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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会是由 3 名独立董事和 6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机构,并设置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发行人的董事会依法聘任了总经理;总经理以下设立行政人事部、环保安全部、生产制造部、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资产财务部、研发中心、化工分厂、减水剂厂、膨胀剂厂等 10 个部门及混凝土分公司、石膏矿分公司、运输分公司、碎石厂等 4 家分支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其组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议事规则

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由于发行人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故上述议事规则系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而制定。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生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11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事规则,并同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共召开了五次股东大会、八次董事会会议、六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并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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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以及相关人员的履历,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江北特材自设立起仅有执行董事、监事各一名,且江北特材在第一届执行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任期届满后没有及时改选;同时,周廷娥作为被吊销企业重庆德露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担任江北特材监事的条件。根据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发行人创立大会依法定程序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重新选举了董事和监事,新的董事会也重新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规范和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其不规范的行为已经终止并得到了纠正,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化,主要因发行人整体改制后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引起,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变化情况没有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及管理层的稳定构成实质性影响,也没有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兼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9 名,监事 3 人,总经理 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兼),副总经理 5 人,财务总监 1 人。该等人员的兼职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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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下:

兼职情况

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职务

碚圣农科 董事长

三圣建筑 执行董事

潘先文 董事长 三圣汽修 执行董事

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副会长

重庆市北碚区工商业联合会 副会长

潘敬坤 董事、总经理 无

张志强 董事、副总经理 重庆市建筑外加剂协会 会长

范玉金 董事、副总经理 无

周和平 董事 碚圣农科 董事

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广州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

广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吕丹 董事

执行事务

佛山市顺德盈峰投资合伙企业

合伙人委

(有限合伙)

派代表

张孝友 独立董事 西南大学 教授

重庆大学 教授

杨长辉 独立董事

重庆市硅酸盐学会 理事长

潘金贵 独立董事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陈勇 监事会主席 无

杨敏 监事 无

肖卿萍 监事 无

曹兴成 副总经理 无

黎伟 副总经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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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董事

杨兴志 无

会秘书

杨志云 财务总监 无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兼职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的兼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登记表等,除发行人董事长潘先文与副总经理曹兴成系连襟关系(两人的妻子系姐妹关系)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五)发行人董事会目前有独立董事三名,分别是张孝友、杨长辉、潘金贵,占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张孝友为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根据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1、根据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2、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及重庆市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税务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批准文件及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情况证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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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2001]73 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但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发行人仍暂按 15%的税率申报所得税。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前尚未颁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发行人的税务主管部门也尚未正式批准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故发行人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能否继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上述税收优惠并不存在严重依赖,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批准文件、相关证书、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情况证明、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符合政策规定,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发起人出具的承诺,2010 年 3 月,江北特材以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67,493,842.93 元按 2.5379:1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66,000,000.00 元作为股本,其余 101,493,842.93 元作为资本公积,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系自然人,各发起人就上述收益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全体发起人已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向发行人出具承诺:若公司将来被税务机关追缴此部分个人所得税,则全体自然人股东将承担公司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义务,现其全体发起人已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作出了具有法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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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束力的承诺,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故上述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相关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相关批准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真实、有效的。

(三)根据上述奖励的收款凭证及发行人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获得的奖励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真实、有效的。

(四)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及重庆市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其税务申报文件,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在最近三年内,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过欠税情况,未有过偷税、漏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 生产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就其所从事的业务共取得四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其中,发行人持有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碚]环排证[2010]072号)已于2011年11月29日到期;根据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取得排污许可批准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此外,发行人所取得的另外三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0月31日出具证明,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近三年,无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北部新区分局于2011年10月31日出具的证明,混凝土分公司及运输分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近三年,无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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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 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渝环函[2011]441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通过上市环保核查。2011 年 11 月 7 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 2011年 6 月至 10 月的环境保护情况出具了《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补充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募投项目

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条“发行人募投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二)安全生产

1、因从事石膏矿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业务,发行人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从事硫酸生产、销售业务,发行人从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除2009年1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外,发行人现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21日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也未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2、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条“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就石膏矿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业务,已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分别取得两份《重庆市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碚公爆证字201076号、碚公爆证字04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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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2011年11月21日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重大事故发生,也未因违反爆炸物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过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混凝土膨胀剂、高效减水剂的生产和服务,发行人混凝土分公司关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服务及发行人化工分厂关于工业硫酸(98%)、硅酸盐水泥(P.0 42.5R)的生产已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混凝土膨胀剂、高效减水剂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到期,现发行人正在办理换证手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其通过认证取得新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企业技术认证

发行人自 2008 年至 2011 年均被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评定为“重庆市建材行业重点企业”, 2008 年获中国建筑业协议混凝土分会授予的“2005-2007 年度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2006 年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2006 年第一批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产品认证

发行人有 7 项产品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

4、质量技术的合规性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遵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未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也无重大技术标准纠纷或质量事故发生。

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部新区分局 2011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销售,最近三年,无因质量问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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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建设:

1、年产 10 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额 12000 万元;

2、30 万吨/年硫酸联产 25 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额 28008 万元;

3、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项目计划投资额3904.90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发行人董事长出具的说明等,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依法完成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具体如下:

1、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已获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311109C314230043),并已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1]号105号)。

2、30 万吨/年硫酸联产 25 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已获得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311109C314230042),并已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查,取得(渝环建函[2011]号 210 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制硫酸废渣配套建设粉磨站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通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渝安监危化项目设立审字[2011]023 号)。

3、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已获得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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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311109A01110029676),并已通过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的环保审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碚]环准[2011]号111号)。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项目拟在发行人现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上建设,发行人已以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的用地性质为工业。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0万吨/羧酸系减水剂技改项目、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技改项目及石膏及建材研发中心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并将采取有关措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自行完成,不涉及技术转让或与他人进行合作。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不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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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之间的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7、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是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故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专注于以硬石膏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主业,以特色建材、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新型建筑材料、化工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为主营基石,着力将公司打造成国内一流的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商和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化开发的行业领跑者”。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诉讼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1)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处罚

2009 年 6 月 24 日,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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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北碚国土土地[处罚决定][2009]14 号),认定江北特材因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批准面积占用三圣镇古佛村东林一社、二社和春柳村向北六社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超占土地 43133 平方米,在超占土地上修建建筑物 600 平方米,该局对江北特材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北碚区人民政府处置;二、对超占土地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 431,330元。

根据北碚区政府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 2009 年 6 月 29日将没收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北碚区人民政府,由于上述罚没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施工工棚等临时建筑物、设施,故北碚区政府于 2009 年 9 月将该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全部拆除、销毁。

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江北特材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已依法定程序取得相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江北特材占用土地的行为未对国土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未侵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占土地属规划工业用地。同日,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还出具说明,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江北特材上述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行为,其所受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其违法行为已经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障碍,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关于环保的行政处罚

2010 年 4 月 1 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到发行人化工分厂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造成废水外排,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向发行人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环监罚[2010]316 号),责令发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情况说明和意见陈述,废水处理站回水管道破裂是因为施工单位对废水处理站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时候,施工不慎将回水管道撞破,导致废水外排,而非发行人主观故意,并且发行人立即对破裂的回水管网进行了修复,解决了废水外排情况,申请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情况进行核实后,

5-1-61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确认发行人陈述的情况属实,违法行为轻微,故决定免于处罚,并已于 2011 年4 月 2 日出具了书面证明。2011 年 10 月 31 日,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已出具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无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发生,未因严重违法行为而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障碍,亦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

5-1-62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名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1-63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圣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董毅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刘震海______________ 彭东_______________

陈桦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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