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200120
5-2-1
目录释义 .......................................................................... 3引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4
八、发行人的业务....................................................................................................................... 3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9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6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8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9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2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92
5-2-2
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本次发行上市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保荐机构、保荐人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汇德所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仙坛食品
司
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仙坛油脂
司
仙通食品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仙丰包装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编制的《山东仙
《招股说明书》 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1]汇所审字第《审计报告》
7-01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1]汇所综字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033 号的《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公司 2010 年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
《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于上市后
生效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致: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2-4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本所是目前上海市规模最大、执业律师最多,年营业额最高的律师事务所。本所系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 Terralex 中国成员。本所由前司法部律师司副司长、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吴明德先生任主任,60 名高级合伙人和 54 名合伙人组成管理层。2011 年度,本所注册律师 434 名,其中具有博士学历的律师 38 名,硕士以上学历的律师 210 名, 112 名律师具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沈国权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为经济法。1986年起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期间曾参与上海市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讨论、修改。1993 年 9 月与他人合作创办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后调至上海天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沈律师曾经办上海陆家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十多家公司 A 股、B股的发行或配股项目。
2、杨依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任法学教师,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曾签字经办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
5-2-5目、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等 20 多个证券项目。
3、李和金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金融学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承办的证券项目主要包括福建青松股份有限首次公开发行(A 股,创业板上市),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江苏金飞达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上海白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等十多个项目。
(三)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联系方式
通 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14 楼 , 邮编:200120,联系电话:021-61059000 ,传 真:021-61059100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一)初步尽职调查
本所自 2010 年 11 月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即委派律师着手开展工作,参与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论证与相关文件的制作,同时提交尽职调查清单,对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历史沿革、资产、业务、重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了解,收集、整理有关书面材料;并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关联交易、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二)与发行人进一步沟通
2011 年 1 月,本所律师配合保荐机构共同参与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协助发行
5-2-6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及控制制度、指导并督促发行人在日常运作中严格遵守内部治理及控制制度、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断提高规范治理和运作水平,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发行上市的法律、法规培训,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同时,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方案所涉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对工作进度等作出安排。此外,本所律师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的制作向发行人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三)资料验证与调查
为全面核查和验证发行人法律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对律师应当了解而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有关人员作了调查,并向发行人提出要求,提请发行人就有关事宜出具书面承诺;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就该等问题的处理先后向发行人提出法律建议,力求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以使其规范化。至 2011 年 4 月底,经过前一阶段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开始就所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对尚缺或遗漏的文件资料作进一步的收集。
(四)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经过对发行人提供和本所律师收集和调查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核查、验证等工作,本所律师制作了工作底稿,作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并在认真审慎阅读的基础上于 2011 年 5 月下旬撰写完成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初稿。初稿拟定后,本所律师又提交发行人征询意见并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和表述错误进行补充和修改,经进一步核对有关文件,在对初稿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后,2011 年 6 月下旬,本所律师确定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文本内容,并审慎阅读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审查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经本所内部审核批准后,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5-2-7作报告。本所律师为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前后历时近八个月。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201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核查,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项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5-2-8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985 万股(含 3,985 万股),具体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3、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具体发行价格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5、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6、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 6 个月内发行。网上和网下的发行数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情况与保荐人协商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方式
总额(万元) 入额(万元)
1 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30,500 30,500 本公司实施
2 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项目 4,933 4,933 本公司实施
3 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 6,653 6,653 本公司实施
5-2-9
合计 42,086 42,086
上述三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 42,086 万元,将全部使用募集资金完成。
如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超过部分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营运所需。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完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具体申购办法等;
2、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文件;
3、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事宜;
4、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5-2-10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证券法规、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新规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作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完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1 月 25 日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065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经核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前身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 6 月 14 日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80065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经核查,根据烟天罡所验字[2001]68 号《验资报告》、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44 号《验资报告》、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156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6]第 63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1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215 号《验资报告》、烟天陆新会验字[2008]第 97 号《验资报告》、
5-2-11烟天陆新验字[2010]第 147 号《验资报告》、[2010]汇所验字第 7-006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出资 11,950 万元均已到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历次工商年检,各项经营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系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
5-2-12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不超过 3,985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符合公司股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同时,需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5-2-13
1、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保荐人、本所及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2-14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5-2-15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会计师已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及近一期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2008 年度为人民币 16,012,051.97 元、2009 年度为人民币73,210,100.44 元、2010 年度为人民币 107,290,009.37 元、2011 年 1-3 月为人民币 42,316,423.20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19,651.22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及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008年度人民币 68,382,424.98 元、2009 年度为人民币 91,228,819.36 元、2010 年度
5-2-16为人民币 15,055,726.31 元,2011 年 1-3 月为人民币 22,945,340.46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累计为人民币 17,466.70 万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1,95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 37,944.21 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不高于 20%;
⑤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2011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
(10)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5-2-17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报送及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主要文件包括:
1、2010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2010)汇所审字第 7-022 号《审计报告》,截止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353,409,639.31 元。
5-2-18
2、2010 年 12 月 6 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10]第 1176号《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43,052.37 万元。
3、2010 年 12 月 7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共同签署《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的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353,409,639.31 元为基础进行整体变更,其中 11,950 万元人民币认购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1,950 万股作为注册资本,其余 233,909,639.31 元人民币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份总额为 11,950 万股。
4、2010 年 12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鲁)登记私名预核字[2010]第 831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发行人名称“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5、2010 年 12 月 22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等相关议案。
6、2010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2010)汇所验字第 7-00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止,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已经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中人民币 11,950 万元折股,股份总额为11,9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缴纳注册资本人民币 11,950 万元整,余额作为资本公积。
7、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发起人以各自所持有的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报告》、《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议案》、《选举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公司自审计基准日(2010 年 8 月 31 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之间产生的损
5-2-19益由整体变更后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的议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议案。
8、2011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获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065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经核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签订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书号为 049 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批准文号为财企[2008]360 号,证书编号为 0100001001《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委托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进行了验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未因与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2-2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经核查,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 7-006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为生产型企业,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备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与其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发行人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含农保)。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经核查,发行人设有单独的财务部门,负责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订有系统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大窑分理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银行账号为 386701040001478,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独立按税法规定纳税,持有鲁税烟字370612729262478 号《税务登记证》。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2-21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技术中心、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财务部、内审部等职能机构或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作了明确分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及场所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存在与其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的各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从事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经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系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5-2-22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寿纯 5,200 43.51%
2 曲立荣 4,800 40.17%
3 王可功 600 5.02%
4 贺传虎 600 5.02%
5 赵志明 400 3.35%
6 张华 350 2.93%
合计 11,950 100%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情况简介如下:
(1)王寿纯,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65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620621****。
(2)曲立荣,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65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631026****。
(3)王可功,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南关街 3 号内 12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0219620714****。
(4)贺传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健民路 48 号附 13 号,身份证号码为 37063119540510****。
(5)赵志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贡院西街 8 号,身份证号码为 11010119570629****。
(6)张华,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大羊宜宾胡同 35 号 1 楼 6 门 501 号,身份证号码为 11010219621116****。
2、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中王寿纯与曲立荣系夫妻关系,除此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2-23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股东王寿纯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5,2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3.51%,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股东曲立荣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4,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40.17%,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3.68%。
鉴于王寿纯与曲立荣系夫妻关系,故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发行人出资,担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且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以持有的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且该等净资产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净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是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年 6 月 14 日,其设立过程如下:
1、2001 年 5 月 18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1)
5-2-246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投资人投入资本 15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150 万元。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90 60%
2 王寿纯 60 40%
合计 150 100%
2、2001 年 6 月 1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号为37061228006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自 2001 年 6 月 14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及名称演变情况如下:
1、2004 年 3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800 万元
(1)2004 年 3 月 3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增加的 1,650 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曲立荣以现金出资 990 万元,王寿纯以现金出资 660 万元,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2004 年 3 月 9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4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至 2004 年 3 月 3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650 万元整。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1,080 60%
2 王寿纯 720 40%
合计 1,800 100%
(3)2004 年 3 月 12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2004 年 6 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
5-2-25
(1)2004 年 6 月 17 日,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由原“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4 年 6 月 29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4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180 万元
(1)2004 年 9 月 8 日,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资本金的议案》,同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 万元,其中曲立荣新增 228万元,王寿纯新增 152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后总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2,180 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4 年 9 月 10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4]第 15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9 月 8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8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1,308 60%
2 王寿纯 872 40%
合计 2,180 100%
(3)2004 年 9 月 1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4 年 9 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
(1)2004 年 9 月 16 日,烟台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烟台市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5-2-26
(2)2004 年 9 月 20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06 年 2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3,900 万元
(1)2006 年 2 月 13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180 万元增加到 3,900 万元,增加的 1,72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1,032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688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6 年 2 月 19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6]第 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2 月 18 日,曲立荣、王寿纯共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72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3,900 万元,其中曲立荣缴纳人民币 1,032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60%,王寿纯缴纳人民币 688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4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2,340 60%
2 王寿纯 1,560 40%
合计 3,900 100%
(3)2006 年 2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007 年 1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5,000 万元
(1)2006 年 12 月 25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9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增加的 1,1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60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04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7 年 1 月 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2 月 26 日止,曲立荣、王寿纯共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1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100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5-2-27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2,400 48%
2 王寿纯 2,600 52%
合计 5,000 100%
(3)2007 年 1 月 23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2007 年 9 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1)2007 年 7 月 28 日,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名称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名称由“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修改为“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7 年 9 月 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2007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8,000 万元
(1)2007 年 11 月 26 日,经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到 8,000 万元;增加的 3,0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1,440 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56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2007 年 12 月 1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7]第 2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3,840 48%
2 王寿纯 4,160 52%
合计 8,000 100%
(3)2007 年 12 月 19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28
9、2008 年 8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0 万元
(1)2008 年 6 月 20 日,经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增加到 10,000 万元,增加的 2,000 万元由曲立荣缴纳 960万元,由王寿纯缴纳 1,04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2008 年 6 月 25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会验字[2008]第 9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6 月 24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2,000 万元。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荣 4,800 48%
2 王寿纯 5,200 52%
合计 10,000 100%
(3)2008 年 8 月 2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2010 年 8 月增资扩股至 11,950 万元
(1)2010 年 7 月 16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加至 11,950 万元,增加的 1,950 万元由新股东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以货币出资。王可功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贺传虎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赵志明出资 2,120 万元,其中 4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72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张华出资 1,855万元,其中 35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50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2010 年 7 月 16 日,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可功、贺传虎、赵志明、张华签订《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王可功增资 600 万股,贺传虎增资 600 万股,赵志明增资 400 万股,张华增资 350 万股,定价原则截止 2010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36 元,经公司 2010 年 7 月 16 日临时
5-2-29股东会决议,以每股 5.30 元溢价增资。
(3)2010 年 7 月 31 日,烟台天陆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陆新验资[2010]第 1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7 月 26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950 万元整。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950万元,其中王可功货币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贺传虎货币出资 3,180 万元,其中 60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2,580 万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赵志明货币出资 2,120 万元,其中 40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72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张华货币出资 1,855 万元,其中 350 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50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寿纯 5,200 43.51%
2 曲立荣 4,800 40.17%
3 王可功 600 5.02%
4 贺传虎 600 5.02%
5 赵志明 400 3.35%
6 张华 350 2.93%
合计 11,950 100.00%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股东承诺,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经营范围如下:
1、发行人目前持有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065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5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粮食收购,家禽屠宰、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饲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
5-2-30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155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蔬菜、瓜果、畜禽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面食加工,粉条、豆制品加工、销售(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300002837-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蔬菜、瓜果、畜禽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
4、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300002838《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蔬菜、瓜果、畜禽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
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182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大豆浸出加工,豆油、豆粕销售(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20 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日用百货、五金销售。
6、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还持有生产经营必须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业生产资质证书(详见“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2001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位为 37061228006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种鸡、孵化、饲养(有效
5-2-31期至 2003 年 8 月 7 日);预混料、面粉、饲料加工(有效期至 2006 年 9 月 16 日)、大豆浸出加工、饲料、豆油、豆粕批发,钢材,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日用百货、畜牧产品,水产品、面粉销售,农副产品购销”。
2、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3 年 12 月 11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增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3、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4 年 3 月 12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的“种鸡、孵化、饲养(有效期至 2003 年 8 月 7 日)变更为“种鸡、孵化、饲养(有效期至 2005 年 12 月 5 日)”。
4、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5 年 5 月 25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种鸡、家禽饲养(有效期至 2005 年 12 月 5 日);预混料、面粉、饲料(有效期至 2006 年 9 月 16 日)及大豆浸出加工,饲料、豆油、豆粕、面粉、畜牧产品,钢材、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水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购销;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海水养殖,海产品销售(需经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6 年 6 月 1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种鸡、家禽饲养(有效期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预混料、饲料及大豆浸出加工,饲料、豆油、豆粕、畜牧产品,钢材、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水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购销;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海水养殖,海产品销售(需经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面粉销售(限下属分公司经营)”。
6、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7 年 6 月 4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09 年 3 月 20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销售,海产品养殖、销售,粮食收购,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时间
5-2-32和范围经营”。
7、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09 年 4 月 13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5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销售;海产品养殖、销售,粮食收购,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时间和范围经营)”。
8、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10 年 6 月 3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饲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许可经营项目: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5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粮食收购”。
9、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11 年 6 月 10 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5 日),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粮食收购,家禽屠宰、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饲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的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雏鸡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08 年度 99.40%、2009 年度 99.51%、2010 年度 99、09%、2011 年 1-3月 99.00%。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依法通过工商年检,发行人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
5-2-33散的事由;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但可能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队伍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
2、仙坛股份全资子公司
(1)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
①仙坛食品概况
仙坛食品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1222801554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9 日,住所为烟台市牟平区城东,法定代表人为王寿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蔬菜、瓜果、畜禽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面食加工,粉条,豆制品加工、销售(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23 日),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②仙坛食品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600 100%
③仙坛食品设立及股本演变
2005 年 8 月 24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5]
5-2-34第 6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5 年 8 月 24 日,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 万元已到位,全部为货币出资,具体如下: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27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王寿纯出资 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005 年 9 月 9 日,仙坛食品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1554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6 年 4 月 25 日,经仙坛食品股东会决议通过,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将 117万出资额以 11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寿纯。
2006 年 4 月 25 日,王寿纯与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仙坛食品 117 万出资额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17 万元。
2006 年 4 月 29 日,仙坛食品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仙坛食品的股东和股本结构变更为: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15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王寿纯出资 147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6 年 9 月 6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6]第9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6 年 9 月 4 日,各股东缴纳的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已到位,注册资本变更为 6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具体如下: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45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5.5%,王寿纯出资 147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4.5%。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仙坛食品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股东王寿纯将其持有的仙坛食 24.5%股权转让给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12 日,王寿纯与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仙坛食品 24.5%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7 万元。
2010 年 8 月 6 日,仙坛食品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
①仙坛油脂概况
5-2-35
仙坛油脂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122280182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 2006 年 9 月 25 日,住所为牟平工业园区(城东),法定代表人为王寿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食用植物油(半精炼)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7 月 19 日),一般经营项目:豆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日用百货、五金销售。
②仙坛油脂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0 100%
③仙坛油脂设立及股本演变
2006 年 9 月 20 日,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天罡所验字[2006]第 10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6 年 9 月 19 日,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具体如下: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10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王寿纯出资 9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6 年 9 月 25 日,仙坛油脂取得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182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仙坛油脂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股东王寿纯将其持有的仙坛油脂 49%的股权转让给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12 日,王寿纯与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仙坛油脂 49%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8 万元。
2010 年 8 月 6 日,仙坛油脂取得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1)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①仙通食品概况
5-2-36
仙通食品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122280123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 2002 年 3 月 18 日,住所为牟平沁水工业园仙坛大街 98 号,法定代表人为曲立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蔬菜、瓜果冷藏加工,肉制品、水产品冷冻加工、销售,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②仙通食品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鹏 2,000 100%
③仙通食品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的关联关系
曲立鹏为曲立荣的弟弟
(2)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
①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概况
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目前持有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烟字[1993]57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0040000024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1993 年 12 月 30 日,住所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法定代表人为曲立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10.4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210.4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海上乐园、高尔夫球场、体育俱乐部、钓鱼村、度假村、饮食服务设施(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25 日)。
②烟台高尔夫有限公司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4,697.30 51%
2 烟台三九企业管理服务处 2,026.29 22%
5-2-37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烟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736.83 8%
4 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644.73 7%
5 台湾迪雍实业有限公司 644.73 7%
6 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60.52 5%
合计 9,210.4 100%
(3)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①仙丰包装概况
仙丰包装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1220000293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 2009 年 6 月 5 日,住所为牟平大窑镇蛤堆后村,法定代表人为姜世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纸箱、纸板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②仙丰包装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曲立姝 396 99%
2 谭攸珍 4 1%
合计 400 100%
③仙丰包装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的关联关系
曲立姝为曲立荣的妹妹。
4、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①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概况
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前曾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61222801784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27
5-2-38日,住所为牟平区照格庄村东,法定代表人为曲立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饲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服装、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销售。
经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核准已于 2010 年 6 月 8 日注销。
②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2006 年 7 月设立时,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3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王寿纯出资 2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的 90%。
2006 年 9 月设立时,山东仙坛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15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1%,王寿纯出资 14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的 49%。
2007 年 9 月变更为,曲立荣出资额为 9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1%,许士卫出资 6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的 20%;王寿纯出资 14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的 49%。
③山东仙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5、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①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概况
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7060022810229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芝罘区南大街 11 号,法定代表人为万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 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橡胶、塑料原料、林化产品、燃料、助剂及中间体、涂料色浆、粘合剂、油墨、颜料、油漆、五金交电、五金交电、五金制品、电动工具、日用百货、糖茶、酒(不含进口酒)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储、自有场地租赁。
②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5-2-39
经核查,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共有自然人股东 9 名,其中王可功出资 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8.18%。
③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王可功为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可功 2011 年 1 月被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寿纯、许士卫、吕洪义、王可功、徐景熙(独立董事)、王宝维(独立董
董事
事)、李家强(独立董事)
监事 冷胡秋、姜选风、高守杭(职工代表监事)
王寿纯(总经理)、王寿恒(副总经理)、姜建平(副总经理)、宋涛(副总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吕洪义(董事会秘书),许士卫(财务总监)
(二)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关 关
联 联 占同 占同 占同 占同
关联 交 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方 易 易 易金 易金 易金 易金
类 内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的 额的 额的 额的
型 容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销
售 产品 4,716,068.58 1.96 7,467,704.99 0.74 12,315,237.61 1.83 9,272,274.19 2.48
仙通食 电、
品 销 汽、
售 材料 584,451.23 49.70 1,800,866.94 55.57
5-2-40
房
产
租
赁 租赁 161,250.00 34.51 645,000.00 35.88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关联 关联 占同 占同 占同 占同
关联方 交易 交易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交
类型 内容 易金 易金 易金 易金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的 额的 额的 额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
包装
仙丰包装 采购 物 933,173.60 0.32 3,637,457.85 0.29 845,841.09 0.09
3、收购股权
关联交易定价方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式及决策程序
王寿纯 股权转让 收购仙坛食品 24.5%股权 协议定价 2010 年 8 月 147 万元
王寿纯 股权转让 收购仙坛油脂 49.0%股权 协议定价 2010 年 8 月 98 万元
4、关联方担保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贷款单位 担保金额 担保开始日 担保结束日 履行完
毕
2010 年度
王寿纯、曲立荣 发行人 大窑合作社
5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王寿纯、曲立荣 发行人 大窑合作社
5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王寿纯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520 万 2010-01-28 2010-07-27 是
仙坛食品 仙丰包装 大窑合作社
600 万 2010-04-29 2011-04-28 是
5-2-41
仙丰包装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200 万 2010-06-01 2010-11-29 是
仙丰包装
仙坛食品 大窑合作社
1,000 万 2010-03-29 2011-03-28 是
2009 年度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2-24 2009-08-24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3-19 2009-11-15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3-20 2009-12-10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50 万 2009-03-11 2010-03-11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50 万 2009-03-12 2010-03-12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08-31 2010-08-30 是
发行人
王寿纯、曲立荣 大窑合作社
400 万 2009-12-21 2010-12-20 是
备注:“大窑合作社”全称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窑合作社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 目 关联方 2011.3.31 2010.12.31 2009.12.31 2008.12.31
其他应收款 仙通食品 161,250.00 645,000.00
应付账款 仙丰包装 913,298.20 268,908.02
其他应付款 仙通食品 4,413,897.29 19,236,383.95
6、其他关联交易
2008 年发行人向仙通食品借款 2,200 万元,2009 年发行人偿还 1,700 万元,2010年度发行人偿还剩余 500 万元。
7、发行人支付董监高及股东亲属商品肉鸡养殖费情况
项 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5-2-42
养殖费金额 68,098.34 854,920.87 290,322.77 220,255.04
注:该等养殖费支付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和董事许士卫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其中合作养殖户曲立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曲立荣的弟弟,李德俊系董事许士卫的姐夫,其与公司形成的合作养殖关系均签订有公司标准化的委托饲养合同,商品代肉鸡养殖费计算标准与非关联合作养殖户相同。目前已终止合作养殖。
8、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项 目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 13.91 万 30.57 万 24.30 万 19.87 万
(三)经核查,发行人从仙丰包装采购经营所需的包装物,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产品。由于仙通食品生产的是宠物食品,需要从发行人购买鸡肉产品作为宠物食品的鸡肉原料。上述交易均按照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下表
为发行人对仙通食品以及无关联宠物食品客户销售单价的对比: 单位:元/千克
2011 年 1-3 月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烟台中宠食品有限公司 13.99 11.89 11.68 -
聊城乖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14.51 12.91 11.30 -
烟台爱丽思中宠食品有限公司 14.60 11.81 - -
均价 14.37 12.21 11.49 -
仙通食品 14.37 11.83 11.40 13.62
差异率 - 3.21% 0.79%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向仙通食品销售鸡肉产品的价格按照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定价公允。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仙通食品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 2010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仙通食品租用发行人 10,752.75 平米的厂房及该厂区所占土地,每平方米的租金为 60 元/年,合计 64.50 万元/年,每年结算一次。公司按照仙通食品的电、气实际用量,从仙通食品收取其应负担的相应支出。上述
5-2-43厂房租金标准参考周边区域租金水平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核查,2010 年 8 月前,发行人的股东为王寿纯、曲立荣二人,仅设一名执行董事,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并未履行也无法履行相关的审议回避程序,但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2010 年 9 月,公司引进外部股东 4 名,组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2011 年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又增设了独立董事。2011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徐景熙、王宝维、李家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书如下:“
1、公司向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相关产品及出租房地产的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近三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顺利取得银行借款,客观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消除控股股东王寿纯与公司共同投资子公司的情形。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王寿纯、曲立荣出具《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 2011 年 1-3 月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本人承诺该等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该等交易不损害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若由此导致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
5-2-44损害,本人愿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5-2-45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本数)的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5-2-46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雏鸡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寿纯,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除投资设立发行人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亲属投资设立的企业仙通食品主要经营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仙丰包装主要经营纸箱、纸板的加工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烟台高尔夫主要经营高尔夫球场,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其他发起人股东王可功、贺传虎未投资或任职于其他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主要股东王寿纯、曲立荣、王可功贺传虎已于 2011 年 5 月 22 日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王寿纯、曲立荣承诺:在两人及两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没有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业务。两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两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若两人控制
5-2-47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经营。两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以上声明与承诺自两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两人及两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两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贺传虎、王可功均承诺:在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没有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业务。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若本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经营。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面已作出有效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作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予以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披露的的内容真
5-2-48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证 19 本,建筑面积为 125,054.97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房产证号 坐落
(平方米)
1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84 号 牟平区外贸食品公司院南 2,376.34
2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85 号 牟平区武宁镇上武宁村北 2,947.63
3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86 号 牟平区照格庄村东 6,642.40
4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87 号 牟平区武宁镇小埠村西北 3,264.56
5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89 号 牟平区武宁镇小埠村西北 2,226.32
6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90 号 牟平区武宁镇小埠村西北 1,113.16
7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1791 号 牟平区府一巷 499 号 2,621.69
8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229 号 牟平区沁水工业园仙坛大街 99 号 42,321.88
9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89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北 3,265.50
10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0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北 14,430.00
11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1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西南 6,444.28
12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2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西 4,289.40
13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3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西南 8,200.00
5-2-49
14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4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村北 4,464.79
15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5 号 牟平区沁水路 686 号 3,849.06
16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6 号 牟平区沁水路 686 号 3,696.63
17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2797 号 牟平区沁水路 686 号 3,755.76
18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3141 号 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 1,015.57
19 烟房权证牟字第 043399 号 牟平区大窑镇高家山村西北 8,130.00
合计 125,054.97
2、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下列房产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序号 坐落 用途 房屋面积
1 大窑镇南莒城村村西北、崔山北街南 饲料三厂 8,346.84
2 大窑西路西、大窑变电所北 孵化一场 8,114.00
3、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
序号 坐落 用途 禽舍面积 附属设施面积
1 牟平区大窑镇石头河村 育雏一场 10,920.00 39.00
2 牟平区大窑镇南莒城村
3 牟平区龙泉镇埠岭观村 育雏二场 12,366.40 46.00
4 牟平区姜格庄镇序班庄村 种鸡十场 11,250.00 34.50
5 牟平区姜格庄镇沙家瞳村 种鸡十场
种鸡十一场 10,947.96 36.80
6 牟平区姜格庄镇上庄村 种鸡十二场 15,950.00 42.00
7 牟平区姜格庄镇林北村 种鸡十三场 17,428.80 42.00
5-2-50
8 牟平区高陵镇曲家瞳村 种鸡十五场 18,200.00 47.00
9 文登市界石镇旸哩村 种鸡十六场 11,947.28 47.00
种鸡十七场 10,064.50 47.00
种鸡十八场 10,831.91 47.00
种鸡十九场 10,831.91 47.00
10 牟平区水道镇岔河村 岔河养殖小区 11,035.20 42.00
合计 151,774.00 517.30
经核查,该等规模养殖项目和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文登市畜牧局核发的防疫合格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鸡舍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承包地除建设鸡舍外,还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 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7%以内” 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所承包的建设的除鸡舍之外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18 宗,面积为 302,032.30 平方米,
5-2-51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证号 坐落 取得 用途 土地面积 权利 用途
号 方式 (平方米) 期限
1 烟国用(2011)第 沁水工业园仙 出让 工业 50,135.00 2058.12.21 食品二公
司
40953 号 坛大街 99 号
2 烟国用(2011)第 武宁镇小埠村 出让 工业 6,140.20 2056.12.28 对外出租
40954 号 西北
3 烟国用(2011)第 武宁镇小埠村 出让 工业 3,347.70 2056.12.28 对外出租
40955 号 西北
4 烟国用(2011)第 照格庄村东 出让 工业 26,869.40 2056.12.27 食品一公
40956 号 司(二)
5 烟国用(2011)第 武宁镇上武宁 出让 工业 12,374.40 2055.09.20 对外出租
40957 号
村北
6 烟国用(2011)第 府一巷 499 号 出让 商业 1,054.00 2038.11.30 对外出租
40958 号
7 烟国用(2011)第 外贸食品公司 出让 工业 2,474.60 2056.12.27 食品一公
40959 号 司(一)
院南
8 烟国用(2011)第 鱼鸟河街道办 租赁 工业 9,752.00 2013.07.13 对外出租
40960 号
事处小埠子村
北
9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14,037.00 2061.04.13 饲料二厂
41284 号 村西南
10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14,533.00 2061.04.13 孵化二厂
41285 号 村村北
11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19,999.00 2061.04.13 种鸡八场
41286 号 村村南
12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17,407.00 2061.04.13 办公楼
41287 号 村村南
13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高家山 出让 工业 22,313.00 2061.04.13 种鸡九场
41288 号 村西北
14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39,903.00 2061.04.13 种鸡六场
5-2-52
41289 号 村村北
15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3,738.00 2061.04.13 动物保健
41290 号 村村西 部
16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蛤堆后 出让 工业 19,602.00 2061.04.13 停车场
41291 号 村村南
17 烟国用(2011)第 文化街道办事 出让 工业 2,696.00 2061.04.13 食品一公
41292 号 处照格庄村 司
18 烟国用(2011)第 大窑镇南莒城 出让 工业 35,657.00 2060 年 12 月 20 饲料三厂
41604 号 村村西北、崔 日
山北街南
合计 302,032.30
(2)土地出让合同
①2011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签订编号为烟台-01-2011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崔山大街南,大窑路东,宗地面积为 79,997.8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土地用途为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② 2011 年 6 月 10 日 , 发 行 人 与 烟 台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签 订 编 号 为 烟 台-01-2011-0145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大窑西路西、大窑变电所北,宗地面积为 20,214.0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45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土地用途为孵化一场用地。
(3)承包的土地使用权
序 发包方 土地面积 取得 承包期限 用途 备案
号 (亩) 方式 情况
1 牟平区大窑镇石 6.16 承包 2006.03.07-2036.03.07 育雏一场 已备
案
头河村
*2 牟平区大窑镇南 39.09 承包 2010.01.01-2039.12.31 工业
用地
莒城村 0.76 承包 2006.03.07-2036.03.06
5-2-53
3 牟平区龙泉镇埠 120.00 承包 2008.05.18-2077.05.18 育雏二场 已备
案
岭观村
4 牟平区姜格庄镇 33.2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种鸡十场 已备
序班庄村 0.76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案
1.19 承包 2006.03.09-2036.03.08
5 牟平区姜格庄镇 20.60 承包 2005.04.25-2035.04.24 已备
案
沙家瞳村 承包 已备
47.40 2006.03.20-2036.03.19 种鸡十一场
案
8 承包 2006.03.20-2036.03.19
6 牟平区姜格庄镇 76.90 承包 2007.04.01-2037.03.31 种鸡十二场 已备
案
上庄村
7 牟平区姜格庄镇 77.80 承包 2007.01.01-2037.01.01 种鸡十三场 已备
案
林北村
8 牟平区高陵镇曲 75.00 承包 2008.01.01-2037.12.31 种鸡十五场 已备
案
家疃村 种鸡十五场
9 牟平区高陵镇祝 4.35 承包 2008.01.01-2037.12.31
家疃村
10 文登市界石镇旸 207.02 承包 2009.07.01-2031.12.31 种鸡十六场 已备
案
哩村 种鸡十七场
种鸡十八场
种鸡十九场
11 牟平区水道镇岔 47.00 承包 2009.05.07-2039.05.06 商品鸡二十八 已备
案
河村 场
12 文登市界石镇大 50.00 承包 2010.08.01-2040.07.31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案
高坎村
13 牟平区水道镇前 91.00 承包 2009.01.20-2039.01.20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案
院夼村
5-2-54
14 牟平区水道镇通 90.80 承包 2009.01.01-2039.01.01 募投项目用地 已备
案
海村
合计 997.03
备注:牟平区大窑镇南莒城村村民委员会持烟集用(2006)第 40692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使用权面积 26,190平方米。
经核查,发行人承包的上述农用地,均已经发包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批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等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承包的该等用地已按 2007 年 9 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2008 年 4 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取得烟台市牟平区畜牧局、文登市畜牧局核发的防疫合格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文登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表》。
2011 年 4 月 28 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出具证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含前身)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亦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现生产经营及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均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承包农村土地已办理必要手续,属合法有效。”
2011 年 5 月 4 日,文登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文登市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分别与界石镇旸
5-2-55哩村和大高坎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9 年 9 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规定,在征得界石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代文登市畜牧局办理畜禽养殖项目备案手续,并持项目备案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等资料申请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经我局审核同意予以用地备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在文登市承包土地兴办规模化养殖场至今,没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订的上述农用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作为规模化养殖用地已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发行人使用上述承包的农用地用于畜禽养殖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商标权
经核查,发行人现拥有注册商标 9 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号 类号 商标 权利期限
1 1666842 29 2001.11.14-2011.11.13
2 3530771 31 2004.09.07-2014.09.06
3 3705788 29 2005.04.28-2015.04.27
4 606609 31 2002.08.20-2012.08.19
5 7382122 5 2010.10.07-2020.10.06
6 7382135 29 2010.10.21-2020.10.20
7 7382151 31 2010.10.21-2020.10.20
8 7382174 35 2010.10.28-2020.10.27
9 7382190 39 2011.02.21-2021.02.20
5-2-56
3、特许经营权
(1)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下:
序号 养殖场 证书编号 有效期
1 种鸡一场 (2011)编号鲁 F040967 2011.04.11-2014.04.10
2 种鸡二场 (2011)编号鲁 F040968 2011.04.11-2014.04.10
3 种鸡三场 (2011)编号鲁 F040969 2011.04.11-2014.04.10
4 种鸡四场 (2011)编号鲁 F040970 2011.04.11-2014.04.10
5 种鸡五场 (2011)编号鲁 F040971 2011.04.11-2014.04.10
6 种鸡六场 (2011)编号鲁 F040972 2011.04.11-2014.04.10
7 种鸡七场 (2011)编号鲁 F040973 2011.04.11-2014.04.10
8 种鸡八场 (2011)编号鲁 F040974 2011.04.11-2014.04.10
9 种鸡九场 (2011)编号鲁 F040975 2011.04.11-2014.04.10
10 种鸡十场 (2011)编号鲁 F040976 2011.04.11-2014.04.10
11 种鸡十一场 (2011)编号鲁 F040977 2011.04.11-2014.04.10
12 种鸡十二场 (2011)编号鲁 F040978 2011.04.11-2014.04.10
13 种鸡十三场 (2011)编号鲁 F040979 2011.04.11-2014.04.10
14 种鸡十五场 (2011)编号鲁 F040980 2011.04.11-2014.04.10
15 种鸡十六场 (2011)编号鲁 K030902 2011.05.12-2014.05.11
16 种鸡十七场 (2011)编号鲁 K030903 2011.05.12-2014.05.11
17 种鸡十八场 (2011)编号鲁 K030904 2011.05.12-2014.05.11
18 种鸡十九场 (2011)编号鲁 K030905 2011.05.12-2014.05.11
(2)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如下:
序号 持证单位 证书编号
1 种鸡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399 号
5-2-57
2 种鸡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0 号
3 种鸡三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1 号
4 种鸡四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2 号
5 种鸡五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403 号
6 种鸡六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4 号
7 种鸡七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7 号
8 种鸡八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2 号
9 种鸡九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8 号
10 种鸡十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41 号
11 种鸡十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40 号
12 种鸡十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9 号
13 种鸡十三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9 号
14 种鸡十五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5 号
15 种鸡十六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3 号
16 种鸡十七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4 号
17 种鸡十八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5 号
18 种鸡十九场 (鲁文)动防(合)字第 2011016 号
19 育雏一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13 号
20 育雏二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36 号
21 家禽屠宰加工厂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5 号
22 食品一分公司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6 号
23 食品二分公司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10001 号
24 岔河商品鸡场 (鲁牟)动防合字第 20100042 号
(3)经核查,发行人其他拥有特许经营权如下:公司名
特许经营名称 证书编号 颁证部门 有效期
称
5-2-58
烟台市牟平区粮食
粮食收购许可证 鲁 1230021.0
局
鲁 饲 审 ( 2007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每年年检
仙坛股 06001
份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 DYS-37(2006)113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表编号:
表 00933961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 2009.09.22-20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QS370611010402
督局 09.21
(鲁)新出印证 2009.02.11-2014.
印刷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37F03B047 号 03.31
仙坛食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 山东出入境经检验 2009.11.17-2012.
3700/03436
品 明 检疫局 11.1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 山东出入境经检验 2011.04.29-2014.
3700/03139
明 检疫局 04.2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表编号:
表 00584444仙坛油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
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QS370602010077 2012.07.19
督局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所有人 域名 编号 到期时间
1 发行人 sdxiantan.cn NCE10B-YM/TY0028030 2020.10.09
2 发行人 sdxiantan.com NCE10B-YM/TY0028030 2020.09.28
3 发行人 xtfeed.cn SDYT11011202 2012.11.07
4 发行人 山东仙坛 SDYT11031801 2015.12.15
5 发行人 仙坛 SDYT11031801 2015.12.15
6 发行人 仙坛.com SDYT11031802 2017.02.28
7 发行人 仙坛.net SDYT11031802 2017.02.28
8 发行人 仙坛股份.com NCE10D-YM/TY0060933 2021.03.09
5-2-59
9 发行人 仙坛股份.中国 NCE10D-YM/TY0060933 2021.03.09
(三)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饲料设备、饲料机组、码垛机器人等饲料生产设备;料线、水线、喂料设备等养殖、孵化设施;宰杀设备、冷冻设备、保温设备、压缩机速冻设备等屠宰加工设备;机动车及轮船等运输工具。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及其他
原值 192,960,695.52 138,645,414.20 14,915,290.27 4,444,897.26累计
21,630,832.48 30,359,032.86 3,757,809.21 2,454,666.26折旧
净值 171,329,863.04 108,286,381.34 11,157,481.06 1,990,231.00
(四)经核查发行人所有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特许经营权证书原件并核查了相关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构筑物、主要机器设备是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成立后通过购置、自建方式或申请被有权部门批准取得,除部分房产和土地正在办理产权证外,其他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六)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资产对外出租情况如下:
1、房地产出租
承租方 租赁标的 年租金 租赁期限
烟国用(2011)第40957号、烟国用(2011)
第40955号、烟国用(2011)第40954号、
烟台天华饲养有限公司 烟国用(2011)第40960号、烟房权证牟 100万元 2010.01.01-2017.07.31
字第041785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41787
号、烟房权证牟字第041789号、烟房权
5-2-60
证 牟 字 第 041790 号 合 计 土 地 面 积
31614.30平方米、房屋面积9551.67平方
米和部分机器设备。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厂房
*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64.5万元 2010.01.01-2014.12.31
(10752.75平方米)
王寿巧 沁水韩国工业园仙坛大街99号部分房产 8,000元 2011.01.01-2011.12.31
王寿成 原商品鸡一场(400平方米) 3,300元 2011.01.01-2011.12.31
贾卫国 北大棚房产(70平方米) 1,100元 2011.01.01-2011.12.31
曲玉秋 原商品鸡一场(445平方米) 3,671.25元 2011.01.01-2011.12.31
王金鹏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三楼房产 10,000元 2010.07.01-2011.06.30
马永军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二楼房产 12,000元 2010.07.01-2011.06.30
谢育渤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一楼房产 10,000元 2011.04.10-2012.04.09
王风顺、纪华林 牟平区府一巷499号地下室房产 10,000元 2011.01.01-2011.12.31
备注:发行人与山东仙通食品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5 日协议解除上述租赁合同。
2、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两条货船,因不具有船运资质,光船租赁给大连隆丰船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5 日止,租金为人民币40 万元/年,主要用于发行人饲料原材料运输,具体情况如下:
船舶种类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 取得所有权日期 备注
普通货船 160005000024 2005.04.16 光船租赁给大连隆丰船务有
干货船 160007000085 2007.11.11 限公司
除上述因出租而使部分资产存在他项权利外,发行人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资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租赁的房地产情况
1、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烟国土资租字(2009)第 4001 号),公司承租位于牟平区武宁镇小埠村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宗,面积 9,752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 2008 年 7 月 14 日-2013 年 7 月 13 日,租金 54,611 元/年。
2、200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合同》,由发行人向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租赁种鸡三场(土地面积 31,440.80
5-2-61平方米、房产面积 6,100 平方米)、种鸡四场(土地面积 5,257.4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621.16 平方米)、种鸡五场(土地面积 6,483.7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913.63平方米)、种鸡七场(土地面积 21,613.30 平方米、房产面积 4,906.01 平方米)、孵化一场(土地面积 3,759.80 平方米、房产面积 1,789.95 平方米)、饲料一场(土地面积 22,914.10 平方米、房产面积 4,906.01 平方米)、储藏库(土地面积 2,158.50平方米、构筑物 311.22 平方米)、原商品鸡一场(土地面积 5,405.00 平方米、构筑物 1,525.09 平方米)、北大棚(土地面积 5,676.94 平方米、构筑物 193.16 平方米)等,租赁期限为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148.50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承租的种鸡三场、种鸡四场、种鸡五场、种鸡七场、孵化一场、饲料一场的所有权人为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分别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
使用权证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面积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9 号 6,100.00 牟集用(2005)第 321 号 31,440.80 种鸡三场
2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3 号 1,621.16 牟集用(2005)第 323 号 5,257.40 种鸡四场
3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1 号 1,913.63 牟集用(2005)第 319 号 6,483.70 种鸡五场
4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8 号 5,335.20 牟集用(2005)第 318 号 21,613.30 种鸡七场
5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40 号 1,789.95 牟集用(2005)第 322 号 3,759.80 孵化一场
6 牟房产证字第 0010337 号 4,906.01 牟集用(2005)第 317 号 22,914.10 饲料厂
合计 21,665.95 合计 91,469.10
根据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系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开办的村办集体企业,山东蛤堆后贸工农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代为出租上述房地产并收取租金。
经核查,发行人承租的储藏库、原商品鸡一场、北大棚等的所有权人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但北大棚无房地产权证,其余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情况如下:
5-2-62
序号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国用(2003)第 1910 号 2,158.50 储藏库
2 牟集用(2003)第 391 号 5,405.00 原商品鸡一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系出租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取得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出租的房地产拥有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故该等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3、经核查,原由发行人向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承租的种鸡一场、种鸡二场所有权人为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其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房产证号 房屋面积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1 牟房产证字第 0010281 号 5,055.00 牟集用(2003)第 115 号 17,024.10 种鸡一场
2 牟房产证字第 0010282 号 5,055.00 牟集用(2003)第 116 号 18,208.50 种鸡二场
10,110.00 35,232.6
根据当地政府开发黄金海岸的规划,发行人租赁的上述种鸡一场、种鸡二场已被纳入动迁范围,政府的相关动迁补偿费已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大窑镇蛤堆后村民委员会和发行人,现该场地由发行人无偿使用,但根据动迁进度安排,届时需按政府主管部门通知由发行人无条件予以拆除。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本所律师抽查,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重大购销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等,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二)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的标的额巨大或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大,应属重大经济合同:
5-2-63
1、商品代肉鸡委托饲养合同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合作养殖场 1798 个,其中存栏规模 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占 98%以上。
发行人与合作养殖农户签订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肉鸡委托饲养合同》,实现“七统一”管理下“公司+基地”合作养殖,合同有效期为 5-30 年。
(1)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发行人负责提供商品代肉雏鸡、饲料、药品和疫苗,该等物资及出栏商品代肉鸡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合作养殖户用自有资金按照公司标准建设养殖场,养殖场所有权归合作养殖户。农户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并缴纳一定抵押金后,在发行人有关流程化养殖及卫生防疫等要求下自主完成养殖任务,实现养殖收益。
(2)委托养殖费的计算方式
发行人与农户结成“互利共赢”的利润分配机制。农户按养殖成果以流程结算价格与公司结算,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养殖收益;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实现扣除农户养殖费及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利润。商品代肉雏鸡、饲料、出栏商品代肉鸡的流程结算价格以《山东仙坛内部保值价格》载明的价格为基准。保值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发行人对合作养殖户的养殖成果核算方法如下:
养殖费=出栏商品代肉鸡结算金额-饲料结算金额-商品代雏鸡结算金额-药品及疫苗结算金额
发行人与合作养殖户于商品代肉鸡出栏后第 15 天结算养殖费。发行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3)违约责任
如合作养殖户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合作养殖户应按合同确定的商品代肉雏鸡、饲料、药品、疫苗及出栏商品代肉鸡的保值价格作为给付发行人违
5-2-64约金或相应损失的标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除外。如合作养殖户因违约等原因出现欠发行人款项的情况,应在结算日付清欠款,否则发行人有权在抵押金中予以扣除。发行人有权视合作养殖户违约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发行人在结算确认后的 5 日内未向合作养殖户支付养殖费,则每日按欠款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
(1)201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3701012011000494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5 月 20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执行浮动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基准利率。
(2)2011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37010120110005378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 1,500 万元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1,500 万元自 2011 年 5 月30 日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执行浮动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基准利率。
(3)2011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牟平联社大窑信用社)流借字(2011)年第 0501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借款期限 2011 年 5 月 30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执行固定利率 6.31%。
2011 年 5 月 30 日,烟台天华饲养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牟平联社大窑信用社)保字(2011)年第 05016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1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3701012011000574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1,78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3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执行浮动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总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基准利率。
5-2-65
3、银行承兑及担保
(1)201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签订2010 年牟承字 1110 号《银行承兑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收款人为上海石井畜牧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 760 万元,到期日为2011 年 9 月 10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2)201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牟平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0 年牟质字 1110 号《质押合同》,发行人同意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为 2010年牟承字 1110 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汇票承兑提供质押担保。
4、采购合同
(1)父母代肉种雏鸡采购合同
①201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父母代肉种鸡苗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每年度购买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父母代肉种鸡苗产品不低于 70 万套,每次采购的具体数量、价格由双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 3 年。
(2)玉米、豆粕采购合同
①2011 年 5 月 4 日,发行人与潍坊吉祥植物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②2011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与山东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③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大连闽龙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5-2-66
④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烟台汇粮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⑤2011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与大连顺业粮油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⑥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⑦2011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与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豆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3)其他原材料采购合同
①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发行人在约定期间每年内向山东华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禽杆康 1000 袋(1000克/袋)、球克 1000 袋(100 克/袋),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 3 年。
②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鲁港福友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发行人在约定期间内每年向山东鲁港福友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慢呼停 500 瓶(100 克/瓶)、咳喘平 500 袋(100 克/袋),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 3 年。
③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发行人在约定期间每年内向烟台绿叶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采购金维补 500 瓶(500 毫升/瓶)、绿佳速补 1000 袋(500 克/袋),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 3 年。
④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山东亚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发行人在约定期间每年内向山东亚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盐酸多西环素 1000 袋
5-2-67(500 克/袋)、氟维康 1000 袋(500 克/袋),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3 年。
⑤2011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与江苏星海动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发行人在约定期间每年内向江苏星海动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卵炎清 500袋(500 克/袋)、炎毒清 500 袋(500 克/袋),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 3 年。
⑥2011 年 5 月 3 日,发行人与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签订《花生粕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⑦2011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与博兴县博盛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玉米蛋白粉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⑧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烟台鲁牧明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氨基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⑨201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烟台宏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多维素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年。
⑩2011 年 5 月 9 日,仙坛油脂与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大豆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3 年。
2011 年 5 月 31 日,仙坛油脂与日照昌华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大豆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给予对方产品购销优先、优惠权,采购数量以实际订单为准,采购价格以双方商定价格予以执行,协议有效期 3
5-2-68年。
5、销售合同
(1)鸡肉产品销售合同
①2011 年 1 月 18 日,仙坛食品与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10-2295《采购协议》,协议约定,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双方于 2009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百胜中国餐饮集团采购条款》向仙坛食品采购九块鸡、汉堡腿肉、超大汉堡腿肉、腿肉条、辣翅用翅中和翅根、烤翅用翅中尖和翅根等产品,2011 年 1-6 月的采购量合计 3,565.00 吨,在不减少采购协议预估总量的前提下可由百胜通过通知进行补充和修改。仙坛食品应每月按协议约定完成供应量;协议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
②2011 年 6 月 17 日,仙坛食品与铭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铭基食品公司采购协议》,协议约定铭基食品有限公司向仙坛食品采购货物,采购价格、定购数量、交货时间已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③2010 年 7 月 1 日,仙坛食品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协议约定,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下属法人单位、关联企业向仙坛食品采购禽畜产品,具体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以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
④2011 年 1 月 1 日,仙坛食品与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鸡产品采购框架合同》,协议约定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向仙坛食品采购去皮大胸、带皮大胸、鸡皮肉、去皮腿肉、胸/腿碎肉、鸡胸(腿/脖/碎)皮、鸡架(壳)等产品,具体规格、数量及价格以具体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2)商品代肉鸡销售合同
①2011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与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 500 万只商品白羽鸡,单只重量在 2.5 公斤以上,购
5-2-69买价格按采购当日市场价格确定。
②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福喜(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2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③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潍坊万泉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④2011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刘敬德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刘敬德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⑤2011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潘尊业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潘尊业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⑥2011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林少飞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林少飞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⑦201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李光春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李光春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⑧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牟家俊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牟家俊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⑨2011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孙来平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孙来平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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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2011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孙来河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孙来河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2011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李瑞梅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李瑞梅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2011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与自然人陶祥奎签订《商品肉鸡购销框架协议》,约定陶祥奎每年度向发行人采购商品肉鸡不低于 100 万只,价格为协商定价,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6、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协议
2011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聘请由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 A 股发行主承销商。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有下列资产变化:
(一)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及重大资产收购
1、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根据山东华银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0000080 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于2004 年 12 月竞拍牟平区政府 174-8 号综合楼占地 1,048.57 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4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140 万元整。
5-2-71
3、2005 年发行人出资人民币 2,005,000 元,认购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窑分社(后更名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5,000 股,2009年出资 7,292,587 元认购 7,292,587 股,在加上历年红利送股,共持有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0,042,509.00 股。
4、根据山东川汇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2006-45-01 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于 2006 年 6 月竞拍牟平外贸冷藏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牟平鲁海饲料有限公司房产及机器设备;牟平对外贸易总公司房产,成交价格为 4,501,000 元。
5、2010 年 7 月,经仙坛食品股东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收购王寿纯持有的仙坛食 24.5%股权。本次收购后,仙坛食品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2010 年 7 月,经仙坛油脂股东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收购王寿纯持有的仙坛油脂 49%股权。本次收购后,仙坛油脂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仙坛食品,仙坛油脂的设立、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变化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所作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以来的情况如下:
1、2001 年 5 月 16 日,股东曲立荣和王寿纯签署烟台市仙坛饲养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2008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 万元增资至 10,000
5-2-72万元并审议通过《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原章程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将原章程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曲立荣以货币出资 4,800 万元,出资时间 2008 年 6 月。王寿纯以货币出资 5,200 万元,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6 月。”
3、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经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变更为 “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5 日),并修改相应的章程条款。
4、2010 年 1 月 5 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公司的营业期限由 10 年变更为长期存续,并且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5、2010 年 5 月 31 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并审议通过《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原章程第三条修改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种鸡、家禽饲养、销售,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粮食收购,饲料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
6、2010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为 11950 万元,引进 4 名新股东,并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并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7、201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8、2011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为配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肉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家禽屠宰、鲜肉分割、冷冻、加工、销售”,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均依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工商管理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履行了
5-2-73法定的程序,均为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 2011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经批准后生效。
经核查,发行人章程(草案)中,除了根据发行人正常经营运作需要,在发行人董事会职权条款中明确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权限,还对发行人有关股份回购、关联交易表决回避程序、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条款所涉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他条款均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组织与管理结构如下:
5-2-74
发行人现行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5-2-7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运作正常,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于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筹备与登记、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于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董事长及其职权、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职责、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监事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已制订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三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设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所有的董事均经过选举产生,任期
5-2-763 年。目前发行人在任董事 7 人,简历如下:
(1)王寿纯先生,1962 年 6 月出生,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大专)。2001 年以前从事个体经营、承包养殖,2001 年 6 月创立公司(前身)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200 万股。王寿纯先生曾任山东省畜牧协会饲料分会副会长、山东省肉类协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畜牧协会畜禽产品产销分会理事、中国肉类协会会员理事、烟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烟台市人大农委委员;先后获得过山东省乡村之星、烟台市发展乡镇企业先进个人、烟台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烟台市劳动模范,牟平区改革开放 30 年杰出人物等荣誉。
(2)许士卫先生,1971 年 1 月出生,毕业于中国煤炭经济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大专),2001 年 6 月加入公司(前身),历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3)吕洪义先生,1965 年 10 月出生,高级工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工业大学电气技术专业(本科)、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山东九发包装制品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新牟电缆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9 年 6 月加入公司(前身),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4)王可功先生,1962 年 7 月出生,毕业于济宁商业学校(中专),会计师,曾任烟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经理,现任烟台万发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可功先生为公司董事,且作为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 600 万股。
(5)李家强先生,1957 年 12 月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1983年 8 月起任职于清华大学,曾任清华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清华大学出版社社长,清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处长,现任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2005 年 5 月至 2010 年 12 月曾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家强先生现为公司独立董事。
(6)徐景熙先生,1955 年 3 月出生,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于山东
5-2-77干部函授大学,2000 年 1 月至今任烟台天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2009 年 4月至今担任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 12 月至今担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景熙先生现为公司独立董事。
(7)王宝维先生,1959 年 10 月出生,毕业于莱阳农学院(本科),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莱阳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副主任、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院长,现任青岛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王宝维先生兼任中国家禽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第八届畜牧工程分会副理事长、中国优质禽育种与生产研究会副理事长,山东省特种经济动物专业委员会主任、农业专家顾问团畜牧分团成员,青岛市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营养学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曾先后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 1 项,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感动中国畜牧兽医科技创新青年才俊、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王宝维先生现为公司独立董事。
2、发行人现有 3 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简历如下:
(1)冷胡秋先生,1979 年 5 月出生,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和管理学学士双学位,曾任职于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政府、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9年 9 月加入公司(前身),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姜选风女士,1975 年 12 月出生,毕业于莱阳农学院畜牧专业(本科),助理畜牧师。曾任职于青岛新欣畜禽良种场,2003 年 9 月加入公司(前身),为公司坐诊兽医,现任公司监事。
(3)高守杭先生,1979 年 12 月出生,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曾任职于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2005 年 12 月加入公司(前身),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6 名)
(1)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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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寿纯(简介详见“1,董事部分”)
(2)副总经理(3 名)
王寿恒先生,1971 年 5 月出生,毕业于烟台市牟平区委党校(在读),2001 年6 月加入公司(前身),曾任公司孵化二场场长、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寿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先生的兄弟。
姜建平先生,1971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大专),曾任金山港边防所干警,2001 年 6 月加入公司(前身),曾任仙坛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饲料事业部经理。姜建平先生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先生兄弟姐妹的配偶。
宋涛先生,1971 年 11 月出生,先后毕业于郑州粮食学院粮食工程专业(本科)、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助理工程师。曾任职于牟平区面粉厂、牟平沁水工业区管委项目处、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9 月加入公司(前身),曾任仙坛食品二分公司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仙坛食品二分公司经理。宋涛先生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务总监
许士卫(简介详见“1,董事部分”)
(4)董事会秘书
吕洪义(简介详见“1,董事部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任职变化
1、2010 年 7 月之前
公司自报告期初(2008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2008年 6 月之前,曲立荣任执行董事,王寿纯任总经理,许士卫任财务总监,高守杭任监事。
5-2-79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王寿纯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许士卫任财务总监,高守杭任监事。
2、2010 年 7 月之后
(1)2010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选举王寿纯、曲立荣、许士卫、王可功、贺传虎任董事,组成公司(前身)第一届董事会;由冷胡秋、高守杭、姜选风任监事,组成公司(前身)第一届监事会。
经公司(前身)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王寿纯任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聘任许士卫为财务总监,王寿恒、姜建平和宋涛为副总经理。
(2)2011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王寿纯、许士卫、吕洪义、王可功为公司董事,李家强、徐景熙、王宝维为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冷胡秋、姜选风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高守杭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王寿纯任董事长并聘任其为总经理,聘任许士卫为财务总监,吕洪义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寿恒、姜建平和宋涛为副总经理,任期均为三年,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 3 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徐景熙、王宝维、李家强为独立董事,其中徐景熙为会计专业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2-80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此外,独立董事还有权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的上述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2-8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商品代肉鸡、鸡肉产品、饲料等产
增值税 免税或者 13%、17%、3%
品增值额
营业税 应税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1%或者 2%
房产税 计税房产原值扣除 30%或租金收入 1.2%、1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备注:2010 年 12 月 1 日前, 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 1%。2010 年 12 月 8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 2%”。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发行人销售毛鸡、
5-2-82雏鸡等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发行人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 号)之规定,发行人子公司销售的分割鸡肉及油脂产品适用于 13%的增值税率。
发行人 2008 年至 2010 年 5 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等按 3%计征增值税。2010 年 6 月后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废品等按增值额的 17%计征。
(2)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发行人家禽饲养,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1)2008 年度
①根据 2007 年 12 月 10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7]75 号文《关于下达 2007 年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贷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8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财政贴息资金人民币 43 万元。
②根据 2007 年 12 月 19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7]90 号文《关于下达 2007 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8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人民币 20 万元。
③根据 2008 年 1 月 14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2008]2 号文《关于拨付 2007 年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计划资金的通知》,2008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10 万元。
④根据 2007 年 12 月 2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建指[2007]32
5-2-83号文《关于拨付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的通知》,2008 年 2 月,发行人收到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人民币 5 万元。
⑤2008 年 6 月,发行人收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人民政府拨付的修路补助款人民币 15 万元。
⑥根据 2008 年 5 月 8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2008]24 号文《关于拨付 2007 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2008 年 8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3 万元。
⑦2008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交通部办公厅拨付的因发行人参与海上搜救的奖励款人民币 2 万元。
(2)2009 年度
①根据 2008 年 11 月 1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8]33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补助款人民币 12 万元。
②根据 2008 年 12 月 10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8]39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市级百强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1 月,发行人收到市级百强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款人民币 20 万元。
③根据 2008 年 10 月 21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文指[2008]78 号文《关于下达 2008 年山东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年 5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40 万元用于绿色肉鸡产业化集成科技开发项目。
④根据 2009 年 6 月 2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农指[2009]10 号文《关于下达 2009 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09 年 7月,发行人收到财政贴息资金人民币 85 万元。
(3)2010 年度
①根据 2010 年 2 月 20 日中共烟台市牟平区委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下发的烟
5-2-84牟委[2010]3 号文《关于表彰奖励 2009 年度全区纳税、出口、技术创新、争创名牌等先进企业的决定》,2010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技术创新奖励款人民币 10 万元。
②根据 2010 年 2 月 21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牟财预指[2010]15 号文《关于拨付 2009 年度重点项目、技术创新、循环经济等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2010 年5 月,发行人收到奖励款人民币 10 万元。
③根据 2010 年 1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2 号文《关于下达 2009 年农业项目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0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奖励款人民币 3 万元。
④根据 2010 年 8 月 12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28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0 年 9 月,发行人收到补贴款人民币 57 万元,用于鸡肉制品加工项目。
(4)2011 年度 1-3 月
①根据 2011 年 3 月 7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预指[2011]21 号文《关于拨付仙坛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的通知》,2011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专项资金人民币 144.43 万元,专项用于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支出。
②根据 2010 年 12 月 29 日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下发的烟牟财农指[2010]79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中央财政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2011 年 1 月,发行人收到奖补资金人民币 75 万元。
③根据烟台市财政局下发的烟财教指[2010]48 号文《关于下达 2010 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截止 2011 年 3 月,发行人累计收到 2010年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人民币 150 万元,专项用于绿色肉鸡产业化集成技术开发。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 2011 年 4 月份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
5-2-85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均能遵守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2011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意见》,核查范围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个子公司和三个事业部(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仙坛油脂有限公司、种禽事业部、肉鸡事业部、饲料事业部),核查时段为 2008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核查结论为“我厅原则同意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事业部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阶段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 2011 年 4 月 7 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烟环审[2011]35 号《关于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1 年 3 月11 日,文登市环境保护局下发文环审(2011)3-5 号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大高坎种鸡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1 年 3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对 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2011 年 3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对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根据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文登市环境保护局 2011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2-86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1)2011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登记号为370612-0017 号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编号 有效期
1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GB/T5916-2008 2014.02.11
(2)2009 年 6 月 3 日,仙坛食品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登记号为370612-1693 号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载明:“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编号 有效期
1 鲜、冻禽产品 GB16869-2005 2012.06.03
(3)2010 年 3 月 29 日,仙坛油脂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登记号为370612-0019 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级证书》,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编号 有效期
1 大豆油 GB1535-2003 2013.03.29
2、发行人获得的认证证书
公司名称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部门 有效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609Q10347R0M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09.12.07-2012.12.06
仙坛股份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609F10167R0M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09.12.07-2012.12.06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 11610G10049R0M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2010.10.21-2011.10.2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111F10579ROM/37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1.05.17-2014.05.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111Q23759ROM/37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1.05.20-2014.05.1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00111Q23594ROM/37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1.05.17-2014.05.16仙坛食品
HACCP 认证证书 CQC11H10585ROM/370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1.05.23-2014.05.22
清真证书 R2011-107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 2011.04.07-2012.04.06
绿色食品证书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0.05-2013.05
3、根据烟台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牟平分局 2011 年 4 月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的均能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
5-2-87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产品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不存在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仙坛食品、仙坛油脂报告期内相关工业产品生产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存在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为“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于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日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一款“农林业”中的第 32 条“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公司有条件、有能力实施本项目,建设条件充分。项目技术起点高,生产工艺及工艺装备先进、成熟、可靠,主要设备选用先进的进口设备。项目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广阔,可以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生产用各种原料、能源,供应有保障。项目所在地交通方便,货物进出快捷、便利。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注重了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节能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2)2011 年 4 月 7 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烟环审[2011]35 号《关于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3)2011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签订编号为烟台
5-2-88-01-2011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牟平区崔山大街南,大窑路东,宗地面积为 79,997.80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该宗土地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
(4)2011 年 5 月 6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烟牟发改字[2011]139号《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生鸡屠宰加工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且已落实项目用地,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2、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饲料生产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打下硬件基础,为企业的拓展预留了空间。拟采用的工艺及设备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生产用各种原料及能源供应,供应有保障。项目规划过程中,注重了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及节能等各项措施的落实。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项目的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发展空间广阔。”
(2)2011 年 3 月 18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
(3)该项目用地已落实,拟在发行人自有的烟国用(2011)第 4160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设。
(4)该项目已取得 2011 年 5 月 11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06120004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5-2-8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且已落实项目用地,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3、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
(1)该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认真论证,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烟台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并出具了《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4.6 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011 年 3 月 11 日,文登市环境保护局下发文环审(2011)3-5 号对《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大高坎种鸡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子项目大高坎种鸡场项目建设。2011 年 3 月 26 日,烟台市牟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子项目前院夼鸡场、通海鸡场建设。
(3)该项目用地选址为发行人承包的水道镇通海村、前院夼村及文登市界石镇大高坎村农用地上。
(4)该项目已取得 2011 年 5 月 11 日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06120005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2011 年 5 月 25 日文登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登记备案号为 1110030043 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包的水道镇通海村、前院夼村及文登市界石镇大高坎村的农用地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于畜禽养殖,符合《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 号)和《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已履行了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用地风险。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项目登记备案,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2-90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配套的项目。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即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饲料加工、种鸡养殖、雏鸡孵化、商品代肉鸡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均为商品代肉鸡与鸡肉产品。
公司的发展目标是成为拥有种鸡养殖、雏鸡孵化、饲料生产、肉鸡养殖与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完整产业链的国内高品质鸡肉产品供应标杆企业。未来三年,通过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公司将实现年 1.06 亿羽肉鸡出栏、屠宰加工以及配套饲料供给、种鸡繁育等各生产环节的产能优化配置,充分实现规模化效应。未来五年,在现有核心业务方面,公司将实现常年存栏父母代肉种鸡 180 万套、年生产加工肉鸡专用饲料 85 万吨、年孵化商品代雏鸡 16000 万羽、年出栏商品代肉鸡 15000 万羽、年屠宰加工冷冻分割鸡肉 35 万吨;同时通过适时延伸产业链进入肉制品领域,年供
5-2-91应调理品 5000 吨、熟食品 5000 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寿纯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经审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认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5-2-92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因此,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93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