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1-31 14: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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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09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 321.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年 1 月 28 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下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关于上述票据纠纷,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曾于 2014 年 7 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 2014 年 12 月撤回起诉。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6 月 13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吉利达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150233402E130604001)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50233402M130604001)各一份,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吉利达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吉利达公司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5,36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将质押票据交付给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2013 年 6 月 17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吉利达公司签订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13 年宝商贴字第 68 号),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向吉利达公司提供人民币 3,570 万元的融资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2013 年 6 月17 日,吉利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提交一份《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编号:2013 年宝商贴字 68-1 号),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融资人民币 3,570万元。2013 年 6 月 17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应吉利达公司的申请,向吉利达公司发放人民币 3,570 万元。

由于吉利达公司未能按约定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还款,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实现票据质权,于 2013 年 12 月向南纺股份提示付款,南纺股份以吉利达公司与南纺股份的基础交易违约、商业承兑汇票已作废为由拒绝付款。

2014 年 8 月,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得知:2013 年 10 月 10 日,南纺股份以金额为人民币 5,36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遗失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4 年 1 月 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催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金额为人民币 5,36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无效。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认为,南纺股份上述行为违背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本意,违反了《票据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合法权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催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南纺股份立即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自 2013 年 12 月 8 日起至南纺股份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 321.6 万元);

(3)诉讼费用由南纺股份承担。

三、前期诉讼情况概述

2014 年 7 月 11 日,南纺股份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 139 号《应诉通知书》,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南纺股份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 158.12 万元。

2014 年 12 月 18 日,南纺股份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 139 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撤回对南纺股份的前述起诉。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4 年 7 月 15 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4 年 12月 20 日《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四、关于诉讼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起诉讼与上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宁商初字第 139 号诉讼系同一票据纠纷。

2013 年 6 月 3 日,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2013 下半年度 8¢铜杆代销合作协议》(编号:DZMY020012),并由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南纺股份与吉利达公司签订《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无氧、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编号:DZMY020012-1),南纺股份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上述协议及合同约定,若在南纺股份交付该商业承兑汇票后一个月内吉利达公司未能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视同吉利达公司违约,则该商业承兑汇票作废。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从未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也从未向南纺股份履行过任何交付货物义务。

吉利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霞在与公司前述业务中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五、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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