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累
积投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且控股股东持股
比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
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
选举,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并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董事或监事
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
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九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
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
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
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
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
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 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
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大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多于”、“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