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商业房产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1-28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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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 2015-007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厦

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商业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

公司”)租赁由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产权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

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厦 1 栋的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共计 5,773.58 平方米的

商业房产(以下简称为“租赁场所”)。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租赁项目是在原租赁场所新增租赁面积、调减租金及调整租金支付方

式后重新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本次租赁①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成本;②新

增地上二层面积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二层有效贯通后可增加美美友好购物

中心经营面积,增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人流动线拓展及延伸,丰富美美友好

购物中心的经营品类,有效提升该门店整体竞争力。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起租赁属于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乌鲁木

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厦 1 栋面积为 3,488.72 平方米(其中地下一

层 1,662.06 平方米,地上一层 1,826.66 平方米)商业房产开设家电卖场,该项

目紧邻美美友好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 15 年 3 个月,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租金总额为 59,574,614.47 元,平均租金单价每平方米每

天 3.12 元。该项目定名为“友好集团新大科技园美美友好电器卖场”,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开业。鉴于目前电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该电器卖场因各项运营成

本较高,无法进一步促进销售增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

1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丰富美美友好购物中心的经营品类,增强该购物中心北

区人流动线拓展及延伸,有效提升该门店整体竞争力,公司拟与新疆大学科技园

有限责任公司在调减租金标准及调整租金支付方式后,在该租赁场所原有的面积

3,488.72 平方米基础上,增加地上一层面积 16 平方米及地上二层面积 2,268.86

平方米(二层可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贯通),共计 5,773.58 平方米的面积并重新

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重新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平均租金单价每平方米

每天 2.11 元,租金总额为 48,039,758.38 元。

公司与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公司拟将美

美友好电器现有品牌进行优化、整合,统一调整至地下一层。调整后地下一层

(1,662.06 平方米)将继续经营友好电器卖场,地上一层(1,842.66 平方米)

经营黄金珠宝饰品,地上二层(2,268.86 平方米)经营家居生活馆。同时,地

上二层可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二层有效贯通,可增加美美友好购物中心经营

面积,增强购物中心北区人流动线拓展及延伸。

上述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该项目出租方(产权方):

①名称: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科技园”)

②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③注册地:乌鲁木齐市西北路 458 号

④法定代表人:塔西甫拉提

⑤注册资本:人民币 2,537 万元

⑥营业执照号码:650000039001109

⑦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科学教育培训(以教育厅批复为准)。一般经

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审批规定产品除外):科技园的开发及技术服务。工

农业及高科技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高新技术产品

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商品经纪业务。再生物资回收。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建材、通讯电子产品、机电产品、

化工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工艺品、家电、五金交电、文体用品、纺织服装、

百货、农畜产品的销售。

⑧公司股东构成及其投资情况:

投资额 投资比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地址

(万元) 例(%)

2

新疆大学(事业单位) 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 14 号 600 23.65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 560 22.07

号科学大厦 6 楼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19.71

号科学大厦 6 层 602-1 室

新疆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 53 号 337 13.28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新疆华银正大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0 9.46

号科学大厦 6 楼

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单位)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 89 号 200 7.88

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

100 3.94

(国有独资)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三层

2、上述企业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①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额 投资比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地址

(万元) 例(%)

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33 号美林花园 5 号楼 510 51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

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90 49

大厦 6 层 602-1 室

②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地址 投资额(万元) 投资比例(%)

斯小林 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 70 幢楼 122 号 300 100

③新疆凯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投资额 投资比

地址

(或自然人姓名) (万元) 例(%)

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 53 号 18,000 90

份)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

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 2,000 10

学大厦 6 楼

④新疆华银正大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投资额 投资比

地址

(或自然人姓名) (万元) 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

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 5,040 63

厦6楼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 2,560 32

厦 6 层 601 室

新疆润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 8 号 400 5

⑤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3、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

3

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地址: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 458 号科学大厦 1 栋

2、租赁场所及面积

该项目共三层,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其中:

地下一层:1,662.06 平方米

地上一层:1,842.66 平方米

地上二层:2,268.86 平方米

总面积为:5,773.58 平方米

三、租赁场所的交付和期限

1、地下一层(1,662.06 平方米)及地上一层(1,826.66 平方米)租赁期限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2、地上二层(2,268.86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最终租赁起始日以双方共同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因

交付时间推迟,租赁期起止日、免租期起止日、租金起止日相应推迟计算)。

新大科技园应在 2015 年 4 月 1 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将地上二层(2,268.86 平

方米)租赁场所交付公司,且在交付时应保证租赁场所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

二楼场所的连通,并负责租赁场所地上一层至地上二层自动扶梯的安装。自交付

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装修改造期(装修改造期期限为 3 个月)。租金从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计算。

3、租赁场所中地上一层面积为 16 平方米的该部分房产由新大科技园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向公司交付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其装修改造期限等依照《租赁合同》关于租赁场所约定履行。(最终租赁起

始日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因交付时间推迟,租

赁期起止日、免租期起止日、租金起止日相应推迟计算)。

4、如公司对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 5,773.58 平方米租赁场所的装修施工因新

大科技园原因受阻,由该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同时租金起算日相应顺延。

5、上述租赁场所租赁期满后如公司决定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

个月通知新大科技园,取得该公司同意后,合同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

协商签订续租合同,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四、关于房产租金的起算日、标准、缴纳方式及期限

1、地上一层面积为 16 平方米的该部分房产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租金总额为 500,000 元;新大科技园依《租赁合同》约定

完成交付后,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前一次性付清该部分租金。新大科技园在

4

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发票。

2、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租赁面积为 3,488.72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

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租金起算日: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计算,租赁期限内

租金总额为 29,632,531.24 元。公司应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之前一次性向新大

科技园支付全额租金,新大科技园在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且相应金

额的房产租赁发票。

3、地上二层租赁期限: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止。

地上二层租金起算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计算,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

17,907,227.14 元。

地上二层租赁场所租金分三期进行支付:

第一期租金的支付:公司应在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 10 日内,一次

性向新大科技园支付租金总额的 30%,即 5,372,168.14 元,新大科技园在收取

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且相应金额的房产租赁发票。

第二期租金的支付:双方应在 2015 年 7 月 1 日租金起算日后 10 日内,公司

向新大科技园支付租金总额的 50%,即 8,953,614 元,新大科技园在收取租金时

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且相应金额的房产租赁发票。

第三期租金的支付: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前,公司向新大科技园支付

剩余 20%租金,即 3,581,445 元,新大科技园在收取租金时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

且相应金额的房产租赁发票。

4、除房产租金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公司不再向新大科技园另行支

付其他任何费用。

5、上述租金为含税租金。

五、违约责任

(一)新大科技园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新

大科技园应按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

损失的,新大科技园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租赁合同》中相关约定,由于新大科技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义务

的原因,在租期内导致公司水、电、空调等公共事业中断达到 30 天的。

2、新大科技园未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条件按时完成租赁场所及租赁场地

配套设施设备交付的。

3、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新大科技园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

内未维修的。

4、因新大科技园原因影响公司正常装修和营业的,新大科技园在接到公司

5

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消除影响的。

5、如因新大科技园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致使公司无

法正常使用租赁场所的。

6、新大科技园将此租赁场所租给公司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又将此租赁

场所重复租给他人的。

7、公司非因《租赁合同》约定产权转让情形丧失或不具备全部或部分租赁

场所所有权的。除承担《租赁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新大科技园还应将公司已

付租金按照使用天数与约定租赁期限比例进行退还。

(二)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日,公司应按拖欠租金

总额的 1%向新大科技园支付违约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天,新大科技

园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公司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未支付租金总额的

20%向新大科技园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新大科技园损失的,公司继续

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如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应在接到新大科技园书面通知后 5 日内进行

整改,否则每逾期一日,公司应按照未付租金总额的每日 1%向新大科技园支付

违约金,直至整改完毕。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整改完毕,且逾期超过 10 日的,新

大科技园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公司应按未支付租金总额的 5%向新大科技

园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新大科技园损失的,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在租赁场所内,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要求给新大科技园

造成严重损失的。

2、公司在租赁场所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及消防规定,在租赁

场所内存放公安、消防等部门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租赁期间,公司对租赁场所内设备、设施(共用部分除外)的日常维修

保养工作不及时,影响到新大科技园正常整体管理的。

(四)租赁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或因《租赁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向新大科技园交还租赁场所,且交还时不得损坏租赁场所

的外观及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及现有装修等,公司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应按照

其性能、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应达到相应的使用要求,否则视为公司违约,公

司应按租金总额的 5%向新大科技园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新大科技园

损失的,公司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否则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

金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

六、预计该项目总投资:1、装修改造投入:589.79 万元,2、设备购置及

6

消防费用:60 万元,3、电子设备购置:20 万元,4、营运资金:500.00 万元,

5、房产租赁费:4,803.98 万元,合计 5,973.77 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

七、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

与项目出租方(产权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租赁项目是在原租赁场所新增租赁面积、调减租金及调整租金支付

方式后重新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本次租赁①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成本;②

新增地上二层面积与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二层有效贯通后可增加美美友好购

物中心经营面积,增强美美友好购物中心北区人流动线拓展及延伸,丰富美美友

好购物中心的经营品类,有效提升该门店整体竞争力。

2、本次租赁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九、上网公告附件: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8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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