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江水电: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1-27 1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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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5-004 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 26 日,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岷江水电”)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川民初字第 17 号)】和《民事起诉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受理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及本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

被告一: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威硅业”)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5-004 号

被告二: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

被告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保定朝阳支行”)

第三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及起诉理由

天威硅业于 2007 年 9 月由天威保变、川投集团、本公司共同设立,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35%、14%,天威保变为天威硅业的控股股东。从 2011 年 11 月开始,天威硅业停产并陷入支付危机,对多笔债务无法按期偿还,但在此情况下天威硅业却为天威保变的多笔委托贷款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并将此前没有担保的贷款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在签订相关的最高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时,川投集团和本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亦未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但天威硅业还是在川投集团及本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主要资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因此天威硅业与天威保变私下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同意,违反了天威硅业《公司章程》规定。而在将天威硅业的主要资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后,天威保变紧接着就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天威硅业破产,而川投集团及本公司为天威硅业代偿了多笔债务,至今尚未获得受偿。

起诉理由:1、天威硅业提供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工行保定朝阳支行借与天威硅业,三被告之间形成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可直接约束天威硅业和天威保变,天威保变是实际出借人和抵押权人;

2、天威硅业在自身陷入支付危机及股东方川投集团和岷江水电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5-004 号明确表示不同意时,仍与天威保变进行关联交易,私下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此举构成恶意串通,以求得在天威硅业破产时天威保变因享有别除权而可以获得优先清偿;

3、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天威硅业将主要财产抵押给天威保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川投集团、第三人岷江水电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天威硅业与天威保变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而无效;

4、岷江水电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一、被告三之间于 2013 年签订的编号为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06 号、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09 号、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质)字 0036 号的《质押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一、被告三涂销依据上述最高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和质押登记;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二作为实际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5-004 号川民初字第17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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