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68 证券简称: *ST二重 公告编号:临2015-00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前期公司披露的有关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4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4—092号)。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
川民保字第47-1号、(2014)川民保字第48-1号、(2014)川民保字
第49-1号、(2014)川民保字第50-1号、(2014)川民保字第51-1
号,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
的对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50号的房产(在
建工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及其他保全措施。
二、关于公司收到其他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
川民保字第69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
支行向该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二重集团(德阳)重
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1.2亿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在1.2亿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二
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
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同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
川民保字第69-1号,解除对前述被申请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