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受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 时,现场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平台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符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共计 3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566,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3%。公司 4 名在任董事、4 名在任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 1 名高管列席了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10,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的内容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济南欧亚大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济南欧亚大观商都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同意票 48,566,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桂馨
宫 宇
20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