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 大连
二〇一五年一月
目 录释义 .......................................................................................................................................................... 1一、 本次重组方案 ................................................................................................................................ 5二、 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 9三、 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 18四、 本次重组的批准及授权 .............................................................................................................. 18五、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 20六、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 24七、 标的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 36八、 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52九、 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3十、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 56十一、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 65十二、 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 ...................................................................................................... 67十三、 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69十四、 结论性意见 .............................................................................................................................. 70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时代万恒或上市公司 指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41
时代集团 指 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辽宁时
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黄年山等五名自然人 指 作为交易对方的黄年山、刘国忠、张桂华、庞柳
萍、张允三五名自然人
达仁投资 指 鞍山达仁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钟鼎 指 苏州钟鼎创业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鼎兰 指 上海鼎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指 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
然人
九夷能源或标的公司 指 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动力能源 指 辽宁永动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九夷能源10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时代万恒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行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为
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计基准日和评估基准
日,即2014年9月30日
交割日 指 交易对方向时代万恒转让标的资产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之日
损益归属期 指 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辽宁省国资委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华西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瑞华、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瑞 华 为 本 次 重 组 出 具 的 瑞 华 审 字 [2014] 第
25020064号《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中企华为本次重组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3688 号《资产评估报告》
《审阅报告》 指 瑞 华 为 本 次 重 组 出 具 的 瑞 华 阅 字 [2015] 第
25020001号《审阅报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指 时代万恒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议》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 指 时代万恒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法律意见书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时代万恒的委托,担任时代万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重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郑重声明与承诺如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重组各方的法律资格及本次重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律师向时代万恒及交易对方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得到了时代万恒及交易对方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重组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以及时代万恒及交易对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时代万恒及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确认函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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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协议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文件、协议和资料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协议和资料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其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确认,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均是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中国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时代万恒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师同意时代万恒在其关于本次重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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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时代万恒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文一、 本次重组方案
根据时代万恒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时代万恒拟向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九夷能源100%股权)。
(二)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三) 本次股份发行的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四)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
(五) 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时代万恒审议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时代万恒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时代万恒股票的交易均价,即7.6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以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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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价格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时代万恒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 发行数量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
时代万恒本次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数量按照时代万恒股份的发行价格和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计算。经中企华评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35,215.05万元。经本次重组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5,000万元,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45,992,115股。
时代万恒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终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以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2. 发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时代万恒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则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九夷能源100%的股权。
经中企华评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35,215.05万元,经本次重组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5,000万元。
(八)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时代万恒享有,亏损由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以现金向九夷能源做出补偿。
(九) 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根据时代万恒与本次重组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重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组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交易对方应协助时代万恒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并且在其他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或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其他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公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若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6、若因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原因导致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标的资产尚未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应向时代万恒支付20 万元/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若因时代万恒原因导致在标的资产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尚未完成本协议项下时代万恒向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事宜,时代万恒应向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支付 20 万元/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7、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对于其在本协议项下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或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 限售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限售期如下:
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庞柳萍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设置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
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张桂华、张允三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设置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
限售期届满后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三)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时代万恒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证监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日。
综上,本所认为:
(1) 本次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重组应依法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
(3) 本次重组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并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依法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证监会核准。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组购买资产方为时代万恒,出售资产认购股份方为标的公司九夷能源8名股东,即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
(一)时代万恒
1. 时代万恒的现状
根据时代万恒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代万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 册 号: 210000004939620
登 记 机关: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
法定代表人: 魏钢
注 册 资本: 18,020 万元
公 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 营 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
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
外)及上述商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和内销业务;项
目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服装加工生产;仓储服务;
写字间出租及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 立 日期: 1999 年 3 月 29 日
营 业 期限: 自 1999 年 3 月 29 日至长期
2. 时代万恒的设立
时代万恒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25日出具的辽政(1999)41号“关于设立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名称为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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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称: 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 范晓远
注 册 资本: 7,600 万元
企 业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 营 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
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
贸易和转口贸易及上述商品的内销业务,服饰研究、
设计、开发、仓储运输服务
成 立 日期: 1999 年 3 月 29 日
营 业 期限: 自 1999 年 3 月 29 日至长期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时代集团 7,000 92.10
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 300 3.94
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 100 1.32
辽宁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100 1.32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00 1.32
总计 7,600 100
根据大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光华所发(1999)验字003号《验资报告》记载:截止1999年3月23日止,时代万恒注册资本7,600万元已缴足。
3. 时代万恒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A股上市,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变更
2000年2月25日,时代万恒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时代万恒增发A股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决定增发3,000万元普通股(A股),每股拟按7.02元溢价发行,发行成功可募集资金21,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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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具辽政(2000)90号“关于推荐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函”,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
2000年10月31日,证监会出具证监发行字(2000)144号“关于核准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通过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
根据大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光华所发(2000内验字)085号《验资报告》记载:截至2000年11月10日止,时代万恒股本总额为10,600万元。
2000年11月16日,经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代万恒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10,600万元, 时代万恒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76,000,000 71.70
时代集团 70,000,000 66.04
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 2.84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1,000,000 0.94
辽宁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1,000,000 0.94
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 1,000,000 0.94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30,000,000 28.30
合 计 106,000,000 100.00
(2)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4月3日,时代万恒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时代万恒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以时代万恒现有总股本10,600万股为基础,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使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6股股份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时代万恒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006年4月11日,时代万恒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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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时代万恒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类别 占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5,200,000 61.51
时代集团 59,910,526 56.52
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 2,573,684 2.43
中粮辽宁粮油进出口公司 1,000,000 0.94
辽宁时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857,895 0.81
大连利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57,895 0.8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800,000 38.49
合计 106,000,000 100.00
(3)增加注册资本
2012 年 4 月 20 日,时代万恒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时代万恒总股本 10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共计转增股本 74,2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转增后时代万恒总股本为 180,200,000 股。
(二)交易对方
1、黄年山
黄年山,男,汉族,中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21010519640502****,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号。
2、刘国忠
刘国忠,男,汉族,中国籍,取得加拿大长期居留权,身份证号:21010619630812****,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号。
3、达仁投资
注册号:210300005164161
住所: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 3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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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年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业项目投资。
根据达仁投资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达仁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投资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黄年山 自然人 534
(万元) 53.4
(%)
2 刘国忠 自然人 176 17.6
3 马 军 自然人 48 4.8
4 范冬毅 自然人 48 4.8
5 庞柳萍 自然人 48 4.8
6 张建海 自然人 26 2.6
7 李全胜 自然人 21.5 2.15
8 马香春 自然人 16 1.6
9 刘 巍 自然人 15.5 1.55
10 陈 秋 自然人 10 1
11 刘多然 自然人 10 1
12 那 芳 自然人 6 0.6
13 于 军 自然人 5 0.5
14 姜亚琴 自然人 5 0.5
15 董海彬 自然人 4 0.4
16 安桂雨 自然人 2.5 0.25
17 郑佐民 自然人 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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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李 静 自然人 2 0.2
19 陈俊彪 自然人 2 0.2
20 张继伟 自然人 2 0.2
21 刘 琦 自然人 2 0.2
22 车韶峰 自然人 1.5 0.15
23 徐 灵 自然人 1.5 0.15
24 韩承熙 自然人 1.5 0.15
25 付 亮 自然人 1 0.1
26 臧克宁 自然人 1 0.1
27 陈自良 自然人 1 0.1
28 遇秀芳 自然人 1 0.1
29 杨殿复 自然人 1 0.1
30 李 成 自然人 1 0.1
31 陈建强 自然人 1 0.1
32 夏丽丽 自然人 1 0.1
33 石玉鹏 自然人 0.75 0.075
34 霍 欢 自然人 0.75 0.075
35 黄 利 自然人 0.5 0.05
合 计 1000 1004、苏州钟鼎
注册号:320594000215293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 345 号沙湖创投中心 2A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钟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钟鼎汇
元创投管理(委派代表:朱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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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
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合伙期限:2011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根据苏州钟鼎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苏州钟鼎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上海钟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400 0.80
2 苏州钟鼎汇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200 0.40
3 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4,000 28.00
4 普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0
5 上海晨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
6 上海鼎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500 5.00
7 上海柏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350 4.70
8 上海智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00
9 上海九惠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800 3.60
10 上海鼎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500 3.00
11 苏州工业园区盛世鸿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220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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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 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2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13 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14 上海渔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苏州工业园区鼎晟天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5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有限合伙)
16 上海飞昱创业投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2.00
17 上海夏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950 1.90
18 上海涌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700 1.40
19 上海优能慧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 1.20
20 青阳县东堡现代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1.00
21 常熟综艺恒利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1.00
22 上海鼎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450 0.90
23 上海富与凯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30 0.60
合计 50,000 100.00
5、张桂华
张桂华,女,汉族,中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21062419601213****,住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 43 组****号。
6、庞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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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柳萍,女,汉族,中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21010319651218****,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号。
7、张允三
张允三,男,汉族,中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23010419420406****,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南小六道街****号,系黄年山配偶的父亲。
8、上海鼎兰
注册号:310230000483140
住所: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 741 号 1 幢 213 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郁辉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商务咨询,投资管理、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
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2011 年 8 月 24 日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
根据上海鼎兰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鼎兰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郁 辉 150 55.35 普通合伙人
2 马业海 83.8 30.92 有限合伙人
3 赵本中 37.2 37.20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27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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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代万恒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时代万恒具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体资格。
(2)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均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目前合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体资格;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体资格。三、 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组完成后,时代万恒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 35,000 亿元,拟收购资产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合计为338,858,653.25 元,二者占上市公司 2013 年末资产总额 1,741,179,538.8 元的比例均未达到 10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四、 本次重组的批准及授权
(一)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 时代万恒的内部批准及授权
2015 年 1 月 20 日,时代万恒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2)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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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其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审议<时代万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6)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7)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告的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8)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本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交易对方非自然人股东的内部批准及授权
(1)2014年12月24日,达仁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涉及时代万恒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 同意达仁投资参与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交易行为,并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
(2)2014年12月24日,苏州钟鼎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时代万恒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交易文件,同意苏州钟鼎参与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交易行为,并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
(3)2014年12月24日,上海鼎兰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及时代万恒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交易文件,同意上海鼎兰参与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交易行为,并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
2. 本次重组方案尚需取得时代万恒股东大会的批准;
3.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授权和批准;待依法取得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本次重组可依法实施。五、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5年1月20日,时代万恒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标的资产价格: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将以中企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参考,由各方协商确定。根据中企华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35,215.05元,经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35,000万元。
2、发行股份的价格及数量:时代万恒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审议本次交易而召开的时代万恒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时代万恒股票交易均价,即7.61元/股。时代万恒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5,992,11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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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锁定期: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庞柳萍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时代万恒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设置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苏州钟鼎、张桂华、张允三、上海鼎兰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时代万恒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设置质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之后其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交易的实施与完成:在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并在标的资产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时代万恒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事宜。
5、期间损益安排:对于九夷能源在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盈利,由时代万恒享有;对于标的资产在前述期间的亏损,由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按签署本协议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于前述期间损益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支付给九夷能源。九夷能源在过渡期的利润或亏损的具体金额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6、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如适用)之日起成立,在经时代万恒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证监会的核准后,本协议生效。
(二)《利润补偿协议》
时代万恒于2015年1月20日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5名自然人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利润补偿: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向时代万恒保证并承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以下简称“承诺期”)九夷能源实际净利润不低于相应期间的承诺净利润。本次重组承诺期为 2015 年至 2017年。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是指九夷能源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如承诺期内九夷能源实际净利润额不足承诺净利润额的,则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负责向时代万恒进行补偿,但补偿义务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或其等值现金为限,交易对价等值现金=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获得的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净利润差额为承诺期实际净利润额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额的差额。其中承诺期实际净利润额为九夷能源相应期限内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锂电池业务直接相关的研发、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额。九夷能源负责对锂电池业务直接相关的研发、项目建设和运营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单独核算、单独归集锂电池业务直接相关的损益,负责时代万恒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九夷能源锂电池业务直接相关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交易各方一致确认,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承诺九夷能源实现的净利润额为: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3300 万元;2016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3630 万元;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3993 万元。负责时代万恒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诺期内时代万恒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单独披露九夷能源的实际净利润金额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承诺实现的净利润额的差异情况,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最终以该等盈利专项审核意见为准。
2、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利润补偿方式采用股份回购和现金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但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的补偿义务应以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对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股份补偿部分,时代万恒有权以 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九夷能源实际净利润总额小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额,那么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将优先以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本次交易获得的时代万恒股份对时代万恒进行补偿,用以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为:应向时代万恒补偿的股份数量=(净利润差额-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在承诺期届满后,时代万恒将聘请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截至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金额,那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么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将优先以现金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本次交易获得的时代万恒股份对时代万恒进行补偿,用以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方式为:应向时代万恒补偿的股份数量=(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金额-因资产减值而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经向时代万恒补偿的股份数量。
3、补偿的实施:
(1)时代万恒应当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各交易对方该承诺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和现金数额,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2)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时代万恒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名自然人,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时代万恒账户。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若时代万恒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时代万恒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应在接到该通知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时代万恒。上述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扣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时代万恒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4)时代万恒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时,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持有的时代万恒股票不享有表决权。
(5)时代万恒应当在董事会确定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达仁投资、苏州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支付补偿金额。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收到时代万恒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时代万恒指定银行账户,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时代万恒支付逾期违约金。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对于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4、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经时代万恒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本协议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时代万恒和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获各相关方内部批准,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二)上述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相关方签署的其他协议阻碍上述协议的生效或履行,或使上述协议归于无效的情形。
(三)上述协议尚待约定的条件满足后生效和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尚待满足的条件包括:1、本次重组经时代万恒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本次重组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3、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的核准。六、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持有的九夷能源 100%股权。
(一)九夷能源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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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九夷能源的有关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注 册 号: 210300005038197
发 证 日期: 2013 年 3 月 5 日
登 记 机关: 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 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751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年山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
公 司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 营 范 围: 二次电池及上、下游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池
极板、镍氢电池负极粉、充电器、控制器、电池制造
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动助力车的生产、销售(凭生
产许可证经营);一次电池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营 业 期 限: 自 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
成 立 日 期: 2003 年 12 月 10 日
根据九夷能源《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投资人类 备注
1 黄年山 788.00 25.42 型
自然人 通过达仁投资间接持股 11.95%
(万股) (%)
2 刘国忠 698.00 22.52 自然人 通过达仁投资间接持股 3.94%
3 达仁投资 694.00 22.39 有限责任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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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苏州钟鼎 417.66 13.47 有限合伙 -
5 张桂华 360.00 11.61 自然人 -
6 庞柳萍 60.00 1.94 自然人 -
7 张允三 50.00 1.61 自然人 -
8 上海鼎兰 32.34 1.04 有限合伙 -
合计 3,100.00 100 - -
(二)九夷能源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2003 年 12 月,九夷有限设立
2003 年 12 月 10 日,代晶、张桂华 2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有限”),注册资本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代晶,住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 98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101112100258,经营范围为“二次电池及上、下游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池极板、镍氢电池负极粉、充电器、控制器、电池制造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动助力车的生产、销售(凭生产许可证经营);一次电池的销售”。
2003 年 10 月 30 日,沈阳慧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慧金”)出具了沈慧内验字(2003)第 32 号《验资报告》,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10 月 30 日止,九夷有限共收到出资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收到代晶出资 300 万元,收到张桂华出资 200 万元。
九夷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代 晶 300.00 60.00
张桂华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2)2004 年 4 月,九夷有限增资并更名为辽宁九夷三普电池有限公司(“九夷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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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月 27 日,九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公司名称由“辽宁九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九夷三普电池有限公司”;(2)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晶变更为张桂华;(3)同意公司经营年限由 5 年改为20 年,即由原经营期限“200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0 日”变更为“2004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4)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变更为2000 万元。其中,张桂华以固定资产及设备的出资方式增加出资额 1,500 万元,出资总额变更为 1,700 万元,持股比例由 40%变更为 85%;代晶的投资额不变,持股比例由 60%变更为 15%。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变更为 2,000 万元。
根据沈阳慧金审验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沈慧 2004 内验 1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4 年 4 月 28 日,九夷有限已收到张桂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上述资产价值 1,500 万元由辽宁华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华评报字(2004)第 0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并经投资双方认可。
本次增资完成后,九夷三普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桂华 1,700.00 85.00
代 晶 300.00 15.00
合计 2,000.00 100.00
(3)2004 年 10 月,九夷三普变更经营场所
2004 年 10 月 15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一街 16 号”。
2004 年 10 月 22 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住所变更为“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一街 16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2101322105841。
(4)2005 年 9 月,九夷三普股权转让
2005 年 9 月 20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张桂华将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所持公司 1,7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姜荣,同意代晶将所持公司 3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刘展峰。(2)同意免去张桂华执行董事职务,选举刘展峰为执行董事。
2005 年 9 月 20 日,张桂华与姜荣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桂华将所持公司 1,7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姜荣,转让价格为 1,700 万元;同日,代晶与刘展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代晶将所持公司 3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刘展峰,转让价格为 30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
2005 年 10 月 25 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展峰,股东变更为姜荣、刘展峰,注册号变更为2101122101969。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夷三普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姜 荣 1,700.00 85.00
刘展峰 300.00 15.00
合计 2,000.00 100.00
(5)2006 年 1 月,九夷三普变更经营范围
2006 年 1 月 18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追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内容,并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6 年 1 月 23 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为:“二次电池及上、下游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池极板、镍氢电池负极粉、充电器、控制器、电池制造设备的生产、销售;电动助力车的生产、销售(凭生产许可证经营);一次电池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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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6 年 4 月,九夷三普变更经营场所
2006 年 3 月 1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由“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天坛一街 16 号”变更为“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 269 号 A 座”。
2006 年 5 月 25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住所变更为“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 269 号”,注册号变更为 2103001100955。
(7)2006 年 6 月,九夷三普股权转让
2006 年 6 月 2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刘展峰将所持公司 30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年山;(2)同意免去刘展峰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选举黄年山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决议还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
2006 年 6 月 6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年山,股东变更为黄年山、姜荣。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夷三普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姜 荣 1,700.00 85.00
黄年山 300.00 15.00
合计 2,000.00 100.00
(8)2008 年 1 月,九夷三普股权转让
2008 年 1 月 10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姜荣将所持公司1,34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36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张允三,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日,姜荣与黄年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姜荣将所持公司 1,34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黄年山,转让价格为 188万元;姜荣与张允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姜荣将所持公司 36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张允三,转让价格为 5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8 年 1 月 29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黄年山、张允山,注册号变更为 210300005038197。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夷三普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黄年山 1,640.00 82.00
张允三 360.00 18.00
合计 2,000.00 100.00
(9)2010 年 12 月,九夷三普补足出资
2010 年 12 月 10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在股东总出资额不变的基础上,变更各股东出资方式。其中,黄年山的货币出资由 300万元变更为 1035.21 万元,实物出资由 1340 万元变更为 604.79 万元。张允山的货币出资由 200 万元变更为 360 万元,实物出资由 160 万元变更为 0 元。(2)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鞍山明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10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鞍明士验字[2010]第 1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原股东张桂华于 2004 年 4 月以其司法拍卖竞得部分实物作价人民币 1500 万元对公司增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对该等资产截至 2004 年 2 月 27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604.79 万元。2010 年 12 月 10 日黄年山、张允山共同决定对原股东张桂华于 2004 年 4 月作价(1,500 万元)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本次调整而减少的资产价值,由黄年山和张允三按股权比例以人民币货币资金予以补足。经审验,截至 2010年 12 月 20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 9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8,952,102.61 元,资本公积 47,897.39 元。”
2010 年 12 月 22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补足出资后,九夷三普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黄年山 1,640.00 82.00
张允三 360.00 18.00
合计 2,000.00 100.00
(10)2011 年 12 月,九夷三普股权转让和增资
2011 年 12 月 20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408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刘国忠,将所持公司 384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达仁投资,同意张允三将所持公司 31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达仁投资;(2)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650 万元人民币,其中刘国忠新增出资额 290万元;张桂华新增出资额 36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2,650 万元。决议还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2 月 20 日,黄年山与刘国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408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刘国忠,转让价格为 408 万元;黄年山与达仁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384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达仁投资,转让价格为 384 万元;张允三与达仁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允三将所持公司 31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转让给达仁投资,转让价格为 31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011 年 12 月 29 日,鞍山明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鞍明士验字[2011]第 68 号《验资报告》,对股东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2月 23 日止,九夷三普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65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65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650 万元,实收资本为2,65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9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三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九夷三普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黄年山 848.00 32.00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刘国忠 698.00 26.34
达仁投资 694.00 26.19
张桂华 360.00 13.58
张允三 50.00 1.89
合计 2,650.00 100.00
(11)2012 年 7 月,股份公司设立
九夷能源系九夷三普以 2012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方式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2 年 6 月 11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运[2012]审字第 90264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九夷三普净资产为54,243,094.99 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26,500,000.00 元。
根据 2012 年 6 月 15 日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2]评字第 90005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九夷三普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5,424.31 万元,评估价值为 8,657.15 万元。
2012 年 6 月 15 日,九夷三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九夷三普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2012 年 3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以中天运[2012]审字第 90264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作为折合股份公司股份的依据。九夷能源的股份总数为 26,500,000 股,每股 1 元,注册资本为 2,650 万元,其中黄年山持有 848 万股,刘国忠持有 698 万股,达仁投资持有 694 万股,张桂华持有 360 万股,张允三持有 50 万股,其余 27,743,094.99 元转入资本公积。原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继承。
2012 年 7 月 9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天运[2012]验字第 9003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7 月 9 日止,九夷能源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止九夷三普经审计的净资产54,243,094.99 元,按照公司的 2012 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将净资产分为注册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资本人民币 26,500,000.00 元,超过部分 27,743,094.99 元作为九夷能源的资本公积。
2012 年 7 月 11 日,九夷能源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九夷三普电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报告》、《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选举黄年山等五人为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2 年 7 月 31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能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原黄年山/执行董事、经理,姜荣/监事变更为:黄年山/董事长,刘国忠/董事、经理,马军/董事、副经理,庞柳萍/董事、副经理,汤涛/董事,李全胜/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马香春/监事,陈秋/监事,范冬毅/副经理,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21030000503819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黄年山 848.00 32.00
2 刘国忠 698.00 26.34
3 达仁投资 694.00 26.19
4 张桂华 360.00 13.58
5 张允三 50.00 1.89
合计 2,650.00 100.00
(12)2012 年 9 月,九夷能源增资和变更经营场所
201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1)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同时根据增资方案重新修订公司章程。2012 年 9月 7 日,苏州钟鼎以货币出资 34,999,908 元,按照每股价格 8.38 元的价格认购九夷能源发行的 4,176,600 股股份,其中 4,176,600 元作为九夷能源的注册资本,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余 30,823,308 元作为九夷能源的资本公积;2012 年 9 月 5 日,上海鼎兰以货币出资 2,710,092 元,按照每股价格 8.38 元的价格认购九夷能源发行的 323,400股股份,其中 323,400 元作为九夷能源的注册资本,其余 2,386,692 元作为九夷能源的资本公积。(2)同意公司拟住所由原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 269 号,更名为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751 号。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12]验字第 90035 号),截至 2012 年 9 月 25 日止,九夷能源已收到增加股本 450 万元,其中苏州钟鼎出资 417.66 万元,上海鼎兰出资 32.34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000,000.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31,000,000.00元。2012 年 9 月 27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能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住所由“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 269 号”变更为“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751 号”(住所变更是公路规划导致的名称变更),注册资本由 2,650 万元变更为 3,1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九夷能源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黄年山 848.00 27.36
2 刘国忠 698.00 22.52
3 达仁投资 694.00 22.39
4 苏州钟鼎 417.66 13.47
5 张桂华 360.00 11.61
6 张允三 50.00 1.61
7 上海鼎兰 32.34 1.04
合计 3,100.00 100.00
(13)2013 年 3 月,九夷能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01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陈雷为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增补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张建海为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3 年 3 月 5 日,经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九夷能源由原黄年山/董事长,刘国忠/董事,经理,马军/董事、副经理,庞柳萍/董事、副经理,汤涛/董事,李全胜/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马香春/监事,陈秋/监事,范冬毅/副经理变更为黄年山/董事长,刘国忠/董事、经理,庞柳萍/董事、副经理,马军/董事、副经理,陈雷/董事,刘晓东/董事,汤涛/董事,杨柯/董事,张胜强/董事;李全胜/监事长(监事会主席),马香春/监事,张建海/监事,刘艳平/副经理,范冬毅/副经理。
(14)2014 年 10 月,九夷能源股份转让
2014 年 10 月 30 日,九夷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60 万股转让给庞柳萍。同日,黄年山与庞柳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年山将所持公司 60 万股以每股 12 元的价格转让给庞柳萍,转让价格共计为 720 万元。同时,九夷能源变更并签发了新的股东名册。2014 年 12 月 12 日,庞柳萍已支付该笔股权转让款项。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九夷能源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黄年山 788.00 25.42
2 刘国忠 698.00 22.52
3 达仁投资 694.00 22.39
4 苏州钟鼎 417.66 13.47
5 张桂华 360.00 11.61
6 庞柳萍 60.00 1.94
7 张允三 50.00 1.61
8 上海鼎兰 32.34 1.04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计 3,100.00 100.00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七、 标的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1. 房屋所有权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情况如下:序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座落位置 面积(㎡) 规划用途 他项权利号
鞍房权证立山字第 立山区鞍千路
1 28,183.09 综合楼 无
200709190289 751号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九夷能源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真实、 合法、 有效。
2. 土地使用权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面积 使用权 用 他项
土地证号 座落位置 终止日期
号 (㎡) 类型 途 权利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鞍国用(2013) 鞍山市立山区鞍 工
1 20,224.00 2055.08.26 出让 无
第600165号 千路751号 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九夷能源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真实、 合法、 有效。
3. 商标权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在国内已注册的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
1 Enekeep 7322075 第9类 2010.11.28-2020.11.27
2 SUPPO 7273618 第9类 2010.11.28-2020.11.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九夷能源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
4. 专利权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已取得的专利权如下:
序 权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期限
200920013
1 单元电池 实用新型 2009.05.11 2009.10.14 10年
617.1
200920014 圆柱形镍氢高荷电
2 实用新型 2009.05.27 2010.02.24 10年
000.1 保持电池
200910011 碱性蓄电池正极湿
3 发明 2009.06.03 2010.12.29 20年
826.7 法拉浆预留极耳焊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接位方法
200920014 安全自锁二次充电
4 实用新型 2009.06.23 2010.03.24 10年
740.5 电池
圆柱形镍氢高功率
200910012
5 电池直流内阻快速 发明 2009.06.23 2011.08.17 20年
181.9
检测方法
小型密封镍氢充电
200910012
6 扣式电池及其制备 发明 2009.07.23 2011.06.08 20年
682.7
方法
200920015 家庭多用太阳能贮
7 实用新型 2009.07.23 2010.04.28 10年
789.2 存及应用系统
200920015 小型太阳能蓄能电
8 实用新型 2009.07.23 2010.04.28 10年
790.5 池组
200920016 电池转贮太阳能的
9 实用新型 2009.07.30 2010.04.28 10年
008.1 LED发光系统
201020536 用于镍氢电池负极
10 实用新型 2010.09.20 2011.04.06 10年
041.X 的导电骨架
一种液相氧化法制
201010565
11 备覆钴β -NiOOH的 发明 2010.11.30 2011.11.30 20年
217.9
方法
201010565 一种镍锌二次电池
12 发明 2010.11.30 2011.12.28 20年
185.2 及其制备方法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10285 一种降低电极接触
13 发明 2012.08.13 2014.06.04 20年
849.9 电阻的方法
用于电池正极片侧
201220401
14 面包覆绝缘材料的 实用新型 2012.08.14 2013.03.13 10年
122.8
包边机
201320183 环保节能型移动电
15 实用新型 2013.04.12 2013.08.28 10年
050.9 源
涂覆式碱性蓄电池
201210287
16 极片边缘的处理工 发明 2012.08.14 2014.09.17 20年
989.X
艺及辅助包边设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九夷能源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5. 机动车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拥有机动车的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日期 号码号牌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车辆品牌
1 2005.10.17 辽C0R968 小型轿车 非营运 奥迪
2 2008.01.10 辽C5K189 小型轿车 非营运 帕萨特
3 2010.02.22 辽C68Y65 小型轿车 非营运 帕萨特
4 2010.07.22 辽C18Y69 小型轿车 非营运 帕萨特
5 2010.10.19 辽C91V01 小型轿车 非营运 梅赛德斯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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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0.09.27 辽CA3635 中型普通客车 非营运 金杯
7 2010.11.04 辽C99V71 小型越野客车 非营运 奥迪
8 2012.05.08 辽C3R078 小型普通客车 非营运 东南
9 2013.06.18 辽CA9290 中型普通客车 非营运 大通
10 2014.09.28 辽C5C302 小型轿车 非营运 大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九夷能源合法拥有上述机动车所有权。
6、其他固定资产
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九夷能源其他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原值(元) 累计折旧(元) 账面净值(元)
机器设备 41,881,865.76 14,522,990.11 27,358,875.65
电子及其他设备 1,346,083.63 966,820.05 379,263.58
合计 43,227,949.39 15,489,810.16 27,738,139.23
(二)九夷能源的业务资质
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九夷能源目前就从事其业务所获得主要资质文件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3 年 11 月 11 日,九夷能源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获得证书编号为 GF20132100007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2、《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2013 年 3 月 11 日,九夷能源经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获得备案登记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号为 2111600298 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2014 年 11 月 1 日,九夷能源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获得编号为 XNO.0664964 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系统成员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751 号,厂商识别代码为 69420743,证书有效期至 2016年 11 月 1 日。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2 年 11 月 2 日,九夷能源依法获得编号为 00856838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2100760071258。
5、《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3 年 1 月 11 日,九夷能源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获得证书编号为00113Q2048R2M/2100 的《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SO9001:2008GB/T19001-2008 标准,通过认证范围为镍氢电池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首次发证日期为 2007 年 1 月 30 日,有效期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
6、《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3 年 3 月 11 日,九夷能源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获得证书编号为00113E2058R0M/2100 的《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立的环境体系符合 ISO14001:2004GB/T24001-2004 标准,通过认证范围为镍氢电池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首次发证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16年 3 月 10 日。
7、《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12 年 11 月 30 日,九夷能源获得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AQBⅢQG 辽 201200178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三级企业轻工,有效期至 2015 年 11 月。
8、《辐射安全许可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 11 月 19 日,九夷能源获得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证书编号为辽环辐证[00046]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获得。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Ⅳ类放射源,有限期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
9、《通信和指挥自动化军工产品定型证书》
2003 年 10 月 10 日,九夷能源获得通信和指挥自动化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颁发的《通信和指挥自动化军工产品定型证书》,证书确认 XDC9810 氢镍电池组经全面考核,符合军工产品定型标准,特批准设计定型。
10、《军工产品定型证书》
2005 年 12 月 8 日,九夷能源获得通信和指挥自动化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四份《军工产品定型证书》,产品名称分别为 120/121 电台氢镍蓄电池组、133/136 电台氢镍蓄电池组、134/166 电台氢镍蓄电池组、边海防 5W 电台氢镍蓄电池组。
本所律师认为,九夷能源已取得了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许可证书,拥有上述经营许可证书合法、有效。
(三)九夷能源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九夷能源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九夷能源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合同金额不足 100 万元,但对九夷能源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协议。
1、采购合同
(1)2014 年 1 月 17 日,九夷能源与包头三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包头三德”)签订编号为“CHT14010002”的《采购合同》,九夷能源向包头三德采购贮氢合金粉产品,数量为 3 万千克,金额为 3,150,000 元,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以订单为准。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14 年 2 月 21 日,九夷能源与河南科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科隆”)签订编号为“CHT14020003”的《采购合同》,九夷能源向河南科隆采购氢氧化亚镍产品,数量为 3 万千克,金额为 2,910,000 元,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以订单为准。
(3)2014 年 4 月 24 日,九夷能源与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稀土”)签订编号为“CHT14040014”的《采购合同》,九夷能源向甘肃稀土采购贮氢合金粉产品,数量为 3 万千克,金额为 3,135,000 元,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以订单为准。
(4)2014 年 7 月 30 日,九夷能源与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稀土”)签订编号为“CHT14070022”的《采购合同》,九夷能源向甘肃稀土采购贮氢合金粉产品,数量为 1.5 万千克,金额为 1,665,000 元,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以订单为准。
2、销售合同
(1)2008 年 1 月 1 日,九夷能源与 PAYER International Technologies GmbH& Co KG 签订《购买协议》,九夷能源向 PAYER 销售电池产品,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日期以订单为准。
(2)2009 年 4 月,九夷能源与 Gigaset Communications GmbH(“GC”)签订《框架购买协议》,九夷能源向 GC 销售电池产品,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日期以订单为准。
(3)2012 年 11 月 28 日,九夷能源与 Stanley Black&Decker PrecisionManufacturing(ShenZhen) Co.,Ltd(“SBD”)签订《购买协议》,九夷能源向SBD 销售电池产品,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日期以订单为准。
(4)2014 年 3 月 18 日,九夷能源与 Procter&Gamble(“P&G”)签订协议,九夷能源向 P&G 销售电池产品,合同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日,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日期以订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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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 4 月 12 日,九夷能源与 SPECTRUM BRANDS, INC.(“SPB”)签订《成品货物供应协议》,九夷能源向 SPB 销售镍氢电池产品,预计数量为 2200万片,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履行期间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月 30 日。
(6)2014 年 5 月 2 日,九夷能源与 SPB 签订《2015 年财年消费电池协议》,九夷能源向 SPB 销售镍氢电池产品,预计数量为 500 万片,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履行期间为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
(7)2014 年 5 月 27 日,九夷能源与上海奔腾电工有限公司(“上海奔腾”)签订《物料采购合同》,九夷能源向上海奔腾销售镍氢电池产品,在该期限内双方分批次履行,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以订单为准。
3、工程合同
(1)2013 年 9 月 20 日,九夷能源与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鞍山东大”)签署《土方工程合同》(编号 20130923),鞍山东大负责九夷能源激光产业园内的土方工程,工程款为 2,013,080.2 元。
(2)2014 年 4 月 18 日,九夷能源与鞍钢附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鞍钢附企”)签订编号为“JYNY-20140415-01”的《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鞍钢附企承包九夷能源激光产业园综合楼项目的安装及施工工程,建筑面积 12,024.9平方米,合同预算金额为 1286 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4、其他重大合同
2004 年 12 月 28 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与九夷能源签署《企业入区协议》,九夷能源作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入区企业,享有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支持政策,其汇包括以有偿方式提供生产厂房,届时将由鞍山高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发展”)与九夷能源签署位于高新区内的标准工业厂房购买协议。《企业入区协议》同时对预估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05 年 2 月 3 日,高新发展与九夷能源签署《标准厂房 A 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高新发展向九夷能源转让位于高新区的标准工业厂房,建筑面积为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8,178 平方米,转让价款为 2254.24 万元,九夷能源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2005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80 万元,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07 年 12月 31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31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价款,九夷能源超出该付款期限一个月后,每天应支付万分之二滞纳金,延期半年以上,高新发展有权随时收回该厂房。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九夷能源并未按照前述约定按时支付厂房转让价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有 14,402,400 元价款尚未支付。
2015 年 1 月,高新区管委会、九夷能源及高新发展签署了《<企业入区协议>及<标准厂房 A 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鉴于九夷能源尚未支付的 A 座厂房价款为 14,402,400 元,结合九夷能源经营发展以及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各方同意九夷能源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前偿还 4,402,400 元,2016 年12 月 31 日前偿还 10,000,000 元,《企业入区协议》第二条第 2 款及《标准厂房 A 座转让协议》第四条的其它约定不再执行。
(四)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1、根据《审计报告》及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城市建设维护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企业所得税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缴。
2、根据《审计报告》及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定,2013 年 11 月 11 日,九夷能源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获得证书编号为 GF20132100007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有效期内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九夷能源费用化研究开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支出的 50%加计扣除。
3、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享有以下财政补贴:
编 金额
项目名称 补贴款项来源 依据文件 文件号
号 (万元)
中国出口信用 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1 31.17 保险公司辽宁 扶持发展资金拨付通 —
扶持发展资金
分公司 知书
关于下达2011年市科
太阳能储能用 鞍财指企
2 50 鞍山市财政局 技资金预算指标的通
镍氢电池项目 [2011]781号
知
太阳能配套高 关于下达2012年市软
鞍财指企
3 效储能电池项 40 鞍山市财政局 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
[2011]849号
目 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出口信用保
出口信用保险 鞍财指流
4 87.52 鞍山市财政局 险配套补助资金指标
配套补助资金 [2012]673号
的通知
企业上市财政 关于拨付2012年度企 鞍财指企
5 100 鞍山市财政局
奖励资金 业上市财政奖励资金 [2013]41号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
全自动镭射阵 鞍山高新技术 关于转发市财政2012
鞍高财预字
6 列焊接机的研 30 产业开发区财 年市科技资金预算指
[2013]70号
发及应用项目 政局 标的通知
鞍山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扶持 关于下达2013年预算 鞍高财预字
7 364 产业开发区财
资金 指标的通知 [2013]95号
政局
外贸出口奖励 关于下达外贸出口专 鞍财指流
8 83 鞍山市财政局
资金 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2013]325号
关于下达2012年“小巨
小巨人企业奖 鞍财指流
9 20 鞍山市财政局 人”企业奖励资金指标
励资金 [2013]587号
的通知
2012年度出口 68.37 中国出口信用 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
10 信用保险扶持 (已到账 保险公司辽宁 扶持发展资金拨付通 —
发展资金 47.86) 分公司 知书
2014年高新区 鞍山高新技术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下
鞍高财预字
11 辽宁九夷能源 20 产业开发区财 达2013年市科技资金
[2014]108号
项建设资金 政局 预算指标的通知
(五)劳动合同的签署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4 年 9 月 30日,九夷能源已与 325 名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全部缴纳社会保险。
2014 年 11 月 7 日,鞍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与社会保险情况说明》,证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九夷能源不存在劳动违法、违规或劳资纠纷情形,不存在任何劳务纠纷、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投诉和争议;已依法为全部员工购买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用已按时足额缴费,不存在逾期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仲裁或诉讼;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或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日,九夷能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为 97 人,尚有 232 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夷能源未为其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由于历史上的不规范管理所致,针对九夷能源未为其全部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作出承诺,如九夷能源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九夷能源 100%股权过户至时代万恒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日之前任何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价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由交易对方共同承担责任并补缴款项,时代万恒不对该等费用承担任何缴纳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九夷能源的合法经营情况
根据九夷能源所属管辖的国税、地税、工商、环保、社保、房管、安监、质监、海关、外汇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九夷能源近三年以来没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根据九夷能源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九夷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导致对其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012 年 8 月 28 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出具了《关于同意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入区的批复》(鞍高开项字[2012]65 号),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同意九夷能源在激光产业园区内从事二次电池及上下游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电池极板、镍氢电池负极等义务。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在该园区内拟建设智能控制器建设项目、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及锂二次电池及电池组生产、装配、组合项目。
2013 年 5 月 29 日,九夷能源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九夷能源受让一宗位于鞍山市立山区齐大山镇调军台村 754 号的宗地,该出让宗地面积为 56034.5 平方米,出让价款为 18,830,000 元。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目前土地出让金已经支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1)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的智能控制器建设项目取得如下备案及报建手续:
2013 年 2 月 6 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出具了《辽宁省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鞍高开项字[2013]207 号),同意对九夷能源的智能控制器建设项目予以备案,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 3720 万元,项目地址: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用地 20.1 亩。
2013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控制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环审字[2013]141 号),同意项目建设,并要求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九夷能源的说明,上述智能控制器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2)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的综合研发中心项目取得如下备案及报建手续:
2013 年 3 月 26 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出具了《辽宁省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鞍高开项字[2013]212 号),同意对九夷能源的综合研发中心项目予以备案,主要建设内容:综合研发中心、辅助生产车间,项目总投资 4695 万元,项目地址: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用地 25.3 亩。
2013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综合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环审字[2013]142 号),同意项目建设,并要求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九夷能源的说明,上述综合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根据九夷能源提供的资料,九夷能源的锂二次电池及电池组生产、装配、组合项目取得如下备案及报建手续:
2014 年 8 月 11 日,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局出具了《辽宁省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鞍高开项字[2013]218 号),同意对九夷能源的锂二次电池及电池组生产、装配、组合项目予以备案,主要建设内容:两座生产厂房、综合楼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 6985 万元,项目地址: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用地 25.3 亩。
2014 年 11 月 28 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辽宁九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锂二次电池及电池组生产、装配、组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鞍环审字[2014]104 号),同意项目建设,并要求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调查,九夷能源已经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了综合楼项目的开工建设,但目前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尚未取得。
针对九夷能源在报建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未来九夷能源因迟延办理相关手续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由承诺人承担该处罚的后果,九夷能源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承诺人对九夷能源进行补偿。
同时,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其将全力推进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工作,并保证九夷能源在 2015 年2 月 28 日前取得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九夷能源未能在此日期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给时代万恒带来的任何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责任并对时代万恒进行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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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项目属九夷能源新建项目,并非九夷能源当前生产场所,该等项目尚处于开发建设的前期阶段,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且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承诺对可能存在的处罚等损失进行补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拥有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
房屋 座落位置 账面价值 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
号
立山区鞍千 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久远,资
1 变电所 405,612.60
路751号 料不全等
立山区鞍千 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久远,资
2 空压机房1 56,927.02
路751号 料不全等
立山区鞍千 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久远,资
3 空压机房 8,825.00
路751号 料不全等
关于上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九夷能源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有权部门的临时建设批准。针对九夷能源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建设批准手续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未来九夷能源因该事项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由承诺人承担该处罚的后果,九夷能源因此遭受损失的,由其对九夷能源进行补偿。
基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亦已承诺承担由于未能取得该等房屋所有权证及建设审批手续而引发的相应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房屋尚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及有关建设批准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亦未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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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 5 月 14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向永动力能源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为此永动力能源与浦发银行沈阳分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14051500000795 号)。作为授信申请条件,九夷能源为永动力能源该笔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且九夷能源已将加盖公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交予浦发银行沈阳分行。
永动力能源已作出书面承诺,在授信期限内,其不得申请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借款或任何融资,亦不会导致九夷能源实际承担保证责任;若九夷能源承担了有关保证责任,永动力能源将进行全额补偿,以使其免受任何损失。
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已作出书面承诺,若九夷能源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名自然人将进行全额补偿,以使其免受任何损失。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及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对补偿九夷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九夷能源存在被主张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可能性,但相关方已作出书面补偿承诺,因此未来九夷能源的潜在代偿损失风险较低,该等情形不会构成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1)九夷能源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向股东达仁投资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6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该笔借款按三年期贷款年利率 6.65%计算利息并按年支付利息。达仁投资为九夷能源实际控制人黄年山控制的公司。
(2)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夷能源应收永动力能源借款账面余额为 5,800,000 元。八、 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将持有九夷能源 100%的股权,九夷能源作为时代万恒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其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九夷能源债权债务的转移及人员劳动关系变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动,九夷能源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九、 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时代万恒与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及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重组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关于九夷能源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章第(八)节第 4 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较小,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时代万恒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张允三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黄年山、刘国忠、张允三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时代万恒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达仁投资承诺: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时代万恒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同业竞争
1、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时代万恒增加二次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会因此与控股股东时代集团和时代集团的控股股东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时代万恒之间的同业竞争,维护时代万恒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张允三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黄年山、刘国忠、张允三承诺:
“1、本人承诺,为避免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其关联方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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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达仁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为避免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可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及可控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可控制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可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对时代万恒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产生重大影响,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张允三已出具承诺,时代万恒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侵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十、 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标的九夷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高端二次电池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为镍氢电池,并计划开发生产锂离子电池系列产品。
2010 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技术领域》在“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之“能源转换与储能技术”中把镍氢离子电池以及相关产品及技术、锂离子电池以及相关产品及技术列为优先发展技术领域。
2011 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将稀土材料、动力电池管理系统、高性能二次锂电池、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011 年《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电池)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发展目标:“新能源产业作为国家“十二五”重点发展领域已无悬念,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仍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产业增长重点在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三大领域,增长贡献率较大的主要电池品种有动力型锂离子电池和氢镍电池、动力和储能用铅酸蓄电池、太阳电池和锂一次电池”。
2013 年修订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将包括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的高性能绿色电池产品制造列为鼓励类项目。
国家在战略层面对二次电池产业的发展给予明确重视,为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九夷能源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并已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三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年均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夷能源合法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完成后,九夷能源将成为时代万恒的全资子公司,并未在其所处的行业内形成垄断,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 10%。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股票发行价格测算,本次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发行 45,992,115 股,发行完成后,时代万恒的股本将由 180,200,000 股变更为 226,192,115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仍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由时代万恒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 并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本次交易遵循公开、 公平、公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整个交易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整个交易拟注入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了本次交易的背景、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重组完成后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的公平性给予认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九夷能源 100%的股份。交易对方股东均承诺,其持有九夷能源的股份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其他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款之规定。
5、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进出口贸易与房地产业务,该两大产业目前受市场环境与政策调控的影响,成长性不足。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九夷能源拥有的二次电池资产及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二次电池的研发及运营收入将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主业,有利于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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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在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
6、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独立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第三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重组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时代万恒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符合证监会等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遵守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持上市公司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项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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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代万恒通过本次交易收购九夷能源,将快速、稳妥、高起点进入二次电池行业,借助九夷能源已有的技术实力和市场地位,完成新兴产业的初步布局,为时代万恒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新的产业基础。
根据《审阅报告》财务数据,2014 年 9 月末,时代万恒资产规模增加 55,118.52万元,资产负债率下降 7.54 %。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的资产规模将有较大提升,财务状况将有所改善。
2013 年度、2014 年 1-9 月时代万恒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83.65 万元、-2,595.32 万元。根据《审阅报告》财务数据,2013 年度、2014年 1-9 月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609.91 万元、-473.72 万元,较交易前分别增加 4,226.26 万元、2,121.60 万元。此外,根据《利润补偿协议》,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九夷能源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300 万元、3,630 万元和 3,993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万恒的盈利水平将有较大提高。
(2)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与交易对方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并减少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交易对方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张允三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承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 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会致使时代万恒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未导致时代万恒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九夷能源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交易对方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张允三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相关承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 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二)同业竞争”。
本次重组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九夷能源与达仁投资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交易对方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张允三已就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分别出具承诺函,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瑞华所对时代外恒 2013 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4]第 25020008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时代万恒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权属转移手续
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资产购买对价,购买九夷能源 100%的股份。如本法律意见书前述章节所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九夷能源为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标的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本次交易后新业务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本次交易系时代万恒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其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本次交易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1)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
时代万恒本次购买的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并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二次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将成为时代万恒重点发展的主营业务之一。时代万恒将依托九夷能源的现有团队、客户基础、“三位一体”创新体系,稳定发展镍氢电池业务,巩固和扩大镍氢电池的优势地位;同时分步骤、高起点进入锂离子电池行业,成为锂离子电池行业的重要供应商;并积极开拓电池智能控制器业务,增加电池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2)本次交易后的业务管理模式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根据自身的管理体系对九夷能源开展一系列后续整合计划,并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规范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九夷能源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将九夷能源的财务管理纳入公司统一财务管理体系,控制九夷能源及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通过协议安排、激励机制维持九夷能源核心管理层稳定、降低核心人员流失风险,以有效降低团队整合的风险。上市公司与九夷能源整合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企业文化的整合
公司与九夷能源的企业文化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原有的稳健经营、诚实守信、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宗旨;同时,公司将分阶段安排高管人员与九夷的员工进行企业价值观及业务开展方面的交流,并通过员工培训、拓展训练、换岗交流等多种方式,使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深入人心,利用上市公司规范系统的企业文化体系来帮助九夷能源融入公司,形成相互促进的企业新文化。通过以上措施,上市公司将加强与九夷能源企业文化的融合,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形成强大的竞争力。
B. 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
上市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业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运作体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办法,继续完善九夷能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管理体制,保证九夷能源在业务、资产、财务、投资以及机构设置、人员聘任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C. 经营管理团队管理的整合
公司充分认可九夷能源现有的管理及业务团队,为确保并购后九夷能源原有团队的稳定性、市场地位的稳固性以及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同时为其维护及拓展业务提供有利的环境,上市公司在业务层面对九夷能源授予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保持其原有的业务团队及管理风格不变,并为其业务拓展提供充分的支持,为九夷能源调动上市公司资源提供充分和顺畅的保障。
为了更好的从发展战略和财务管理方面对九夷能源实施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九夷能源的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指派三名董事,原九夷能源董事会中留任两名董事。上市公司将向九夷能源派驻一名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九夷能源的财务及内控工作并接受上市公司的垂直管理,以保证九夷能源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3)公司业务转型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A. 上市公司对新进行业管理能力不足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会进入全新的行业,对上市公司原有管理能力形成一定挑战。如果上市公司不能迅速加强管理能力,在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九夷能源进行有关管理,使其达到并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则存在因上市公司管理能力不足而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针对此风险,上市公司将在尽可能利用九夷能源原有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机构人员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辅以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把控风险;另外,上市公司也将通过内部选拔、对外招聘等方式,积极充实和扩大管理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
B. 九夷能源核心管理人员离职对九夷能源业务经营造成的不利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对九夷能源现有核心管理人员通过业绩承诺和任职期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限承诺等手段保证其在九夷能源后续工作的稳定性。同时,在现有核心管理人员的业绩承诺期和任职期限内,上市公司将尽可能增强其对上市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其参与到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并会安排有效的激励机制,尽可能降低其在承诺期满后离职的可能;上市公司也将注重积极选拔、培养现有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实现人员的有序过渡交接,降低对少数核心管理人员的依赖。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1、本次重组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7.61 元/股,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庞柳萍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黄年山、刘国忠、达仁投资、庞柳萍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新增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时代万恒出具的书面承诺,并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时代万恒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不存在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十一、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根据时代万恒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代万恒就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一)2014 年 8 月 16 日,时代万恒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停牌。
(二)2014 年 8 月 23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起继续停牌五日。
(三)2014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因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停牌不超过30 日。
(四)2014 年 9 月 6 日、2014 年 9 月 16 日、2014 年 9 月 23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各方仍在积极推动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五)2014 年 10 月 1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0 日。
(六)2014 年 10 月 15 日、2014 年 10 月 22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各方仍在积极推动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七)2014 年 10 月 29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0 日。
(八)2014 年 11 月 5 日、2014 年 11 月 12 日、2014 年 11 月 19 日、2014年 11 月 26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各方仍在积极推动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九)2014 年 11 月 29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0 日。
(十)2014 年 12 月 6 日、2014 年 12 月 13 日、2014 年 12 月 20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基本完成,并就交易方案与辽宁省国资委进行沟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九)2014 年 12 月 31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0 日。
(十)2015 年 1 月 9 日、2015 年 1 月 16 日时代万恒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本次重组事项的各项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并就交易方案取得辽宁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准备工作已近尾声,公司预计将于下周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及时公告复牌。
(十一)201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2014 年 1 月 21 日,公司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及独立董事的有关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代万恒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上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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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关于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
(一)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准则第 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时代万恒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 6 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查范围具体包括:时代万恒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代万恒聘请的专业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根据《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上述机构和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时代万恒股票的情形如下:
姓名 与本次重组关系 日期 方向 数量(股) 价格(元)
王昕刚 时代万恒副总经理 2014 年 2 月 17 日 卖出 2500 6.62
2014 年 3 月 25 日 卖出 400 6.85
2014 年 3 月 25 日 卖出 2600 6.85
王树中 王昕刚父亲 2014 年 3 月 31 日 买入 1500 6.56
2014 年 4 月 3 日 卖出 300 6.74
2014 年 4 月 3 日 卖出 1200 6.74
2014 年 3 月 6 日 卖出 150 6.55
张春梅 王昕刚配偶
2014 年 3 月 6 日 卖出 3850 6.55
2014 年 4 月 9 日 卖出 3209 6.81
2014 年 4 月 9 日 卖出 11851 6.81
谢长升 时代万恒监事 2014 年 4 月 9 日 卖出 5000 6.81
2014 年 4 月 9 日 卖出 300 6.81
2014 年 4 月 9 日 卖出 1400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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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4 日 买入 5600 7.53
2014 年 8 月 4 日 买入 800 7.53
时代万恒投资部副
彭锡桥 2014 年 8 月 4 日 买入 200 7.53
经理彭博的父亲
2014 年 8 月 11 日 卖出 3300 7.67
2014 年 8 月 14 日 卖出 3300 7.91
(二)上述买卖股票人员的说明
1、经核查,针对前述买入时代万恒股票事宜,王昕刚作出了书面声明:本人并未参与本次交易洽谈,在公司股票停牌前确不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事项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利用内幕信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亦未向父亲王树中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王树中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其自己的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亦未向妻子张春梅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张春梅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其自己的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
2、经核查,针对前述买入时代万恒股票事宜,王树中作出了书面声明:本人的儿子王昕刚并未向本人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利用内幕信息,属个人投资行为。
3、经核查,针对前述买入时代万恒股票事宜,张春梅作出了书面声明:本人的丈夫王昕刚并未向本人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利用内幕信息,属个人投资行为。
4、经核查,针对前述买入时代万恒股票事宜,谢长升作出了书面声明:本人并未参与本次交易洽谈,在公司股票停牌前确不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事项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利用内幕信息,属个人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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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核查,针对前述买入时代万恒股票事宜,彭锡桥作出了书面声明:本人的儿子彭博并未向本人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利用内幕信息,属个人投资行为。彭锡桥的儿子彭博亦做出书面声明:本人并未向父亲彭锡桥泄露过时代万恒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彭锡桥买卖时代万恒股票是基于其自己的判断,属个人投资行为。
根据时代万恒等相关方的《自查报告》、相关方的说明,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王昕刚、王树中、张春梅、谢长升、彭锡桥买卖时代万恒股票属于个人投资者依据市场公开信息进行判断的投资行为,未发现该等交易涉嫌内幕交易,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三、 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一)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华西证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000014690)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10440000,有效期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7年 8 月 1 日),华西证券具备为时代万恒本次重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从业资格。
(二)审计机构
根据瑞华持有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361562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130)、《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17)及经办会计师曹云峰、燕楠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瑞华具备为时代万恒本次重组担任审计机构的从业资格。
(三)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企华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092155)、《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1102011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编号:0100011004)及经办资产评估师王晨煜、赵玲持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为时代万恒本次重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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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本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2102199410359388)和经办律师张贞东、赵妍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为时代万恒本次重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从业资格。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专项法律顾问均具备为本次重组提供证券服务的资格。
十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时代万恒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时代万恒和达仁投资、苏州钟鼎、上海鼎兰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黄年山等 5 名自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交易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范的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时代万恒股东大会的批准、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和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经各方正式签署并且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六)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设有其他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注入时代万恒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对于时代万恒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无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将得到合理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代万恒不存在未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行为。
(十二)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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