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 1000 传真: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合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中国北车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终止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终止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为终止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取得的授权或批准及实施情况如下:
1. 201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办法》、《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崔殿国、奚国华、林万里因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丰华、张忠、邵瑛、辛定华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12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2]673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012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董事崔殿国、奚国华、林万里因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丰华、张忠、邵瑛、辛定华对本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1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向上交所出具《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意见》(上市部函[2012]442 号),表示对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异议。
6.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343 名调整为 340 名,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由 8603.7 万份调整为 8533.35 万份。董事崔殿国、奚国华、林万里因属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丰华、张忠、邵瑛、辛定华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调整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议案》,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 343 名调整为 340 名,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由 8603.7 万份调整为 8533.35 万份。
9. 2013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34 元调整为 4.24 元。董事崔殿国、奚国华、林万里因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四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丰华、张忠、邵瑛、辛定华就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 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24 元调整为 4.04 元。董事崔殿国、奚国华因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职工董事万军和四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李丰华、张忠、邵瑛、辛定华就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 2014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发布《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批股票期权未满足生效条件并注销的公告》,公告“因公司 201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条件,故第一批股票期权未生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满足生效条件的股票期权将全部作废,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公司与中国南车拟实施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且双方同意,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会议议案和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为保证本次合并的顺利推进,根据本次合并的需要并结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实施情况,公司拟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不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终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终止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以下程序:
1. 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批准终止后,自本次合并完成日终止。本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不再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相关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终止生效并相应注销。董事崔殿国、奚国华因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职工董事万军和四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 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激励计划。
3.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终止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批准终止后,自本次合并完成日终止。
四、 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不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终止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批准终止后,自本次合并完成日终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青杰
______________
王 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