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Office Tower C, Da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76 East 4th,Ring Middle R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4,Tel: (8610) 59627683 Fax:(8610) 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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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目 录 ................................................................................................................................................................................. 1释 义 ................................................................................................................................................................................. 5正 文 ................................................................................................................................................................................. 8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8
(一) 交易方案概况 ........................................................................................................................... 8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8
(三) 募集配套资金 ........................................................................................................................ 11
二、 本次交易的审批和授权 ................................................................................................................... 13
(一) 已取得的审批和授权 .......................................................................................................... 13
(二) 尚需取得的审批和授权 ..................................................................................................... 15
三、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5
(一) 秋林集团 .................................................................................................................................. 15
(二)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 ..................................................................................................... 22
(三) 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的控股股东——颐和黄金 .................................................... 24
四、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35
(一) 深圳金桔莱的基本情况 ..................................................................................................... 35
(二) 深圳金桔莱的设立............................................................................................................... 36
(三) 深圳金桔莱的出资变更和股权变动............................................................................. 37
(四) 全资子公司——海丰金桔莱 ........................................................................................... 41
(五) 深圳金桔莱的股权和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45
(六) 主要财产 .................................................................................................................................. 49
(七) 业务及生产经营 ................................................................................................................... 54
(八) 公司治理 .................................................................................................................................. 55
(九) 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 57
(十) 纳税主体及纳税情况 .......................................................................................................... 62
(十一)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 63
(十二)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 64
(十三) 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64
五、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65
(一)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65
(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 ........................................................................................... 69
(三) 关于借壳上市的条件 .......................................................................................................... 71
六、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 77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 77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77
(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77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人员安置............................................................................. 78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78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 78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78
(一) 关联交易 .................................................................................................................................. 78
(二) 同业竞争 .................................................................................................................................. 82
法律意见书九、 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 83
(一) 秋林集团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 83
(二) 交易对方及颐和黄金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 86十、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86
(一) 公告股票停牌 ........................................................................................................................ 86
(二) 公告股票复牌 ........................................................................................................................ 86
(三) 公告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 87
(四) 公告交易预案、独立董事意见及财务顾问独立审核意见 ................................. 87
(五)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 87十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 87
(一) 独立财务顾问 ........................................................................................................................ 87
(二) 审计机构 .................................................................................................................................. 88
(三) 资产评估机构 ........................................................................................................................ 88
(四) 法律顾问 .................................................................................................................................. 88十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88十三、 结论意见 ............................................................................................................................................ 8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和承诺:
1. 各方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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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指明,或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公司、上市公司、秋林集团、发
指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人
嘉颐实业、交易对方 指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 指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和谐天下 指 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金桔莱 指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海丰金桔莱 指 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奔马投资 指 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
奔马实业 指 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开黄金 指 天津国开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洛阳今世福 指 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中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后 北京宝
中润投资/变更后 宝鼎科技 指
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脉投资 指 北京中脉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秋林集团向嘉颐实业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深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圳金桔莱 100%股权
秋林集团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
配套融资 指
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 指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
拟购买/拟注入资产、标的资产 指 嘉颐实业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
秋林集团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认的标的资
基准日 指 产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
定价基准日 指 (秋林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之日,即 2014 年 9 月 11 日
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权属过户登记至秋林集团名下之日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取得所有必需的批准、核准,且上
市公司为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的股票在
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完成日 指
上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手
续之日
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国盛证券 指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信众合 指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交易预案》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
《审计报告》 指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审
计报告》
华信众合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4]第
1013 号《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
《评估报告》 指
产重组所涉及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
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23050005 号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指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
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23050009 号
《备考合并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指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指 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
协议》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嘉颐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实业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重组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重组委 指
审核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报告期 指
度 1-9 月份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方案概况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以及《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组成,交易方案概况如下: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秋林集团以向嘉颐实业发行的股份作为对价,购买嘉颐实业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
2. 募集配套资金
秋林集团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 亿元,即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所募资金将用于深圳金桔莱拟建项目的建设。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嘉颐实业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为嘉颐实业。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中,秋林集团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向嘉颐实业购买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
法律意见书
4.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决议公告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5.89元/股。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5.89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资、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 标的资产价格
根据华信众合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10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35,847.88万元。在此基础上,交易双方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标的资产之价格为135,800.00万元。
6.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根据该计算方法,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0,560,271股,最终发行股份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7. 锁定期安排
法律意见书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已承诺:
(1)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及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秋林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嘉颐实业持有秋林集团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续6个月(若上述期间秋林集团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次重组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上述发行对象不转让所持秋林集团的股份。
8. 过渡期期间损益安排
交割日后,由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各方应当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
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亏损,由嘉颐实业以现金补足。
9. 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交所。
10. 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11. 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法律意见书
(1)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交易对方的利润承诺年度,交易对方承诺深圳金桔莱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2,000.00万元、15,100.00万元、17,500.00万元。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能在2015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承诺利润的年度相应延长一年,交易双方将就延长承诺期具体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深圳金桔莱应分别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在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的同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分别对当年其实际盈利情况出具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承诺年度每年的实际利润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结果进行确定。
(3) 在利润承诺年度内,如果深圳金桔莱当年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秋林集团相应的股份给予上市公司,以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补偿措施由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
(三) 募集配套资金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和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自然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3.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得低
法律意见书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5.30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资、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配套融资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
4. 发行数量
向符合条件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即不超过 4.5 亿元。最终发行数量及发行时间将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批文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深圳金桔莱主营业务的发展,具体为深圳金桔莱的“金桔莱东北批发展厅(哈尔滨)”和“金桔莱华北批发展厅(天津)”两个项目的投资建设。
6. 锁定期安排
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秋林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7. 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票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交所。
8. 滚存利润安排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和授权
(一) 已取得的审批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 秋林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1) 对本次交易的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的审批和授权
2014 年 9 月 2 日,秋林集团独立董事作出《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4 年 9 月 9 日,秋林集团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了《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嘉颐实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筹划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014 年 9 月 9 日,秋林集团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嘉颐实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筹划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等工作尚未完成,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9 月 9 日,秋林集团独立董事发表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筹划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 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相关事项的审批和授权
2015 年 1 月 9 日,秋林集团独立董事作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1 月 17 日,秋林集团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嘉颐实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嘉颐实业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5 年 1 月 17 日,秋林集团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 月 17 日,秋林集团独立董事发表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肯定性意见。
2.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4 年 9 月 3 日,深圳金桔莱的唯一股东嘉颐实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秋林集团。
2014 年 9 月 3 日,嘉颐实业的唯一股东颐和黄金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嘉颐实业将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秋林集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交易对方的同意。
(二) 尚需取得的审批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 秋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并批准嘉颐实业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 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秋林集团
在本次交易中,秋林集团为股份发行人和注入资产的购买方。
1. 秋林集团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的法人主体登记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230100100002757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刘宏强(注:董事长已经变更为李亚,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工商变
法定代表人
更登记为李亚)
注册资本 32552.8945 万元
实收资本 32552.8945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 2 日);卷烟
零售(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零售兼批发百货、纺织品、
针织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家具、狩猎用具、工艺美术品、零
经营范围
售金银饰品、絮棉、进出口贸易、来件装配、柜台租赁、购销防盗
保险柜、百货连锁经营、超市管理服务、黄金交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 年 6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秋林集团的股本变动和重大股权变更
(1)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和第一大股东
1992年经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1992]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银哈金管字[1992]第314号)批准,公司由秋林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信托投资公司和哈尔滨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成立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国家股 51,839,409 51.84
法人股 28,160,591 28.16
职工股 20,000,000 20
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 100,000,000 100
公司成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秋林公司,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哈尔滨市国资局”)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1995年 减少股本
经哈尔滨市国资局(哈国资商字[1994]第8号)、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本总额的批复》(哈体改复[1994]66号)批准,1995年8月31日,公司将原国家股股本中的2,090万元无形资产和应收帐款400万元,从国家股中扣除,将公司股本由1亿股减至7510万股。
至此,公司注册资本变为7510万元,实收资本变为751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国家股 26,939,409 35.87
法人股 28,160,591 37.50
职工股 20,000,000 26.63
总股本 75,100,000 100
(3) 1996年 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
1996年3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3号文件批准,公司以每股6.80元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000股。
1996年3月14日,公司本次发行完成,注册资本变为10,210万元,实收资本变为10,21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国家股 26,939,409 26.39
法人股 28,160,591 27.58
职工股 20,000,000 19.59
社会公众股 27,000,000 26.44
总股本 102,100,000 100
经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9号文复审,上交所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
法律意见书民币普通股27,000,000股公司股票于1996年3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4) 1997年 配股
1997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上字(1997)61号文,批准公司增资配股,此次共配售28,148,200股。
1997年10月17日,本次配股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3,024.82万元,实收资变更为本13,024.82万元。
(5) 1998年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8 年 3 月 27 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 199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130,24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并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送股 91,173,740 股。
1999 年 5 月 20 日,本次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秋林集团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2,142.194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22,142.194 万元。
(6) 1999年 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
1999年3月8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44,200,000股上市流通,成为社会公众流通股。本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未变化。
(7) 2000年 增加股本
2000年5月26日,股东大会决议,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221,421,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增加股本22,142,194股。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增至243,564,134股。
2001年3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为243,564,134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国家股 59,913,695 24.59
法人股 54,231,105 22.28
社会公众流通股 114,257,000 46.91
社会公众未流通股 15,162,334 6.22
法律意见书
总股本 243,564,134 100
(8) 2001年 转配股上市流通
2001 年 1 月 12 日,公司转配股 15,162,334 股上市流通。截至 2001 年 12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未变,仍为 243,564,134 股,股本结构变更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国家股 59,913,695 24.59
募集法人股 54,231,105 22.28
社会公众流通股 129,419,334 53.13
总股本 243,564,134 100
(9) 2004年 股权转让
2004 年 5 月 20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377号文批复,奔马实业以每股 1.91 元的价格,受让原哈尔滨市国资局所持公司59,913,695 股,该部分股份性质变为社会法人股,公司总股本不变。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由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股份比例(%)
社会法人股 59,913,695 24.59
募集法人股 54,231,105 22.28
社会公众流通股 129,419,334 53.13
总股本 243,564,134 100
(10) 2011年 股权转让
2010 年 11 月 11 日,奔马实业与奔马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奔马实业持有的秋林集团 59,913,69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6%)转让给奔马投资。
201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奔马实业将其持有的秋林集团59,913,695 股权过户到奔马投资名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6%,奔马投资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11) 2010-2011年 股权分置改革
法律意见书
2010年12月15日,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11年2月25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实施对象为2011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2011年3月1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流通股份64,709,667股上市流通。
2011 年 3 月 28 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秋林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325,528,945 元,实收资本 325,528,945 元,股本结构如下列图表所示: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1,399,944 40.365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4,129,001 59.6349
总股本 325,528,945 100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颐和黄金对秋林集团直接持股6.6163%,通过对秋林集团第一大股东奔马投资持股70%间接对秋林集团持股19.6566%,合计对秋林集团持股26.2%,成为秋林集团的控股股东,自然人平贵杰通过对颐和黄金控股而成为秋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12)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至今的股权变更和股本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经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依法定程序分五批次陆续上市流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变为 323,897,9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50% ),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秋林集团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和历次股权变更及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3. 秋林集团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 秋林集团的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秋林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 63,987,826 19.66%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25,701,126 7.90%
北京宝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55 3.07%
益通投资有限公司 7,720,440 2.3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17,200 0.9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 2,420,000 0.74%
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 1,900,000 0.58%
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张少波 1,768,834 0.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 1,502,000 0.46%
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1,458,600 0.46%
(2) 秋林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情况如下图所示:
平贵杰
51.44%
颐和黄金
70%
奔马投资 社会公众股
19.66% 7.90% 72.44%
秋林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奔马投资直接持有秋林集团 63,987,8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566%,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和黄金直接持有公司 25,701,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952%,是公司第二大股东;颐和黄金持有奔马投资 70%的股权,为奔马投资的控股股东。因此,颐和黄金为秋林集团的控股股东。平贵杰
法律意见书持有颐和黄金 51.44%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的控制人平贵杰的基本身份情况如下:
姓名 平贵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04331980******1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或者地区居留权
住所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房寨镇房寨南村 11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层
最近 5 年内的职业 近 5 年曾任颐和黄金董事长;现任和谐天下董事长兼总经理,秋林集
及职务 团董事、总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秋林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完毕批准程序后,秋林集团有权进行本次交易,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
1. 嘉颐实业的基本情况
嘉颐实业为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标的资产的出让方。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的法人主体登记情况如下:
注册号 120105000132185
名称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 18 号(天明创意产业园 A 区 5-330)
法定代表人 李亚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工艺品加工(黄金、白银除外);金银制品、工艺品、矿产品、建筑
法律意见书
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零售;企业营销策划、企
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5 月 30 日至 2034 年 5 月 29 日
登记机关 天津市工商行政局河北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嘉颐实业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颐实业是由颐和黄金出资,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已经全部缴足,颐和黄金系嘉颐实业唯一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颐实业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过股权和股本变动的情况。
3. 嘉颐实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天津国开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平贵杰 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
43.76% 51.44% 4.8%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00%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1) 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颐和黄金持有嘉颐实业100%的股权,系嘉颐实业的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贵杰持有嘉颐实业唯一的股东颐和黄金 51.44%的股权,系颐和黄金的控股股东,系嘉颐实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 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的控股股东——颐和黄金
1. 颐和黄金的基本情况
颐和黄金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21 日,系本次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的唯一股东,亦系秋林集团的控制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颐和黄金的法人主体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120192000040545
住所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
法定代表人 李亚
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工艺品加工(黄金、白银除外)、工艺品、矿产品、新型建材、装饰材料、
五金交电、金银珠宝首饰及饰品、化妆品、洗涤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
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手表的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回收金
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以自有资金对生物工程、
医药工程、高科技产品工程、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以上相关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自 200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分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颐和黄金的股权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128,600 128,600 货币 51.44%
天津国开黄金制品 109,400 109,400 货币 43.76%
经营有限公司
洛阳今世福商贸有 12,000 12,000 货币 4.8%
限公司
合计 250,000 25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颐和黄金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通
法律意见书过 2005-2012 年各年度企业工商年检,并进行了 2013 年度企业信息公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颐和黄金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颐和黄金的设立
颐和黄金系于 2005 年 4 月 21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100 万元,由中润投资、中脉投资分别出资 1000 万元、1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2005 年 4 月 11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核发编号为120192000006196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天津富鼎投资有限公司。
2005 年 4 月 12 日,中润投资与中脉投资签署《公司章程》。
2005 年 4 月 19 日,天津市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博达验内(2005)2-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1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100 万元。
2005 年 4 月 21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核准颐和黄金设立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颐和黄金的历史沿革
(1) 2009 年 5 月,第一次名称变更
2009 年 5 月 8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保税)登记内名变核字[2009]第 00937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颐和黄金企业名称由“天津富鼎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贤石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2009 年 5 月 11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名称、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09 年 5 月 11 日,股东中润投资与中脉投资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09 年 5 月 19 日,天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书
(2) 2009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
2009 年 12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由 1100 万元增至 61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50 万元分别由原股东中润投资、中脉投资及新股东平贵杰以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2009 年 12 月 1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废止原公司章程;吸收平贵杰为新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6150 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润投资出资 5100 万元、北京宝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脉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600 万元、平贵杰出资 45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24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股东中润投资、宝鼎科技、平贵杰作出决议:通过新章程。
2009 年 12 月 24 日,颐和黄金股东中润投资、宝鼎科技、平贵杰签署公司章程。
2009 年 12 月 24 日,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凤城验(2009)103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中润投资、宝鼎科技、平贵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5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5050 万元;截至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6150 万元,实收资本 6150 万元。
2009 年 12 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润投资 5,100 5,100 货币 82.92%
宝鼎科技 600 600 货币 9.76%
平贵杰 450 450 货币 7.32%
合计 6,150 6,150 - 100%
(3) 2010 年 1 月,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1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增至 6624.78103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法律意见书474.781036 万元由股东平贵杰货币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 月 8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废止原公司章程,通过新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6624.781036 万元,其中中润投资出资 5100万元(货币)、宝鼎科技出资 600 万元(货币)、平贵杰出资 924.781036 万元(货币)。
2010 年 1 月 11 日,全体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 月 12 日,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凤城验内(2010)015 号《验资报告》,证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74.781036 万元由平贵杰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24.781036万元;截至 2010 年 1 月 11 日,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6624.781036 万元,实收资本 6624.781036 万元。
2010 年 1 月 15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润投资 5,100 5,100 货币 76.98%
宝鼎科技 600 600 货币 9.06%
平贵杰 924.781036 924.781036 货币 13.96%
合计 6,624.781036 6,624.781036 - 100%
(4) 2010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三次增资、第二次名称变更
2010 年 1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增至 1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 3375.21896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平贵杰及新股东王吉舟出资,同时原股东宝鼎生物将其持有的出资转让给俞杰,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 月 26 日,宝鼎科技与俞杰签订《转股协议》,由宝鼎科技向俞杰转让其在颐和黄金中占有的 6%的股权(600 万元);俞杰同意接受该股权。
2010 年 1 月 2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宝鼎科技向俞杰转让公司 6%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利。
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1 月 2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中润投资、平贵杰、俞杰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名称为“贤石颐和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增加王吉舟为新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10000 万元,其中中润投资出资 5100 万元(货币)、平贵杰出资 2150 万元(货币)、王吉舟出资 2150 万元(非货币,为知识产权)、俞杰出资 600 万元(货币)。
2010 年 1 月 26 日,颐和黄金股东中润投资、平贵杰、王吉舟、俞杰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 月 26 日,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凤城验内(2010)05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1 月 26 日,公司已收到平贵杰、王吉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375.218964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其中,平贵杰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1225.218964万元已缴纳、王吉舟实际缴纳新增出资出资额人民币 2150 万元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已归颐和黄金所有。
2009 年 12 月 18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编号为(国)名称预变核内字[2009]第 15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函》,同意颐和黄金企业名称由“天津贤石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贤石颐和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2010 年 2 月 9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编号为(保税)登记内名变核字[2010]第 013495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颐和黄金企业名称由“天津贤石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贤石颐和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2010 年 2 月 11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润投资 5,100 5,100 货币 51%
平贵杰 2,150 2,150 货币 21.50%
王吉舟 2,150 2,150 非货币 21.50%
俞杰 600 600 货币 6%
法律意见书
合计 10,000 10,000 - 100%
(5) 2010 年 6 月,第三次名称变更
2010 年 6 月 1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取得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国)名称变核内字[2010]第 521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颐和黄金企业名称由“贤石颐和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取得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保税)登记内名变核字[2010]第 01521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颐和黄金企业名称由“贤石颐和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3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2010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6 月,股东王吉舟将其持有的颐和黄金 8.5%(85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平贵杰,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6 月 26 日,王吉舟与平贵杰签署《转股协议》:王吉舟同意将其在颐和黄金中占有的 8.5%的股权(850 万元)转让给平贵杰;平贵杰接受转让。
2010 年 6 月 2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中润投资、王吉舟、俞杰、平贵杰作出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王吉舟将其持有本公司 8.5%的股权转让给平贵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润投资 5,100 5,100 货币 51%
平贵杰 3,000 3,000 货币 30%
王吉舟 1,300 1,300 非货币 13%
俞杰 600 600 货币 6%
合计 10,000 10,000 - 100%
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6 月 2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颐和黄金制定了《章程修正案》,修改了股东和出资比例相关内容。
2010 年 6 月 30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7) 2010 年 1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第四次增资
2010 年 11 月,颐和黄金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分别由原股东中润投资增资 8000 万元,新股东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增资 2000 万元。同时,平贵杰、王吉舟、俞杰分别将其持有的颐和黄金股权转让给国开黄金。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1 月 1 日,平贵杰、王吉舟、俞杰分别与天津国开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签署《转股协议》,由平贵杰、王吉舟、俞杰分别向国开黄金转让各自持有的颐和黄金 30%、13%、6%的股份。
2010 年 11 月 1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平贵杰、王吉舟、俞杰向国开黄金转让股权;同意公司增加资金 39000 万元,其中 10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29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同意增加新股东洛阳今世福。
2010 年 11 月 1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股东中润投资、国开黄金、洛阳今世福作出决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1 月 1 日,颐和黄金股东签订《公司章程》。
2010 年 11 月 5 日,天津中恒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津中恒信验内(2010)44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中润投资、洛阳今世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9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中润投资 13,100 13,100 货币 65.5%
国开黄金 4,900 4,900 货币 24.5%
法律意见书
洛阳今世福 2,000 2,000 货币 10.0%
合计 20,000 20,000 - 100%
(8) 2010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1 月,股东中润投资将其持有颐和黄金 65.5%的股权转让给平贵杰,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11 月 10 日,中润投资与平贵杰签署《转股协议》,将其在颐和黄金中占有的 65.5%的股份转让给平贵杰;平贵杰接受该股份的转让。
2010 年 11 月 10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股东中润投资、国开黄金、洛阳今世福作出决议:同意中润投资将公司 65.5%的股份转让给平贵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利。
2010 年 11 月 10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股东国开黄金、洛阳今世福、平贵杰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 年 11 月 12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13,100 13,100 货币 65.5%
国开黄金 4,900 4,900 货币 24.5%
洛阳今世福 2,000 2,000 货币 10.0%
合计 20,000 20,000 - 100%
(9) 2011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由 2 亿元变更为 12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10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股东平贵杰货币增资 1 亿元、国开黄金货币增资8 亿元、洛阳今世福货币增资 1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11 月 11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120,000 万元,其中平贵杰出资额 23,100 万元,持股 19.25%;国开黄金出资 84,900 万元,持股 70.75%;洛阳今世福出资 12,000 万元,持股10%。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1 月 14 日,颐和黄金制定《章程修正案》,修改了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相关内容。
2011 年 11 月 15 日,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坤内验字(2011)II-08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已收到平贵杰、国开黄金、洛阳今世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其中平贵杰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国开黄金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80,000 万元、洛阳今世福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 120,000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 100%,货币出资金额为 117,85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8.21%。
2011 年 11 月 15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23,100 23,100 货币 19.25%
国开黄金 84,900 84,900 货币、非货币 70.75%
洛阳今世福 12,000 12,000 货币 10%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
(10) 2011 年 12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国开黄金将其持有颐和黄金的 46.25%股权转让给股东平贵杰,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7 日,国开黄金与平贵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国开黄金将其在颐和黄金中占有的 46.25%的股份转让给向平贵杰;平贵杰接受该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 7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国开黄金向平贵杰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46.25%的股份。
2011 年 12 月 7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2 月 7 日,颐和黄金制定《章程修正案》,修改了公司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相关内容。
2011 年 12 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78,600 78,600 货币 65.5%
国开黄金 29,400 29,400 货币、非货币 24.5%
洛阳今世福 12,000 12,000 货币 10%
合计 120,000 120,000 - 100%
(11) 2013 年 11 月,第六次增资
2013 年 11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由 12 亿元增至 15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3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国开黄金以货币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11 月 26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至 150,000 万元,其中平贵杰出资 78,600 万元,持股 52.4%,国开黄金出资 59,400 万元,持股 39.6%,洛阳今世福出资 12,000万元,持股 8%。
颐和黄金制定了《章程修正案》,修改了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相关内容。
2013 年 11 月 28 日,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津天通泰和验内增资(2013)第 05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国开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3.00 亿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
2013 年 11 月 29 日,天津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78,600 78,600 货币 52.4%
国开黄金 59,400 59,400 货币、非货币 39.6%
洛阳今世福 12,000 12,000 货币 8%
法律意见书
合计 150,000 150,000 - 100%
(12) 2014 年 3 月,第七次增资
2014 年 3 月,颐和黄金注册资本由 15 亿元增至 25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10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平贵杰、国开黄金货币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3 月 2 日,颐和黄金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250,000 万元,平贵杰出资 128,600 万元,持股 51.44%、国开黄金出资 109,400 万元,持股 43.76%、洛阳今世福出资 12,000 万元,持股 4.8%。
2014 年 3 月 2 日,签署章程修正案,修改了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相关内容,其中规定增资部分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前缴足。
2014 年 3 月 11 日,国开黄金将其新增出资额人民币 50,000 万元缴存于颐和黄金于华夏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平贵杰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将新增出资 9,000 万元缴存于颐和黄金于华夏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2014 年 6 月 26 日分 5 次将新增出资共计 41,000 万元缴存于颐和黄金于北京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2014 年 3 月 11 日,天津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平贵杰 128,600 128,600 货币 51.44%
国开黄金 109,400 109,400 货币 43.76%
洛阳今世福 12,000 12,000 货币 4.8%
合计 250,000 250,000 - 100%
(13) 2014 年 3 月以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颐和黄金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嘉颐实业和颐和黄金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
法律意见书止的情形。嘉颐实业设立时间虽然不足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但其唯一的股东颐和黄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嘉颐实业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完毕经其股东颐和黄金的批准程序后,嘉颐实业有权进行本次交易,其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嘉颐实业合法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海丰金桔莱相关情况如下:
(一) 深圳金桔莱的基本情况
深圳金桔莱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系嘉颐实业的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法人主体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1104345022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栋 1 层 A 区、B 区
法定代表人 谢和宇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黄金制品、白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钯金首饰、K 金首饰、珠宝类首饰的销
售及其他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成立日期 2009 年 11 月 4 日
经营期限 自 2009 年 11 月 4 日至 2039 年 11 月 4 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股权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嘉颐实业 100,000 100,000 货币 100%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通过 2009-2012 年各年度企业工商年检,并进行了 2013 年度企业信息公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法律意见书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深圳金桔莱的设立
深圳金桔莱系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由谢和宇、苏小雄分别出资 160 万元、4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2009 年 10 月 9 日,苏小雄、谢和宇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2009]第 2347252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其投资 200 万元人民币拟在深圳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09 年 9 月 24 日,谢和宇代表深圳金桔莱与深圳市特发保税实业有限公司水贝仓库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水贝工业区保税仓库 1 栋 1 层 B 区作为设立深圳金桔莱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自 2009 年 10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009 年 10 月 27 日,深圳信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深圳金桔莱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益验字[2009]64 号),经其验证,截至 2009 年 10 月 27 日,深圳金桔莱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合计人民币 200 万元,其中谢和宇出资 16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苏小雄出资 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
2009 年 11 月 4 日,深圳金桔莱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43450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时的股权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谢和宇 160 160 货币 80%
苏小雄 40 40 货币 20%
合计 200 200 - 100%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已经获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其设立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 深圳金桔莱的出资变更和股权变动
1. 2010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5 月,深圳金桔莱增加注册资本 800 万元,由洪佛松出资 8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5 月 10 日,深圳金桔莱召开股东会,新旧股东全体出席并一致作出决议,同意深圳金桔莱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到 1,000 万元,自然人洪佛松以现金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800 万元;并同意据此通过了《章程修正案》;2010年 5 月 10 日,新旧股东一致签字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0 年 5 月 11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深验字[2010]035 号),经其验证,截至 2010 年 5 月 11 日,深圳金桔莱已收到股东洪佛松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800 万元,深圳金桔莱累计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2010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本次的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谢和宇 160 160 货币 16%
苏小雄 40 40 货币 4%
洪佛松 800 800 货币 80%
合计 1,000 1,000 - 100%
2. 2011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9 月,深圳金桔莱原股东洪佛松、谢和宇、苏小雄分别将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80%、16%、4%股权以 800 万元、160 万元、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和谐天下,据此和谐天下成为深圳金桔莱的唯一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8 月 31 日,洪佛松、谢和宇、苏小雄分别与和谐天下签署《股权
法律意见书转让协议》。
2011 年 8 月 31 日,深圳金桔莱召开股东会,新旧股东全部出席并一致作出决议,同意洪佛松、谢和宇、苏小雄分别将其持有深圳金桔莱 80%、16%、4%股权以 800 万元、160 万元、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和谐天下。
2011 年 9 月 5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洪佛松、谢和宇、苏小雄与和谐天下的股权转让行为,分别出具编号为 JZ20110905040、JZ20110905043、JZ20110905046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证明洪佛松、谢和宇、苏小雄与和谐天下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根据相关划款凭据,2011 年 12 月 30 日,和谐天下向谢和宇支付 160 万元股权转让款、向苏小雄支付 40 万元股权转让款;2011 年 12 月 31 日,和谐天下向洪佛松支付 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据上述股东会决议,2011 年 9 月 7 日,公司新股东和谐天下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9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本次的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和谐天下 1,000 1,000 货币 100%
合计 1,000 1,000 - 100%
3. 2011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 15 日,深圳金桔莱增加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由和谐天下出资 40,000 万元,增资后深圳金桔莱注册资本变更为 41,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15 日,深圳金桔莱唯一的股东和谐天下作出股东决定,决定由和谐天下对深圳金桔莱增加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并同意通过《章程修正案》。据此,2011 年 12 月 15 日,和谐天下制定《章程修正案》。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2 月 16 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邦德验字[2011]399 号),经其验证,截至2011 年 12 月 16 日,深圳金桔莱已收到股东和谐天下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00万元,深圳金桔莱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1,0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本次的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金桔莱的股权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和谐天下 41,000 41,000 货币 100%
合计 41,000 41,000 - 100%
4. 2012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2012 年 12 月,深圳金桔莱增加注册资本 59,000 万元,由和谐天下出资59,000 万元,增资后深圳金桔莱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12 月 18 日,深圳金桔莱的唯一股东和谐天下作出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 59,000 万元,由股东和谐天下以货币出资,并同意据此通过了《章程修正案》;2012 年 12 月 18 日,和谐天下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12 月 26 日、2012 年 12 月 27 日,和谐天下分两次将共计 59,000万 元 的 出资 存 入 深圳 金 桔 莱于 中 国 银行 深 圳 分行 翠 华 支行 开 立 的账 号为774460282179 的账户内。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 号)规定: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深圳金桔莱办理本次增资变更登记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银行询证函(工商验资专用)》,证明注册资金足额缴纳,无需出具验资报告。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深圳金桔莱本次的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和谐天下 100,000 100,000 货币 100%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
5. 2014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6 月 26 日,深圳金桔莱全资股东和谐天下将其对深圳金桔莱出资额 100,000 万元作价 100,000 万元转让给嘉颐实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 6 月 26 日,深圳金桔莱全资股东和谐天下与嘉颐实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谐天下将其对深圳金桔莱 100,000 万元的出资以 1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颐实业。
2014 年 6 月 26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和谐天下与嘉颐实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编号:JZ201406261),证明和谐天下与嘉颐实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签字属实。
根据相关划款凭据,嘉颐实业已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
2014 年 6 月 26 日,深圳金桔莱召开股东会,新旧股东全部出席并一致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和谐天下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股权以 100,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嘉颐实业;2014 年 7 月 14 日,深圳金桔莱制定了《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7 月 14 日,深圳金桔莱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嘉颐实业 100,000 100,000 货币 100%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0 - 100%
6.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4 年 7 月以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股权未发生变更、出资未发生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历次股权变更及出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 全资子公司——海丰金桔莱
1. 海丰金桔莱的基本情况
海丰金桔莱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系深圳金桔莱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唯一纳入深圳金桔莱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海丰金桔莱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1521000015826
住所 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东首饰工业园区三幢
法定代表人 谢和宇
注册资本 10,4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4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黄金、铂金、钯金、白银、K 金镶嵌;珠宝、翡翠设计加工、生产;模
经营范围 具开发、加工、生产、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丰金桔莱自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通过 2010-2012 年各年度企业工商年检,并进行了 2013 年度企业信息公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丰金桔莱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丰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法律意见书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深圳金桔莱 10,400 10,400 货币 100%
合计 10,400 10,400 - 100%
2. 海丰金桔莱的设立
海丰金桔莱系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由洪佛松、谢小英分别出资 60 万元、40 万元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设立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 8 月 18 日,洪佛松、谢小英取得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文号为(2010)第 1000099596 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其拟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1 日,洪佛松代表海丰金桔莱与洪胜双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海丰金桔莱承租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东首饰工业区 C 三幢一楼,承租期限为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2010 年 8 月 16 日,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上述租赁房产由海丰金桔莱为办公使用。
2010 年 8 月 19 日,洪佛松、谢小英签署《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洪佛松担任;设经理一名,由洪佛松兼任;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2010 年 8 月 31 日,洪佛松、谢小英作出股东会决议:任命洪佛松为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谢小英为监事。
2010 年 8 月 31 日,海丰宏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信会验[2010]162 号《验资报告》,经其验证,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海丰金桔莱已收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洪佛松以现金出资 60 万元,谢小英以现金出资 40 万元。
2010 年 8 月 31 日,广东省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海丰金桔莱的设立登记,并为其颁发了注册号为 44152100001582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丰金桔莱成立时的股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洪佛松 60 60 货币 60%
法律意见书
谢小英 40 40 货币 40%
合计 100 100 - 100%
本所律师认为,海丰金桔莱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已经获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其设立合法、有效。
3. 海丰金桔莱股权变更和股本变动
(1) 2011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6 月,海丰金桔莱增加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其中股东洪佛松、谢小英分别以货币向海丰金桔莱增资 180 万元、12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4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6 月 8 日,海丰金桔莱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洪佛松、谢小英分别货币出资 180 万元、12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 万元,同时变更公司章程相关内容。
据上述股东会决议,2011 年 6 月 8 日,股东洪佛松、谢小英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6 月 15 日,海丰宏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信会验[2011]022 号《验资报告》,经其验证,截至 2011 年 6 月 15 日 ,海丰金桔莱新增注册资本300 万元,累计注册资本 400 万元,实收资本 4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17 日,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海丰金桔莱本次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丰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洪佛松 240 240 货币 60%
谢小英 160 160 货币 40%
合计 400 400 - 100%
(2) 2011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9 月,洪佛松、谢小英分别将其持有公司 240 万元、160 万元出资
法律意见书转让给和谐天下,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9 月 6 日,洪佛松、谢小英分别与和谐天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作出了书面约定。
根据相关划款凭据,2011 年 12 月 30 日,洪佛松、谢小英分别收到和谐天下支付的 240 万元、160 万元股权转让款。
2011 年 9 月 6 日,海丰金桔莱召开股东会,新旧股东全部出席并一致作出决议,同意洪佛松、谢小英分别将其持有公司 240 万元、160 万元出资转让给和谐天下,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据上述股东会决议,2011 年 9 月 6 日,股东和谐天下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9 月 6 日,海丰金桔莱就本次股权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海丰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和谐天下 400 400 货币 100%
合计 400 400 - 100%
(3) 2011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海丰金桔莱的股东和谐天下将其所持有的海丰金桔莱 1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金桔莱,并由深圳金桔莱以货币向海丰金桔莱新增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海丰金桔莱为深圳金桔莱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400 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12 月 20 日,和谐天下与深圳金桔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谐天下将其持有海丰金桔莱 100%股权作价 400 万元转让给深圳金桔莱。
根据相关划款凭据,2011 年 12 月 28 日,深圳金桔莱收到和谐天下 4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2011 年 12 月 20 日,海丰金桔莱召开股东会议,新旧股东全部出席并一致
法律意见书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海丰金桔莱的股东和谐天下将其所持有的海丰金桔莱 10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金桔莱,海丰金桔莱注册资本由 400 万元增至 10,4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由深圳金桔莱货币出资,并就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1 年 12 月 20 日,股东深圳金桔莱制定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22 日,海丰海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海城会验[2011]086 号《审计报告》,经其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海丰金桔莱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 10,4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4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23 日,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海丰金桔莱本次变更登记,并为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海丰金桔莱的股权结构和出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深圳金桔莱 10,400 10,400 货币 100%
合计 10,400 10,400 - 100%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从2012年12月以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丰金桔莱股本结构和股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丰金桔莱历次股权变更及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 深圳金桔莱的股权和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股权和股本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股权、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嘉颐实业 100,000 100,000 货币 100%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0 货币 100%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天津国开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平贵杰 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
43.76% 51.44% 4.8%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00%
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
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 深圳金桔莱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持有深圳金桔莱100%的股权,系深圳金桔莱的控股股东。自 2014 年 7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取得深圳金桔莱的控股股东地位尚不足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 深圳金桔莱的前控股股东——和谐天下
在嘉颐实业控股深圳金桔莱之前,即 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深圳金桔莱的控股股东为和谐天下。
①和谐天下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谐天下系由平贵杰出资人民币 700 万元、申海杰出资
法律意见书人民币 300 万元,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在北京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天下成立时,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已缴足。
2010 年 2 月 9 日,和谐天下原股东平贵杰和申海杰将和谐天下 100%的股权转让给了天津贤石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28 日,颐和黄金将和谐天下 100%的股权转让给了洛阳颐和今世福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7 日,和谐天下由股东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其出资全部缴足,和谐天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101,000 万元。此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谐天下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没有发生变更。
②和谐天下的企业法人主体工商企业登记现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谐天下企业法人主体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注册号 110105011378382
名称 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 26 号楼 2 层 201 内 2053 室
法定代表人 平贵杰
注册资本 101000 万元人民币
销售金银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
经营范围 品);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经
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回收金银制品。
成立日期 2008 年 10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8 年 10 月 09 日
核准日期 2014 年 10 月 20 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谐天下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谐天下未出现依法应当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③和谐天下的股东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谐天下的股东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注册号 410305010005593
名称 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429 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 05 号及二层、
住所
三层、四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刘宏强
注册资本 119,580 万元
钻石、金、银、钯金、铂金、珠宝首饰、玉器、工艺礼品(以上范
围不含文物)的销售;矿产品、新型建材、装饰材料、电线电缆、
经营范围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钢材、办公机具及耗材、家用电
器的批发及零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应
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4 月 16 日 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
核准日期 2014 年 2 月 17 日
登记机关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情况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00%)
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宏强;董事:曹毅、陈琦;监事:潘秋敏、杨董事、监事、经理
雁飞、平贵杰
经本所律师核查,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未出现依法应当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4) 深圳金桔莱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贵杰持有颐和黄金51.44%的股权,系颐和黄金的控股股东,颐和黄金持有嘉颐实业 100%的股权,嘉颐实业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故平贵杰系深圳金桔莱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11 月,平贵杰开始实际控制颐和黄金;2010 年 10 月,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控股和谐天下;2014 年7 月,颐和黄金出资设立并控股嘉颐实业,前述情况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化,而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颐和黄金,故
法律意见书
平贵杰为和谐天下和嘉颐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且自 2011 年 9 月和谐天下取得深
圳金桔莱 100%控股权起至 2014 年 7 月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嘉颐实业之时,平
贵杰系深圳金桔莱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1 年 9 月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贵杰系深圳金桔莱的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化。
(六) 主要财产
1. 自有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无自有房屋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海丰金桔莱以买卖方式,已经取得在其注册地海丰县梅陇镇
的生产厂区内,使用面积合计为 9180 平方米的三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
地上合计建筑面积为 12029.07 平方米的三栋厂房、三栋宿舍和一栋办公楼的房
屋所有权,2013 年 5 月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并
后,取得了《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权属情况如下:
序 房地 房地产 房地产 房屋 房屋 所属土地 所属土地使 所属土地 他项权证
号 产权 权证号 坐落位 用途/ 建筑 使用面积 用权证号 使用年限
人 置 土地 面积 (已换发房
用途 地产权证)
1 海丰 粤房地 海丰县 非住 3240 540 ㎡ 海府国用 2013 年 5 粤房地他项
金桔 权证海 梅陇镇 宅/工 ㎡ 2013 第 月 16 日至 权证海建房
莱 建房证 北大道 业 0160381 号 2063 年 5 他字第
公字 东首饰 月7日 9900014609
9900000 工业园 号
518 号 区
2 海丰 粤房地 海丰县 8789. 4800 ㎡ 海府国用 2013 年 5 粤房地他项
金桔 权证海 梅陇镇 07 ㎡ 2013 第 月 29 日至 权证海建房
莱 建房证 政府办 0160429 号 2054 年 12 他字第
公字 公楼东 月 30 日 9900014608
南侧 非住 号
9900000 3840 ㎡ 海府国用 2013 年 5
520 号 宅/厂
2013 第 月 29 日至
房及
0160430 号 2054 年 12
配套
月 30 日
合计: -- -- --
8640 ㎡
合 -- -- -- -- 12029 9180 ㎡ -- -- --
计 .07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地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已为海
法律意见书丰 金 桔 莱黄 金 租 赁业 务 设 立最 高 额 抵押 , 其 中粤 房 地 权证 海 建 房证 公 字9900000518 号房地产权担保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为人民币 891 万元,粤房地权证海建房证公字 9900000520 号房地产权担保的最高主债权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均为 2013 年 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主债权均未到期。除上述抵押权之外,海丰金桔莱的上述房地产无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限制。
2. 在建厂房及配套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没有在建房屋;海丰金桔莱有一栋厂房及配套设施(即 C 栋厂房)建在其取得粤房地权证海建房证公字 9900000520 号《房地产地权证》所属的土地上,建筑层数为 4 层,建筑面积为 4230 平方米,已竣工,正在投产试运营阶段,正办理房屋产权证。
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已经作出承诺,若在建厂房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被责令拆除、或需承担任何因违法施工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导致的处罚或经济损失,嘉颐实业和平贵杰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以任何形式处以的罚款、停业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承担为海丰金桔莱公司另行取得合法的经营性厂房以恢复经营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经本所律师实地核查,由于海丰金桔莱从事的黄金制品制造业的生产工艺仍以传统的手工碉磨作业为主,精密机械化作业为辅,故该类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精密度和物质化要求低,厂房的可替代性强,加之海丰县梅陇镇是成熟的黄金制品制造业集中地,即便该 C 栋厂房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造成停产,也可以很快在本地取得可替代的厂房恢复生产,况且该栋厂房尚未正式投产。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栋在建厂房对深圳金桔莱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3. 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已取得 52 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别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
0080872.4 蛇)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2
0080858.4 龙)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3
0081102.1 猪)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4
0080850.8 虎)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5
0080890.2 鼠)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6
0081095.5 羊)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7
0080847.6 狗)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8
0080861.6 牛)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9
0080866.9 猴)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0
0080855.0 马)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1
0080960.4 兔)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手串(十二生肖之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2
0080852.7 鸡)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3
0080311.4 护神之虎)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4
0080294.4 护神之牛)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5
0080533.6 护神之鼠)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6
0080678.6 护神之龙)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7
0080805.2 护神之羊)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8
0080378.8 护神之鸡)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19
0080330.7 护神之兔)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20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别
0080490.1 护神之猴)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21
0079565.4 护神之狗)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22
0080804.8 护神之猪)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23
0080550.X 护神之蛇)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吊坠(十二生肖守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24
0080727.6 护神之马)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25 生肖守护手串(兔)
0106354.5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26 生肖守护手串(猪)
0106356.4 桔莱 月 28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27 生肖守护手串(猴)
0106344.1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28 生肖守护手串(牛)
106351.1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29 生肖守护手串(虎)
0106346.0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0 生肖守护手串(鼠)
0106353.0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1 生肖守护手串(狗)
0106343.7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2 生肖守护手串(鸡)
0106347.5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3 生肖守护手串(蛇)
0106352.6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4 生肖守护手串(龙)
0106348.X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5 生肖守护手串(羊)
0106355.X 桔莱 月 27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6 金钞(万事如意)
0080867.3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7 金钞(万代辉煌)
0080868.8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8 金钞(幸福一生)
0080860.1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39 金钞(鹏程万里)
0080870.5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40 ZL 2014 3 金钞(马到成功 5 g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号 类别
0080851.2 千足金)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1 金钞(马上发财)
0080871.X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2 金钞(大吉大利)
0080856.5 桔莱 月9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金钞(马到成功 50g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43
0080846.1 万足金)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4 金钞(一帆风顺)
0080841.9 桔莱 月8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5 吊坠(天赐福星 3)
0104510.4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6 吊坠(福星蛋蛋 2)
0104295.8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7 吊坠(福星蛋蛋 3)
0104352.2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8 吊坠(天赐福星 5)
0104596.0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49 吊坠(天赐福星 1)
0104370.0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50 吊坠(福星蛋蛋 1)
0103999.3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51 吊坠(天赐福星 4)
0104523.1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ZL 2014 3 深圳金 2014 年 4 2014 年 10 外观设
52 吊坠(天赐福星 2)
0104392.7 桔莱 月 25 日 月 15 日 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均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缴纳了专利登记费及第一年度年费,不存在权利行使受限的情况。
4. 商标专用权
深圳金桔莱已就 2 项商标取得了境内商标专用权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有效 注册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期限 地
第 14 类:铂(金属); 2011 年 06
深圳金 首饰盒;银饰品;项链 月 14 日至
1 8359100 中国
桔莱 (首饰);人造宝石(服 2021 年 06
装用珠宝);戒指(首 月 13 日
法律意见书
注册有效 注册
序号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期限 地
饰);耳环;翡翠;银
制工艺品;手表(截至)
第 14 类:铂(金属);
首饰盒;银饰品;项链 2011 年 06
深圳金 (首饰);人造宝石(服 月 14 日至
2 8359100 中国
桔莱 装用珠宝);戒指(首 2021 年 06
饰);耳环;翡翠;银 月 13 日
制工艺品;手表(截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就上述商标均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5. 租赁的房产
深圳金桔莱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承租座落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号厂房 1 楼南面 A、B 区的房屋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到期后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续租,已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租赁方/ 月租金
租赁位置 面积 房屋产权证号 房屋用途 租赁期间
产权 人 (万元)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深圳市罗湖 20.62
深圳市特 2015 年 09 月 3 日区翠竹路水
发保税实 1473 深房地字第 厂房、铺 2015 年 10 月 1 日
贝工业区 3 22.68
业有限公 ㎡ 2000390422 号 面 2016 年 09 月 30 日号厂房 1 楼
司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南面 A、B 区 24.95
2017 年 9 月 3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及海丰金桔莱持有的上述房屋和国有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专利、商标、租赁房屋等各项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权属合
法,无权属争议或潜在产权纠纷或未披露的权利限制情况,不会对其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七) 业务及生产经营
1.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工商登记的经
营范围为“黄金首饰、白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钯金首饰、K 金首饰及珠宝类首饰
的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的销售及制品的国内贸易;国内贸易(法律、
法律意见书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海丰金桔莱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黄金、铂金、钯金、白银、K 金镶嵌;珠宝、翡翠设计加工、生产;模具开发、加工、生产、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审计报告》,深圳金桔莱的主营业务为黄金首饰批发、加工,涉及的产品主要为金条、黄金饰品和镶嵌饰品;2011-2013 年度及 2014 年前三季度,黄金饰品批发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617.81 万元、111,322.36 万元、220,178.36 万元、244,667.1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94.86%、93.96%、93.39%,其余主要收入为加工收入,其主营业务与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相符。
2. 行业准入和产品生产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生产经营的项目属于金银加工、销售行业,系已经由国务院国发[2003]5 号文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列》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取得行业准入许可或审批,其主营业务所涉行业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金银等加工业务,生产单位为海丰金桔莱,但金银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业务不在《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金桔莱或海丰金桔莱无需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及其表内企业海丰金桔来的主营业务与其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相符,其经营的业务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无相应的行业准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可以依法自主经营。
(八) 公司治理
1.组织架构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等高管层,并设立了交易部、采配部、设计部、营销部、财务部、行政部和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建立了相应的三会一层,制定并规范执行三会一层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内部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执行
董事
总经理
总经办
副总 副总 副总 财务 副总 设计 子公司
经理 经理 经理 总监 经理 总监
交易部 采购部 营销部 财务部 行政部 人事部 设计部 海丰金
桔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等高管层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年龄 职位 任职起始时间
1 谢和宇 男 441521198309182331 31 执行董事 2009 年 11 月
2 苏小雄 男 440802198102100454 33 监事 2010 年 6 月
3 洪佛松 男 442531196310192339 51 总经理 2009 年 11 月
4 洪晓璇 女 445224199007110368 24 副总经理 2011 年 9 月
5 王立权 男 211224197209243518 42 财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6 陈汉标 男 442531195904031116 55 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7 刘芹 女 510129197008248722 44 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圳金桔莱承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自任命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职位均未发生重大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财务总监和其他财务人员均不存在在深圳金桔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3.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核字[2014]第 23050007 号《深圳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制定了完善的治理制度,包括基本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资产管理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控制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交易控制制度;工资费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及黄金价格波动风险控制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深圳金桔莱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因此深圳金桔莱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独立性。
(九) 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深圳金桔莱及海丰金桔莱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金桔莱及海丰金桔莱正在履行的重大供销合同及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借款、金融性租赁、担保等重大业务合同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 重大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方 采购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万元)
现货竞价:黄金、铂
深圳市众恒隆实 深圳金桔 框架协议,无
1 DL018 金、白银;递延竞价:
业有限公司 莱 具体金额
黄金、白银
现货竞价:黄金、铂
深圳市众恒隆实 海丰金桔 框架协议,无
2 DL322 金、白银;递延竞价:
业有限公司 莱 具体金额
黄金、白银
深圳市雅爵贸易 深圳金桔 千足金饰品、千足金
3 7040.55
发展有限公司 莱 金条
深圳市雅福珠宝 海丰金桔
4 20150105 千足金料 840.00
集团有限公司 莱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福珠宝 海丰金桔
5 20150106 千足金料 840.00
集团有限公司 莱
(2) 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合同履行期限
(万元)
深圳市翠之缘 深圳金 千足金饰 2015 年 1 月 7 日至
1 SZCZ12 739.66
珠宝有限公司 桔莱 品 2015 年 3 月 31 日
深圳市金福珠
深圳金 千足金饰 2015 年 1 月 5 日至
2 宝首饰有限公 SZJF02 2000.20
桔莱 品 2015 年 3 月 31 日
司
(3) 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加工产品 合同内容
有效期届至
上海刚泰黄金 框架合同,具体委托加工的品
海丰金桔莱 2015 年 8 月 30
饰品有限公司 黄金产品 名、数量、规格、型号加工费
(乙方) 日
(甲方) 等见委托加工订单
框架合同,具体委托加工的品上海豫园黄金
海丰金桔莱 黄金、铂金首 名、数量、规格、型号加工费 2015 年 6 月 30珠宝集团有限
(乙方) 饰 等见上海豫园提供经盖章货 日公司(甲方)
签字的加工产品详细订
框架合同,甲方提供黄金原山东招金贵金
海丰金桔莱 金钥匙(5g) 料,具体委托加工的品名、数
属有限公司(甲 长期有效
(乙方) 金钥匙(8g) 量、规格、型号加工费等见甲
方)
方提供的《生产派工单》
2. 重大债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均不存在非因业务关系而发生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债权或其关联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欠款。
3. 重大债务
(1) 金融机构贷款
年
序 本金
借款人 贷款人 期限 利 担保情况
号 (万元)
率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9
江苏银
深圳金 月 29 日至 7.8 海丰金桔莱、颐和黄金、洪
1. 行深圳 3000
桔莱 2015 年 9 % 佛松提供保证
分行
月 28 日
2014 年 10
江苏银
深圳金 月 11 日至 6.6 海丰金桔莱、颐和黄金、洪
2. 行深圳
桔莱 2000 2015 年 10 % 佛松提供保证
分行
月 10 日
基
洪佛松、谢和宇在 8000 万
础
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3 年 1 利
工商银 担保;海丰金桔莱在 5000
海丰金 月 24 日至 率
3. 行海丰 2000 万元范围内以其房产(粤房
桔莱 2016 年 1 上
支行 地权证海建房证公字第
月 22 日 浮
990000520 号)提供抵押担
10
保
%
(2) 因黄金租赁产生的金融负债
重量
序 (kg) 利
承租人 出租人 金额 (元)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
号 Au99.9 率
9
平安银行 2014 年 7 月
深圳金
1 深圳水贝 28,847,549.13 118 17 日至 2015 5%
桔莱
珠宝支行 年 6 月 16 日
平安银行 2014 年 7 月
深圳金
2 深圳水贝 65,473,928.47 276 21 日至 2015 5%
桔莱
珠宝支行 年 6 月 23 日
平安银行 2014 年 7 月
深圳金
3 深圳水贝 36,670,613.30 150 21 日至 2015 5%
桔莱
珠宝支行 年 5 月 20 日 和谐天下、海丰金桔莱、洪
平安银行 2014 年 7 月 佛松、谢和宇提供保证担保;
深圳金
4 深圳水贝 36,670,613.30 150 21 日至 2015 5% 深圳金桔莱、海丰金桔莱所
桔莱
珠宝支行 年 5 月 13 日 有存货(无镶嵌物)提供抵
平安银行 2014 年 7 月 押担保。
深圳金 4.9
5 深圳水贝 36,670,613.30 150 22 日至 2015
桔莱 %
珠宝支行 年 4 月 22 日
平安银行 2014 年 8 月
深圳金 4.9
6 深圳水贝 13,690,362.30 56 14 日至 2015
桔莱 %
珠宝支行 年7月8日
平安银行 2014 年 8 月
深圳金 4.9
7 深圳水贝 36,670,613.30 150 27 日至 2015
桔莱 %
珠宝支行 年7月2日
洪佛松、颐和黄金、海丰金
桔莱提供保证担保;
中国银行 2014 年 3 月
深圳金 4.6 洪佛松 2 套价值 500 万的房
8 深圳东门 15,685,611.36 68 12 日至 2015
桔莱 % 产提供抵押担保;
支行 年 3 月 12 日
深圳金桔莱现有及将有的存
货提供抵押担保
2014 年 12 月 洪佛松、谢小英、深圳中金
深圳金 招商银行 5.0
9 39,115,320.85 160 25 日至 2015 创展提供保证担保;
桔莱 深圳分行 %
年 6 月 24 日 叶石光提供价值约 1700 万
法律意见书
重量
序 (kg) 利
承租人 出租人 金额 (元)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
号 Au99.9 率
9
元房产抵押;
保证金:3,964,480.00 元
海丰金桔莱在 891 万元范围
内以其房产(粤房地权证海
建房证公字第 990000518
2014 年 7 月 3
海丰金 工商银行 4.8 号)提供抵押担保;在 5000
10 10,494,000.00 40 日至 2015 年
桔莱 海丰支行 % 万元范围内以其房产(粤房
7月3日
地权证海建房证公字第
990000520 号)提供抵押担
保
洪佛松、谢小英、谢和宇分
宁波银行
2014 年 10 月 别在 2000 万元内提供连带
深圳金 股份有限 7.0
11 19,586,520.00 82 3 日至 2015 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均
桔莱 公司深圳 %
年 12 月 3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5
分行
年 11 月 26 日
4. 重大担保合同
(1) 抵押合同
担保额
序 担保 担保类
合同号 担保期限 担保物情况 度(万 所担保主债权
号 人 型
元)
为深圳金桔莱与中国银行东
2013 圳 门支行的合同编号为 2013 圳
中银东 2014 年 1 深圳金桔莱现有 中银东额协字第 0001380 号
深圳
浮抵字 月 3 日至 动产浮 的及将有的原材 《授信额度协议》项下 3000
1 金桔 1000
第 2015 年 1 动抵押 料、半成品、产 万元黄金租赁其中的 1000 万
莱
0001380 月 30 日 品 元的债务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号 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2
日 2015 年 3 月 12 日。
平银深
水贝额 2014 年 7 深圳金桔莱现有
深圳
抵字 月 15 日至 最高额 的和将有的黄、
2 金桔 33700 为深圳金桔莱与平安银行水
2014071 2015 年 7 抵押 铂金素金及其制 贝支行的合同编号为平银深
莱
5 第 001 月 14 日。 品(无镶嵌物) 水贝综字 20140765 第 001 号
号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
平银深 本金 32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
水贝额 2014 年 7 海丰金桔莱现有 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期限
海丰 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5
抵字 月 15 日至 最高额 的和将有的黄、
3 金桔 33700 年 7 月 14 日。
2014071 2015 年 7 抵押 铂金素金及其制
莱
5 第 002 月 14 日。 品(无镶嵌物)
号
法律意见书
为海丰金桔莱与工商银行海
丰支行的合同编号为
20090020-2014LE00001 的
《黄金租赁合同》项下的
占地 8640 平方
汕尾分 40000 克黄金租赁提供抵押
米,建筑面积
行海丰 2013 年.1 担保,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海丰 8789.07 平方米
支行 月 23 日至 最高额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金桔 的房地产(粤房
5 2013 年 2023 年 12 抵押 5000 为海丰金桔莱与工商银行海
莱 地权证海建公证
最抵字 月 31 日 丰支行的合同编号为汕尾分
字第 9900000520
第 138 号 行海丰支行 2014 借字第 019
号)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的 84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
为海丰金桔莱与工商银行海
丰支行的合同编号为
20090020-2014LE00001 的
《黄金租赁合同》项下的
汕尾分 占地 540 平方米, 40000 克黄金租赁提供抵押
行海丰 2013 年 1 建筑面积 3240 平 担保,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海丰
支行 月 23 日至 最高额 方米的房地产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6 金桔 891
2013 年 2023 年 12 抵押 (粤房地权证海 为海丰金桔莱与工商银行海
莱
最抵字 月 31 日 建房证公证字第 丰支行的合同编号为汕尾分
第 139 号 9900000518 号) 行海丰支行 2014 借字第 01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
的 840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
保,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
(2) 保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没有保证担保合同,海丰金桔莱给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
序号 保证人 保证合同号 保证期限 所担保主债权
(万元)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金桔莱之间合同
2014 年 7
编号为 SX162114001324《最高额综合授信
海丰金 B2162114000 月 17 日至
1 5000 合同》项下的本金 5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
桔莱 192 2015 年 7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 2014 年 7
月 16 日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
平安银行水贝支行与深圳金桔莱之间合同
平银深水贝
主债权届 编号平银深水贝综字 20140715 第 001 号
海丰金 额保字
2 满之日起 32000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本金 32000 万元
桔莱 20140715 第
2年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
002 号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5 年年 7 月 15 日。
中国银行深圳东门支行与深圳金桔莱之间
合同编号为 2013 圳中银东额协字第
2013 圳中银 主债权届
海丰金 0001380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黄
3 栋保字第 满之日起 3000
桔莱 金租赁,提供 3000 万元额度连带责任保证
0001380C 号 2年
担保,主债权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金桔莱提供的承诺和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不存在为外部企业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已履行深圳金桔莱的内部审批和授权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资金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内容有效。
(十) 纳税主体及纳税情况
1. 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及下属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1 深圳金桔莱 深税登字440300697126921号
粤国税字441521560858785号
2 海丰金桔莱
粤地税字441521560858785号
2.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审计报告》、瑞华核字[2014]第23050004 号《关于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深圳金桔莱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增值税
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营业税 按应税营业额的5 %计缴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5%计缴
房产税 按应纳税房产原值扣减 30%的 1.2%、出租收入的 12%计缴
3. 税收优惠
根据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
法律意见书圳金桔莱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不享有税收优惠情况。
4. 纳税情况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说明及海丰金桔莱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本所律师验证,深圳金桔莱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三年能够遵守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均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过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及海丰金桔莱依法进行税收登记,其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最近三年遵守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过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根据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审计报告》和深圳金桔莱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海丰金桔莱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且已与全部员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深圳金桔莱、海丰金桔莱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如下:
1.深圳金桔莱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金桔莱的员工共有 135人,其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员工共 115 人,较比其 2014 年 9 月 30 日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数量和比例有所增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 41 人,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已作出声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2.海丰金桔莱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海丰金桔莱的在册员工共有844 人,其中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员工共 408 人,较比其 2014 年 9 月 30 日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约 300 人,缴费人员比例增加幅度大,但仍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已作出声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股东嘉颐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已经作出承诺,“若深圳金桔莱公司及其子公司海丰金桔莱公司被追缴任何未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或任何未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或需承担任何未缴纳社保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所导致的处罚或经济损失,嘉颐实业和平贵杰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要求深圳金桔莱及其子公司海丰金桔莱补缴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罚款和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深圳金桔莱公司及其子公司海丰金桔莱支付的或应由深圳金桔莱及其子公司海丰金桔莱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金桔莱和其下属企业海丰金桔莱未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其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的其他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股东嘉颐实业和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已经对其避免和消除该等风险做出合理安排,故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对其正常经营不会造成实性障碍。
(十二)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说明及海丰金桔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及其子公司海丰金桔莱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十三) 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 深圳金桔莱及子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圳金桔莱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及子公司海丰金桔莱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深圳金桔莱及相关人员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4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秋林集团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 118,380.60 万元、营业收入为 37,807.44 万元、净资产额为 80,238.24 万元;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深圳金桔莱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 185,974.71 万元,营业收入为 303,141.00 万元,净资产额为 113,547.36 万元;截至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深圳金桔莱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 198,166.19 万元,营业收入 310, 994.44 万元,资产净额为 121,473.53 万元。
本次购买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167.40%,超过 50%,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情形;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秋林集团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 822.44%,超过 50%,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情形;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151.39%,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法律意见书理、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百货零售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并且上市公司将在保留其原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新增黄金饰品批发、加工业务。该等业务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和深圳金桔莱的日常生产和运营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土地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和深圳金桔莱合法使用相关土地,不存在重大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属于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或其他垄断行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秋林集团的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会导致秋林集团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秋林集团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891。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秋林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230,560,271 股。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秋林集团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组报告书》,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根据华信众合出具的华信众合评报字[2014]第1013号《评估报告》,截至2014年9月30日,标的资产以收益法的评估价值为135,847.88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为135,800.00万元。秋林集团的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资产过户或者移转不存在法律障碍,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移转手续,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是嘉颐实业合法持有的深圳金桔莱100%股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任何其他限制、禁止该等股份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金桔莱将成为秋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秋林集团与深圳金桔莱仍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各自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其自身继续享有或承担,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合规。
(5)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秋林集团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秋林集团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深圳金桔莱将成为秋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秋林集团的主营业务将在原有的百货零售业的基础上增加黄金制品、珠宝首饰批发、加工业务,并且该等新增业务将成为秋林集团的主营业务,有利于秋林集团减小传统百货零售业务的经营压力,突出主营业务,会增强秋林集团资产质量。此外,根据瑞华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秋林集团的盈利情况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秋林集团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法律意见书
(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秋林集团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前述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经营的实体深圳金桔莱已经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根据平贵杰、颐和黄金及嘉颐实业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平贵杰、颐和黄金、嘉颐实业已经采取措施避免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及其他关联方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根据平贵杰、颐和黄金、嘉颐实业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平贵杰、颐和黄金、嘉颐实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与秋林集团的关联交易。根据平贵杰、颐和黄金出具的《关于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平贵杰、颐和黄金将保证秋林集团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秋林集团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其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有利于秋林集团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秋林集团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标的资产的经营实体深圳金桔莱亦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做好深圳金桔莱的治理与其相衔接,以适
法律意见书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秋林集团上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秋林集团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 根据瑞华审字[2014]第23050004号《审计报告》及瑞华审字[2014]第23050007号《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9) 根据秋林集团提供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
1.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协议,秋林集团拟向嘉颐实业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均属于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对象为嘉颐实业;配套融资之股票发行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和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自然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该等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 10 名。秋林集团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不超过 10 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2) 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法律意见书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价格为 5.8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秋林集团股票交易均价,即 5.89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股票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秋林集团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5.30 元/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本次向嘉颐实业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盈利预测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秋林集团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嘉颐实业持有秋林集团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 6 个月);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就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相关规定,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4) 本次配套融资的数额和用途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将用于“深圳金桔莱东北批发展厅(哈尔滨)”和“金桔莱华北批发展厅(天津)”两个项目的建设,拟募集配
法律意见书套资金总额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根据秋林集团的说明及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将不会超过本次交易涉及项目的资金需要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深圳金桔莱主营业务发展,该资金使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秋林集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秋林集团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秋林集团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秋林集团本次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数额和用途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5) 秋林集团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秋林集团及相关主体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不存在以下情形: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秋林集团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秋林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秋林集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秋林集团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秋林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秋林集团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 关于借壳上市的条件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借壳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实际控制人于 2011 年变更为平贵杰。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审字[2014]第 23050004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9
法律意见书月 30 日,秋林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深圳金桔莱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 198,166.19 万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的比例约为 291.15%,超过 100%,因此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交易情形,构成借壳上市。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借壳上市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 号)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入资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下列相关规定:
(1) 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续经营时间已满 3 年,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主要从事黄金制品、珠宝首饰的批发和加工业务,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黄金首饰批发、加工,没有发生变化;最近 3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颐实业持有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系深圳金桔莱的唯一股东,深圳金桔莱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 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合法拥有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深圳金桔莱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深圳金桔莱独立在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机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深圳金桔莱组织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主营业务为黄金首饰批发、加工,能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法律意见书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深圳金桔莱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运行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已经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和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经深圳金桔莱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述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深圳金桔莱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嘱;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法律意见书盖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现行《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说明、《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曾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过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均已履行了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深圳金桔莱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并且深圳金桔莱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 深圳金桔莱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深圳金桔莱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金桔莱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深圳金桔莱的说明,深圳金桔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深圳金桔莱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和深圳金桔莱的说明,深圳金桔莱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并由注
法律意见书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和深圳金桔莱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深圳金桔莱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 2011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 12,10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深圳金桔莱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深圳金桔莱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深圳金桔莱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微小,不高于 20%;深圳金桔莱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和深圳金桔莱附属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的纳税合格证明,深圳金桔莱依法纳税,且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深圳金桔莱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金桔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深圳金桔莱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申报文件中深圳金桔莱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和深圳金桔莱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不存在经营规模、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
法律意见书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及其他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4年9月9日,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对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性质、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支付方式、资产交割、损益安排、盈利承诺和补偿、陈述和保证与承诺、税费、保密、协议生效条件与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安排,并约定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就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届时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若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准。
(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4年1月17日,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双方根据审计、评估情况,对本次交易的方案、本次交易的性质、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支付方式、资产交割、损益安排、盈利承诺和补偿、标的股权交割及权利义务转移、发行股份交割及权利义务转移、档案资料及印鉴保管、陈述和保证与承诺、税费、保密、协议生效条件与解除、违约责任、审批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具体安排。
(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年1月17日,秋林集团与嘉颐实业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利润承诺、实际利润的确定、盈利预测补偿措施、协议生效与
法律意见书解除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就资产2015年至2017年度未达盈利预测由嘉颐实业以秋林集团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的具体事项作出了具体安排,并约定本协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主体合法有效,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上述协议在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即可生效。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人员安置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深圳金桔莱将成为秋林集团 100%控股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深圳金桔莱债权债务的转移,上述债权债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与相关金融机购的借款和黄金租赁合同之约定,本次交易已经取了深圳金桔莱和海丰金桔莱所有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其所有金融机构债权人均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深圳金桔莱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或解除,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本次交易不涉及任何职工安置事项,本次交易在债权债务处理与人员安置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关联企业
法律意见书
(1) 秋林集团的关联企业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2014]第 23050004 号《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秋林集团的关联企业主要有颐和黄金、嘉颐实业、深圳金桔莱、海丰金桔莱、和谐天下、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嘉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强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颐和黄金有限公司、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开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
(2) 深圳金桔莱的关联企业
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金桔莱的关联企业主要有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和谐天下、秋林集团、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嘉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强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颐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颐和福嘉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润颐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圳实业有限公司。
(3)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与深圳金桔莱源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平贵杰控制的关联企业主要有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和谐天下、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嘉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强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颐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颐和福嘉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蓬莱市虎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瑞华审[2014]第 23050004 号《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在 2013 年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期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秋林集团与交易对方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2) 秋林集团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过关系交易,未给关联方提供过担保。
(3) 深圳金桔莱与秋林集团发生过关联交易,系秋林集团按市场价,于2014 年购买深圳金桔莱黄金制品 8.3 万余元,用于秋林商场的促销等活动。
(4) 深圳金桔莱以市场价,向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嘉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强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颐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颐和福嘉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售过黄金制品;以市场价,为颐和黄金、和谐天下加工过黄金制品。但是,根据《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前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当期深圳金桔莱营业额的比例微小。深圳金桔莱以市场价格,向深圳市金麒隆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售过黄金制品、采购过少量的黄金制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金桔莱不存在为关联方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其对关联方的重大借款已经清偿。
3.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嘉颐实业,嘉颐实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嘉颐实业为秋林集团的关联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1) 秋林集团已就本次关联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履行了下列审批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4 年 9 月 9 日,秋林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议案,关联董事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秋林集团的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书面认可意见,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2) 秋林集团已就本次关联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履行了下列审批程序
2015年1月17日,秋林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议案,关联董事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秋林集团的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书面认可意见,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后,全体独立董事出具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4.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规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平贵杰、颐和黄金、嘉颐实业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
法律意见书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秋林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治理规则已对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程序等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本次交易之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平贵杰、颐和黄金及嘉颐实业均已经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同业竞争
1. 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完成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前,前述平贵杰控制的企业涉及黄金首饰的经营事项在工商注册登记为“金银制品”或“黄金首饰”的零售,与深圳金桔莱及海丰金桔莱主营的黄金首饰加工、批发业务无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平贵杰控制的颐和黄金、嘉颐实业、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嘉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临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强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祥黄金饰品有限公司、洛阳颐和福源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宁夏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颐和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三门峡颐和福嘉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烟台虎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而秋林集团工商登记的经营事项有“零售金银饰品、黄金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未从事黄金制品批发或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其商场内的黄金制品零售的经营者为承租柜台的租户,故由于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域与平贵杰实际控制的其他黄金制品销售企业不同,秋林集团与平贵杰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黄金制品业务同业竞争。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金桔莱将成为秋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秋林集团的主营业务将增加与深圳金桔莱的主营业务相同的事项,主营业务将在百货零售业的基础上新增黄金饰品的的批发、加工业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
法律意见书易完成后,秋林集团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为有效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平贵杰及其控制的颐和黄金、嘉颐实业已经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竞争性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现象的出现。本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不履行本承诺所赐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平贵杰、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如该等承诺函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有效避免秋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平贵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与秋林集团产生同业竞争。
九、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 秋林集团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秋林集团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未决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 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瑞商业”)诉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博瑞商业就秋林集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秋林商厦所有权纠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 2011 年 8
法律意见书月 15 日作出(2011)南民二初字第 3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秋林集团原董事长蒋贤云与博瑞商业于 2008 年 12 月 6 日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秋林集团负有协助产权过户义务。经上诉,2012 年 5 月 15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71 哈民一终字第 875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4 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黑民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房地产买卖协议》继续履行;二、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应将争议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名下;三、博瑞商业向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屋转让价款,需向秋林集团支付 125,581,740.00 元;四、两被告向博瑞商业支付违约金,秋林需支付 1,826,222.60 元。”秋林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正在审理中。
(2) 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达公司”)、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博瑞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7 月 11 日,秋林集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美达公司,要求美达公司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秋林商厦房产中搬出,并支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 12,757.73 万元。 2013 年 9 月 3 日,秋林集团以博瑞商业和美达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增加被告和诉讼请求,诉请增加博瑞商业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013 年 9 月 16日,美达公司以秋林集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2 层至 7 层)的秋林商厦交接给黑龙江汉帛投资有限公司而从未交接给美达公司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秋林集团支付违约金 10,950 万元。 2014年 8 月 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秋林集团双向返还定金 200 万元;二、秋林集团向美达公司返还租金 350 万元及利息;三、驳回秋林集团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美达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秋林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正在审理中。根据秋林集团的公告,本案不会减少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
(3) 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大荒公司”)诉哈
法律意见书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在 1998 年向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田地支行借款 7笔本金 1152 万元,当时秋林集团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 2 年。2005年工商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12 年转让给黑龙江金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 年转让给北大荒公司。2014 年 2 月 12 日,北大荒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第一被告)和秋林集团,诉请判令哈尔滨商业贸易发展公司偿还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 1152 万元及利息 2243.3 万元,判令秋林集团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案正在一审审理中。根据秋林集团的公告,本案不会减少上市公司的收入。
(4) 黑龙江北大荒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商贸家电总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商贸家电总汇(简称“家电总汇”)于 1998 年 8 月 25 日和 1999 年 2月 12 日共向中国工商银行田地支行申请 2 笔贷款,总金额为 260 万元,实际放款 250 万元,秋林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上述债权几经转让,现债权人为北大荒公司。2014 年北大荒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以家电总汇为第一被告、秋林集团为第二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案正在一审审理中。
(5) 秋林集团诉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铂得”)融资合同纠纷案
2000 年 12 月 25 日,秋林集团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铂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铂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秋林集团借款,由于深圳铂得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秋林集团已申请暂缓执行,截止 2014年 9 月 30 日,此案无新进展。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秋林集团已对深圳铂得应收款 511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 秋林集团诉哈尔滨向阳专业商厦债务纠纷一案
秋林集团就哈尔滨向阳专业商厦尚未归还的欠款 160 万元于 2012 年 9 月提
法律意见书起诉讼对方,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确认对方应予以归还本金及利息,截至 2014年 9 月 30 日,本案件尚在执行中,对于以上应收款项,秋林集团已计提 50%坏账准备。
根据秋林集团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除上述诉讼仲裁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
(二) 交易对方及颐和黄金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嘉颐实业及颐和黄金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嘉颐实业及颐和黄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颐实业及颐和黄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告股票停牌
2014 年 7 月 10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7 月 24 日、2014 年 7 月 31 日、2014 年 8 月 7日,秋林董事会分别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2014 年 8 月 14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的公告》,秋林集团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停牌。
2014 年 8 月 21 日、2014 年 8 月 28 日、2014 年 9 月 4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分别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二) 公告股票复牌
2014 年 9 月 11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发布了《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法律意见书
(三) 公告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2014 年 9 月 11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公告了本次交易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 公告交易预案、独立董事意见及财务顾问独立审核意见
2014 年 9 月 11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公告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2014 年 9 月 30 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公告了《关于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公告》;2014 年 10 月 11 日、2014 年 11 月 11 日、2014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1 月 10日,秋林集团董事会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秋林集团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上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秋林集团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务。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一) 独立财务顾问
国盛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法持有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000110005931)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30936000,有效期:2013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所律师认为,国盛证券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二) 审计机构
瑞华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3615629)、《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编号:11010130)、《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000126),及其经办会计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瑞华具备为深圳金桔莱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资格,其经办会计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三) 资产评估机构
华信众合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1494156)、《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NO. 11020103)、《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000140)及其经办评估师均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华信众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资格,其经办评估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四) 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本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1101200110055052),经办律师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具备为本次交易担任法律顾问的资格,经办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相关执业资格,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十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秋林集团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公告其筹划重大事项,其股票自 7 月 10 日开始停牌,并于 2014
法律意见书年 8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公告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股票自 2012 年 8 月 14 日继续停牌。2014 年 9 月 11日,公司股票复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4 年 9 月 3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材料,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秋林集团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知情人,深圳金桔莱现任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上市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六个月内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买卖秋林集团股票的情况,本次重组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秋林集团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秋林集团和交易对方嘉颐实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完毕批准程序后,秋林集团和嘉颐实业有权进行本次交易,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除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深圳金桔莱100%的股权权属清晰,该等股权未设有质押权或具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该等股权过户至秋林集团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主体资格合法,内容系双方真实的
法律意见书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该等协议在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即可生效;
(六)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七)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相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本次交易在债权债务处理与人员安置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秋林集团的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秋林集团及深圳金桔莱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秋林集团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除前文所披露的诉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交易对方嘉颐实业及其股东颐和黄金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秋林集团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披露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相关执业资格;
(十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不存在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秋林集团股票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向荣 高清会
王军辉
2015 年 1 月 17 日
法律意见书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