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四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航
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或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资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
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
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及其他媒
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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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向所有股东和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
在公告显要位臵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由第三方利
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臵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秉承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证券监
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监
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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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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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
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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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将公司承诺事项、股东及关联方承诺事项单
独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
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
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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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臵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应予披露额度,及时、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 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界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额度标准,参照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通过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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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付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有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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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第
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必须确保有关
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必须立即予以披露。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必须立即予以
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必须及时
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
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必须及时予以披露。
(四) 上述重大事件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关注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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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股票可申请停牌,直至做出公告为止。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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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宜。
公司战略规划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信息披
露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部
门,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协调、组织、发布、管理及信息披露资料的
存档,并代表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代表董
事会接受证券事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
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会并
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提供部
门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的流程文件和审核文件由证券事
务部门统一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信息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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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列明讨论的议题。
(二)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
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必须在原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注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四)董事会应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此项判断时,股东及其
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果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
为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必须以书面通知
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
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信息的披露
(一) 公司召开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日期通知全
体董事。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涉及分红派息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配股预案和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必须及时披
露的关联交易的事项的,必须及时全面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信息的披露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日期通知全体
监事,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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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按照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对定期报告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并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
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办法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
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
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应当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
系,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向其提供有关材料。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和格式要求,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须认真核对临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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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披露事项无须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由证券事
务部门填报《信息披露发布审批表》,并随附拟公告文稿、信息来源
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等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事务
领导、法律事务部门和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发临时公告。
若披露事项须董事会审议批准,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送达公
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材料,经证券交易所核
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
发的数字证书由证券事务部门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为
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
范围的,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
的,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
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
分授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必须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指定
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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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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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或部
分投资者提供股价敏感资料。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
媒体访问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地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
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
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
敏感资料时,应不予臵评。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
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
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
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
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
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事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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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密级和保密
期限,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
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
披露。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
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 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 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 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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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
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
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未根据本办法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
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
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起草,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附件:信息披露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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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
经办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简要内容
披露文件编号
证券事务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证券事务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律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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