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
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王晓华、梁烽、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