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
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价格
公允;
2、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独立董事: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李端升、张芳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