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1-09 0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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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5-00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 01 暂停、锐 02 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 2013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08),对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提示。公司于 2013 年 4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21),对公司 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 2012 年度有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31074 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3-031)。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华锐风电虚增 2011 年收入与利润的具体情况

华锐风电 2011 年年报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 2011年度利润 277,851,672.3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58%。

(一)2011 年年报提前确认,2012 年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 2011 年确认收入的有关情况(实际系在 2012 年 完 成 吊 装 ) : 涉 及 营 业 收 入 1,507,712,813.36 元 , 营 业 成 本1,351,487,509.22 元,预提运费 22,438,170.46 元,计提坏账 66,653,638.29 元,虚增 2011 年度利润总额 67,133,495.39 元,占 2011 年利润总额的 9.08%。

(二)2011 年年报提前确认,至 2012 年仍未完成吊装

华锐风电将实际未吊装完成的项目在 2011 年确认收入,涉及营业收入929,026,312.30 元,营业成本 657,113,039.51 元,预提运费 8,945,810.37 元,计提坏账 52,249,285.48 元,虚增 2011 年度利润总额 210,718,176.94 元,占 2011 年利润总额的 28.50%。

华锐风电 2011 年年报通过提前确认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事实至为明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华锐风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华锐风电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此外,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 号)将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司及部分人员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经研究,公司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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