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 2015-0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会议于 2015 年 1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 12 位,实到董事 12 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治卿先生主持。董事王治卿先生、高金平先生、叶国华先生、金强先生、郭晓军先生作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方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次会议上的相关议案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7 名,实际表决董事 7 名。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决议一、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共计 14名激励对象发生工作变动,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不再属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确定的职务范围,因而调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根据上述激励对象调整安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14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876 万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先同意本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后)。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决议二、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方案实施授予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1 月 6 日,向 214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876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A 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先同意本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 A 股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