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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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租用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海通证券大厦的品质、位置以及上海目前的商业租赁市场后,经协商一致,公司与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租用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第 1 层 01 室(建筑面积为 585.21 平方米)为办公用房,租期 7 年,年租金约人民币 3,075,864.00 元,该房屋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递增 3%。
因物业拥有方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认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