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潮网 2015-01-06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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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 12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3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 19九、发行人的业务 ............................................................................................. 19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4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5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5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27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7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8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8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8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9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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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南华仪器”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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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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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核查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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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上市地点、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有效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审阅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长进行访谈,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公司由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自南华有限 1996 年 4 月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60 万元,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正信”)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7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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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状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2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9-1011 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查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公司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根据公司及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涉讼情况,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和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泽资本”)1 名法人股东;其中,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为杨伟光之兄),四人合计持有公司 25,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7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为国泽资本。公司的股权清晰,主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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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及第五十条关于股票上市的相关条件。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⒈ 公司是由南华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南华有限 1996 年 4 月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3,060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三千万元。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⒉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60 万元,根据天健正信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 090007 号《验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⒊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⒋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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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⒌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⒍根据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审阅公司近三年来的纳税申报表,公司依法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最近三年来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 410080 号的《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⒎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核查公司的涉讼情况,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⒏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和国泽资本 1 名法人股东。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讼情况,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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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 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七项“发行人的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⒑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⒒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已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向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⒓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078 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立信会计师已于2012 年 2 月 6 日向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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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止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⒕ 公司现行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查询公司的银行征信记录、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⒖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上市辅导培训。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其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⒗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陈述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情形。

⒘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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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联网检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众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⒙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审阅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⒚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该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据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南华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及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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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签署的《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南华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有限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南华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查阅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五、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股东及国泽资本 1 名法人股东。

(二)经核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等 36 名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股东国泽资本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四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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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计持有公司股份 2,5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1.70%,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杨耀光 6,250,000 22.32%

邓志溢 6,250,000 22.32%

李源 6,250,000 22.32%

杨伟光 6,250,000 22.32%

苏启源 900,000 3.21%

王光辉 850,000 3.04%

罗彩芹 60,000 0.21%

叶顺英 60,000 0.21%

李红卫 60,000 0.21%

肖泽民 60,000 0.21%

冯秀菊 60,000 0.21%

梁伟明 50,000 0.18%

周柳珠 50,000 0.18%

伍颂颖 50,000 0.18%

陈勇理 50,000 0.18%

刘为民 50,000 0.18%

张光强 50,000 0.18%

徐志芳 50,000 0.18%

梁浩标 50,000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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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邱长缨 50,000 0.18%

侯惠华 50,000 0.18%

冯莲芳 50,000 0.18%

张连通 50,000 0.18%

陈国英 37,500 0.13%

秦波 37,500 0.13%

刘伟力 37,500 0.13%

崔炎新 37,500 0.13%

吴永兴 37,500 0.13%

黄宇航 37,500 0.13%

陈炽文 37,500 0.13%

陈振强 37,500 0.13%

廖玉槐 10,000 0.04%

邓志昌 10,000 0.04%

张云芬 10,000 0.04%

李许娥 10,000 0.04%

沈柱辉 10,000 0.04%

合计 28,000,000 100%

(注:上述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风险。

(二)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于 2011 年 5 月进行了增资,增资后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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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杨耀光 6,250,000 20.42%

邓志溢 6,250,000 20.42%

李源 6,250,000 20.42%

杨伟光 6,250,000 20.42%

国泽资本 2,600,000 8.50%

苏启源 900,000 2.94%

王光辉 850,000 2.78%

罗彩芹 60,000 0.20%

叶顺英 60,000 0.20%

李红卫 60,000 0.20%

肖泽民 60,000 0.20%

冯秀菊 60,000 0.20%

梁伟明 50,000 0.16%

周柳珠 50,000 0.16%

伍颂颖 50,000 0.16%

陈勇理 50,000 0.16%

刘为民 50,000 0.16%

张光强 50,000 0.16%

徐志芳 50,000 0.16%

梁浩标 50,000 0.16%

邱长缨 50,000 0.16%

侯惠华 50,000 0.16%

冯莲芳 50,000 0.16%

张连通 50,000 0.16%

陈国英 37,500 0.12%

秦波 37,500 0.12%

刘伟力 37,500 0.12%

崔炎新 37,500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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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吴永兴 37,500 0.12%

黄宇航 37,500 0.12%

陈炽文 37,500 0.12%

陈振强 37,500 0.12%

廖玉槐 10,000 0.03%

邓志昌 10,000 0.03%

张云芬 10,000 0.03%

李许娥 10,000 0.03%

沈柱辉 10,000 0.03%

合计 30,600,000 100%

(注:上述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公司上述增资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股东足额缴付了其应缴的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走访,并经审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的主要股东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国泽资本分别作出的确认,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查阅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公司的资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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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整。公司已经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核查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已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年度合并销售前五名客户的合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66%、25.29%、8.86%,公司不存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关联方或者少数客户的情形;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核查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验看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访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向相关银行进行函证,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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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断,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生产、采购、销售和财务等职能部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

(七)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完整披露主要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关系,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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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佛山市华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贝软件”)、南华仪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有限”)共 2 家附属公司。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上述附属公司的章程、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华贝软件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及登陆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网站查询的南华仪器(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资料,公司的上述附属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和安全检测用分析仪器及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两年来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了从事其业务所必要的各项资质证书。

(四)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主营业务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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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具之日,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南华有限从事经营活动;除该子公司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拥有的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主要经营资产,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目前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⒈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及国泽资本。

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 5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3 名监事,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经理和 1 名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1 名副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会秘书)。

⒊ 公司的附属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2 家附属公司,包括华贝软件、香港南华有限。

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佛山市嘉得力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嘉得力”),成 立 于 2003年 5 月 30 日 , 现 持 有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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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40602000010784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0 万元 , 经 营 范 围 为研 发 、生 产 、组 装 、 加 工 、 销 售 : 清 洁 器 材 ; 销 售 :建筑 、 装 饰 材 料 ,电 动 工 具 , 起 重 工 具 , 普 通 机 电 产 品 ,家 用 电 器 , 日 用百 货 ,针 织 品 ,皮 革 制 品 , 陶 瓷 制 品 , 文 化 办 公 用 品 ,照 相 器 材 , 工 艺美 术 品( 不 含 金 银 首 饰 ),摩 托 车 配 件 。其 股 东 为 杨 伟 光 、叶 淑 娟 夫 妇,持 股 比 例 分 别 为 96%、 4%。

⒌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1)南华仪器(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华”),于 1999 年 3 月 1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地址为 Flat B 41/FBLK 5, One SilverSea, 18 Hot Fai Road,KL,投资者为杨丽霞。杨丽霞为杨耀光之妹,持有编号为 H430007(8)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嘉 得 力 环 保 设 备(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香 港 嘉 得 力 ”),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 地 址 为 Flat B,41/F Tower5,OneSilverSea,No.18,Hoi Fai Road,Kowloon ; 其股 东 为 杨 丽 霞 和 陈 永 流 夫妇 , 持 股 比 例均为 50%。

⒍其他关联方

晋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晋丰”),于 2011 年 2 月 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地址为 FlatA, 2/F, 23 Bute Street, Mongkok, Kowloon;其股东为梁永雄,梁永雄为邓志溢的表兄。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的关联交易资料,公司最近三年来存在的主要关联交易事项(不包含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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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委托香港晋丰、香港南华、佛山嘉得力进口采购原材料;

(2)委托香港晋丰、香港南华出口销售商品;

(3)分别租赁杨耀光、邓志溢、李源位于武汉、北京、上海的房产提供给公司办事处使用;

(4)收购李源持有的华贝软件 10%股权;

(5)将位于北京、上海的两处房产分别处置给邓志溢、李源。

根据南华有限各股东作出的确认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本所认为,上述委托采购原材料、委托销售商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为补偿受托方代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李源之间的股权收购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并购,有关交易系以出资额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邓志溢、李源之间的处置财产事项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考虑到房产已经登记在个人股东名下的事实,为简化手续,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后决定将房产处置给名义持有股东,该项交易已获得了公司全部股东的同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上述关联交易均征得了公司现有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本所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已经在现行章程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组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公司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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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已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其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六)经审查,公司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已经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的情况。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主要生产设备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查阅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商标专利行政管理、版权行政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门查询相关权利状况及登陆相关官方网站查询,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杭州、武汉、北京、上海等地租赁了建筑面积共计为783.89平方米的房屋用作办事处。经核查,公司与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均签署了相关租赁合同,出租方均拥有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相关租赁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公司租赁上述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争议。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前往产权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利状况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目前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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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制。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因违法或无效而引致的潜在风险。

(二)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产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访谈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立信会计师项目经办人员,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五)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公司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中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款项。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自其前身南华有限 1996 年 4月设立以来存在增资扩股、变更公司形式、新设子公司香港南华有限、收购李源持有的华贝软件股权、处置位于北京及上海的房产等情况。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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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查阅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资料,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经审查,公司现行章程并无违反《公司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三)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案)》。经审查,《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重大不一致的条款,亦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公司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经审查公司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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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四)经审查公司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该等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向有关单位进行函证,通过互联网检索该等人员的公众信息及涉讼情况,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南华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止一直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监事,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情形,但南华有限已于 2010 年 9 月 11 日召开股东会选举了肖泽民作为监事,对上述不规范情形作出了纠正。除前述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止公司未设监事的情形外,公司近两年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公司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二名,根据公司提供的独立董事简历及公司作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现行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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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审阅《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及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审阅《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081号)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财政补贴资料,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享受的政府补助是以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为依据,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纳税专项审核报告》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桂城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公司及其境内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已经获得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查批准。

(三)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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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的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公众信息、访谈公司董事长,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获得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已于 2012 年 1 月 5 日就年产 600 套机动车环保安全检测系统生产项目、年产 310 台(套)红外烟气分析仪器及系统生产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备案号为分别为120600411129003、120600411129002、120600411129001。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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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事宜,同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面谈,登陆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检索公众信息,审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查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分别作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已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综上所述,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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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3.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有关股票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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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顾峰)

(刘子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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