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来源:巨潮网 2015-01-06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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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向贵公司出具了《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及《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62060242 号),就上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期间,发行人涉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更新,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核实,为此,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更新事项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于 2014 年 7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62060242 号)和 2014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4] 62060014 号),截至 2014 年 6 月30 日,发行人仍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经营资质的更新事项

4-1-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新取得经营资质证书及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的更新事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三、 关联交易的更新事项

(一)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1) 2013 年 10 月 15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的增城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5 月 16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5月 16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3 月,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州增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 2013 年 10 月 15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潍坊市的潍坊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23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与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

4-1-3理有限公司签订《潍坊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 2013 年 11 月 1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的松江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年 5 月 30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上海松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年 5 月 30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上海松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2 月,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 2013 年 10 月 15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赤峰市的赤峰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0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6 月 20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7 月,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赤峰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赤峰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赤峰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 2013 年 10 月 15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满洲里市的满

4-1-4洲里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三、四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年 6 月 27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满洲里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6月 27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满洲里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满洲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满洲里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满洲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6) 2014 年 1 月 1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济宁市的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五、六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4 年 7 月 5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2024 年 7 月 5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3 月 3 日,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济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济宁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7) 2014 年 1 月 1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金华市的金华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 7月 25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7

4-1-5月 25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4 月 17 日,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金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华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金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 2013 年 11 月 1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银川市的西夏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 7月 18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7月 18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2014 年 5 月 8 日,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万达广场店与银川西夏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银川西夏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银川西夏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万达广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9) 2014 年 3 月 28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昆明市的昆明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 年 11月 1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 年 11 月1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4-1-6

(10) 2014 年 5 月 27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杭州市的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五、六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年 12 月 12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年 12 月 12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1) 2014 年 1 月 1 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佛山市的佛山南海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五层的部分区域,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自计租日起算,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 2024年 8 月 29 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在 2024年 8 月 29 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2) 2006 年,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影城”)与青岛万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达”)签订《关于青岛万达广场的租赁合同》。此后,因大连一方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投资”)收购了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物业,青岛万达、青岛影城与一方投资于 2009 年 8月 20 日签订《租赁合同更替协议》,一方投资取代青岛万达成为原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方投资的股权已变更为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有,青岛影城与一方投资签订的的原租赁合同变更为关联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3) 2014 年 3 月,发行人与北京万达电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万达传媒”)签订《<万达>电影(月刊)整体委托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委托万达

4-1-7传媒承制《万达电影》(月刊),并随《大众电影》杂志在院线内针对会员发行,同时万达传媒通过技术手段对万达电影消费者开放《大众电影》ipad 电子版免费下载等服务。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第(1)至第(11)项系根据发行人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和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而签订;依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的显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出租物业的关联方取得房屋权属文件的情况

(1)已发生的关联交易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签署的物业租赁合同中,有 77 宗物业的出租方就所出租物业取得了房屋权属文件。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关联房产的权属文件取得的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重庆万州万达广场内 301 房地证 2013 字第

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

1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57689 号、301 房地证 2013

场有限公司

五层的部分区域 字第 57702 号

长沙开福万达广场内

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 长房权证开福字第

2 购物中心娱乐楼五、

资有限公司 714018622 号

六层的部分区域

抚顺万达广场内购物

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 抚房权证新字第

3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司 XF00032913 号

的部分区域

余姚万达广场内购物

余姚万达广场投资有 余房权证城区字第

4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限公司 A1402499 号

的部分区域

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

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

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 第

5 内购物中心娱乐楼

有限公司 1125114014-15-1-10179-1

四、五层的部分区域

蚌埠万达广场内购物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 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

6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司 第 2014005259 号

的部分区域

4-1-8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丹东万达广场内购物

丹东万达广场有限公 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

7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司 第 2014031724911 号

的部分区域

(2)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所出租物业取得房屋权属文件的情况,本所进行了核查,详情如下表所示: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增城万达广场内购物

广州增城万达广场有

1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潍坊万达广场内购物

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

2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部分区域

松江万达广场内购物

上海松江万达广场投

3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资有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赤峰万达广场内购物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

4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部分区域

满洲里万达广场内购

满洲里万达广场有限

5 物中心娱乐楼三、四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公司

层的部分区域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

6 内购物中心娱乐楼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有限公司

五、六层的部分区域

金华万达广场内购物

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

7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西夏万达广场内购物

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

8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昆明万达广场内购物

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

9 中心娱乐楼四、五层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的部分区域

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内

杭州拱墅万达投资有

10 购物中心娱乐楼五、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六层的部分区域

4-1-9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出租房产的产权文件

佛山南海万达广场内

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

11 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限公司

五层的部分区域

上表第 1 项至第 11 项所列的出租方未就其出租的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但已就出租物业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与该等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更新事项

(一)新取得商标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就 1 项商标新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1. 11389862 2014-01-21 至 2024-01-20

(二)新设子公司

1、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新设子公司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万达”)。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于 2014 年 5 月 1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17003074102 的《营业执照》,松江万达的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 658 弄 692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限许可证地址经营);文化用品、服装、玩具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

4-1-10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63 年 12 月 3 日。

2、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新设子公司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万达”)。根据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山区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402000047795 的《营业执照》,赤峰万达的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娱乐楼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上在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17 日至长期。

3、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新设子公司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万达”)。根据满洲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78100003523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满洲里万达的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华埠大街 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饰品的销售;电影城内广告制作发布,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24 年 3 月 24 日。

4、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新设子公司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万达”)。根据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800200037347 的《营业执照》,济宁万达的住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对电影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管理;工艺美术品(不含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文具体育用品、服装、饰品的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9 日至长期。

4-1-11

5、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新设子公司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万达”)。根据金华市金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703000062295 的《营业执照》,金华万达的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 366 号金华万达广场综合楼 4-5 楼,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固定)。(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止)工艺美术品(除文物)、文化用品(除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服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广告制作及发布(除互联网广告)、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2029 年 4 月 13 日。

6、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新设子公司杭州拱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拱墅万达”)。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拱墅分局于 2014 年 5 月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105000325039 的《营业执照》,杭州拱墅万达的住所为拱墅区沈半路 2 号 2 幢 606 室,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院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广告的制作、发布(除网络广告的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至长期。

7、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4 日新设子公司昆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万达”)。根据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4 月 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30112100158796 的《营业执照》,昆明万达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 3 楼 319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院管理;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房屋租赁。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8、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新设子公司佛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

4-1-12简称“佛山万达”)。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682000467618 的《营业执照》,佛山万达的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28 号南海万达广场 4FA,法定代表人为张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服装、玩具、饰品、礼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广告发布、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三)新设分支机构

1、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新设分支机构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增城店”)。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25000136443 的《营业执照》,广州增城店的营业场所为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 69 号 1 幢娱乐楼 4A-5A(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12 日),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14 日至 2014 年 9 月 12 日。

2、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新设分支机构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潍坊万达广场店”)。根据潍坊市奎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705300010024 的《营业执照》,潍坊万达广场店的营业场所为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 958 号,负责人为陶旭,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工艺品;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不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12 日至长期。

3、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新设分支机构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万达广场店(以下简称“银川金凤西夏万达广场店”)。根据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640105300005642 的《营业执照》,银川金凤西夏万达广场店的营业场所为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街 75

4-1-13号(西夏万达广场内),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场地租赁;工艺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长期。

4、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新设分支机构昆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同德广场店(以下简称“昆明同德广场店”)。根据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20103100195789 的《营业执照》,昆明同德广场店的营业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 928 号同德昆明广场 6、7楼,负责人为张霖,经营范围为电影院管理、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四)其他子公司

1、根据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211000170471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子公司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无锡滨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另外,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哥伦布店正在办理更名手续。

2、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105000121225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子公司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并增加注册资本至 600 万元。

3、根据余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281000253425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子公司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变更住所为余姚市四明西路 855 号 401。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事项

1、2014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 IMAX 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爱麦克斯(上海)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IMAX 影院系统租赁及商标许可协议之修订协议》。根据该修订协议,发行人根据该协议,三方就 2013 年开业影院的开业

4-1-14营销费用进行了约定。原协议之内容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第四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事项”。

2、2014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与锐地(上海)三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RealD 系统许可与租赁协议的三次修改协议》。根据该修改协议,双方就许可费、报告与支付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原协议之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发行人与哈克尼斯银幕国际有限公司签订《2013-2014 年度电影银幕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由哈克尼斯银幕国际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哈克尼斯”品牌电影银幕,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发行人与天津中环东风电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签订《2013-2014 年度电影银幕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由天津中环东风电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品牌电影银幕,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发行人与天津市电影机械制造厂签订《2013-2014 年度电影放映机配套设备及产品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天津市电影机械制造厂向发行人供应电影放映机配套设备及产品,负责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2014 年 6 月,发行人与北京博伟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14-2015年度信息系统集成设备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向北京博伟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材料/设备,北京博伟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安装、调试该类设备,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期限自 2014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7、2014 年 2 月,发行人与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万达电影院线与微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合作开展网站或手机嵌入代理销售电影票业务事宜,合作期限为 1 年。

8、2014 年 5 月,发行人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万达电影院线与猫眼电影合作售票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合作开展网站和手机嵌入代理销售电影票业务事宜,合作期限为 1 年。

9、2014 年 3 月,发行人与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哈根达斯采购

4-1-15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向北京龙腾八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哈根达斯冰激凌”产品。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10、2014 年 5 月 1 日,发行人与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2016 年度产品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向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阿尔山品牌矿泉水产品。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日。

六、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新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2014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函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营运中心;同意聘任包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建设中心。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014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刘朝晖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同意提名王会武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014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表决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王会武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014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选举张霖、叶宁和赵晓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张霖为委员会主任;选举吴联生、赵晓和王会武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吴联生为委员会主任;选举赵晓、吴联生和曾茂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赵晓为委员会主任;选举赵晓、吴联生、叶宁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赵晓为委员会主任。

发行人正在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备案手续。

4-1-16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及副总经理上述变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及副总经理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税务的更新事项

(一)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于 2014 年上半年度享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先征后返的情形如下:

(1)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收到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87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 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收到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2,69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3)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收到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98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仓山分店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收到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1,70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4) 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收到襄阳市财政局直接支付专用账户返还的 1,12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 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收到宜昌市财政局返还的 1,01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6) 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408,301.78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7)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收到陕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3,148,210.4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8) 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收到陕西省电影

4-1-17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386,035.94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9)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庆市管理委员会返还的 797,559.32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0) 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收到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返还的 36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收到呼和浩特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 1,290,000 元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就 2014 年上半年度依法纳税事宜,发行人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各自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已依法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暂未发现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月 30 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滞纳金情形。

2.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朝地税商(2014)151 号),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正常户,“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缴纳”。

3.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纳税、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缴纳的各项税费合计 118,740.54 元。

5.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

4-1-18“该纳税人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6%、3%,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15%,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率为 3%,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为 0.1%。该纳税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共缴纳增值税 1,298,550.79 元,企业所得税 855,364.87 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13,739.24 元,水利建设基金 24,705.44 元,无欠税,期间暂未发现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6.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4-1-19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西国税外证[2014]504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该局所管辖征管企业,“该企业 2004 年 9 月 15 日成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我局征收。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无违法违章情况记录”。

14.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大地税西[2014]17909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正常管理纳税户,经征管系统查询,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15.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10,329,745.9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6.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和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为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 根据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

4-1-20密信息查询告知书》,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及,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行为,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18.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申报入库税款 383,181.28 元。

19.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大院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地方税务局胜利税务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4-1-21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 根据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姜山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进行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7.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于 2014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4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记录”。

28.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辖区内纳税人,“经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滞纳金情形”。

29.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朝地税商(2014)152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缴纳”。

30.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1.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4-1-22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2.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3.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东地税证字 2014003479 号),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缴纳的各税合计 80,166.19 元。

34.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5.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6.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7.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8.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

4-1-23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9.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0.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昌国税一纳字证(2014)第 397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增值税 1,410,573.1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41.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东小口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北京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为正常户,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税款 183,677.83 元。

42. 根据安徽蚌埠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3. 根据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4. 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晋国纳字证(2014)第 5473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缴纳的各项税款共计 782,530.23元。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

4-1-24调库共计 0 元”。

45. 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罗山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晋地税证[2014]8774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入库地方自缴各税 21,020.23 元,总计 21,020.23 元”。

46.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在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按期纳税申报,未发现有未结案违法违章案件信息”。

47.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9.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0. 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4-1-25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碑林国纳字证(2014)第 16 号),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税款 6,579,219.74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53.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4. 根据西安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5. 根据西安市新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6.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7.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未受任何税务行政处罚”。

58. 根据株洲市荷塘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4-1-26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9. 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计缴纳税费 70,415.03 元”。

60.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系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该纳税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属期内缴纳增值税 1,708,438.78 元,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2,596.15 元”。

61.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宝山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石地税宝告字[2014] 032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已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接受我局税务行政处罚”。

62.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单位,“经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该单位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够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无拖欠税款记录,截至证明出具日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63.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4.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5.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地方税务局汉中路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

4-1-27《税务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6.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7.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管辖企业,“该公司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正常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188,590 元,暂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68. 根据苏州市姑苏区国家税务局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9. 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0.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71. 根据大同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2. 根据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

4-1-28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3.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4.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5.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民族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6.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无欠税及税收罚款记录”。

77. 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自所属期 2014 年 1 月至2014 年 6 月,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均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该企业至开具本证明之日暂无欠缴税款,亦暂未发现企业在该期间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国税机关的处罚记录”。

78. 根据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能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29

79.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0.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1. 根据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2.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3.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4.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5.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收管理情况核实表》,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无违法违章记录,不存在纳税评估案件,2014 年 1 月至 6 月无稽查记录。

4-1-30

86.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按时申报,尚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及欠缴税款之情形”。

87.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8.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税款全部入库”。

89.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回复》(无锡市国家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4 年第 9 号),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管辖的纳税人, 该单位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增值税为 1,572,269.02 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45,687.81 元,暂未发行违法、违章行为,无欠税”。

90. 根据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缴纳税款 1,245,874.18 元”。

91.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 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和/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欠税、漏税、逃税、不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或其他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调查的情形,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存在税务争议或纠纷”。

4-1-31

9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 2014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和/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欠税、漏税、逃税、不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或其他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调查的情形,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存在税务争议或纠纷”。

93.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4.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5.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4年 6 月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被处罚的情形”。

96. 根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被处罚的情形”。

97.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8.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八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

4-1-32税人申报纳税的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税款所属期为 2014 年 1-6 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无处罚记录”。

99. 根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0. 根据襄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1. 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2. 根据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3.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未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未发现拖缴、欠缴税款的情况”。

104. 根据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33

105.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穗云国税一纳[2014]100485 号),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缴纳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 1,904,599.12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06.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共缴纳地方各税合计为 3,589,742.35 元”。

107.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的经营期间无偷税、无欠税、无行政处罚不良记录”。

108.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9.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0.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1.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2.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

4-1-34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3.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亚峰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4.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瀛洲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5.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6.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包河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情形”。

117. 根据三亚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8.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海棠湾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35

119. 根据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按时缴纳各项税款,无欠税,暂无税务违章行为”。

120. 根据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日期间内,无税务行政处罚。

121. 根据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银座店、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2. 根据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大虞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21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银座店、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3.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上海江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两部门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在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均按期申报纳税,依法纳税,未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任何税务行政处罚。

124.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5. 根据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36

126.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7.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水果湖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无违规行为”。

128.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9. 根据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款项,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0. 根据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1. 根据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2. 根据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厦湖国税纳字证(2014)第 1538 号),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湖里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未发现偷、漏、逃税情况,无违法违章记录”。

4-1-37

133. 根据银川市金凤区国家税务局正源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4.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地方税务局胜利税务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5.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石家庄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6. 根据石家庄市裕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石家庄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7. 根据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8.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地方税务局中原西路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9. 根据廊坊市广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廊坊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

4-1-38的情形”。

140. 根据廊坊市广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廊坊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1. 根据大庆市萨尔图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2. 根据大庆市萨尔图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此期间无处罚记录”。

143.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仓山分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申报纳税,并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欠税与重大违法违章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情况”。

144. 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仓山分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5. 根据泰州市国家税务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6. 根据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4-1-39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7. 根据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常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8. 根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常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49. 根据唐山市路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唐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0. 根据唐山市路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唐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1.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越溪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2. 根据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越溪店为该局二分局所辖征管企业,“自开业至 2014年 7 月 24 日,经江苏省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查询,该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已全部入库,未发现欠缴已申报税款,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153. 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纳税证

4-1-40明》(楼国税证明字(2014)第 27 号),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合计 555,313.94 元。

154. 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岳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 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5. 根据山东省东营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东营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6. 根据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文汇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东营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57.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桐梓坡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申报税款,暂未发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接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举报”。

158.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8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桐梓坡店系该分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申报税款,暂未发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接到关于该单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举报”。

159.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于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上海宝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

4-1-41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欠税,不存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0. 根据吉林市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1. 根据吉林市昌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2.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天鹅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截至目前不存在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163.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蜀山区分局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天鹅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4. 根据白山市抚松长白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白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5. 根据抚松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白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6. 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

4-1-42晋国纳字证(2014)第 5508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共计 1,197,607.61 元。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67. 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西区管理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晋地税证[2014]8780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欠税 0 元,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0 次,共计处以罚款 0 元”。

168. 根据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69. 根据宁德市蕉城区地方税务局城南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0. 根据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谷滩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1. 根据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谷滩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2.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一路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

4-1-43规被处罚的情形”。

173.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北一路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税款全部入库,且无行政处罚记录”。

174. 根据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芜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经查,该单位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暂未在我局综合征管系统中发现违法违章”。

175. 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镜湖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芜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6. 根据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经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李沧店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欠税行为”。

177.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综合数据管理系统,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李沧店(税号3702065990217019),自 2014 年至今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178. 根据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江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9. 根据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江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0. 根据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

4-1-44的《税务证明》,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1. 根据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2.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丰国纳字证(2014)第 1561 号),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应缴纳的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 1,092,492.19 元;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183. 根据丰泽区地方税务局东海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泉丰地税证[2014]2023 号),泉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入库地方自缴各税总计 1,220,709.33 元。

184.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5.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系该局长江路税务所正常管理纳税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能按时申报纳税,根据河南省征收管理系统查询,2014 上半年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86.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漳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45

187. 根据漳州市龙文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漳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8. 根据山东省寿光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9. 根据寿光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寿光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0.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7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都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1.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都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2.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国家税务局永强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温州龙湾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记录”。

193. 根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龙湾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温州龙湾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

4-1-46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4. 根据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5. 根据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银滩路税收征收管理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6. 根据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太仓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7. 根据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太仓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该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纳税,未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198.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深国税证税(2014)第 184006 号),深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已缴纳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共计 759,997.21 元,截至 2014 年 1 月 10 日尚欠缴税款共计 0 元。

199.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深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自缴税费合计 90,014.9 元,因税务稽查或检查而补缴的税款合计 0 元,欠缴税费合计0 元。

200. 根据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莆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4-1-47至 2014 年 7 月 1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经 ctais 系统核对,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1.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地方税务局霞林管理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莆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2. 根据晋城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晋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3.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晋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4.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牛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5.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牛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6.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渡口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7. 根据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

4-1-48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渡口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8. 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大高国税外证[2014]39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纳税人,“经查询,该纳税人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无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209. 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纳税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查询,该纳税人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无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210. 根据保定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保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1. 根据保定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保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2. 根据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3. 根据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兴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49

214.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厦集国税纳字证(2014)第 701 号),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缴纳的增值税合计 697,117.49 元;该纳税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215.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后溪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6. 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7. 根据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8.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9.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0.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M 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4-1-50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1.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M 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2.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长安万达广场店现持有该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暂未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期间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223.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东地税证字 2014003477 号),“暂未发现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长安万达广场店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224. 根据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浑南税务所于 2014 年 7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店系该局管辖纳税人,“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税款全部入库,未发生处罚情形”。

225.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日出具的《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店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我局自行申报税款均已缴纳,无申报欠税信息,且无行政处罚记录”。

226. 根据淮北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月 30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51

227. 根据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8.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29.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达观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0.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生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231. 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地税证[2014]049 号),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哈西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无违反税法受到查处的情况。

232.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区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3.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区万达广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4-1-52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4.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5. 根据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水果湖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中央文化区店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无违规行为。

236. 根据德州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7. 根据德州市地方税务局德城分局新华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0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8. 根据抚顺市新抚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39. 根据抚顺市新抚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抚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0. 根据余姚市国家税务局梁弄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余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

4-1-53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1. 根据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姚兰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2. 根据四川省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3.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德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使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4. 根据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5.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徐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6. 根据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涉税证明》(中国税外证[2014]115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一方广场店系该局管辖纳税人,“经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该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系统中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记录”。

247. 根据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纳税证明》(大地税中[2014]20900 号),“经地税信息系统查询,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

4-1-54公司一方广场店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未发现欠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

248. 根据淄博市张店区国家税务局马尚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49. 根据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科苑中心税务所于 2014 年 7 月 11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淄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0. 根据丹东市振兴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1. 根据丹东市振兴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丹东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2. 根据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3. 根据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威海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4.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

4-1-55务证明》,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5. 根据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贵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6. 根据盱眙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7. 根据淮安市盱眙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盱眙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8. 根据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59.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郴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0. 根据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56

261. 根据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田家庵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2. 根据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穗增国税纳[2014]100432 号),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缴纳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 126,254.48 元;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共计 0 元。

263. 根据增城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4(增)荔城 1-071 号),“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实缴地方各税总额为 4,599.71 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

264. 根据衡阳市雁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5. 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6.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于201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有受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的信息”。

26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4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按期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1-57情形”。

26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方税务局赤峰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4 年7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69. 根据满洲里市互市贸易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4 月 1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70. 根据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互市贸易区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4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71. 根据山东省济宁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72. 根据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至2014 年 6 月 30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更新事项

2012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博世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传媒”)签订《<危险关系>万达院线宣传资源》,约定中博传媒委托发行人在其影院范围内发布《危险关系》电影的喷绘广告,悬挂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23 日至2012 年 10 月 13 日;中博传媒委托发行人在 45 家万达广场播放 30-60 秒的预告片,发布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3 日;中博传媒委托发行人

4-1-58在 2012 年 9 月的《万达电影》、《万达影民》封面位置刊登载有《危险关系》电影为主视觉图的广告。合同价款共计 110 万元。

2014 年 3 月,发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博传媒向发行人支付合同余款 750,000 元,并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1,378,650 元(违约金自 2012 年 11 月 6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14 年 3 月 1 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中博传媒承担。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项诉讼尚在进行中。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上述事项的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各项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4-1-5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强

__________________

张荣胜

二○一四年 月 日

4-1-60附件: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资质证书更新情况一、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1 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电证放字第 02 号 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州国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

2 粤增放字第 0010 号 发证日期:2014 年 5 月 6 日 增城市文体旅游局

分公司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3 证放字第 2014008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场店

4 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湘衡证放字第 2013019 号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广播影视

5 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沪影放字 0679 号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管理局

6 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0016 号 发证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年检制 赤峰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

7 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0188 号 发证日期:2014 年 5 月 28 日,年检制

8 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011 号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16 年 3 月 15 日 济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9 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 银证放字第 023 号 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4-1-61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万达广场店

10 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浙证放(金婺)字第 096 号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1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黑证放(2014)字第 0111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12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长文广新[影])字第 006 号 2014 年 3 月 7 日至 2015 年 3 月 6 日 长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3 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沪影放字 0535 号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局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

14 黑证放(2014)字第 0109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哈尔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店

15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1 号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5 年 5 月 7 日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6 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2014]01 号 2014 年 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1 日 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

17 证放(长文广新[影])字第 004 号 2014 年 3 月 7 日至 2015 年 3 月 6 日 长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分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广播影

18 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沪影放字 0561 号 2014 年 4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视管理局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

19 证放(长文广新[影])字第 003 号 2014 年 3 月 7 日至 2015 年 3 月 6 日 长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分公司

20 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放字第 DYFY10-01 2014 年 3 月 4 日至 2015 年 3 月 4 日 三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4-1-62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

21 上海江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沪影放字 0592 号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管理局

22 白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吉证放(抚 FY)字第 0621002 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抚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3 大庆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黑证放(2014)字第 0517 号 2014 年 1 月 2 日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桐梓

24 证放字第 11 号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5 年 5 月 7 日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坡店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

25 上海宝山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沪影放字 0610 号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管理局

26 无锡滨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影放字第 320211-01 号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7 年 5 月 8 日 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广电新闻

27 重庆市万州区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证 2014 字第 04 号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

出版局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M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广电新闻

28 渝北影证字第 006 号 2014 年 6 月 28 日至 2015 年 6 月 27 日

广场店 出版局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

29 (沈)放字第 037 号 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万达广场店

30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开福 证放字第 10 号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5 年 5 月 7 日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1-63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区万达广场店

4-1-64二、 卫生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1 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卫证字(2014)第 002 号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 淮南市卫生局

广州国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 粤卫公证字[2014]第 0183F00001

2 2014 年 4 月 9 日至 2018 年 4 月 8 日 增城市卫生局

分公司 号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3 奎卫公字(2014)第 05005 号 2014 年 4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2 日 潍坊市奎文区卫生局

广场店

4 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衡卫公许证字(2013)第 0049 号 201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8 日 衡阳市卫生局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

5 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4)松字第 17050026 号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

计划生育委员会

6 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满卫公证字(2014)第 0255 号 2014 年 5 月 30 日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 满洲里市卫生局

鲁 济 任 卫 公 证 字 [2014] 第

7 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局

GH14D008 号

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

8 银卫环字(2014)第 GW-010 号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 银川市卫生局

万达广场店

9 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浙 金 东 卫 公 证 字 [2014] 第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局

4-1-65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330703N00001 号

津(和平)卫公证字[2005]第 00578

10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

11 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厦思卫公字(2009)第 1539 号 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

12 郑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郑原卫环字[2013]第 0023 号 有效期至 2017 年 1 月 21 日 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

苏 卫 公 证 字 ( 2010 ) 第

13 无锡滨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局

320211-100289 号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14 蚌卫公字[2013]第 515 号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 蚌埠市卫生局

广场店

注: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卫生许可证》。

4-1-66三、 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新情况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1 淮南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404031310030805 201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田家庵区分局

广州国际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增城

2 SP4401251410003972 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7 年 4 月 15 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

分公司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万达

3 SP3707051410042976 2014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潍坊市奎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场店

4 衡阳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4304061410015004 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峰分局

5 上海松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101171410003444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江分局

6 赤峰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1504021410051976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山区分局

7 满洲里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M150781201410259 2014 年 6 月 5 日至 2017 年 6 月 4 日 满洲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济宁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6708021410080350 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 济宁市任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银川金凤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夏

9 SP640105141000316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

万达广场店

10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1201011210002585 有效期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11 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601021110011088 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 南昌市东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5101041010006041 2014 年 4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3 日 成都市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67

序号 名称 证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13 上海江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101141110008458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

14 SP4201051010017766 2013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证日期:2014 年 6 月 23 日,有效期至

15 镇江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211111110003895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润州分局

2017 年 7 月 6 日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经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6 SP4201981110010114 2014 年 7 月 22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

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 无锡滨湖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3202111010006234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

18 兰州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SP62010503000083 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

(1)金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取得金华市金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浙餐证字 2014330703000167”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2)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正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更新手续。

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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