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来源:巨潮网 2015-01-06 14: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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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

5-2-1

目 录释 义 .............................................................. 3引 言 .............................................................. 7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7二、 本所工作过程 ................................................... 8正 文 ............................................................. 12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4三、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5四、发行人的设立................................................... 22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8六、发起人和股东................................................... 30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8八、发行人的业务................................................... 43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5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3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0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5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9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0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2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8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3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28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9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0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1二十二、结论意见.................................................. 131附件一:发行人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133附件二:发行人经许可使用的商标.....................................205

5-2-2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发行人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本次发行上市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本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万达院线有限 北京万达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发行人的发起人,即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

发起人

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近三年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三个会计年度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文件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文件

保荐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富浩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国富浩华出具的“国浩审字[2011]第 185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国富浩华出具的“国浩审字[2011]第 369 号”《内部控制鉴

告》 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2-3

简称 含义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元 人民币元

5-2-4致: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所律师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已经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查证、确认,并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2-5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非经本所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关之用途。

6、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外文翻译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在专业上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将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法律意见所做的工作及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5-2-6

引 言

一、 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证券、期货业务、公司法律业务、诉讼仲裁业务及房地产法律事务。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章志强律师和张荣胜律师,该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章志强律师,1995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就职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 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00 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合伙人。章志强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投资、收购等法律领域。

在证券法律领域,章志强律师曾先后主持和参与的发行和上市项目包括: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A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等项目。

章志强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80,传真为(010)58091100,电子邮件地址:zhang.zhiqiang@jingtian.com。

张荣胜律师,2004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就职于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2006 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同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为本所合伙人。张荣胜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投资、收购等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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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律领域,张荣胜律师曾先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包括: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 股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等项目。

张荣胜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55,传真为(010)58091100,电子邮件地址:zhang.rongsheng@jingtian.com。

二、 本所工作过程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从 2010 年 12 月开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各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本所参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相对固定人员为四人,工作期间自 2010 年 12 月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 800 小时。本所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确定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出席发行人召集的发行上市方案论证会,与发行人相关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经办人员,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的可行性及具体方案进行讨论,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及具体时间表。

(二) 尽职调查

对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股东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资产权属、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核查验证与发行人设立及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全部事项,审阅的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

1、发行人成立时及历次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报告期内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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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

3、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具体从事业务的资质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合同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等;

4、发行人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5、发行人的重大租赁合同、重大物业服务合同、重大采购合同等重大合同;

6、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7、发行人最近三年“三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各项业务及规章管理制度;

8、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等资料;

9、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

10、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商的相关资料;

11、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资料;

12、工商、税收、环保、消防、广电、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无违规证明文件;

1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

14、招股说明书;

15、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意见、纳税申报表;

16、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 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发行人法律文件资料,本所从2010年12月开始现场尽职调查,对

5-2-9发行人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查验和复核,本所同时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进行了工商查档调查,全面参与现场工作及相关会议,并就重大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访谈和验证。本所将较重大的合同、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制作工作底稿,该等文件资料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 处理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意见

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需完善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本所协助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意见,协助发行人予以完善。本所积极参与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召开的发行上市工作协调会,讨论发行与上市方案,从法律角度给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针对发行人及各家中介机构需要充分重视或处理的相应事项,本所以书面备忘录的形式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五) 参与发行人重组及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本所参与该项目以来,协助起草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协议、有关决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

(六) 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基础上,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归类整理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组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了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和/或调查问卷,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复印件、所填写的调查问卷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对该等资料、文件、调查表格和说明进行了核查,该等资料、文件、调查表格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5-2-10

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和/或有关中介机构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请发行人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请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在索取确认函的信件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发行人在确认函中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将被本所律师信赖,发行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所出具的、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该等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七)本所证券法律业务内部核查委员会审核

本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提交本所证券法律业务内部核查委员会,经由本所无关联之合伙人组成的内部核查小组审核通过,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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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批准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具体的决议和授权内容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发行股票面值:人民币 1 元;

3、 发行数量: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

和保荐机构根据询价情况,结合本次发行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协商确

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 上市地点: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

价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进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综合累计投标询

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

7、 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发行 A 股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

5-2-12

本次发行 A 股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9、 增加注册资本:本次发行 A 股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相应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10、 决议有效期: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有效;

11、 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予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组

成的上市工作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

议,与保荐机构协商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具

体方案和申请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发行时机、发行

数量、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

(2)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和总额度内,根据有

关监管机关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入顺

序,并依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具体调配各项目投资金额;

(3) 签署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各项协议、合同和文件;

(4) 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交易所等申请办理与本次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工作;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监管和审核机

关的要求,对包括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在内的各项公司治理

制度的文字及内容作出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

宜;

(6)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 A 股股

票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宜;

(7) 授权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

(二)就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及通过上述有关决议的合法性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基于上述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

5-2-13

1、 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发行人董事

长李耀汉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

表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00 万股,占

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数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

效。

2、 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发行人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均有权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各股东均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在

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3、 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所

有股东均对该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予以通过。本所律师查证,发行人

该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

议;上述决议的内容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该等授权的

范围、做出授权的程序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审核

同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颁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79284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12 号楼 28 层 2802、2806、2809。根

5-2-14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根据发行人历年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系由一家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其前身万达院线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1 月 20 日,2006 年 12 月 14日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万达院线有限成立至今,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一核对,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具备了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5-2-15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已经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因此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章“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

5-2-16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办公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

5-2-17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各项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7、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5-2-18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各项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重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国富浩华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

5-2-19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根据前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发行人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国富浩华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8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前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发行人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4、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5、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完整了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6、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万元;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4)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章“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确认并经

5-2-20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新建约 50 家电影院,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5-2-21

32、根据发行人拟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4、根据发行人拟定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5、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开设专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本所认为,该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过程

1、发行人前身万达院线有限的设立

2004 年 11 月 5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朝)企名预核(内)字[2004]第 11530561 号),预先核准“北京万达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名称。

2004 年 11 月 8 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万达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万达院线有限。

2004 年 12 月 15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向大连万达集

5-2-22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组建万达电影院线公司的批复》 广影字[2004]第 626 号)。根据该文件,国家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同意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2005 年 1 月 20 日,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企业入资情况核查,确认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缴纳了其应缴付的全部出资 1,000 万元。

2005 年 1 月 20 日,万达院线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并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1792847),万达院线有限成立。根据该营业执照,万达院线有限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1 号内 1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发行放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万达院线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900 90%

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

2 100 10%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

2、万达院线有限第一次增资及经营范围的变更

2005 年 8 月 2 日,万达院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万元增加到 2,000 万元,全部增资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并在经营范围中添加“广告代理发布”。

2005 年 8 月 2 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5-2-23

2005 年 8 月 15 日,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于 2005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企业入资情况核查,确认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5 年 8 月 10 日缴纳了其认缴的全部增资款 1,000 万元。

2005 年 8 月 15 日,万达院线有限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1792847)。根据该营业执照,万达院线有限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2,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媒介及场地发布广告;电影发行放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此次增资完成后,万达院线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1,900 95%

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

2 100 5%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2,000 100%

3、万达院线有限的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及经营范围的变更

2006 年 9 月 11 日,万达院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万达院线有限 5%股权转让给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退出万达院线有限,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将万达院线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租赁、投资、经营电影院;广告发布”;同意万达院线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其中 7,600 万元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400 万元由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

同日,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 100 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万达院线有限 5%股权转让给大连万达集团商

5-2-24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变更相应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06 年 9 月 27 日,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华证验字[2006]第 1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 2006 年 9 月 27 日,万达院线有限的股东认缴的增资款已全部缴足。

2006 年 10 月 24 日,万达院线有限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92847)。根据该营业执照,万达院线有限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

此次增资完成后,万达院线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9,500 95%

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

2 500 5%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

4、万达院线有限变更设立发行人

2006 年 8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内字[2006]第 505 号),核准万达院线有限名称变更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30 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华证特审字[2006]第 129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万达院线有限的净资产为 109,659,867.49 元。

2006 年 11 月 30 日,万达院线有限的股东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设立股份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在万达院线有限的基础上以万达院线有限上述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发起人协议还就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公

5-2-25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等事项作了约定。

2006 年 11 月 30 日,万达院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达院线有限的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30 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证验字[2006]第 2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 2006 年 11 月 30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实际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股本合计100,000,000 元,均为净资产出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万达院线有限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09,659,867.49 元为基准,其中 10,000万元按照 1:1 折合为实收股本 10,000 万股,其中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500 万股,占 95%,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500 万股,占 5%;余额 9,659,867.49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并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792847)。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 11 号内 1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额、持股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9,500 95%

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

2 500 5%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

经对上述发行人设立过程的审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前身万达院线有限的设立和历次工商变更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政府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5-2-26

2、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4 年 2 月 15 日实施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立“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资本(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显示,万达院线有限设立及第一次增资均未聘请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但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根据相关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对万达院线有限设立及第一次增资时的股东缴付出资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因此万达院线有限设立及第一次增资的上述未聘请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情形符合地方性规定,且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和验资事项

1、在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过程中,万达院线有限已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200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万达院线有限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就前述审计和验资事项,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华证特审字[2006]第 129号”《审计报告》和“华证验字[2006]第 29 号”《验资报告》。

2、2011 年 2 月 27 日,国富浩华出具《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专项复核报告》(国浩核字[2011]第 158 号),对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认为“华证验字[2006]第 29 号”《验资报告》在重大方面符合当时验资的相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审计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在北京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全部

5-2-27两名发起人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创立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 、 同 意 以 万 达 院 线 有 限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额109,659,867.49 元为基准,其中 10,000 万元按照 1:1 折合为发行人实收股本10,000 万股,其中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500 万股,占 95%,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500 万股,占 5%,余额 9,659,867.49 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2、同意通过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3、选举李耀汉、聂茁、刘朝晖、包嘉忠、邵炜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 2006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止,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由发行人董事长担任。

4、选举齐界、王会武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发行人的职工代表宋毅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任期自 2006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其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经营设备和商标等。尽管发行人及其部分全资子公司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系租赁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房产,但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已经与出租方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通常为十年,因此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该等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产享有独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发行人已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 53 项商标(含注册商标和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转让给发行人,并许可发行人在商标转让完成前使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2、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员工签署的部分劳动合同的抽样核查并经发行

5-2-28人确认,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本所的核查,发行人建立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设立了项目建设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财务成本中心、证券事务部、安全监督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发行人主要从事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和制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未依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和服务系统,其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本所在本所的专业范围内所能做出的判断,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2-29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成立时的发起人

200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成立时共有两位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9 月 28 日。在发行人成立时,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66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539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健林先生,注册资本为 1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发行人成立时,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9,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设立时股份总额的 9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直接持有发行人任何股份。

2、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12 日。在发行人成立时,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5 年 12月 3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11027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539 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本锡,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发行人成立时,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设立时股份总额的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再持有发行人任何股份。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进行了 3 次

5-2-30增资扩股和 3 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3 名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以及 15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21536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300,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8 号楼 3 层,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专业承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营业期限为自 2006 年 12 月 25日至 2036 年 12 月 24 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4,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68%。

2、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0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1000076062”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号楼三层 K310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4%。

3、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060002217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幢 41层 4102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1,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3%。

4、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现持有东莞市工

5-2-31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19000006783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20 万元,住所为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北四路鸿安广场 B1 栋 06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1,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

5、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0 年 11月 5 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1000075889”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号三层 K306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8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6%。

6、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7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01000001615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930 万元,住所为武昌区东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A 单元 22 层 5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8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6%。

7、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2000068056”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 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B077,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4%。

8、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2 月 2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

5-2-32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1100346152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B30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9、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081774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中信大厦 29 层 3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10、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1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117995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场)(2-1)46号楼 534 室,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11、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17 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1000024240”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开发区广场东路 20 号滨海金融街 E2-ABC-4 层4027 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12、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9 日,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1060001665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33注册资本 50 万元,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19 号 505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13、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7 日,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1000001063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住所为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18 号 16 层 01 单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14 、 孙 喜 双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58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210204195805******,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孙喜双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1,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3%。

15 、 戴 成 书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64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422227196404******,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戴成书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1,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

16 、 石 根 建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66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110105196607******,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石根建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4%。

17 、 熊 贤 忠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65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360102196510******,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熊贤忠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18 、 苏 忠 汉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41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420102194108******,住所为武汉市武昌区。苏忠汉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19 、 宛 然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77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220104197710******,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宛然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5-2-34

20 、 宋 忠 盐 , 女 , 中 国 公 民 , 1936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110106193609******,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宋忠盐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1 、 杜 锋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76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210212197610******,住所为大连市于家巷。杜锋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2 、 王 建 忠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56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519003195606******,住所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王建忠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3 、 王 建 可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59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510127195901******,住所为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王建可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4 、 王 建 春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60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510127196003******,住所为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王建春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5 、 王 建 川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63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519003196304******,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王建川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6%。

26 、 马 星 明 , 女 , 中 国 公 民 , 1954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340302195412******,住所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马星明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27 、 孙 章 康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70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330625197010******,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章康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0.4%。

28 、 王 思 聪 , 男 , 中 国 公 民 , 1988 年 出 生 , 居 民 身 份 证 编 号 为210203198801******,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王思聪于 2010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

5-2-3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2 名发起人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行人成立时具备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现有股东中,13 名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均依法存续,具备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15 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上述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68%的股份,为发起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王健林先生通过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96,400 万元,持有 98.8%股权;王健林先生出资 3,600 万元,持有 1.2%股权。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00 万元,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1,760 万元,持有 98%股权;王健林先生出资 240 万元,持有 2%股权。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目前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大工商企法字 21020021456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7,86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健林,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投资咨询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王健林先生出资 7,702.8 万元,持有 98%股权;王思聪先生出资 157.2 万元,持有 2%股权。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5-2-36

王健林 王思聪

98% 2%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

2% 98%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98.8%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68%

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近三年内,王健林先生一直是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 98%的股权,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另外2%的股权为王健林先生之子王思聪持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近三年内,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是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 2008 年 3 月底前,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另外 30%的股权由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在 2008 年 3 月底后,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的股权,另外 2%的股权由王健林先生直接持有。

据此,本所认为,在最近三年内,王健林先生始终实际控制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自发行人成立至

5-2-372010 年 9 月 26 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终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自 2010年 9 月 26 日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自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2010 年 9 月 26 日)至今,其股权结构始终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98.8%股权,王健林先生持有其 1.2%股权,因而发行人控股股东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的变更并未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变化,均为王健林先生。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1、发行人系由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为万达院线有限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根据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已缴足。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成立前,万达院线有限对其所拥有的资产具有合法的权益,因此,本所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万达院线有限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万达院线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依法由发行人承继,并不存在任何影响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状况及演变

发行人设立前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概述如下,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5-2-38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1、 发行人的前身万达院线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2、 2005 年 8 月 15 日,万达院线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0 万元;

3、 2006 年 9 月 11 日,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万达院线有限 5%股权转让给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万达院线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0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前身万达院线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状况

2006 年 12 月 14 日,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重大纠纷及风险。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状况及演变

1、第一次增资

2009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 万元,全部增资共计 20,000 万元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并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变更。

2009 年 8 月 10 日,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真诚验字[2009]A1308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09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已收到股东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928474)。

此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5-2-39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29,500 98.33%

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

2 500 1.67%

理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 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1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在万达电影院线的货币出资 500 万元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股东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万达电影院线的货币出资29,000 万元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2010 年 9 月 21 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1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由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并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9 月 26 日,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真诚验字[2010]A1334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0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已收到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出资额 10,000 万元。

2010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928474)。

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

1 500 1.25%

限公司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

2 39,500 98.75%

合计 40,000 100%

3、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2010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

5-2-40限公司将其在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币出资 4,500 万元转让给王健林先生,同意股东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币出资 500 万元转让给王健林先生。

2010 年 10 月 22 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与王健林先生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10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由王健林先生认缴,并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0 月 27 日,北京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真诚验字[2010]A1445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已收到王健林先生缴付的出资 10,0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928474)。

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

1 35,000 70%

2 王健林 15,000 30%

合计 50,000 100%

4、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王健林先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孙喜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0 万元转让给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戴成书;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8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8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2-41伙);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700 万元出资转让给石根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熊贤忠;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苏忠汉;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宛然;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宋忠盐;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杜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忠;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春;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川;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0 万元出资转让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0万元出资转让刚给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出资 200万元转让给马星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出资 200 万元转让给孙章康;同意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出资 500 万元转让给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出资 500 万元转让给王思聪;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12 月 6 日,王健林先生分别与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5 位受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王思聪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10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就上述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34,000 68%

博瑞远达(天津)股权投资

2 2,000 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上海仁福投资有限公司 1,500 3%

东莞市凯德实业投资有限公

4 1,000 2%

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

5 800 1.6%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武汉市同力物资有限公司 800 1.6%

5-2-42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天津红杉基业股权投资合伙

7 700 1.4%

企业(有限合伙)

8 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 500 1%

9 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 500 1%

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

10 200 0.4%

(有限合伙)

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

11 200 0.4%

公司

12 南京雅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 0.4%

13 北京齐物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200 0.4%

14 孙喜双 1500 3%

15 戴成书 1000 2%

16 石根建 700 1.4%

17 熊贤忠 500 1%

18 苏忠汉 500 1%

19 宛然 500 1%

20 王思聪 500 1%

21 宋忠盐 300 0.6%

22 杜锋 300 0.6%

23 王建忠 300 0.6%

24 王建可 300 0.6%

25 王建春 300 0.6%

26 王建川 300 0.6%

27 马星明 200 0.4%

28 孙章康 200 0.4%

合计 50,000 100%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置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在其上述经营范围之内从事其经营活动。

5-2-43

发行人就其上述经营范围,业已取得了以下批准或许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核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证发字第(2009)34 号),经营项目为电影发行,经营区域为全国,有效期为两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46 家子公司,并通过该等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 72 家影院,各家从事电影放映经营业务的下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分公司,亦已就其正在从事的电影放映经营业务的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介绍,发行人的经营方式如下:发行人是一家自主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影院的电影院线公司,主营业务为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及相关衍生业务(卖品销售、广告发布等)。发行人采取资产联结、连锁经营的模式开展上述业务,旗下影院均为自有,影院所在物业全部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影院线行业及影院行业,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电影票房收入、卖品销售收入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业已取得了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并已取得了有关的政府许可。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发生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1、发行人成立时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4 日成立时获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影片发行和放映;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

2、2010 年 1 月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5-2-44

2009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增加一项经营项目“票务代理”。

2010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928474)。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影片发行和放映;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

3、2011 年 1 月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201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增加一项经营项目“图文设计、制作”。

2011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就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928474)。根据该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影片发行和放映;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

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四)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分别为约 96.85%、96.82%和97.41%;发行人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约 78.74%、81.13%和 83.84%。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且最近三年有连续盈利的经营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5-2-45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6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持有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 98%股权,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股权,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98.8%股权,王健林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4)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还直接持有 4 家其他企业的权益,该等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a 北京大歌星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大歌星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0 年 7 月 6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302076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演出除外)。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b 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17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13138784”的《企业法人营业

5-2-46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国产电影发行。一般经营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市场调查;租赁摄影器材。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c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9 年 7 月 8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120797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租赁影视器材;市场调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d 万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万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17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0000101499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8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销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万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98.75%股权,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直接持有 4 家企业的权益,该等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a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和股

5-2-47东”第(三)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持有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 98%的股权,王思聪持有 2%的股权。

b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1992 年 9 月 28 日,现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102000000219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539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健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 1992 年 9 月 28 日至 2037 年 9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商业地产投资及经营、酒店建设投资及经营、连锁百货投资及经营、电影院线等文化产业投资及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持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8%的股权。

c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起人和股东”第(二)节“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持有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1.2%的股权,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8.8%的股权。

d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2 年 9 月 16 日,现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102000000218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373,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健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房屋出租;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5-2-48物业管理;房屋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健林先生持有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7.96%的股权,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3.533%的股权,其他股东共计持有 38.507%的股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的情况如下图所述:

上图中,四川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万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南昌万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和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拟办理注销。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2、发行人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即北京华控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5-2-49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5.00%和 9.63%的出资额;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60%的股份,华控(天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0.40%的股份。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王建春、王建忠、王建可、王建川 4 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为兄弟关系,与自然人股东王思聪为叔侄关系,王思聪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之子。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分别持有发行人 0.60%的股份,王思聪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份。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苏忠汉是自然人股东戴成书的岳父。苏忠汉和戴成书分别持有本公司 1.00%和 2.00%的股份。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目前存在的关联交易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有如下尚在履行中的房屋租赁协议: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租金 租赁期限

积(m2)

天津河东万达 天津市河东区万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1) 广场投资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7,780 9 月 1 日起

入的 10%

公司 域 10 年

无锡万达商业 无锡市滨湖区万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2) 广场投资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6,218 8 月 7 日起

入的 10%

公司 域 10 年

自 2007 年

哈尔滨万达商 哈尔滨市香坊区

净票房收 11 月 8 日

(3) 业投资有限公 哈尔滨万达商业 6,018

入的 10% 至 2017 年

司 广场内部分区域

11 月 7 日

2006 年 4

大连万达集团 长春市朝阳区万

5,726. 净票房收 月 22 日至

(4) 长春房地产有 达购物广场内部

41 入的 10% 2016 年 4

限公司 分区域

月 22 日

青岛市市北区万 2009 年 1

青岛万达广场 7,075. 净票房收

(5) 达广场内部分区 月 27 日起

置业有限公司 62 入的 10%

域 10 年

5-2-50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金 租赁期限

积(m )

2006 年 4

南昌市西湖区万

南昌万达购物 5,177. 净票房收 月 28 日至

(6) 达购物广场内部

广场有限公司 88 入的 10% 2016 年 4

分区域

月 22 日

2006 年 12

北京万达广场 北京市朝阳区万

7,072. 净票房收 月 28 日至

(7) 房地产开发有 达广场 B 座内部分

61 入的 10% 2016 年 12

限公司 区域

月 27 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 自 2008 年

北京银河万达 净票房收

(8) 万达广场内部分 7,178 12 月 20 日

置业有限公司 入的 10%

区域 起 10 年

2006 年 12

上海万达商业 上海市杨浦区万

6,754. 净票房收 月 23 日至

(9) 广场置业有限 达商业广场内部

9 入的 10% 2016 年 12

公司 分区域

月 22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 自 2009 年

上海万达广场 5,231. 净票房收

(10) 周浦镇万达广场 9 月 19 日

置业有限公司 6 入的 10%

内部分区域 起 10 年

2006 年 12

宁波市鄞州区万

宁波万达商业 6,420. 净票房收 月 22 日至

(11) 达商业广场内部

广场有限公司 28 入的 10% 2016 年 12

分区域

月 21 日

苏州万达商业 苏州市平江区万 自 2009 年

净票房收

(12) 广场开发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5,917 9 月 17 日

入的 10%

公司 域 起 10 年

2007 年 12

成都万达商业 成都市锦江区万

7,854. 净票房收 月 18 日至

(13) 广场投资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275 入的 10% 2017 年 12

公司 域

月 17 日

南京市建邺区万 自 2009 年

南京万达广场 6,999. 净票房收

(14) 达广场娱乐楼内 12 月 18 日

投资有限公司 83 入的 10%

部分区域 起 10 年

洛阳市涧西区万 自 2009 年

洛阳万达建业 3,791. 净票房收

(15) 达广场内部分区 12 月 22 日

置业有限公司 5 入的 10%

域 起 10 年

2008 年 4

西安市碑林区万

西安万达商业 7,519. 净票房收 月 20 日至

(16) 达商业广场内部

广场有限公司 17 入的 10% 2018 年 4

分区域

月 19 日

西安市新城区民 自 2010 年

陕西银丰民乐 净票房收

(17) 乐万达广场内部 5,131 12 月 29 日

置业有限公司 入的 10%

分区域 起 10 年

5-2-51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金 租赁期限

积(m )

呼和浩特万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18) 广场投资有限 区万达广场娱乐 5,583 11 月 5 日

入的 10%

公司 楼内部分区域 起 10 年

宁波江北万达 宁波市江北万达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19) 广场投资有限 广场娱乐楼内部 6,670 12 月 10 日

入的 10%

公司 分区域 起 10 年

武汉市江汉区菱 自 2010 年

武汉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20) 角湖万达广场内 5,745 12 月 15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部分区域 起 10 年

吉林省地王置 长春市红旗街万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21) 业开发有限公 达广场购物中心 4,976 10 月 29 日

入的 10%

司 内部分区域 起 10 年

沈阳万达商业 沈阳市和平区万 自 2009 年

3,982. 净票房收

(22) 广场开发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11 月 20 日

52 入的 10%

公司 域 起 10 年

自 2010 年

沈阳万达房地 沈阳市铁西区万 净票房收

(23) 6,280 8 月 20 日

产有限公司 达广场 入的 10%

起 10 年

重庆市南岸区万 自 2009 年

重庆万达商业 6,246. 净票房收

(24) 达广场内部分区 12 月 11 日

广场有限公司 46 入的 10%

域 起 10 年

包头市青山区万 自 2010 年

包头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25) 达广场娱乐楼内 6,573 10 月 21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部分区域 起 10 年

济南万达商业 济南市市中区万 自 2010 年

净票房收

(26) 广场置业有限 达广场内部分区 6,817 11 月 18 日

入的 10%

公司 域 起 10 年

襄樊市樊城区万 自 2010 年

襄樊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27) 达广场内部分区 5,065 11 月 18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域 起 10 年

宜昌市夷陵大道 自 2010 年

宜昌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28) 万达广场内部分 5,533 11 月 19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区域 起 10 年

广州市白云区云 自 2010 年

广州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29) 城东路 503 号内部 4,941 12 月 10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分区域 起 10 年

绍兴柯桥万达 自 2010 年

绍兴柯桥万达广 净票房收

(30) 广场投资有限 5,530 12 月 17 日

场内部分区域 入的 10%

公司 起 10 年

自 2010 年

合肥万达广场 合肥万达广场内 净票房收

(31) 5,767 12 月 20 日

投资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入的 10%

起 10 年

5-2-52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金 租赁期限

积(m )

福州市台江区万 自 2010 年

福州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32) 达广场内部分区 7,242 12 月 20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域 起 10 年

淮安市清河区万 自 2010 年

淮安万达广场 净票房收

(33) 达广场内部分区 5,900 12 月 23 日

投资有限公司 入的 10%

域 起 10 年

三亚市海棠湾镇 自 2011 年

三亚万达大酒 净票房收

(34) 万达三亚度假酒 2,840 1 月 1 日起

店有限公司 入的 10%

店内部分区域 10 年

上述租赁中,第(1)项至第(15)项的出租方提供了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第(16)项至第(17)项的出租方虽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登记簿;第(18)项至第(34)项的出租方虽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对于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承租的部分关联方及非关联方的房屋,由关联物业公司向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主要物业管 物业服务区域 服务面

序号 物业服务提供方 合同期限

理费标准 名称 积(m2)

天津河东万达广 天津河东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1. 场商业管理有限 广场(商业广 7,780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8 元

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哈尔滨万达广场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哈尔滨万达购

2. 商业管理有限公 6,018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物广场

司 时同时终止

5-2-53

主要物业管 物业服务区域 服务面

序号 物业服务提供方 合同期限

理费标准 名称 积(m2)

哈尔滨万达广场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哈尔滨万达商

3. 商业管理有限公 7,386 合同》终止

人民币 7 元 业广场

司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长春万达购物广 每月每平方米 长春万达购物 5,726.4

4.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1

时同时终止

长春红旗街万 相关《租赁

长春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5. 达广场(商业 4,976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青岛万达购物广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青岛万达购物

6. 场物业管理有限 5,207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公司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青岛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青岛万达广场 7,075.6

7.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2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南昌万达购物广 每月每平方米 南昌万达购物

8. 4,763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北京万达购物 相关《租赁

北京万达时代物 每月每平方米 7,072.6

9. 广场南区娱乐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9 元 1

楼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北京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北京万达广场

10. 7,178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9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上海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上海万达商业

11. 6,754.9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8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上海万达广场南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周浦万达广场

12. 汇商业管理有限 5,221.6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8 元 (商业广场)

公司 时同时终止

5-2-54

主要物业管 物业服务区域 服务面

序号 物业服务提供方 合同期限

理费标准 名称 积(m2)

相关《租赁

宁波万达商业广 每月每平方米 宁波万达商业 6,420.2

13.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8

时同时终止

宁波江北万达广 宁波江北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14. 场商业管理有限 广场(商业广 6,670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成都万达商业广 每月每平方米 成都万达购物 7,854.2

15.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75

时同时终止

呼和浩特万达广 呼和浩特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16. 场商业管理有限 广场(商业广 5,583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长沙万达广场商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17. 业物业管理有限 长沙万达广场 7,936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公司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西安万达商业广 每月每平方米 西安万达购物 7,519.1

18.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娱乐楼 7

时同时终止

西安万达广场商 西安民乐园万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19. 业管理有限公司 达广场(商业 5,131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解放路分公司 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南京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南京新街口万

20. 7,978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达广场

时同时终止

南京万达广场建 南京建邺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6,999.8

21. 邺商业管理有限 广场(商业广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3

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沈阳太原街万 相关《租赁

沈阳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3,982.5

22. 达广场城中城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2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5-2-55

主要物业管 物业服务区域 服务面

序号 物业服务提供方 合同期限

理费标准 名称 积(m2)

沈阳铁西万达广 沈阳铁西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23. 场商业管理有限 广场(商业广 6,280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苏州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苏州万达广场

24. 5,917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重庆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重庆万达广场 6,246.4

25.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6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洛阳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洛阳万达广场

26. 3,791.5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无锡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无锡万达广场

27. 6,218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包头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包头万达广场

28. 6,573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济南魏家庄万 相关《租赁

济南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29. 达广场(商业 6,817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襄樊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襄樊万达广场

30. 5,065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宜昌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宜昌万达广场

31. 5,533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广州万达广场商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广州万达广场

32. 业物业管理有限 4,941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8 元 (商业广场)

公司 时同时终止

5-2-56

主要物业管 物业服务区域 服务面

序号 物业服务提供方 合同期限

理费标准 名称 积(m2)

绍兴柯桥万达广 绍兴柯桥万达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33. 场商业物业管理 广场(商业广 5,530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有限公司 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合肥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合肥万达广场

34. 5,767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时同时终止

福州万达广场商 相关《租赁

每月每平方米 福州万达广场

35. 业物业管理有限 7,242 合同》终止

人民币 16 元 (商业广场)

公司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天津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天津万达商业

36. 7,300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8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南宁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南宁万达商业

37. 4,537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7 元 广场中心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武汉万达广场商 每月每平方米 武汉万达商业

38. 7,281 合同》终止

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7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大连万达商业广 每月每平方米 大连万达商业

39. 6,406 合同》终止

场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7 元 广场

时同时终止

相关《租赁

武汉万达商业管 每月每平方米 武汉菱角湖万

40. 5,745 合同》终止

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6 元 达广场

时同时终止

注:上述第 3、37、38、39 项的物业管理费中不包括空调费、采暖费。

3、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与关联方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目前及未来合法拥有的全国各地万达广场的房屋租赁予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用于经营电影院相关业务,

5-2-57并向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物业服务,其中房屋租金为在租赁房屋范围内取得的电影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10%),物业管理费根据服务内容及可能发生的服务成本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标准为 10-20 元/平方米/月,具体的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由双方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署。该《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限为 10 年。

4、2011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 53 项商标(含注册商标及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其中 49 项为在中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4 项为在香港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二)节所述。

5、201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署了 27 份《客户维护和推广合作合同》。根据该等合同,该等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将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和意向客户提供观影服务、食品、饮料以及个性化纪念品,并由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依照对外公开价格计算的实际发生额支付相关费用。该等合同的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阅上述合同及相关文件,本所认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和合同对方具有约束力。

(三)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协议、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和客户维护和推广合作合同等,已经发行人2011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和《关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宜的议案》通过。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股东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也依法发表了独立意见。

依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的显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经在其现行《公司章程》及拟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5-2-58案)》中就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发行人已经在其现行《公司章程》中及拟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就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明确规定如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所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5-2-59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业务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影片发行与放映;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其中,发行人所从事的影片发行与放映业务主要包括:(1)发行人向下属各影院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2)发行人下属各影院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经本所核查,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国产电影发行”,且其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国产影片发行。据发行人向本所确认,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目前并未开展电影发行的经营活动,且其拟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中主要为向院线公司和其他独立主体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不包含发行人所从事的向发行人下属各影院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的业务。从经营业务实质看,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业务是不同的。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5-2-60

3、除发行人外,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其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不从事亦将不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6、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使用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7、本公司特别确认及承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不会申请商标或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用以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8、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9、为避免疑义,本承诺函中,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业务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采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投资建设影院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院线电影发行业务指发行人向下属各影院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的电影发行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电影放映业务指发行人下属各影院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

10、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前提下,持续有效;若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声明之有效期持续至自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日。”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事项:

5-2-61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不包括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下同)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人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3、除发行人外,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提供技术、渠道、客户资料等信息)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4、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则其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人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不从事亦将不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6、本人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将不会使用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7、本人特别确认及承诺: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不会申请商标或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用以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院线电影发行、影院电影放映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8、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如违反上述声明、确认及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9、为避免疑义,本承诺函中,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投资建设业务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采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投资建设影院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院线电影发行业务指发行人向下属各影院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的电影发行业务;发行人所从事的影院电影放映业务指发行人下属各影院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

5-2-62

10、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前提下,持续有效;若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声明之有效期持续至自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日。”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一经作出即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和控股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申报文件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拥有任何自有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

(二)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如下:

1、商标权

发行人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2 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 53 项商标(含注册商标及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其中 49 项为在中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4 项为在香港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该等 53 项商标的详情如附件二所示。

对于附件二所示商标中的第 25-53 项,自转让完成之日起,发行人无偿许可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使用,从事发行人正在从事的业务((1)电影院投资(2)电影放映(3)发行人向其下属或加盟的电影放映单位提供电影拷贝(数字或胶片)用于放映)之外的其他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商标转让的变更手续和许可使用的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域名

发行人现拥有如下域名:

5-2-63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有效期

1. wandamovie.cn 万达院线有限 2005-09-28 至 2015-09-28

2. wandamovie.com 万达院线有限 2005-09-28 至 2015-09-28

3. wandafilm.net 万达院线有限 2005-09-28 至 2015-09-28

4. wandafilm.com 万达院线有限 2005-09-28 至 2015-09-28

5. wandafilm.cn 万达院线有限 2005-09-28 至 2015-09-28

6. wandacinemaline.com 发行人 2007-08-23 至 2012-08-23

7. wandadata.com 发行人 2007-09-14 至 2012-09-14

8. wandacinemas.net 发行人 2011-03-21 至 2012-03-21

9. wandacinemas.com 发行人 2011-03-21 至 2012-03-21

10. wandacinema.com 发行人 2008-06-12 至 2011-06-12

11. wandafilm.org 发行人 2009-11-12 至 2014-11-12

12. wandacinema.net 发行人 2010-03-31 至 2020-03-31

(三)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 IMAX 影院系统、放映机、银幕、数字电影服务器、TMS 系统、还音设备、立体声解码器等。

(四)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6 家子公司,其中 45 家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1 家(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70%股权。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据本所了解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财产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上述资产中部分为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过程中由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其余部分为发行人设立后购买或出资形成的资产。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说明者外,发行人业已合法有效地取得了上述财产中所有应当取得的有关权属证书。

(七)据本所的了解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注明者外,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上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重大担保或其他使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使用 82 宗物业。该等租赁中,34 宗为向关联方租赁,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5-2-64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二)节所述;另 48 宗为向非关联方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

出租方 租赁房屋 租赁期限

号 积(m2)

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 2010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1. 刘志民 1,140.4

12 号楼 28 层部分区域 年8月5日

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 2010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2. 陈长君、刘骏 241.8

12 号楼 28 层部分区域 年8月5日

天津控股有限责 天津市和平区万达商业 2006 年 5 月 21 日至

3. 7,300

任公司 广场内部分区域 2014 年 1 月 22 日

天津劝业场集团

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劝业 自 2010 年 8 月 18 日起

4. 股份有限公司西 3,500

场内部分区域 15 年

南角店

南宁控股有限责 南宁市兴宁区万达商业 5,225.7 2004 年 3 月 10 日至5.

任公司 广场 B 座内部分区域 8 2014 年 01 月 22 日

武汉控股有限责 武汉市江汉区万达商业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6. 7,218

任公司 广场 C 座内部分区域 年 1 月 22 日

哈尔滨国际有限 哈尔滨市道里区万达商 2004 年 9 月 15 日至

7. 7,386

责任公司 业广场内部分区域 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连控股有限责 大连市西岗区万达商业 2004 年 9 月 15 日至

8. 6,406

任公司 广场内部分区域 2014 年 1 月 22 日

龙德置地有限公 北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 9,547.8 自 2007 年 12 月 29 日9.

司 内部分区域 9 起 15 年

北京新设想商业 北京市朝阳区 NOVO 内 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

10. 2,500

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15 年

成都汉高实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财富中心 自 2007 年 1 月 18 日起

11. 成都市联华房地 4,268

内部分区域 15 年

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

SM 广场(成都)有 成都市成华区 SM 广场 自 2007 年 1 月 20 日起

12. 5,087.2

限公司 内部分区域 10 年

四川省永合实业

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购 自 2010 年 1 月 12 日起

13. 有限公司红牌楼 3,000

物广场内部分区域 15 年

购物广场

5-2-65

序 租赁面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赁期限

号 积(m )

呼和浩特市力天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维多

自 2006 年 12 月 12 日

14. 投资置业有限公 利亚首府广场内部分区 2,928.6

起 15 年

司 域

惠州市富盈置业 惠州市港惠新天地商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

15. 5,325

有限公司 广场内部分区域 起 15 年

长沙控股有限责 长沙市天心区万达广场 2007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16. 7,936

任公司 内部分区域 年 12 月 31 日

陕西民乐新都会 西安市新城区民乐新都 6,346.3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17.

商城有限公司 会内部分区域 8 15 年

福建省晋江市福 晋江市福埔 SM 国际广 自 2008 年 3 月 10 日起

18. 3,357

埔 SM 国际广场 场内部分区域 10 年

南京控股有限责 南京市白下区万达广场 2008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19. 7,033

任公司 内部分区域 年 12 月 31 日

厦门 SM 商业城有 厦门市 SM 新生活广场 7,492.3 自 2009 年 10 月 20 日20.

限公司 内部分区域 33 起 10 年

重庆融科光控实 重庆市江北区大融城内 自 2010 年 11 月 10 日

21. 6,516

业发展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起 15 年

哈尔滨乐松购物 哈尔滨市动力区乐松购 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22. 2,800

广场有限公司 物广场内部分区域 15 年

长春市宽城区商业街 2007 年 12 月 25 日至

23. 长春长江影都 2,500

74 号内部分区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呼和浩特美特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美特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

24. 连锁超市有限责 4,800

好超市内部分区域 15 年

任公司

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

株洲市电影放映 自 2008 年 8 月 20 日起

25. 东都商业文化广场内部 2,950

戏剧演出中心 15 年

分区域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武汉双环房地产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26. 3,475

开发有限公司 北路 166 号 赁场所交付确认书后

免租期满的次日)

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

15 年(如果影城在前述

武汉汉商人信置 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

27. 5,159 起始日之前开业,则以

业有限公司 银座 F 区内部分区域

实际开业日为租赁起

始日)

5-2-66

序 租赁面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赁期限

号 积(m )

长春欧亚卖场有 长春市高新区欧亚卖场 自 2008 年 4 月 28 日起

28. 9,600

限公司 内部分区域 15 年

长春赛德购物中 长春市经开区赛德购物 自 2008 年 9 月 28 日起

29. 6,340.7

心有限公司 中心内部分区域 15 年

青岛万达购物广 青岛市市北区万达购物 5,250.9 2006 年 4 月 25 日至30.

场有限公司 广场内部分区域 6 2016 年 4 月 25 日

东莞市三元盈晖

东莞市万江区华南摩尔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

31. 投资发展有限公 5,605

内部分区域 20 年

海口海日晖房地 海口市龙华区万国大都 4,418.5 自 2009 年 3 月 14 日起32.

产开发有限公司 会内部分区域 1 15 年

兰州中润德置业 兰州市安宁区康桥国际 2,982.2 自 2010 年 11 月 2 日起33.

有限公司 购物中心内部分区域 9 15 年

山东银座商城股 潍坊市奎文区银座购物 自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

34. 3,300

份有限公司 中心内部分区域 12 年

自计租日起起 15 年(计

吉林市洪城地产 吉林市昌邑区吉林财富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35. 4,600

置业有限公司 购物广场内部分区域 赁场所交付确认书后

免租期满的次日)

大同市华林有限 大同市红旗广场北华林 自 2009 年 9 月 25 日起

36. 3,200

责任公司 新天地内部分区域 11 年

银川建发东方红

银川市兴庆区东方红广 4,560.2 自 2006 年 8 月 18 日起

37. 商业股份有限公

场内部分区域 6 15 年

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数 2,753.9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38. 王敏

码广场内部分区域 6 15 年

北京紫金长天传 成都市青羊区文化宫内 自 2008 年 1 月 28 日起

39. 4,500

媒文化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10 年

汉中万邦置业发 汉中市汉台区汉中万邦 4,602.5 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40.

展有限公司 时代广场内部分区域 4 起 15 年

自计租日起 20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交付确认书后

衡阳宇元置业有 衡阳市宇元万向城项目 4,420.5

41. 免租期满的次日;出租

限公司 部分区域 8

方承诺不迟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完成租赁场所

交付)

5-2-67

序 租赁面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赁期限

号 积(m )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河北恒祥房地产 保定市万博广场内部分

42. 3,910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开发有限公司 区域

诺不迟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自计租日起 20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四川长虹电器股 绵阳市长虹国际城项目

43. 5,500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份有限公司 部分区域

诺不迟于 2012 年 6 月

10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江西深国投京东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44. 商用地产有限公 南昌达观国际广场 5,000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司 诺不迟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交付确认书后

免租期满的次日,但如

济南迪尼威尼休 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和

果影城实际开业日早

45. 闲游乐发展有限 西二路交汇处房屋的部 4,000

于改日,则以实际开业

公司 分区域

日为计租日;出租方承

诺不迟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大连一方地产有 大连市一方国际中心内

46. 4,500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限公司 部分区域

诺不迟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5-2-68

序 租赁面

出租方 租赁房屋 2 租赁期限

号 积(m )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贵州中大房地产 贵阳中大国际广场内部

47. 4,500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开发有限公司 分区域

诺不迟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自计租日起 15 年(计

租日是指双方签署租

赁场所确认书后免租

SM 广场(重庆)有 重庆 SM 城市广场内部 4,362.1

48. 期满的次日;出租方承

限公司 分区域 8

诺不迟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完成租赁场所交

付)

上述租赁中,第(1)项至第(21)项的出租方提供了显示出租方为产权人的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第(22)项至第(25)项的出租方并非产权人,其除提供了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外,还提供了产权人授权/许可/认可其出租租赁物业的相关证明;第(26)项至第(35)项的出租方虽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但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36)项至第(37)项的出租方并非产权人,其除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外,还提供了产权人授权/许可/认可其出租租赁物业的相关证明;第(38)项的出租方除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提供了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出租方为该等租赁物业产权人的民事调解书。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上述租赁中,第(39)至第(40)项的出租方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5-2-69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第(39)至第(40)项的出租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可以根据该等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业,并可对于由于出租方原因发生的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形向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上述租赁中,第(41)项至第(43)项的出租方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44)项的出租方仅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45)项的出租方仅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6)项的出租方仅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47)项的出租方仅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48)项的出租方仅提供了租赁物业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行人向本所确认,第(41)项至第(48)项均为发行人为将来拟设立之影城承租之物业,该等物业均在建设进程中,发行人尚未实际使用,亦未设立相应影城公司,该等租赁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本所认为,该等出租方未能提供完善的建设证明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其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单笔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或者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在各地租赁房屋,并就租赁物业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且发行人与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与物业服务框架协议》。该等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二)节和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八)节所述。

5-2-70

2、重大采购合同

(1)2007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与 IMAX 公司签订了《IMAXMPX/数字放映系统购买及商标许可协议》,就发行人向 IMAX 公司购买 IMAX 影院系统以及特定商标的许可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了《修订协议一》,于2010 年 11 月 4 日签订了《修订协议二》,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签订了《修订协议三》,于 2011 年 1 月 5 日签订了《修订协议四》对前述合同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协议,IMAX 公司同意向发行人出售十五套 IMAX 放映系统并授权发行人使用其特定商标,同时发行人也应针对每套系统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按月向IMAX 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系统升级费及虚拟拷贝费。合同针对每套系统的初始期限为 2007 年 9 月 15 日至每套系统验收日期后的第十个周年日,如果双方未选择终止合同,则发行人可以要求续展两个连续的续展期限(每次均为五年)。

(2)2010 年 11 月,发行人与 RealD 公司签订了《RealD 系统许可与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RealD 公司向发行人出租 RealD 影院系统,并许可使用相关商标、软件及知识产权,为此发行人需向 RealD 公司支付放映许可费、安装许可费及眼镜费用。本合同项下特定系统的最初期限为自其安装之日起七年,除非一方提前发出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该等初始期限可自动续展七年。

(3)2010 年,发行人与美商西电(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放映机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向美商西电(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购买 NEC 数字放映机产品,双方将按照共同确认的《2K 数字设备安装验收报告》、《数字放映机交接明细表》进行结算。

(4)2010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与科视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放映机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向科视数字投影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购买科视数字放映机产品,双方将按照共同确认的《2K 数字设备安装验收报告》、《数字放映机交接明细表》进行结算。

3、战略合作合同

(1)2007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伙伴关系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

5-2-71各装瓶厂将与发行人指定影城签署合同,并由该等装瓶厂向影城供应饮料产品、饮料设备并提供配套支持,该备忘录的履行期限为 2007 年 7 月 16 日至 2012 年7 月 15 日,如果在该期限内发行人销售的产品总量低于双方约定数额,则该备忘录的有效期将延续有效直至发行人完成双方约定的销量。

(2)2010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与可口可乐(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之框架合作协议》。根据该合同,双方将促使各自下属影院及授权装瓶厂签署书面协议,由相应授权装瓶厂向指定影城供应全系列包装饮料的解决方案、饮料设备支持以及设备维修支持等相关服务。该合同有效期限为 2010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4、业务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合同

2010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IBM业务咨询及系统整合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将向发行人提供现状评估、业务方案设计、IT 系统规划及业务试点服务,提供相关项目报告并为发行人提供相应培训。

5、商标转让合同

2011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 53 项商标(含注册商标及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其中 49 项为在中国注册或申请的商标,4 项为在香港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二)节和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二)节所述。

6、其他重大业务合同

(1)2009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与上海晶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影院映前广告发布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同意上海晶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下属的 36 家已开业影院中影厅(除 IMAX 影厅以外)发布贴片广告。发行人也同意上海晶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业的影院发布广告,相应的发布费用参照前述 36 家影院的标准计算。该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6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

5-2-72

(2)201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署了 27 份《客户维护和推广合作合同》。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二)节所述。

(二)经对上述合同的审查,本所认为,有关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根据本所核查,发行人的有关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潜在纠纷。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三)根据发行人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二)节所述。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资金管理制度,就本所所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存在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2010 年 7 月 20 日和 2010 年 7 月 29 日分别向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金为 50,000 万元、29,000 万元和 40,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除此之外,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款项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年 2009 年 2008 年

资金流出 335,571.53 105,177.80 28,900.00

资金流入 366,101.23 81,986.39 25,947.8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发行人全额偿还所有借贷资金。发行人的上述出借资金行为已经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20

5-2-73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该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亦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发行人向本所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亦已清偿完毕全部银行贷款,与相关银行并无任何争议。

鉴于上述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出借资金的情形已经消除,发行人亦已在制度上杜绝此种情形再次发生,本所认为,上述报告期内的资金出借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如下: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与发行人 占应收账款总

单位名称 金额 年限

关系 额的比例(%)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

非关联方 4,000,000.00 1 年以内 11.85

有限公司

汉中万邦置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066,721.80 1 年以内 9.08中影集团数字电影发展

非关联方 1,000,000.00 3-4 年 2.96

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

非关联方 900,000.00 1 年以内 2.67

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融科光控实业发展

非关联方 600,000.00 1 年以内 1.78

有限公司

合计 9,566,721.80 28.34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施工方及供应商的工程及设备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应收、应付款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5-2-7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及第七章所述,2005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前身万达院线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000 万元;2006 年 9月 11 日,万达院线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10,000 万元;2006 年 12 月 14日,万达院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2009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30,000 万元;2010 年 9 月 26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40,000 万元;201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50,000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的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资产收购和出售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情况如下:

1. 收购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 100%股权

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8 日,本次收购前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1520009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 万元,其中吉林万达长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出资 25.5 万元,持股比例为 51%;刘福顺出资 5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牛曙光出资 5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闫松出资 5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赵杰出资 2万元,持股比例为 4%;王胜利出资 2 万元,持股比例为 4%;董锐出资 2 万元,持股比例为 4%;柳玉胜出资 1 万元,持股比例为 2%;张生出资 1 万元,持股比例为 2%;王秋出资 1 万元,持股比例为 2%;徐福臣出资 0.5 万元,持股比例为1%。

2008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分别与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全体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该等股东对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的出资原值为对价收购其持有的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5-2-75

本次收购完成后,长春新长江电影城有限公司成为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更名为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 注销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收购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后,依法注销了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有关注销情况如下:

(1) 2008 年 3 月 18 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作出决议,同意注

销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 2008 年 3 月 24 日,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

(3) 2008 年 3 月 26 日,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长春日报》

发布注销公告;

(4) 2008 年 6 月 11 日,长春市宽城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宽国通(2008)13544 号),同意注销申请;

(5) 2008 年 8 月 6 日,长春市宽城区地方税务局下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书》(长地税注(2008)723 号),同意注销申请;

(6) 2008 年 8 月 20 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长春万达长江国际

电影城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长春万达长江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注销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清算所得财产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店。

3. 注销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注销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1401069293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发行人出资 450万元,持股比例为 95%,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0 万元,持股比例为5%。

5-2-76

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注销的有关情况如下:

(1) 2008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京地税(昌)销字(2008)第 00877 号),证明北

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已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 2009 年 4 月 6 日,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北京青年报》

上发布注销公告;

(3) 2009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北京万达

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予以确

认;

(4) 2009 年 5 月 13 日,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昌

国通[2009]11707 号),审核同意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注

销申请;

(5) 2009 年 9 月 18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签发《注销核准通

知书》,准予注销。

北京万达龙德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注销后,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清算所得财产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

4. 转让吉林万达长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股权

吉林万达长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3 日,本次转让前持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200000000903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639,700 元,其 中发行人出资1,139,700 元,持股比例为 69.5%;长影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00,000 元,持股比例为 18.3%;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资 200,000 元,持股比例为 12.2%。

2009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与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刘福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发行人将所持吉林万达长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69.5%股权转让给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刘福顺,其中 50.8%股权由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

5-2-77公司受让,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00 万元;18.7%股权由刘福顺受让,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68,255.36 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吉林万达长影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任何股权。

5. 转让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股权

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在本次转让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131387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国产电影发行;一般经营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市场调查;租赁摄影器材。发行人是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201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所持北京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5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万达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任何股权。

6. 转让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8 日,本次转让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120797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90%;发行人出资 5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市场调查;租赁摄影器材。

2010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与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所持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5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任何股权。

5-2-78

7. 收购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影院相关资产

201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其在三亚市拥有的电影院相关资产全部转让给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价格依据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京亚评报字[2011]第 012号”的《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拟转让涉及的万达影院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确定为人民币 6,519,626.00 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剥离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在发行人设立的过程中,200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根据发起人的提议通过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30,000 万元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40,000 万元及股东转让发行人股份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决

5-2-79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50,000 万元及股东转让发行人股份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股东转让发行人股份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发行人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已由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

(九)鉴于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在 2011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提议,股东大会审议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修改的公司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分别于股东大会通过后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及历次修订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经审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分别符合制定当时的公司法及其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包含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所要求载明的内容,一经生效,即成为规范发行人的组织与行为、发行人与其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现行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5-2-80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发行人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另设若干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发行人设有若干职能部门,包括项目建设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财务成本中心、证券事务部、安全监督部、内部审计部等。

本所认为: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发行人的章程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做出了专门和具体的规定,本所认为,上述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审阅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2-81

(四)经审阅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分别是李耀汉、张霖、刘朝晖、叶宁、赵晓和吴联生,其中李耀汉为董事长,赵晓和吴联生为独立董事。

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分别是张谌、李立和张杰,其中张谌为监事会主席,李立为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的总经理由董事叶宁兼任,副总经理分别是张国华、卜义飞、刘歌和王守川,财务负责人为张国华,董事会秘书为王会武。

经本所调查并经上述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所认为,上述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规定。在发行人的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为一名,不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2006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选举宋毅为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李耀汉、聂茁、刘朝晖、包嘉忠、邵炜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齐界、王会武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宋毅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作出决议,选举李耀汉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包嘉忠担任发行人经理。

5-2-82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选举齐界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作出决议,免去包嘉忠的总经理职务,任命叶宁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卜义飞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张国华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0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免去聂茁、包嘉忠的董事职务,选举张霖、叶宁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免去齐界的监事职务,选举张谌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作出决议,免去齐界的监事会主席职务,选举张谌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2009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选举宋毅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0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李耀汉、张霖、刘朝晖、叶宁、邵炜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谌、王会武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0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作出决议,选举李耀汉担任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叶宁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卜义飞、李挺立、刘歌和张国华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张国华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00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作出决议,选举张谌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2010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李挺立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聘任王守川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2010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免去宋毅的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任命李立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5-2-83

2010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免去王会武的监事职务,选举张杰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2010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王会武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邵炜辞去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选举赵晓和吴联生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赵晓和吴联生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2 名独立董事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吴联生具有会计行业高级职称,符合发行人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产生办法、免职及辞职等方面的内容,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卖品收入 17%、3%

电影放映收入 3%

营业税 广告收入 5%

租赁收入及其他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应交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5-2-84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情形如下:

1、营业税优惠

根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第九条“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自成立至 2008 年度该部分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第一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期限自 2009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09 年度至 2013 年度该部分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优惠

(1)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下发的《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南兴国税函[2006]157 号),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第一条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 号)第一条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 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五目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从 2007 年度起至 2008 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签发的《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审批同

5-2-85意,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3)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2007]108号),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经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同意,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免征 2007 年度和 2008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4)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签发的《纳税人减免税年度复核表》,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根据《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 号)和上述《关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东国税函[2007]108 号),同意延长一年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即在原有的 2007 和 2008 年度的基础上延长至 2009 年 12 月 21 日。

(5)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宁国税函[2008]82 号),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 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免征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7 年度、2008 年度实际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

(6)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签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经南昌市东湖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5-2-86

(7)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2008 年 8 月 25 日签发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长朝国减[2008]87 号),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8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8)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签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惠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 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经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备案,惠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08 年度起至 2010 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9)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罗山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7 月 2 日签发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泉晋国减[2010]10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 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经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罗山税务分局审批同意,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根据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签发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核表》,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属于《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 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经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08 年度起至 2010 年度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04 年 10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 号),

5-2-87200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营业、银幕数在 3 块(含 3 块)以上的新建影院(含原有影院异地拆迁新建),可申请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具体为:(1)2002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正式营业的影院,经批准可享受一年(12 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2)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正式营业的影院或数字放映厅,经批准可享受二年(24 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3)200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营业的影院,经批准可享受三年(36 个月)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继续评选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的通知》(电专字[2006]2 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决定在 2006 年和 2007 年再连续两年,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评选并奖励,奖励办法为将获奖单位与全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间)票房收入相对应的实缴的电影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管委会的 60%和省级管委会的40%),按不同奖励等次对应不同比例,奖给获奖单位。其中,一等奖按年实缴电影专项资金的 100%奖励;二等奖按年实缴电影专项资金的 80%奖励,三等奖按年实缴电影专项资金的 60%奖励。

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对影院安装 2K 和 1.3K 数字放映设备补贴的通知》(电专字[2009]2 号),2010年 1 月 1 日后投入运营的新建影院,50%(含 50%)以上的放映厅安装 2K 或 1.3K数字放映厅设备的,可享受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对新建影院实行三年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在最近三年获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返还的电影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下发《关于返还辽宁省十二家影院先征后返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字[2010]18号),批准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8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下发《关于返还辽宁省 12 家影院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

5-2-88字[2010]124 号),批准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和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9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4 月 6 日下发《关于返还吉林省长春万达和长春今典两家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字[2010]21 号),批准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8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下发《关于返还吉林省长春今典影城和长春万达重庆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字[2010]68 号),批准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9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5)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下发《关于返还吉林省长春万达影城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字[2010]67 号),批准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店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9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6)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下发《关于返还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赣影专资办字[2010]11 号),批准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8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7)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下发《关于返还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第二年度)的通知》(赣影专资办字[2010]13 号),批准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9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8)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宁夏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下发《关于下拨宁夏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 2008、2009 年度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宁影管字[2010]6 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5-2-89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9)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下发《关于落实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 2007 年度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的通知》(沪电专资办[2009]1 号),返还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7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2 月 1 日下发《关于落实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 2008 年度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的通知》(沪电专资办[2010]3 号),返还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8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11)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联合下发《关于下发全省 2008 年度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0]66 号),向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下发了 2008 年度新建影院先征后返电影专项资金及影院改造补助经费。

(12)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联合下发《关于下发全省 2009 年度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专项资金及影院改造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0]313 号),向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下发了 2009年度新建影院先征后返电影专项资金及影院改造补助经费。

(1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3 月 3 日下发《关于返还广东省 32 家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办字[2010]19 号),批准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和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享受新建电影院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并返还其 2008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14)内蒙古自治区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下发《下拨电影专项资金返还款的通知》,返还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和2009 年度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

5-2-90

(15)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 2008 年 5 月 19 日下发的《关于奖励 2007 年度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成绩优秀单位的通知》((2008)影字 328号),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考核获得优秀电影院线公司和优秀电影院奖励。

(16)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对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进行奖励的通知》,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获得了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先征后返专项资金奖励款。

(17)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全省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先征后返专项资金及影院技术改造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65 号),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获得了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先征后返专项资金及影院技术改造补助经费。

(18)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东省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10 月 10日下发的《关于对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进行奖励的通知》,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获得了 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奖励资金。

除上述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获得返还的电影专项资金其它情况如下:

(1)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8 年和 2009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8 年和 2009 年收到了吉林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3)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4)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5-2-91

(5)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西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6)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湖北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1)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8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7)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8)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9)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0)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8 年和 2010 年收到了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陕西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2)晋江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委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3)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江苏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4)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5)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6)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

5-2-92资金辽宁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7)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收到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返还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8)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收到了江西省文化厅发放的2007 年度国产影片放映优秀单位奖励款。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电影专资缴纳证明》,确认发行人所属影城自开业至今均按照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时、足额申报与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不存在违反电影专资管理办法的情形。

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 2010 年度,发行人收到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返还分别为 1,690,083.64 元、9,385,736.75元和 54,537,233.94 元。

4、其他财政补贴

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获得的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根据北京市文化局 2005 年 3 月 18 日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文化局支持新建改造多厅影院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满足申请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的条件。北京市文化局于 2008 年 10 月 8 日向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下发了 250 万元的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款。

(2)根据北京市文化局 2005 年 3 月 18 日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文化局支持新建改造多厅影院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满足申请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的条件。北京市文化局于 2008 年 12 月29 日向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下发了 250 万元的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款。

5-2-93

(3)根据北京市文化局 2005 年 3 月 18 日发布并施行的《北京市文化局支持新建改造多厅影院资金补助办法(试行)》,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满足申请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的条件。北京市文化局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向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下发了 250 万元的新建多厅影院资金补助款。

(4)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下发的《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重点影片宣传发行费补贴的通知》((2009)影字 923 号),广电总局电影局决定对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重点国产影片宣传发行费补贴,发行人获得人民币 190 万元的宣传发行费补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和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发行人是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已依法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欠税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编号:朝地税商(2011)019 号),发行人是该税务所正常户,“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足额缴纳”。

近三年内,发行人子公司曾有受到税务机关罚款处罚或收缴滞纳金的情况,其中单笔处罚金额在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上的罚款如下:

缴款书

缴款金额(人

缴款主体 征收机关 处罚事由 签发日

民币元)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 西安市地方税务 2009 年 7

税款罚款 17,947.99

有限公司 局碑林分局 月 10 日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 呼和浩特市回民 逾期申报 2009 年 7

3,167.80

影城有限公司 区地方税务局 罚款 月1日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 北京市朝阳区国 税务部门 2008 年 4

2,000.00

有限公司 家税务局 罚没收入 月7日

5-2-94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 长沙市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 2008 年 4

1,000.00

有限公司 管理局 罚没款 月8日

未按规定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 沈阳市铁西区地 2010 年 9

开具发票 1,000.00

有限公司铁西店 方税务局 月 15 日

罚款

针对上述处罚,相关主管税务部分已出具证明或说明如下: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或说明,综合考虑上述处罚之事由及性质,本所认为,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人的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就近三年依法纳税事宜,发行人各子公司已取得各自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征管企业,在“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5-2-95月 31 日能够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无欠税及过往违章记录”。

2.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科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征管企业,“能够按时申报纳税”,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有违章罚款记录”。

3.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是该税务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截止证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 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八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是该税务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截止证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第三税务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分公司是该税务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截止证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四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分公司是该税务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 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 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能按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截至出具证明之日,日常税收征管中未发现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行为”。

8.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

5-2-96的情形”。

9.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 2010年 9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2. 根据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 2010年 9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3.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西国税外证[2011]3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2008-2010 年期间税收征管系统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14. 根据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大地税西[2011]2844 号),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税务局正常管户,“2008-2010 年度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97

16.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7.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8.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9.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2008 年 12 月 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0. 根据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2008 年 12 月 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1.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县)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已依法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欠税情况”。

22.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商务中心区税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编号:朝地税商(2011)018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税务所正常户,“在

5-2-98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税款已按期足额缴纳”。

23.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单》(昌国税征证字第 11009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是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所缴增值税已全部入库,经审核确认无误。

24.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东小口税务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 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编 号 :20110001),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是该税务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是正常纳税户,暂未发现有欠缴税款”。

25.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在 2008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按时申报、无欠税记录、无税务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记录”。

26.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编号:石地税宝告字[2011]003 号),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属正常户,“在 2008 年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记录”。

27.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8.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地方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29.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

5-2-99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0.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分公司、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1. 根据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 2008 年至今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32.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纳税单位,“自 2008 年至今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33.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4.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地方税务局大院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尚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5.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5-2-100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6. 根据银川市兴庆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37.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2008 年 1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的记录”。

38.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2008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申报的税款已足额入库,尚未发现欠税和税务处罚的记录”。

39.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0.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1.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10年 8 月 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2. 根据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宁

5-2-101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10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3.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4.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5.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6. 根据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7.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48. 根据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102

49.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0. 根据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1.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为该局所辖征管的纳税人,“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3. 根据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4.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万江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5.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5-2-103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6. 根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7. 根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西街店、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8. 根据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9.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河南岸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0.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1.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104

62. 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碑林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其下属的两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纳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3. 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的纳税单位,“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目前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4. 根据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65. 根据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自 2008年度至 2010 年度期间能按时申报,无违规处罚情形”。

66. 根据晋江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泉晋国纳字证(2011)第 280 号)和《纳税证明》(泉晋国纳字证(2011)第 281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其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计 37452.87 元,在 2010 年 1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计 243725.09 元。

67. 根据晋江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涉税证明》(晋地税证字 20110003 号),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为该税务局所辖征管企业,在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欠税”。

68. 根据南京市白下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截至目前无欠税信息,不存在

5-2-105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重大处罚的情形”。

69. 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税务所辖区内纳税人,“自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0. 根据南京市建邺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到目前为止暂未受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1. 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业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种税款、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72. 根据株洲市荷塘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其辖区内纳税人,“能够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发票使用的情况”。

73. 根据株洲市荷塘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其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4.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75.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106

76.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年 8 月 22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77.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8 月 26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发现有重大处罚的情形”。

78. 根据大同市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79. 根据大同市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0.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够按时申报,申报税款足额入库”。

81.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2008.01.01—2010.12.31 纳税情况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在 2008.01.01—2010.12.31 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无欠税及税收罚款记录”。

82.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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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4.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9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5. 根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9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86.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厦思国税纳字证(2011)第 129 号),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在“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发现欠税或违法违章记录”。

87.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员当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88. 根据重庆经开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重庆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下属第二税务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情况”。

89. 根据重庆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下属花园路税务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情况”。

5-2-108

90.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7 月2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1.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税务证明函》,重庆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7月 2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情况”。

92. 根据洛阳市涧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3. 根据洛阳市涧西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4.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两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95.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17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6. 根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17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

5-2-109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7. 根据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8. 根据包头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99. 根据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0. 根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市中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成立以来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被处罚的情形”。

101. 根据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年 11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2. 根据襄樊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4日出具的《税务证明》,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3. 根据宜昌市伍家岗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 28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

104. 根据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税

5-2-110务证明》,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5.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2 月 1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6.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保密信息告知书》(穗地税云告字[2011]01 号),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已自行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至今暂未发现其违反地方税收有关规定的行为”。

107. 根据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无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无欠税”。

108. 根据绍兴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09. 根据合肥市包河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0 月 14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被处罚的情形”。

110.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包河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0 月1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5-2-111

111.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公司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2.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9 月公司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3. 根据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0月 1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4. 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0月 1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5. 根据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6. 根据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银滩路税收征收管理分局于2010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局辖区内纳税人,“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正常营业,依法按时申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7. 根据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廿里堡税务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分局辖区内纳税人,“自公司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

5-2-112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118. 根据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奎文分局大虞中心税务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证明函》,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为该所辖区内纳税人,“自公司成立以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证明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税收法规而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京环函[2011]113 号),确认发行人及其在京子(分)公司近三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过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发行人在其他省市的子(分)公司由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核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发行人通过环保核查。

上述文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募投项目在动工建设之前应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已取得其主管文化广播电视电影部门的证明如下:

1.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查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分公司)、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分公司),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间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因违反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过处罚的记录”。

2. 根据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

5-2-113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未发现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行业属地管理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没有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4. 根据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函》,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在该省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及各项电影管理规定,按时参加《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年检,足额上缴电影专资,没有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等电影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受到任何电影行政处罚”。

5. 根据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6. 根据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辖区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行政机关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7. 根据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5-2-114

8. 根据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9. 根据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函》,银川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10. 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电影院放映项目系属该局行业管理,“自成立以来,能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电影院经营管理方面的争议。”

11. 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电影院放映项目系属该局行业管理,“自成立以来,能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电影院经营管理方面的争议”。

12.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宁波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13. 根据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函》,成都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电影企业,“自成立以来,合法经营,能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现存在违反电影管理

5-2-115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电影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

14. 根据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函》,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15. 根据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函》,“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来,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根据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影视处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 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17. 根据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查阅我局有关执法工作的记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4日,我局未对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18. 根据长沙市文化广电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19. 根据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函》,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5-2-116

20. 根据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1. 根据晋江市广播电视事业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2. 根据南京市文化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能遵守国家有关电影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手法应经,自开业以来没有违规经营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3. 根据南京市文化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能遵守国家有关电影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手法应经,自开业以来没有违规经营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4. 根据株洲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自 2009年 6 月 1 日至今,株洲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 该企业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5. 根据汉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6. 根据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电影电视剧和新媒体管理处于 2011

5-2-117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7. 根据大同市城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8. 根据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29. 根据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电影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反国家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没有因为违反电影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30. 根据厦门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函》,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向该局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该局批准后,该公司在厦门市嘉禾路 399 号 SM 新生活广场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电影放映经营活动中,能遵守国家有关电影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有因违反电影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目前与我局无任何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1. 根据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

5-2-118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2. 根据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函》,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辖区内电影放映文化企业,“自成立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3. 根据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4. 根据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5. 根据包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6. 根据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函》,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

5-2-119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7. 根据襄樊市文化旅游与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函》,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8. 根据宜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函》,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39. 根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函》,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成立,是该市管辖区内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受到文化和电影管理部门的任何处分及处罚”。

40. 根据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函》,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41. 根据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函》,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由该局管辖的文化企业,“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国家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文化和电影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文化和电影管理方面的争议”。

42. 根据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

5-2-120明函》,“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以来,我局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方面的行为,亦未受到过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任何处分”。

根据上述证明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文化广电相关法规而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已取得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如下:

1.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系 2005 年 1 月 20 日经我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询,该企业近三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记录”。

2. 根据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该局注册企业,“自设立以来,历年均通过了企业年检,未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规记录”。

3. 根据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函》,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我局处罚的情况,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4.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函》,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5. 根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5-2-121

6. 根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该局登记注册。“经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该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起,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7. 根据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8. 根据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出具的《证明函》,“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近三年以来,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9. 根据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21 日在我局登记注册,该公司已通过2009 年年检,在我局无违法违规记录”。

10. 根据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函》,“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11.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函》,“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注册号 110105002061814。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13 日。2007、2008、2009 年该公司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截止目前,我分局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

12.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期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

5-2-122的记录”。

13.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周浦工商所于 2011 年 1 月6 日出具的《证明函》,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14. 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15. 根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函》,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16. 根据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在该局登记注册,在该局无违法违规记录。

17. 根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查询我局档案资料,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0 日核准登记成立,到目前为止,该公司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18. 根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19. 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

5-2-123“经业务系统查询,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从 2007 年 12 月 7 日起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经营行为记录”。

20. 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1. 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核查,截止 2011 年 1 月 20 日,未发现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2. 根据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3. 根据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函》,晋江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4. 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出具的《证明函》,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5. 根据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出具的《证明函》,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

5-2-124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6. 根据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出具的《证明函》,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7. 根据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4 出具的《证明函》,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按时参加年检,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28. 根据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查阅企业档案,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8 月 20 日注册成立以来,未发现该企业在我局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

29. 根据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函》,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30. 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截至目前,未发现该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31. 根据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5-2-125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32. 根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证明函》,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在我局依法设立,至今没有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签发的《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

34. 根据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函》,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35. 根据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函》,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 2010 年12 月 9 日成立至今,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6.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表》,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8 月设立至今,在受行政处罚记录、警示记录、检查情况、年检情况方面均无不良记录”。

37. 根据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核准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自觉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法律法规,未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受到任何处罚”。

38. 根据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函》,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5-2-126法规的行为,亦未在我辖区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39. 根据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函》,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40. 根据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宜昌市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41.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函》,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是该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我分局企业信用记录系统中,近 1 年内(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暂未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记录”。

42. 根据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函》,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43. 根据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函》,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系在该局登记注册的公司,“自成立以来,能严格遵守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未由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处罚,与本局也无任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争议”。

44. 根据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于 6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

5-2-127查询,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从 2010 年 9 月 28 日开业至今,尚未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记录”。

根据上述证明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不存在由于违反工商法规而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影院建设项目,即在全国范围内新建影院 50 家,项目总投资为 160,000 万元,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

IMAX 其中:

影院 银幕 座位 总投资 流动

项 银幕 总面积 建设投

数 数 数 (万 资金

目 数 (M2) 资(万

(家) (块) (个) 元) (万

(块) 元)

元)2011年

建 119,46 28,31

20 181 4 58,822 54,072 4,750

设 0 0项目2012年

建 216,50 44,24 101,17

30 329 8 93,778 7,400

设 0 0 8项目

合 335,96 72,55 160,00 147,85 12,15

50 510 12

计 0 0 0 0 0

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均营业收入 235,918 万元,年均利润总额为 45,788 万元,年均净利润为 34,341 万元;所得税后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22.7%,所得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5.66 年,所得税后动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 6.67 年,投资净收益率为 21.5%。

根据发行人确认,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本次发

5-2-128行实际募集资金量较募集资金项目需求若有不足,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实际募集资金量若超过募集资金项目需求,则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予以使用。若上述投资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即需进行先期投入,则发行人将以自筹资金进行前期垫付,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替换前期自筹资金的投入。

(二)项目备案情况

发行人以募股资金投资影院建设项目,已经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京朝阳发改(备)[2011]6号)。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4、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1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将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根据发行人确认,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发行人的经营

5-2-129宗旨为:以观众的观影价值和观影体验为核心;以创新独特的发展及管理模式,开创电影院终端连锁服务品牌;以打造企业连锁经营能力、创新营销能力、服务品牌能力为三大基石,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发行人的发展战略为:以传承文化为使命,以品牌优势为依托,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科学管理为保障,继续深化全国网点布局,巩固国内行业领先地位,提高连锁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为观众创造最优质的观影体验,努力成为规模和效益排名全球前列的电影院线运营商。

发行人的经营计划为:在未来三年内,借助上市契机,与资本市场有效结合,进一步巩固公司在院线发行和影院业中领先的市场地位,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业绩,为我国电影事业的发展繁荣做出应有贡献。

发行人实现经营计划的具体举措包括扩张业务规模,细化经营管理,以会员和电子商务为核心,建设强大的系统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放映技术水平,积极拓展衍生业务,加强人才培养和激励以及资本运作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已知将发生或提起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已知将发生或提起的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本所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5-2-130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已知将发生或提起的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承销商编制,本所参与了该等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招股说明书作了总括性的审查,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之内容及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方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申请材料尚待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交所批准后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

5-2-131(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赵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强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荣胜 律师

二○一一年 月 日

5-2-132附件一:发行人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一、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1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于2010年8月11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010000012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68号万达商业广场E座2层,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33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广告业务;会议服务;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常温保存)、现调机饮料、工艺美术品、小礼品零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以上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就其业务经营,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010000012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证放字第 021 号”《电

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3.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1 日核发的“津(和平)卫公证字

(2005)第 00578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4.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8 月 1 日核发的“津卫食证字(2008)第

120101-J01719 号(B004S-)”《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散装食

品、预包装食品(常温保存)、现调机饮料零售,有效期限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5-2-133二、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0400015369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营业场所为南开区南开三马路 6 号六层,负责人为朱磊,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广告业务;会议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工艺美术品、小礼品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营业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就其业务经营,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现持有:

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核发注册号为

“120104000153690”的《营业执照》。

2.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证放字第 043 号”《电

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3. 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津(南开)卫公证字

(2010)第 01997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27 日至 2012 年 7 月 26 日。

4.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于 2010 年 6 月 3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120104101000199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13 年 6 月 2 日。

5-2-134三、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

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现持有天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河 东 分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120102000077182”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营业场所为河东区津滨大道 53 号(河东万达广场娱乐楼 4 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广告业务;会议服务;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工艺美术品、小礼品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涉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及有效期限均以许可证或资质证为准)

就其业务经营,天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河东店现持有:

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02000077182”的《营业执照》。

2.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证放字第 045 号”《电

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3.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津(河东)卫公证字

(2010)第 00961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4.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120102101000210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13 年 9 月 27 日。

5-2-135四、 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现持有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17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501000000080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为南宁市青云街1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4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零售:定型包装饮料、包装小食品、现调饮料、糖果,现场售制:爆米花、吉拿棒、热狗肠(有效期至2010年6月19日);电影相关延伸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场地租赁服务。

就其业务经营,南宁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南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501000000080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南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核发的“证放字第 101080053

号”《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3. 南宁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核发的“南卫环字[2010]第 000130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4000 平方米),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5 月 13 日。

4. 南 宁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兴 宁 分 局 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 核 发 的

“SP4501001010002314 号”《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

装食品,有效期限自 2010 年 6 月 4 日至 2013 年 6 月 3 日。

5-2-136五、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现持有哈尔滨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道 里 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2301021000940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232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期限至2013年1月12日、电影放映许可证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卫生许可证期限至2012年12月29日)。一般经营项目:购销:工艺美术品,文化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

就其业务经营,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里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301021000940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核发的“黑证放(黑影)

字第 100101010101 号”《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 1 年。

3.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核发的“哈卫环证字[2011]第 003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 月 12 日。

4.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核发的“黑卫食证字(2007)第

230101-000029 号”《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经营预包装食品,

有效期限自 200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9 日。

5-2-137六、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现持有哈尔 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香 坊 分 局 于 2008 年 9 月 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23010610005721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营业场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68 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影放映;购销:工艺美术品,文化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热饮、冷饮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

就其业务经营,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衡山店现持有:

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于 2008 年 9 月 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30106100057217”的《营业执照》。

2.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剧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核发的“黑证放(黑影)

字第 100102020101 号”《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3.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核发的“哈环证卫字[2009]第 047

号”《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09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6 日。

4.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07 年 10 月 24 日核发的编号为“(黑)卫食证字

(2007)第 230101-000212”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

食品销售,有效期限自 2007 年 9 月 6 日至 2011 年 9 月 5 日。

5-2-138七、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

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现持有哈尔 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动 力 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230107100066484”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营业场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三大动力路 8 号乐松购物广场 4 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卫生许可自 2011 年 1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月 12 日);经营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自 2008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日)。一般经营项目:购销:工艺美术品,文化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

就其业务经营,哈尔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乐松店现持有:

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力分局于 2011 年 3 月 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30107100066484”的《营业执照》。

2. 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剧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核发的“黑证放(黑影)

字第 100103030101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3.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核发的“哈卫环证字[2011]第 002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3

日至 2013 年 1 月 12 日。

4. 哈尔滨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核发的编号为“(黑)卫食证字

(2008)第 230101-000148”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经营预

包装食品,有效期限自 2008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

5-2-139八、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13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0 年 5 月 2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020618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三层,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2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现场制售冷热饮;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含乳冷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制售爆米花。一般经营项目:发布广告;销售工艺美术品、日用品、服装;出租商业用房。

就其业务经营,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0 年 5 月 2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50020618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员会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朝影第

018”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3.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编号为“朝卫环监字

(2010)第 13819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 日。

4.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京餐证字

2010110105006921”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0 日。

5.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110105204597”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自 2009 年 5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2-140九、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现持有北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石 景 山 分 局 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11010701145729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营业场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4号楼3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美术品、日用品、服装、冷热饮、爆米花、定型包装食品。

就其业务经营,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石景山店现持有:

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7011457290”的《营业执照》。

2.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核发的编号为“京石字

(2011)第 0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石卫环监字

2008 第 110107001329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8 日。

4.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编号为“京卫食证字

(2008)第 110107-003443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

5-2-141十、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成立于2008年11月6日,现持有北京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昌 平 分 局 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11011401144791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冷热饮、工艺美术品、服装;发布广告;爆米花。

就其业务经营,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现持有:

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14011447913”的《营业执照》。

2.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0 年 3 月 8 日核发的编号为“字(昌文影)

第 02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3.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编号为“昌卫环监字

(2009)第 01703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6 日。

4.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9 月 10 日核发的编号为“京卫食证字

(2008)第 110114-007706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1 月 7 日至 2012 年 1 月 6 日。

5-2-142十一、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0日,现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7月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010200099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朝阳区重庆路1388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食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业务(不含路牌灯箱制作)、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7 月 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2010102000995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长广[影]

003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3.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201011010043517”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23 日。

4. 长春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卫公证字[2006]第

0010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影院,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

5-2-143十二、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店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店成立于2008年9月25日,现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7月13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15020007698”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店的营业场所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74号,负责人为王福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销售预包装食品、烤肠、爆米花、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业务(不含路牌及灯箱制做)、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长江店现持有:

1.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20115020007698”的《营业执照》。

2.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长广[影]

006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3. 长春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9 月 24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卫公证字 2008-042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9 月 24 日至 2012 年 9 月 23

日。

4.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8 月 6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201011010045377”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8

月 6 日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

5-2-144十三、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店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店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现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0月26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01000010152”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店的营业场所为朝阳区红旗街616号四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食品零售,广告业务(不含路牌及灯箱制做);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旗店现持有:

1.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20101000010152”的《营业执照》。

2.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长广[影]

007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3. 长春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卫公证字[2010]

第 0037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9 日。

4.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201011010047547”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5-2-145十四、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店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店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现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0102000416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店的营业场所为朝阳区开运街 5178 号,负责人为王福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包装食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业务(不含路牌灯箱之作);场地租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 年 3 月 1 日)。

就其业务经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欧亚店现持有:

1.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20101020004163”的《营业执照》。

2.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长广[影]

005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3. 长春市卫生局于 2007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卫公证字[2007]

第 0115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1 日。

4.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201011010043525”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23 日。

5-2-146十五、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店

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店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29 日,现持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10802000928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店的营业场所为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 1288 号,负责人为王福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业务(不含路牌及灯箱制做);场地租赁;预包装食品零售(食品许可证期限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就其业务经营,长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赛德店现持有:

1.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20108020009289”的《营业执照》。

2.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长广[影]

004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 日。

3. 长春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2 月 2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卫公证字[2009]第

004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2 月 2 日至 2013 年 2 月

1 日。

4. 长 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201011010047555”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5-2-147十六、 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5日,现持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1020011071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81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4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定型包装食品、冷饮、爆米花销售;经营广告业务;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

就其业务经营,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大 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10 月 2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1020011071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核发的编号为“辽证放(大)

字第 0004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3. 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卫公字[2010]

第 210203-000504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3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21 日。

4. 大连市西岗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辽卫食证字

(2008)第 210203-001776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3 月 28 日至 2012 年 3 月 27 日。

5-2-148十七、 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1日,现持有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27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601001100004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南昌市八一大道333号万达购物广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6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经营预包装食品、冷冻饮品、烘烤加工食品(烘玉米花、烤肠)(限本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5月29日);会场出租;会展服务;工艺品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就其业务经营,南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南 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601001100004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南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 年 3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赣影放字[2010]

第 001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以年检为准。

3. 南昌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洪卫公许字[2010]第

0008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4 月 22 日至 2012 年 4

月 21 日。

4. 南昌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编号为“赣卫食证字[2007]第

360100-200291”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8 月 12

日至 2011 年 5 月 29 日。

5-2-149十八、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30日,现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9月2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702000180867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3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销售:预包装食品(袋装小食品)、冷冻食品(冰糕、冰淇淋),自制零售:膨化食品(爆米花)、冷热饮品(可口可乐、速溶咖啡);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5月8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品;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0180867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青广影证放字第

091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3. 青岛市卫生局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核发的编号为“青卫公证字[2006]第

11-0002 号”的《卫生许可证》(本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有效,公司已通

过 2008 年度复核)。

4. 青岛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5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鲁卫食证字(2008)第

370200-000087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8 年 5 月 9

日至 2012 年 5 月 8 日。

5-2-150十九、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

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成立于2009年7月2日,现持有青岛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市 北 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370203330003584”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的营业场所为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85号万达广场三层及其夹层,负责人为叶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5日,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0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品;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青岛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延吉路店现持有:

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203330003584”的《营业执照》。

2.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青广影证放字第

0922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25 日。

3.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青北卫公字

[2009]第 000659 号”的《卫生许可证》(本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有效)。

4.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370203091000144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0 日。

5-2-151二十、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6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2010000001147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交通路 1 号,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4年 8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销售;电烤香肠、爆米花加工(有效期与许可证期限一致);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零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就其业务经营,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2010000001147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鄂广影字第

014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10 日。

3. 武汉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武卫公证字[2010]第

015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

4.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4201031010012744”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9 日至 2013 年 9 月 8 日。

5-2-152

二十一、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现持有武汉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汉 阳 分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2010500005573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营业场所为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F栋第四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零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9月27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现持有:

1.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5000055737”的《营业执照》。

2.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4201051010017766”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13 年 9 月 27 日。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汉商店目前尚处于电影城开业前的筹备阶段,除上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外,没有取得其它业务资质证件。

5-2-153

二十二、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现持有武汉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江 汉 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2010300011977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营业场所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唐家墩路5号万达广场)4、5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零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零售;电影放映(营业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

就其业务经营,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菱角湖店现持有:

1.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3000119773”的《营业执照》。

2. 武汉市广播影视局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武影字第 017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1 月 3 日。

3. 武汉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武卫公证字[2010]

第 021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4.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420103101001297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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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现持有武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武 昌 分 局 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2010600016333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的营业场所为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 166 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服装、玩具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持有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核发的编号为“证武影字第 023 号”的《湖北省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17 日。

武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春树里店目前尚处于电影城开业前的筹备阶段,除上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核发的《湖北省电影放映许可证》外,没有取得其它业务资质证件。

5-2-155

二十四、 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31日,现持有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13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401002000642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银川市新华东街227号东方红广场8层,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06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音像制品、书刊杂志、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零售;广告业务(以上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工艺品销售;场地租赁。

发行人目前持有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70%股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有限公司持有另30%股权。

就其业务经营,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银 川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5 月 1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4010020006429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核发的编号为“证发字第 200601 号”的《电影发

行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电影放映,有效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 银川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银卫环字(2010)第

GW0201 号”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1 日。

4. 银 川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5 月 7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640103091000208”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5

月 7 日至 2013 年 5 月 7 日。

5.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于 2007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银音零 64100”

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6. 银川市新闻出版局于 2009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银新出发零字第

6400336 号”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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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7 日,现持有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403130000028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数码广场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7 日至 2023 年 1 月 6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2 月 3 日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15 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广告经营(不含路牌灯箱制作),场地租赁(以上除前置许可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蚌埠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蚌 埠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4031300000289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核发的编号为“皖证放

字第蚌 005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28

日。

3. 蚌埠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蚌卫公字[2010]第 138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0

日。

4. 蚌埠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核发的编号为“皖卫食证字(2008)

第 340303-000102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15 日。

5-2-157

二十六、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9月1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301000000082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44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7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电影院管理;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制售爆米花,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4月22日);自有场地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长沙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长 沙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9 月 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301000000082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字

第 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3.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编号为“长天卫公字

(2008)第 0042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4 月 22 日。

4.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编号为“湘卫食证字

(2008)第 430103-000220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制售

爆米花,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4 月 22 日。

5-2-158

二十七、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4日,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3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00000224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6年10月2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销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出租。(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成 都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51010000002243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编号为“放字第 408 号”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证字(2007)

第 510104-000010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食品:预包装食品

销售;公共场所:影剧院,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5-2-159

二十八、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成立于2007年7月6日,现持有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8000027682”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的营业场所为成都市二环路东二段29号SM广场四楼,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销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出租。(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华店现持有:

1. 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6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8000027682”的《营业执照》。

2.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编号为“放字第 407 号”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成都市成华区卫生局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证字

(2006)第 510108-000196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食品:(4

楼)预包装食品销售;公共场所:(4 楼)影剧院,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

年检。

5-2-160

二十九、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现持有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1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700020707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的营业场所为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7号2栋2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销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出租。(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红牌楼店现持有:

1. 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7000207077”的《营业执照》。

2.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编号为“放字第 410 号”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证字

(2009)第 510107-0001199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影剧院,

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4. 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食证

字(2009)第 510107-001738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

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消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

5-2-161三十、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现持有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1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5000038761”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的营业场所为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59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销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2年3月25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出租。(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的除外)

就其业务经营,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金沙店现持有:

1. 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6 月 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5000038761”的《营业执照》。

2.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编号为“放字第 411 号”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13 日。

3.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证字(2008)

第 510105-000087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影院,该证已通

过最近一次年检。

4. 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食证字

(2008)第 510105-000241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

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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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

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4 日,现持有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400008322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的营业场所为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 68 号 3 楼 365 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销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电影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不含气球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房屋出租。(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成都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锦华店现持有:

1. 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6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510104000083229”的《营业执照》。

2.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核发编号为“放字第 409 号”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编号为“川卫证字

(2007)第 510104-000586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食品:预

包装食品销售;公共场所:影剧院;咖啡馆,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5-2-163

三十二、 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17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419000004328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东莞市万江区华南摩尔D区三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7年3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零售:食品;销售:工艺饰品、服装、玩具;场地租赁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现持有:

1. 东 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4 月 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19000004328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院 084”

的《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东 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441900101002884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兼散

装食品和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4. 东莞市卫生局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莞公卫证字(2011)

第 00033586 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

期自 2011 年 2 月 14 日至 2013 年 2 月 13 日。

5. 东莞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卫食证字(2007)

第 1900B00967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食品零售,有效

期至 2012 年 3 月 28 日。

5-2-164

三十三、 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20 日,现持有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601000001252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 26 号万国大都会 8 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8 月 20 日至 2058 年 8 月 20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影视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预包装食品、副食、饮料,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会议服务。(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海口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海 口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601000001252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字

第[2011]01”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2 月 18 日。

3.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华管理分局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460106101002216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预包装食品;

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29 日。

4.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琼卫食证字 2009

第 460106-020169”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副食、饮料,有

效期至 2013 年 3 月 10 日。

5. 海口市龙华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13 日核发的编号为“海龙公卫证字

[2010]第 234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公共场所:影院,有效

期至 2012 年 8 月 12 日。

5-2-165

三十四、 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现持有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123001000126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汉中市天汉大道 999 号 1 号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8年 12 月 2 日至 2038 年 12 月 1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4 年 12月 31 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4 月 14 日),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房屋租赁,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其业务经营,汉中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汉 中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123001000126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汉中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1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字第影 0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汉 中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6123001010000164”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

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3 年 4 月 14 日。

4. 汉中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1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汉卫监证字(2009)第

610700-01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院、预包装食品零售,

有效期至 2013 年 1 月 8 日。

5-2-166

三十五、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 2007 年 12 月 17 日,现持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501000000018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 1 号首府广场 7 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12 月 17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3 月 17 日)、与电影有关的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广告业;音像制品、图书零售;场租会议服务。

就其业务经营,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1000000018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

字第 0023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呼 和 浩 特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150103101000007X”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的零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7 日。

4.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核发的编号为“呼卫公字[2009]

第 105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视厅,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24 日。

5.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

为“字第 2-008 号”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零售,

已经过 2010 年年检。

6.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

为“字第 5-027 号”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已经

过 2010 年年检。

5-2-167

三十六、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东街店是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现持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5010500004254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东街店的经营场所为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 26 号 4 楼,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该项目有效期至2013 年 6 月 30 日);一般经营项目:与电影有关的工艺美术批、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广告业;场租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现持有:

1.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150105000042547”的《营业执照》。

2.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字

第 0033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

为“SP150105091000156X”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

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4.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编号为“呼卫公字[2010]

第 114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影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2 日。

5-2-168

三十七、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西街店

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西街店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5 日,现持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区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50103000003376”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西街店的经营场所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牛街美特好三楼,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年检有效);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6 日)。一般经营项目:与电影有关的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广告业;场地租赁;会议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呼和浩特万达国际电影城新华西街店现持有:

1.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区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

号为“150103000003376”的《营业执照》。

2.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

字第 0024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电影放映,该证

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3.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区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7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150102111000001X”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散

装食品和零售,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4.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呼卫公字[2010]

第 125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视厅,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5-2-169

三十八、 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7日,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3月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413000000215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港惠新天地四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7年12月7日至2028年2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场地租赁;广告经营(户外广告经审批后方可经营);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玩具、饰品。

就其业务经营,惠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惠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413000000215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电放

字 1018”的《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电影放映,该

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3. 惠州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惠卫公证字(2010)

第 1300100001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18 日。

4. 惠州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8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粤卫食证字(2008)第

1300B03412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定型包装食品零售,

有效期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5-2-170

三十九、 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

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9日,现持有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9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505821000111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晋江市SM广场第三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国际电影(35MM胶片)放映,国内电影(35MM胶片)放映;经营广告业务;销售:食品、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晋江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晋 江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8 年 1 月 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505821000111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晋江市广播电视事业局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核发的编号为“闽影放字

JY002 号”的《福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放映方式为胶片放映和数

字电影,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0 日。

3. 晋江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 月 4 日核发的编号为“晋卫公字[2007]第 0309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3 日。

4. 晋江市卫生局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编号为“闽卫食证字(2007)

第 350582006287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经营食品,有

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28 日。

5-2-171四十、 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105001212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南京河西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98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 40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内资,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12 月 2 日至 2039 年 12 月 1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管理;影视信息咨询;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凭许可证经营的除外);自有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南京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1000001405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核发的证号为“苏影放

字第 320105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3201050910000332”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

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

4. 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于 20089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编号为“苏卫公证字

(2009)第 320105-001170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

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

5-2-172

四十一、 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6 日,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1000001405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为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 88 号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8年 8 月 6 日至 2038 年 8 月 5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制售冷热饮;销售预包装食品;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投资管理;影视信息咨询;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凭许可证经营的除外);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8 月 20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1000001405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核发的证号为“苏影放

字第 32010302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编号为“苏卫公证字

(2008)第 320103-001075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该

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4. 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编号为“苏卫食证字

(2008)第 320103-023992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制售冷

热饮;销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23 日。

5-2-173

四十二、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现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2120000048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 999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35 毫米电影放映及数字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电影城内广告制作及发布;场地租赁服务。(上述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合许可经营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1200000482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06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编号为

“浙证放(鄞)字第 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 35

毫米电影放映及数字电影放映,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3.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3302271010032497”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批发兼零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4.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核发的编号为“浙甬鄞卫字[公]

第 200800490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7 日。

5-2-174

四十三、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

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9 日,现持有宁波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江 北 分 局 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330205000055538”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的营业场所为江北大道 178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四、五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以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批发、零售;电影城内广告制作及发布;场地租赁服务。(上述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合许可经营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宁波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江北店现持有:

1.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05000055538”的《营业执照》。

2.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核发的证号为“浙证放

(2010)字第 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宁波市江北区 2010 年 12 月 1 日核发的证号为“浙卫公证字[2010]第

330205N00033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影院,有效期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

4.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编号为

“SP330205101002163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批发兼零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26 日。

5-2-175

四十四、 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6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杨浦分局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00004327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 58 号三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卤肉)销售,咖啡厅;广告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电影放映。(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上海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1000043274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沪影放

字 0535 号”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 35mm 胶片放

映、2K 数字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3.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310110101001914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

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

4.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于 2006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编号为“(2006)杨字第

10010141 号”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咖啡馆、

影剧院,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5-2-176

四十五、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101001000218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 8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37 年 9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21 日);咖啡厅经营及预包装食品、酒、饮料的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一般经营项目:电影院管理;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就其业务经营,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西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101001000218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影管

证放字第 2011005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3. 西安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4 月 1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安市公监字[2008]

第 0019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咖啡厅、预包装食

品、酒、饮料销售,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5-2-177

四十六、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1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10100200060380”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的营业场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电影院管理;预包装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4日);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5日)。(以上经营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其业务经营,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解放路店现持有:

1. 西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10100200060380”的《营业执照》。

2. 西安市文化局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文管电影证放字第

B60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

3.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证号为

“SP6101020910000117”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

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24 日。

4. 西安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安市卫监证字[2009]

第 0223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5-2-178

四十七、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

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21 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10100200016476”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的营业场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 63 号第四层,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室内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17 日);咖啡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17 日);预包装食品、酒、饮料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年 12 月 17 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就其业务经营,西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民乐店现持有:

1. 西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10100200016476”的《营业执照》。

2.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影管

证放字第 2011006 号”《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3. 西安市卫生局于 2008 年 4 月 11 日核发的编号为“西安市卫健字[2007]

第 0196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影剧院,咖啡厅,预包装食

品,酒、饮料销售,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17 日。

5-2-179

四十八、 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9 月 10 日,现持有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3020000002980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东都商业文化广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9 月 10 日至 2023 年 9 月 9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2 年 10 月 19 日);预包装食品、饮料、爆米花经营(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19 日);电影院管理服务;工艺美术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服装销售;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就其业务经营,株洲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株 洲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7 月 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3020000002980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株洲市广播电视局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编号为“株广电证放字第

1002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电影放映,有效期为 3

年。

3.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株荷卫环监字

(2008)第 383 号”的《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影城,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4.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编号为“湘卫食证字

[2008]第 430202-081428 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

食品、冷饮、爆米花经营,有效期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5-2-180

四十九、 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9日,现持有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月2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402001100093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大同市红旗广场北华林新天地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9年7月9日至2012年12月2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销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装饰品;设计制作发布电影贴片、灯箱广告;场地租赁。(国家禁止经营专项审批的除外)

就其业务经营,大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大 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402001100093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大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0 月 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同影

放[2010]04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 大同市城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颁发的编号为“同城卫公字

(2010)第 0281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 9 月 28 日。

4. 大 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1402000920000218”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 日。

5-2-181五十、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3日,现持有沈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2月2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101000000513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为工艺品零售,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爆米花、饮料)(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6日)、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零售,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3月15日),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沈 阳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101000000513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3 月 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放(沈

文)字第 059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3. 沈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21010010100064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

4. 沈阳市卫生局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颁发的编号为“沈卫公字[2009]第

0100883 号”《卫生许可证》,该证已通过最近一次年检。

5-2-182

五十一、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

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4 日,现持有沈阳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铁 西 分 局 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210106100014985”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的营业场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 58-20 号,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零售;电影放映;一般项目: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销售;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就其业务经营,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铁西店现持有:

1.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210106100014985”的《营业执照》。

2. 沈阳市文化局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放(沈文)字第

063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2 年 3 月 15 日。

3. 沈阳市铁西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沈卫环字

[2010]第 0101251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4.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2101061010001488”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13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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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 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现持有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000000656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苏州市平江区人民路 3188 号 A2 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4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服装、饰品、玩具;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50000006561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苏影

放字第 320500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苏州市平江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9 月 13 日颁发的编号为“苏卫公证字

(2009)第 320503126288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四年。

4.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江分局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205030910001215”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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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现持有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502001000165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399 号 SM 新生活广场 B 幢第三、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10 月 23 日至 2059 年 10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1、数字、胶片影片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10 月 21 日);2、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工艺美术品、玩具、礼品;3、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厦门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厦 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5020010001654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厦影放字

[2009]01 号”的《厦门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10 月 22 日颁发的编号为“思卫公字

(2009)第 SM4539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1 年 10

月 21 日。

4.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颁发的编号为

“3502030910006542”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

5-2-185

五十四、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现持有重庆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南 岸 区 分 局 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 渝 南5001080000385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8 号附 125 号(万达广场 C 区 3 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11 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房屋出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分局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渝南 5001080000385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南电证 2010 字第 001 号”的《重庆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

的有效期为一年。

3.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颁发的编号为“南卫公证字

(2009)第 446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09 年 12

月 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 日。

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5001081010000085”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0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1 日。

5-2-186

五十五、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现持有重庆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江 北 区 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500105300022017”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的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8号附5号6-1、7-1,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9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广告制作与发布;房屋出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大融城店现持有:

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 500105300022017”的《营业执照》。

2. 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渝江电证 2010 字第 003 号”的《重庆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

件的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 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颁发的编号为“江卫公证字

(2010)第 0455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于 2009 年 11 月 21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500105101000800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

5-2-187

五十六、 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9日,现持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于2010年5月10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03050100012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洛阳市涧西区辽宁路与丽新路交叉口万达广场四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自200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0日止),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场地租赁。

就其业务经营,洛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于 2010 年 5 月 1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103050100012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影证

发字第 410305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4103050910001179”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有效期为 200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8 日。

4. 洛阳市卫生局涧西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颁发的编号为“涧卫公字

[2010]第 722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6 日。

5-2-188

五十七、 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5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浦 东 新 区 分 局 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3102250006577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滨路518号四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凭许可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直接入口的现制现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2年9月7日),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广告的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上海周浦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

为“ 31022500065771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沪影

放字 0561”的《上海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3.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颁发的编号为“(2009)浦

字第 15510077 号”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09 年 11 月 12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10115093000015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2 年 9 月 7 日。

5-2-189

五十八、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现持有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707002000173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4000 号银座购物中心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7 日);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10 月 20 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品: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不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上均不含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和禁止、限制经营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潍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潍 坊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1 月 5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7002000173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放字

第 2011005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 潍坊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颁发的编号为“潍卫公字(2010)第

1005-001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27 日。

4.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奎文区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70705101001484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0 日。

5-2-190

五十九、 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现持有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8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211000201009090043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5号万达广场娱乐楼三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化妆品、玩具、饰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场地租赁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无锡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9 月 8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211000201009090043N”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苏影

放字第 320211-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三

年。

3.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颁发的编号为“苏卫公证字

(2010)第 320211-100289 号”的《卫生许可证》。

4. 无 锡 市 滨 湖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3202111010006234”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8 月 27 日至 2013 年 8 月 26 日。

5-2-191六十、 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现持有包头市工商行 政 管 理 局 青 山 区 分 局 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1502040000286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 26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 4 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至 2030 年 9月 9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凭电影放映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一般经营项目:工艺品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及饰品、自制饮料的销售;广告制作和发布;场地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包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区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2040000286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

放字第 0068 号”的《电影放映许可证》。

3. 包头市青山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8 月 2 日颁发的编号为“内卫公字(2010)

第 150204-0773 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8 月 2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

4.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青山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150204101002437X”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0 日。

5-2-192

六十一、 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现持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1月2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701000000511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娱乐楼6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5日),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4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工艺品、电影器材、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具用品;场地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未获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就其业务经营,济南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1000000511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济南市市中区文化局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放字第

DY-0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3. 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颁发的编号为“鲁卫公证字

(2010)第 370103-000212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1 月 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

4.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区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701031010001572”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 月 14 日。

5-2-193

六十二、 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现持有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206000001826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襄樊市长虹北路万达广场娱乐楼三层-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止);影视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和其他涉及国家特别规定的广告除外);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3 年 9 月 19 日止)、工艺美术品(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销售;会议服务。(不含住宿、餐饮)

就其业务经营,襄樊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60000018265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襄樊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

襄文电字第 0001 号”的《湖北省电影放映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3. 襄樊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颁发的编号为“襄公证字[2010]第

201000546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9 日。

4. 襄 樊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420600101000233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9 月 20 日至 2013 年 9 月 19 日。

5-2-194

六十三、 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现持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205000001005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宜昌市夷陵大道万达广场娱乐楼 3-4 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11 月 11 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场地租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服装销售;电影院管理。

就其业务经营,宜昌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宜 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205000001005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宜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证宜广电

字第 10009 号”的《湖北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

3. 宜昌市卫生局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颁发的编号为“鄂卫公证字(2010)

第 420501-001288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0 日。

4. 宜 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420500101000701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1 日。

5-2-195

六十四、 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白 云 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4401110002224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 503 号 3F-4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1 年 9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2 年 11 月 17 日);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1 年 9 月 26 日);销售:工艺饰品、服装、玩具;场地租赁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

就其业务经营,广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110002224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粤证

放字第 A06-19 号”的《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 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颁发的编号为“粤卫公证字

[2010]第 0111G03745 号”的《卫生许可证》。

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4401111010004641”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5-2-196

六十五、 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现持有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306210001317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绍兴县柯桥街道钱陶路 799 号绍兴柯桥万达广场娱乐楼三至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6 日至 2030 年 9 月 30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1 月 26日止、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止)。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2 日止)、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止)。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电影器材、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服装、玩具、饰品;电影城内广告制作及发布;自有场地租赁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就其业务经营,绍兴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绍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306210001317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1 月 2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浙证

放(绍县)字第 3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四年。

3. 绍兴县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颁发的编号为“浙卫公证字[2010]第

330621N00036 号”的《卫生许可证》。

4. 绍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3306211010013683”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 日。

5. 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

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自 201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

5-2-197

六十六、 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现持有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2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401000004534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合肥市马鞍山路东侧合肥万达广场(C区4-1#)娱乐楼四层、五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40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销售;工艺品、文体用品、服装、鞋帽、玩具、饰品销售;电影城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场地租赁服务。

就其业务经营,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401000004534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合证

放字第 37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3.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颁发的编号为“皖卫公证字

[2010]第 340111-431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 日。

4.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河区分局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401111010011482”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7 日。

5-2-198

六十七、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现持有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0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501031000462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福州市江区鳌江路8号金融街万达广场A区地上四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30年9月27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工艺品,服装,玩具。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服务;电影放映(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福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1031000462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闽影证放

字(榕影)第 0111 号”的《福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

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 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局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颁发的编号为“台卫环字

[2010]第 20100269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9 日。

4.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0 月 18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501031010013790”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7 日。

5-2-199

六十八、 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现持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6201000000244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 3 号康桥国际商城 5 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商业设施出租;广告发布;工艺美术品销售。

就其业务经营,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兰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62010000002442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兰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SP6201001010000495”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兰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尚处于开业筹备阶段,除上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外,没有取得其它业务资质证件。

5-2-200

六十九、 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

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现持有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3208000000608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道 169 号万达广场娱乐楼 3 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经营区域为清河区,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1 月 4 日);预包装食品、可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一般经营项目: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玩具、饰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场地租赁服务。(经营范围中设计专项审批规定的,需办理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淮安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8000000608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苏影放

字第 32080205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

3. 淮安市清河区卫生局于 2011 年 1 月 5 日颁发的编号为“河卫公字(2011)

第 320802-001 号”的《卫生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为两年。

4.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颁发的编号为

“SP3208021010004776”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该证件的有效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

5-2-201七十、 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

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现持有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2202000000787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的住所为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 6 号重庆路综合楼 4 楼 406 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2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技术研究;电影放映(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

吉林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目前尚处于电影城开业前的筹备阶段,除上述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没有取得其它业务资质证件。

5-2-202

七十一、 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

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现持有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602000000987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的住所为三亚市海棠湾旅游度假区海棠湾路万达大酒店 1F 室,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耀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1 年 2 月 25 日至 2061 年 2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电影城建设,商业设施出租,广告发布,工艺美术品销售。(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就其业务经营,三亚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现持有:

1. 三 亚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4602000000987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三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核发的编号为“证放字

10-01 号”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1 年 3 月 24 日至 2012

年 3 月 24 日。

3. 三 亚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 核 发 的 编 号 为

“SP4602001110014724”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批发兼零售:

预包装食品,有效期自 2011 年 3 月 22 日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

5-2-203

七十二、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望京影院管理分公司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望京影院管理分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17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501368295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望京影院管理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 41 号楼 1-7 层101,负责人为李耀汉,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

北京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望京影院管理分公司下属电影院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除上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外,没有取得其它业务资质证件。

5-2-204附件二:发行人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发行人专用商标清单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码 注册日期 有效期限 类别 使用商品/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 5249831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2 指定颜色 5249832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3 5249828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4 5249829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5 5249872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8-21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6 5249873 2009-8-21 41

2019-8-20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5-2-205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7 5249808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9 带

8 5249809 2009-7-14 41

2019-7-13 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

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9 5249879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8-21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10 指定颜色 5249878 2009-8-21 41

2019-8-20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1 5249822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12 5249823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3 5249874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5-2-206

指定颜色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8-21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14 5249875 2009-8-21 41

2019-8-20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5 5249826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16 5249827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7 5249871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8-21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18 5249870 2009-8-21 41

指定颜色 2019-8-20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19 5249820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20 5249821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1 5249790 2009-4-21 2009-4-21 至 9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5-2-207

指定颜色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7-14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22 5249791 2009-7-14 41

2019-7-13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至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

23 5249877 2009-4-21 9

2019-4-21 (已曝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

2009-8-21 至 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

24 5249876 2009-8-21 41

2019-8-20 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

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二:发行人授权万达集团使用的商标清单

序 注册证

商标 注册日期 有效期限 类别 使用商品/服务

号 号码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2009-7-14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2009-7-1

25 5249796 至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4

2019-7-13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

供高尔夫球设施。

2009-4-21

2009-4-2 信号灯;电子公告板;放映设备;眼镜;电池;动画片;电动开门器;幻灯

26 5249814 至 9

1 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5-2-208

2009-4-21

2009-4-2 信号灯;电子公告板;放映设备;眼镜;电池;动画片;电动开门器;幻灯

27 5249909 至 9

1 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2009-7-14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2009-7-1

28 5249902 至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4

2019-7-13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

供高尔夫球设施。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2009-7-14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2009-7-1

29 5249819 至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4

2019-7-13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

供高尔夫球设施。

2009-4-21

2009-4-2 信号灯;电子公告板;放映设备;眼镜;电池;动画片;电动开门器;幻灯

30 5249786 至 9

1 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2009-7-14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2009-7-1

31 5249800 至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4

2019-7-13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

供高尔夫球设施。

2009-4-21

2009-4-2 信号灯;电子公告板;放映设备;眼镜;电池;动画片;电动开门器;幻灯

32 5249807 至 9

1 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5-2-209

5249869 2009-7-1 2009-7-14 4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4 至 录像带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33

2019-7-13 高尔夫球设施。

5249857 2009-7-1 2009-7-14 4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34 4 至 录像带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

2019-7-13 高尔夫球设施。

万达

5249864 2009-4-2 2009-4-21 9 信号灯;电子公告板;放映设备;眼镜;电池;动画片;电动开门器;幻灯

35 1 至 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5249840 2009-7-1 2009-7-14 4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4 至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36 2019-7-13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提供高尔夫球设施。

5249914 2009-4-2 2009-4-21 9 录像带;电影摄影机,电影胶片编辑用设备,电影剪辑设备,投影银幕,冲

37 1 至 洗盘(摄影),放映设备;动画片,幻灯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2019-4-21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

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带出租;录

38 万达 9022641 申请中 申请中 41 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

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

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

录像带;电影摄影机,电影胶片编辑用设备,电影剪辑设备,投影银幕,冲

39 7921981 申请中 申请中 9

洗盘(摄影),放映设备;动画片,幻灯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5-2-210

指定颜色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40 7921980 申请中 申请中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提供高尔夫球设施。

录像带;电影摄影机,电影胶片编辑用设备,电影剪辑设备,投影银幕,冲

41 7921975 申请中 申请中 9

洗盘(摄影),放映设备;动画片,幻灯片(照相),电影胶片(已曝光)。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

42 指定颜色 7921964 申请中 申请中 41 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

的分配(发行),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提供高尔夫球设施。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布景出租;电影

2006-3-30

300610668 2006/3/3 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

43 至 41

AA 0 演播室出租;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

2016-3-29

行);摄影;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

2006-3-30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电

300610677 2006/3/3

44 万达(萬達) 至 41 影制片厂;电影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

AA 0

2016-3-29 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

2006-3-30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电

300610695 2006/3/3

45 WANDA 至 41 影制片厂;电影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

AA 0

2016-3-29 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

5-2-211

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布景出租;电影

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

46 301591335 申请中 申请中 41

演播室出租;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出租;录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

行);摄影;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

2009-4-21

2009-4-2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已曝

47 5249834 至 9

1 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2019-4-21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

2009-7-14

2009-7-1 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带出租,录

48 5249836 至 41

指定颜色 4 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

2019-7-13

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2009-4-2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已曝

49 5249830 至 9

1 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2019-4-21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

2009-7-14

2009-7-1 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带出租,录

50 指定颜色 5249835 至 41

4 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

2019-7-13

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2009-4-21

2009-4-2 动画片, 幻灯片(照相),透明软片(照相),曝光胶卷,电影胶片(已曝

51 5249824 至 9

1 光),已曝光 X 光胶片,已曝光的 X 光胶片,非医用 X 光照片

2019-4-21

5-2-212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

2009-7-14

2009-7-1 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带出租,录

52 5249825 至 41

4 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

2019-7-13

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

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电影制片厂;电影胶片出租;电影片出租;电影

制作;提供电影院设施;剧院灯光设备或电视演播室出租;录像带出租;录

53 9022641 申请中 申请中 41 像带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文娱活动;提供娱乐

场所;夜总会;提供卡拉 OK 服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

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

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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