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主体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二、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四、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郎洪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李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鉴于李刚先生暂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聘任正式生效。
独立董事:王 耕
邓海根
彭文宗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