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代碼:00317)
派付末期股息
茲提述:
(i) 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的
業績公告,據此,本公司宣佈(其中包括)董事會建議派付每股人民幣 0.12 元
(含適用稅項)的末期股息(「末期股息」),惟須待本公司股東(「股東」)批准;
及
(ii)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的二零一二年週年股東大會(「週年股東
大會」)決議公告,據此,本公司宣佈(其中包括)有關末期股息的決議案(即
2012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決議案)已獲股東批准。
本公司謹此宣佈,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以港幣每股 0.1508 元(含適用稅項),
向持有本公司的 H 股並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派
付末期股息。以港幣計的末期股息是按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即週年股東大會舉
行日期)前五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港幣的平均價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
045 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 348 號)
(“2011 年通知”),2011 年通知規定,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
其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可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享受相
關稅收優惠。鑒於稅收安排規定的相關股息稅率一般為 10%,且股票持有者眾
多,為簡化稅收征管,在香港發行股票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派發股息紅利時,
一般可按照 1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中國有
關稅務機關的意見,H 股個人股東及非居民企業 H 股股東從本公司取得的股息、
紅利所得,應當繳納 10%的個人所得稅,並由本公司代扣代繳;在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 H 股個人股東提供的相應資料進行確認的前提下,該等個人股東可以根據稅
收協定(安排)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如有)。
股東須向彼等的稅務機關諮詢有關擁有及處置本公司 H 股所涉及的中國、香港及
其他稅務影響的意見。
承董事會命
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利平
董事會秘書
廣州,2013 年 7 月 5 日
本公告公佈之日,本公司董事會的十位成員分別為:執行董事余寶山、韓廣德、
陳激;非執行董事楊力、周篤生、王軍;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符正平、邱嘉臣、
德立華和潘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