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600734.SH):实达技术和景百孚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1-11-29 1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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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实达(600734.SH):实达技术和景百孚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讯,*ST实达(600734.SH)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景百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月13日,*ST实达收盘价为每股0.98元。当天收市后,*ST实达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达技术”)作为*ST实达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昂展”)的关联方,自愿披露计划自2021年1月13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ST实达股份,增持数量不少于*ST实达已发行总股份的1%,且不超过2%。但根据实达技术及关联方北京昂展的财务状况显示,实达技术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的财务能力。公告披露次日即2021年1月14日,*ST实达收盘价涨至每股1.02元。

截至2021年7月13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ST实达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实达技术未增持*ST实达股份,未能完成上述增持计划,且决定终止增持计划。

实达技术在明显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财务能力的情形下,自愿披露了计划增持*ST实达股票的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且实际未增持。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景百孚作为*ST实达董事长、实达技术实际控制人,应当知道所控制的实达技术不具备增持*ST实达股票财务能力,仍任由其披露相关信息,未尽到忠实、勤勉尽责义务,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实达技术作为*ST实达大股东关联方,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二是景百孚作为*ST实达董事长,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你们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你们应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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