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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电池—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19-06-28
是否核准通过通过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2020-10-30
拟发行股数(万股) 3334.00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55777.94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3334.00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
法定代表人陈一军
公司注册资本(元)100,000,000 成立日期1996-11-06
主营业务 专注于高性能、环保锌锰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长寿命、无污染的绿色环保碱性电池和碳性电池产品。
简介 1996 年 5 月 17 日,七里垫村经济合作社和力达金属厂共同出资设立力达电池,设立时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七里垫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出资 36 万元,力达金属厂以货币出资 14 万元。 力达电池成立时股东七里垫村经济合作社为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股东力达金属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自然人股东余元康持股 53.33%、全民所有制企业鄞县日用五金厂参股 26.67%、自然人股东施友发持股 13.33%、自然人股东王声持股 6.67%。 1996 年 10 月 21 日,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宁会字(1996)第 5120 号),对截至 1996 年 10 月 21 日各股东以现金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1996 年 11 月 6 日,力达电池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元康,注册号 25410074-9,住所为江东七里垫村,经营范围:电池及配件、电池机械制造、加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1998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1997 年 1 月 8 日,为贯彻落实关于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明晰产权的精神,力达电池召开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宁波市江东福明乡七里垫村经济合作社、力达金属厂所持股权全部退出,并转让给余元康。同日取得宁波市江东区福明乡工业办公室批复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宁波市江东区福明乡工业办公室批复力达电池股权转让给余元康,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3 年)之第 20 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当时《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工商登记要求追加了新股东余元康之子共同出资承接。 1997 年 2 月 15 日,余元康和余谷涌共同决定受让力达电池原股东转让的 50万元股权,其中余元康出资 26 万元,占 52%,余谷涌出资 24 万元,占 48%。 1998 年 5 月 12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四)2000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2000 年 6 月 10 日,力达电池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到 880 万元,以任意盈余公积 830 万元按股东原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股东余元康出资额为 457.60 万元,占注册资本 52%,股东余谷涌出资额为 42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 48%。 2000 年 6 月 20 日,宁波东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甬东会变验(2000)019 号),截至 200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 830 万元。 2000 年 8 月 1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330200200188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五)2002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2002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考核,陈科军和余谷峰在职期间能力表现突出,为增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力达电池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余谷涌将其持有公司 24%的股权以 21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科军;同意余谷涌将其持有公司 12%的股权以 105.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谷峰。 2002 年 6 月 28 日,余谷涌分别与陈科军、余谷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2 年 7 月 8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330200200188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2002 年 7 月 25 日,力达电池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 2002 年 9 月 2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六)2007 年 1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2005 年至 2007 年期间,野马有限业务发展遇到瓶颈期,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鉴于陈恩乐和陈一军在锌锰电池领域有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及较强的销售能力,且陈恩乐和余元康均在电池行业发展多年,并有共事经历,互相认同对方的能力和水平,公司有意吸收其入股,借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2007 年 11 月 12 日,野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余元康将其持有公司 3%的股权以 26.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谷峰;同意余元康将其持有公司 3%的股权以 26.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谷涌;同意余元康将其持有公司 15%的股权以 13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一军;同意余元康将其持有公司 11%的股权以 9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恩乐;同意陈科军将其持有公司 9%的股权以 7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恩乐。同日,上述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7 年 11 月 20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33020000001760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七)2016 年 1 月,第二次增资2015 年 11 月 16 日,野马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880 万元增加到 1 亿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7 年 11 月 14 日,立信所就该次出资的实收资本情况进行补充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24 号),截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野马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合计 9,120.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2016 年 1 月 5 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254100749G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本次变更予以确认。 (八)2017 年 11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17 年 9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870 号),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野马有限净资产为 28,454.04 万元。 根据 2017 年 9 月 30 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组涉及的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 0944 号),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野马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28,454.04 万元,评估值为 45,059.35 万元。 2019 年 5 月 24 日,天津中联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9]D-0078 号《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估值基准日 2017 年 7 月 31 日野马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28,454.04 万元,评估值为45,145.43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8 日,野马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余谷涌、陈科军等六名发起人签署《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17 年 11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就本次整体变更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F10925 号)。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等议案,以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8,454.04 万元按 1:0.3514 折为 10,0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净资产与股本之间的差额 18,454.0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11 月 16 日,野马电池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254100749G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120202019
流动比率(倍)4.692.302.26
速动比率(倍)3.771.631.63
资产负债率(%)20.4935.4634.1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7.206.525.17
存货周转率(次)4.844.954.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7798.8515177.2819533.58
净资产收益率(%)8.8121.7225.79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4718.7024.23
基本每股收益(元)0.621.181.23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0.461.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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