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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银行—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20-02-07
是否核准通过待表决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
拟发行股数(万股) 33779.09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33779.09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
法定代表人吴继平
公司注册资本(元)1,013,373,000 成立日期1998-06-17
主营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即期结售汇业务。
简介 1、本行设立的基本情况 本行系经人民银行于 1997 年 7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筹建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269 号)以及人民银行于 1997 年 12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湖州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512 号)的核准,由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股东、湖州市财政局、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于 1998 年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1 月 20 日,人民银行向本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许可证号:D10013360072)。 1998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工商局向本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294954-5)。 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湖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2.1455万元,股份总数为 10,002.1455 万股。 2、本行的设立程序及过程 1996 年 8 月 9 日,湖州市政府向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报送《关于申请组建湖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的报告》(湖政发﹝1996﹞91 号),并申请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1996 年 11 月 29 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湖州市开展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批复》(银复﹝1996﹞410 号),原则同意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方案。 1997 年 1 月,本行设立范围内原湖州市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召开股东(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加入本行相关事宜的决议,并分别同意授权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作为各信用社全体股东代理人,处理湖州城市合作银行发起设立的相关事宜。 1997 年 4 月 23 日,人民银行验收组下发《湖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验收意见》,认为湖州城市合作银行基本完成了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工作,同时指出在筹建工作中审计和股权评估、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等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请湖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引起重视,加以整改,尽快转入下一步工作。湖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后续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出具《关于筹建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验收整改情况的报告》。 1997 年 7 月 4 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筹建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7﹞269 号),同意筹建湖州城市合作银行。 1997 年 11 月 14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投资资格验证报告》(〔97〕中汇浙字第 2、3、4、5、6、10 号)和《验证报告》(〔97〕中汇浙字第 27 号),分别对湖州城市合作银行发起设立时除原信用社股东外的 7 家法人股东资格进行验证,经其验证,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符合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资格条件。 1997 年 11 月 1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7﹞中汇浙字第 28号),经其审验,截至 1997 年 11 月 14 日,本行发起股东已投(转)入的资本金 100,021,455元已足额到位。 1997 年 11 月 27 日,本行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及股东授权代表签订《湖州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湖州城市合作银行。 1997 年 11 月 27 日,本行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情况报告》《湖州城市合作银行章程(草案)》,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1997 年 12 月 23 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湖州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512 号),要求“湖州城市合作银行”改名为“湖州市商业银行”,并同意湖州市商业银行开业,并核准《湖州市商业银行章程》。 1998 年 1 月 20 日,本行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许可证号码:D10013360072)。 1998 年 6 月 17 日,本行取得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294954-5)。 2010 年 3 月 25 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湖州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133 号),核准本行由“湖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2 日,本行取得湖州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500000014512)。 3、本行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 (1)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资格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股东、湖州市财政局、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上述两类发起人的资格情况如下:① 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股东和农村信用社的股东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第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股东成为城市合作银行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可根据其意愿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或退还其股本”的规定,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股东成为本行发起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湖州市财政局、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 号)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湖州市财政局成为本行发起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入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 3 年连续盈利。(二)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 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三)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额机构投资”。 人民银行《关于湖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7﹞512 号)对开业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含发起人协议及验资报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批复,因此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符合当时监管部门对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综上,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股东、湖州市财政局、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本行发起人股东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对于本行发起人资格的认定,不存在非适格股东的情形。 (2)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情况本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21,455 元,股份总数为 100,021,455 股。其中,原11 家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股东以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可分配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50,293,152 股,此外,湖州市劳建城市信用社在内等 6 家信用社原股东以货币资金额外认购 1,128,303 股,前述原信用社股东合计认购 51,421,455 股;湖州市财政局以货币资金认购 30,000,000 股;浙江丝得莉服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7 家企事业法人单位以货币资金认购 18,600,000 股。1997 年 11 月 1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97﹞中汇浙字第 28号),经其审验,截至 1997 年 11 月 14 日止,本行已经收到发起股东已投(转)入资本金 100,021,455 元。 2019 年 11 月 2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经其复核检验,本行已收到发起人认缴注册资本合计 100,021,455 元。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020192018
流动比率(倍)
速动比率(倍)
资产负债率(%)92.7793.8093.4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率(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861267.30210914.80303038.80
净资产收益率(%)12.2618.2015.27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5.12
基本每股收益(元)0.640.760.54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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