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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连续性系统性上释放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05-25 07: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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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连续性系统性上释放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

在我国金融生态中,制止或制裁金融机构已发生的市场违规行为或业务效应的运用渐渐充分和具体起来,而引导或约束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未来市场行为选择方向和路径的效应十分不够,这种“即期效应”与“后续效应”不匹配的局面应尽快改变。

近来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违规行为罚单频出,且单笔金额越来越大,对象也从金融机构扩展到市场一般投资(自然)人。这既表明整治金融乱象的紧迫性,更体现了监管当局管控金融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金融监管罚单具有双重效应,制止或制裁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已发生的市场违规行为或业务,引导或约束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未来市场行为选择方向和路径,并主要通过影响、调整甚至改变其参与市场的关键要素、结构内容和动力来源等来完成。在我国金融生态中,前一种效应的运用渐渐充分和具体起来,而后一种效应运用十分不够,这种“即期效应”与“后续效应”不匹配的局面应尽快改变。

单以罚单金额来分析,并不具有约束其违规行为的对等价值力量。因为金融机构在业务、手段和环节上的一次违规行为,即便受到十次抑或N次的监管处罚,基本不影响其盈利状态。金融机构在违规冒险行为盈利的确定性与受到监管处罚的不确定性选择中,更多地具有以变通方式选择前者的意识和惯性。因而,应着力从连续性和系统性上,释放金融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形成体制性机制性力量,发挥其优化我国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和长期性作用。所谓连续性,就是监管罚单效应要贯通到违规行为主体(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的全部市场过程之中,体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原则。所谓系统性,就是监管罚单效应主要是警示效应要渗透到市场的每个领域之中,体现“一人违规、人人受限”的精神。

西方国家和发达经济体已在这条路上探索了若干年,并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监管处罚除了即期制止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体现罚单的后续效应,以求监管效应运用和释放的“连贯性”和“穿透性”。市场监管部门会在“整体运行成本”“业务创新条件”“经营范围门槛”和“内部治理要求”等方面,通过调整监管政策内容和具体手段方式,平衡共性与个性关系,兼顾整体与局部实际,间接或直接影响、改变甚至决定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的市场要素构成与市场竞争水平。

发挥和释放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本质上就是从对违规单个事件处理向体制机制完善传导改变,从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约束向正确意识引导、行为准则主导的改变,并从市场环境的不断净化上,提高金融机构面对“违规冒险盈利的确定性”与“监管处罚不确定性”选择的理性和自律能力,使金融监管的目的与金融机构的行为理性、金融生态的发展方向,尽可能一致起来,形成互促、互动和互补的趋势和格局。每张监管罚单,既解决单个和具体的市场主体违规问题,又形成对于金融生态优化的连续性、系统性约束与规范,保证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主体力量和核心要素的相对纯洁。把“建立良好的行为制约、心理引导和全覆盖的监管机制,使全社会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管理思想,体现到金融监管的实践过程之中。

从我国金融生态实际出发,连续性、系统性释放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需要抓住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总成本水平约束、全生态空间约束和高层次治理结构约束”等环节。

对金融监管罚单,如果缺乏总成本水平“关联性”约束属性,就只能成为简单的成本转移事件,一种形式的违规行为被制止了,另一种现象的违规行为又会表现出来。因此,监管罚单的效应要连贯并关联到金融机构经营的全过程之中,影响并约束其总成本水平,其影响和制约的程度,要与违规行为发生的频率、数额、重复状态和涉及的范围等相联系。比如,商业银行受到违规行为处罚后,要与存款保险费率、准备金交存率、坏账拨备率、资产负债市场化定价水平等动态联系起来。基金、证券、信托公司受到违规行为处罚后,要与手续费管理费率、主动管理资产比率、总债务杠杆率、业务及手段的市场覆盖率等动态联系起来。一般投资人受到违规行为处罚后,要与参与市场领域、限制单项业务额度、取得市场特定人资格等动态联系起来。一句话,以未来不可能预期的价值成本,给金融机构(一般投资人)的违规行为选择,预期出确定性的行为代价。

从连续性、系统性上释放监管罚单的“后续效应”,就是要以监管罚单为支点或手段,推动全生态金融监管空间的优化和相对严密。完善监管罚单的“补短”效应,通过监管政策调整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力求减少和压缩金融生态中,不同业务品种之间、不同主体对象之间、不同市场类别之间,监管标准和条件不同的市场空间,使推动市场发展的力量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有序成长。强化监管罚单的“标签”效应,通过畅通不同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渠道,并分别设定形式多样和灵活方便的前置性程序,形成制度性机制,使受到金融监管处罚的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产品创新、网点建设上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和约束。

对金融机构来讲,约束其治理结构,就是把监管罚单纳入董事会议事决策内容,成为战略性管理事项之一。对一般投资人来讲,约束其治理结构,关键是建立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对等的理性思想,体现“买者自负”原则,尤其对直接融资业务的选择,坚守不能刚性兑付的行为底线,理性收益预期,培育风险意识。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还要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任职资格相关联。

对市场主要是金融机构而言,资金罚多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罚单的敬畏,并由此形成的理性力量与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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