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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3张信披黄牌把公司罚退市 谁是退市第一家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3-15 07: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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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年3张信披黄牌把公司罚退市 谁是退市第一家(名单))

5年3张信披黄牌就能把公司罚退市!谁是新政退市第一家?14家已被掏过牌

沪深交易所在上周五推出了新版退市细则,即《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明了未来退市监管的方向与力道,也表明了监管层推进退市制度的决心。

不过,投资者更关心的或许是,谁将是新政下的退市第一家?又或者,哪些公司潜在退市风险?

细究文件,不难发现新政的最大特征,是猛盯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引入了“黄牌机制”:在过往5年时间,只要因信息披露工作被行政处罚3次,上市公司就会被赶下场。

参照这一退市规则,券商中国记者统计了过往5年的违规处罚记录,发现5年以来,两市已经有14家公司,由于证券法的一百九十三条(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遭遇证监会行政处罚,共计发布23份处罚公告。

参照交易所公开说明,如果从严原则执行“新老划断”,即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则过往的5年行政记录可能将纳入统计,这也意味着已被处罚公司将有更多风险。

在本次的退市新政中,监管层首次将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这一强度,就是对注册制改革的一种强力推进,也是对A股市场常年“只进不出”现象的积极一种回应。

信披监管的“黄牌”机制

重温沪深交易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六大违法情形: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文件列举了六大违法情形,但主要指向两大类违法行为,即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中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大为加重,尤其是(五)条违法情形,实施后将形成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黄牌机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退市新政指的“行政处罚”并非一般行政处罚,而是有3种类型:

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监管层未来会对信息披露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每家上市公司在5年里只有3次机会,一旦因信息披露问题触发《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3次,公司将直接面临退市风险。

新老划断从严实施:不论行为时点

证券市场的监管新政,在发布时为了平滑过渡,一般都会进行“新老划断”,即以某时间点为界,新规对前后个案的适用程度不同。

但罕见的是,这次退市新政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交易所公开表态新老划断“从严执行”、“ 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

参照上交所的公开信息,退市新政在新老划断上,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

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上交所在公开信息中表示,“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违法公司,改良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与之相似,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也公开表称,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

《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

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发布前,只要在新规发布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触及《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标准,其股票就应当被予以退市。

不过,作为一份征求意见稿,退市新政对于新老划断的说明没有十分明确,上述表态均为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并未写入征求意见稿,未来正式文件或有更多细节规定。

5年14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尽管退市新政的5年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退市情形看似吓人,似乎很容易触发退市,但细究下来,其实也很满足全部触发,因为至少应满足这些条件:

1、处理人必须是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处理人,如交易所、海关、地方政府等,都不满足条件;

2、必须是过往60个月处罚3次以上,这意味着5年以前的处罚不算;

3、必须是触犯《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其他处罚类型不算,因此,这一条规定只要是针对信息披露工作。

看看过往5年的数据,就更清楚了。

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参照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从2013年3月14日以来的5年时间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对上市公司发出1422次处罚,其中有253次处罚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占比17.79%。

同时,明确触犯《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5年以来只有23项,共涉及14家公司。

在2018年期间,被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的公司有:中毅达、武汉凡谷、申科股份、三房巷、金亚科技、*ST云网、*ST上普、*ST昆机和*ST华泽。

例如,中毅达在2018年1月6日发布处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遭到处罚。

根据公告,中毅达的违规事实,主要是在2015年期间,在未实施工程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公告称,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监管层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5名自然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自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武汉凡谷在2018期间发布了三次行政处罚公告,违规事件相同、处罚对象不同,主要是在2016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通过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虚增营业利润、虚增存货。

此外,中水渔业、中国高科、祥源文化、宁波中百和大恒科技也曾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退市新政中的注册制意图

信披退市制度的一小步,是注册制改革推进一大步。

作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构成部件,信披制度建设是注册制下A股市场取得“公平与效率”平衡的重要制度节点,也是A股市场迟迟难以推进注册制的一个难关、大关。

毕竟,在A股市场信披质量尚不理想、信披违规时有发生的背景下,放开企业上市就难以兼顾强力审核,而强力审核又难以兼顾效率。

更不要说,目前信披违规的成本过低,参照《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最高也只是警告和处罚60万元,这对二级市场的牟利者而言,恐怕很难形成强力威慑。

推进注册制改革,先做好信披体系建设,尤其是强化信披违规的惩罚机制。

在本次的退市新政中,监管层首次将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这一强度,就是对注册制改革的一种强力推进,也是对A股市场常年“只进不出”现象的积极一种回应。

什么时候,上市公司不敢信息披露工作当成儿戏、不敢说假话了,注册制的市场氛围才算真正成熟,监管层也可以大大方方地卸下“兼职裁判员”,让监管的归监管,投资者的归投资者。

事实上,也只有在通畅、公平的信息流畅渠道下,A股市场的定价体系才能更加趋于有效。

结合近期的监管动态,尤其是监管层对科技股、新经济企业的积极态度,我们似乎可以更乐观地展望,在未来注册制的体系下,监管层的工作重心,不是代替投资者判断什么股票属于价值投资、什么股票属于短线投机,而是盯着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说出口的是真的、承诺过的都是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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