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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争议大 勤上光电:原被告庭审激辩三小时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张曌 2016-08-04 13: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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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网台风 “妮妲”登陆广东之日,广州实行停工、停产、停课,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勤上光电(002638)证券虚假陈述案的开庭,8月2日下午2点15分案件在广州中院如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有多名律师出庭,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民损失等问题展开激辩。

不足一年二度被罚

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收到广东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勤上光电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与广州市芭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及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二、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公司2009年度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未依法披露。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时间,即2015年3月18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证监局发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又发生了新的违法情形:2013年、2014年公司与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累计金额为18.27亿元,但公司对该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昨日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勤上光电少有地成为了因虚假陈述而二次受罚的上市公司,更夸张的是,该公司甚至在2013年第一次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然在虚假陈述,实属罕见。”

双方分歧大 庭审激辩3小时

记者了解到,由于勤上光电有多次虚假陈述行为,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庭审时律师之间关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和揭露日也存在诸多分歧。

庭审中,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及到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原告律师有主张2013年2月25日和3月25日,也有主张为4月2日的,而被告方则主张为5月3日或2月25日。关于第二次行政处罚涉及到的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原告方主张2013年1月1日,被告方则主张2013年8月29日(半年报公告之日)。

关于股民的损失是何因素造成的,原、被告双方分歧更是巨大。原告方认为被告公司股价的下跌,完全是因为被告经营管理混乱,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侵犯股民合法权益,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则称股民的损失至少有百分之五十是因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并提交了雪莱特、阳光照明等公司的k线图作为证据。原告律师表示并不认同。原告律师指出,原告买的是勤上光电股票,并非指数或者其他指数,而且2013年3月26日,勤上光电股票跌停,4月2日跌8.37%,4月3日跌5.50%,短短3个交易日即跌去了20%以上,勤上光电股票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走势完全不同,而且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

由于诸多分歧点尚需法院判定,而当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7个月

刘国华律师昨日还认为,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在2016年5月12日届满,而针对第二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还有最后7个月,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公司公告等材料,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有买入勤上光电,并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索赔。”刘国华律师提醒称。

资料显示,勤上光电在2014年9月30日,股东户数为11791户,2014年12月31日,股东户数为34350户。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最终九成以上的适格投资者或错失索赔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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