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违背回购承诺岂可轻轻放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7-28 14: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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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退市在沪深股市具有标志性意义,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上市而退市的公司,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又是不能履行招股书上回购股份承诺的公司。这后一条,对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诚信建设更具警示意义。

调查显示,欣泰电气的发行上市就是一个造假和说谎的过程。欣泰电气在IPO申请文件中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可是就在发表声明的同时,董事长和总会计师这两个上市公司的最关键人物却在忙着用外部借款冲减应收账款包装公司的虚假记载。上市之后,除继续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之外,还隐瞒了董事长占用公司6388万元的行为,造成定期报告的重大遗漏。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在其招股书中还有这样的承诺:“如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听起来,这承诺简直算得上豪言壮语,可事情败露之后欣泰电气却赖账了:“公司目前确实没有资金能够用于股份回购”,“公司无法履行承诺”。

欺诈发行,可以强迫退市;虚假记载,投资者可依法追回部分损失,可信誓旦旦的回购承诺不履行,又该如何处置呢?证监会现在拿出的措施是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较重视,但也只是一种损害形象的记录。一般的背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较为适宜,但对欣泰电气这样的背信行为就显得过轻了。欣泰电气的回购承诺构成了招股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原本想显示公司的底气,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想体现公司管理层对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负责精神,提升管理层的形象,所有这一切都为了掩护公司的造假行为。现在承诺无法兑现,实质构成了对市场和投资者的欺骗或欺诈,这是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一部分。如果对这一背信轻轻放过,那以后还不定会有多少后继者呢!市场需要杀欣泰电气这一个而儆百。

现在,欣泰电气责任人已被罚款、市场禁入,但还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欣泰电气既被认定为欺诈上市,又有欺诈性质的背信行为,那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不妨提一下已退市的博元投资。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强制退市。证监会依法将博元投资的违法事实移交司法部门,可直到今天也没有见到司法部门的裁决。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向市场公开实情,如认为不够刑事责任应加以解释,并接受市场评判。追究欣泰电气的刑事责任,可不能重蹈博元的覆辙。只有对欣泰电气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究三管齐下,使企业破产、责任人重创、罪者入狱,才能让一切怀有不诚信的人敬畏市场、敬畏法律。

现在市场上不履行承诺的种类和现象很多,如在重大重组中购入标的被严重高估,标的方动辄以“高承诺”应对,结果是许多“高承诺”无法兑现。据统计,2015年A股上市公司共有481个重组标的作出当年业绩的承诺,其中85个标的未完成承诺,不达标率为18.9%。有的变更了承诺方式,有的干脆耍赖。所以,从制度建设上考虑,凡承诺特别是高承诺的,都须引入担保机制。

违背承诺还应与上市公司再融资、退市相联系。凡不兑现达到一定程度的,禁止再融资,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直接退市。在这一条没有实现之前,也可先借鉴创业板的做法。可将创业板“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一规定推广到所有板块,将受谴责的范围扩大,比如证监会的谴责、行业协会的批评谴责等都纳入其中。同时,还可将对交易所问讯函、关注函回答不及时、敷衍了事、避重就轻等加进公开谴责范围,使公开谴责成为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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