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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贸索赔股民横跨五年 期间买入均可索赔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5-09-06 07: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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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再次获得法院受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昨日向记者表示,类似上海物贸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更值得一提的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上海物贸投资者将横跨五个年度。

立案调查后股价大跌

2013年7月至10月的上海物贸风光无限,3个月余走出16个涨停,股价涨幅超200%,最高涨幅超350%,但2013年10月11日晚上的一纸公告却将上海物贸股价击垮。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海物贸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一度跌停,截至收盘股价大跌9.89%。此后一个月,上海

物贸的股价持续下跌,累计跌幅超过30%,投资者损失惨重。

但限于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设置了前置程序,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投资者无法通过诉讼索赔,惟有耐心等待。一年半之后,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即,来自全国各地的上海物贸的大量中小投资者开始发起维权。

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18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上海物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索赔金额为623.44万元。

索赔有效买入横跨五年度

而本周二即9月1日,投资者状告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再次获得法院受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刘国华律师表示。

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

A股或B股股票 ,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管辖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基准日早过,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

“类似案件胜诉率较高”

资料显示,2013年10月,上海物贸的股东人数超过六万,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绝大部分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需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区法院之前审理的中小股民诉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神开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小股民诉上海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案件,投资者基本获赔,因此,这些过往案例有效增强了上海物贸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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