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已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8、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香港东山精密联合光电有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香港东山精密联合光电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东山”)是公司海外贸易及投融资的主要平台,将香港东山的记账本位币由人民币变更为美元,有利于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反映香港东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本次香港东山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程序符合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香港东山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事项。
2020年10月16日
(独立董事签名见下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章忠 宋利国 林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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