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1日收盘,大智慧(601519)报收于13.71元,下跌3.04%,换手率1.9%,成交量37.71万手,成交额5.22亿元。
11月11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909.55万元,占总成交额15.16%;游资资金净流入710.18万元,占总成交额1.36%;散户资金净流入7199.37万元,占总成交额13.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王功伟认为公司未对本次重组交易标的湘财股份的整体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且未提交相关报告供股东大会审议,违反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公司作为被告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王功伟请求撤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理由为本次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但未按相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表示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见证律所均出具意见,认为本次重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025年11月10日,大智慧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王功伟主张大智慧与湘财股份的换股吸收合并未对湘财股份整体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且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计、评估报告,请求撤销大智慧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大智慧购买或出售资产,不适用《上市规则》关于必须审计或评估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粤开证券作为大智慧的独立财务顾问,就王功伟提起的撤销大智慧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发表核查意见。原告主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大智慧未对湘财股份进行审计或评估且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湘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大智慧系被合并方,不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无需按《上市规则》第6.1.6条及6.1.15条对湘财股份进行审计或评估。大智慧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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