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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湘财股份(600095)10月1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289.25万元,占总成交额4.33%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10-14 0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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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0月13日收盘,湘财股份(600095)报收于13.63元,上涨0.07%,换手率5.44%,成交量155.67万手,成交额21.45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10月1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289.25万元,占总成交额4.33%。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湘财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10月1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289.25万元,占总成交额4.33%;游资资金净流入697.96万元,占总成交额0.33%;散户资金净流入8591.29万元,占总成交额4.0%。

公司公告汇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湘财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10月13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共1,29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73%。会议审议包括《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9项议案,均获通过。律师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湘财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湘财股份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会议由董事长史建明主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73%。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涵盖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各项子议案、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法律合规性、估值机构公允性、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决议合法有效。

湘财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湘财股份就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对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开展自查,范围包括合并双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和其直系亲属。自查显示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在此期间买卖了湘财股份或大智慧股票,相关主体已出具自查报告,声明交易行为基于个人投资判断、市场公开信息或日常投资策略,未利用内幕信息。合并双方股票回购行为均依据已披露方案实施,与本次交易无关。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范围覆盖合并双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自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买卖湘财股份或大智慧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已出具说明,称交易行为基于个人投资判断、市场公开信息或日常投资策略,未利用内幕信息。湘财股份和大智慧在自查期间的股份回购行为均依据已披露方案实施,与本次交易无关。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股票买卖行为。律师事务所认为,在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査意见

财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4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核查,范围包括合并双方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和其直系亲属。自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及机构在此期间买卖了湘财股份或大智慧股票,相关主体均已出具自查报告并声明交易行为基于个人投资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财通证券认为,在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湘财股份关于换股吸收合并事项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湘财股份拟通过向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大智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智慧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湘财股份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并相应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本次交易已获双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监管机构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文件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逾期申报不影响债权效力,公司将继续履行义务。申报方式包括现场或邮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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