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10日收盘,协鑫能科(002015)报收于11.73元,下跌2.09%,换手率1.56%,成交量25.35万手,成交额2.99亿元。
资金流向
10月1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037.8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254.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4783.16万元。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近期办理了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合计107,5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5.50%,占公司总股本6.62%。同时,再质押股份合计108,348,232股,占其所持股份15.63%,占公司总股本6.67%,质权人为乐山高新创新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市五通桥区发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用途为关联方融资担保。截至公告日,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99.20%。本次质押不涉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不影响公司治理,亦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资金偿还能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购报告书,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持有的335,176,2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人与上海其辰、协鑫创展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变。国泰海通证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已出具关于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5,176,28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6475%。本次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共山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转让价格为每股10.3770元,总价约34.78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转让后,杭州鑫瑀将持有上市公司20.65%股份,并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确认及办理过户手续。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发表意见。杭州鑫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能科335,176,28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6475%。转让双方同属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本次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杭州鑫瑀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收购人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鑫能科,002015)发布收购报告书,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35,176,2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本次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转让后,杭州鑫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次转让价格为每股10.3770元,总价约34.78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办理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不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暂无后续重大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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