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9日收盘,华侨城A(000069)报收于2.5元,上涨0.4%,换手率2.25%,成交量155.5万手,成交额3.81亿元。
9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54.7万元,占总成交额1.72%;游资资金净流出118.13万元,占总成交额0.31%;散户资金净流入772.83万元,占总成交额2.0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4人,实到4人,由独立董事宋丁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吴秉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在总裁职位空缺期间,由董事长吴秉琪代行总裁职责,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聘任新任总裁为止。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确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吴秉琪现任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独立董事宋丁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568人,代表股份4,021,003,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026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修订股东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增补非独立董事等六项提案。其中,取消监事会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制度条款予以废止。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提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及《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其中,吴秉琪先生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出席会议股东共568人,代表股份4,021,003,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264%。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5-4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总裁离任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长张振高先生和副董事长、总裁刘凤喜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振高先生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离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凤喜先生因工作调动,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离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张振高先生和刘凤喜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锁定承诺。上述人员离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张振高先生、刘凤喜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及为公司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表示诚挚敬意与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于2025年9月19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制定,旨在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规范股东会运作。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自行召集。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会议应现场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便利。表决结果须当场公布,决议应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规则自审议通过后施行,原规则废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旨在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通知需提前送达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明确表决意向。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通过,涉及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回避关联事项表决。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5年9月19日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37,758,053元,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明确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章程规定了股份发行、转让、回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利润分配政策等内容。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设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于2025年9月19日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且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中过半数并任召集人,行使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包括知情权、工作条件及费用支持。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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