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8月13日聚光科技公开信息显示,聚光科技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姚纳新、王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2025年5月16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姚纳新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同时,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前述披露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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