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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天振股份(301356)8月8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18.61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8-11 05: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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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8月8日收盘,天振股份(301356)报收于18.33元,上涨0.05%,换手率2.59%,成交量1.42万手,成交额2599.68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8月8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18.61万元,而游资和散户资金分别净流入173.82万元和344.79万元。
  • 公司公告汇总:天振股份将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多项重要议案,包括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等。

交易信息汇总

8月8日,天振股份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518.6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73.8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344.79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包括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共40项制度,所有修订制度均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议案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章程修订有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意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两项议案均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25日14:3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阳光大道398号)。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9日。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其中,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需逐项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证件及材料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会议联系方式为联系电话0572-5302880,电子邮箱sd@tzbamboo.com。附件包括网络投票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参会登记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度旨在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权益。适用对象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任期届满未连任或未及时改选时,原人员仍需履行职责。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未明确解任日期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处理,因违规或失职可由董事会解除职务。离职人员需在两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进行工作交接,确保业务连续性。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后仍需履行公开承诺,承担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保密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总数的25%。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第一条增加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明确了注册资本变更的具体操作;第八条细化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职责;第九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十条调整了股东责任的表述;第十一条强化了公司章程的法律约束力;第十七条规范了股份发行原则;第二十一条更新了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的描述;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情况;第二十三条优化了增加资本的方式;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范了收购股份的方式;第二十七条调整了收购股份后的处理方式;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修订了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规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新增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调整了股东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优化了董事选举和任职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修订了董事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零九条更新了章程修改和附则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此举旨在贯彻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修订及制定的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其中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包括:财务负责人工作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幕交易防范考核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备查文件包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制度定义了“信息”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正式披露的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为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对无依据的报送要求应予拒绝。公司向政府等部门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时,应提示对方履行保密义务,并将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公司在商务谈判等事项中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函,并将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若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该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等原则,明确重大差错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指引、会计准则等,以及未按规定流程操作或沟通不及时等情形。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等情况将从重处理;而对于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主动纠正并挽回损失等情况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问责程序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责任人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审批并督促实施。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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