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30日收盘,瑞丰新材(300910)报收于57.91元,上涨1.94%,换手率0.68%,成交量1.4万手,成交额8053.57万元。
7月30日,瑞丰新材的资金流向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151.96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出428.62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580.58万元。
因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瑞丰新材总股本由291,789,935股增加至295,935,27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1,789,935元增加至295,935,278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同步修订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同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规则指出,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负责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也可根据特定情形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通过书面提议提交给证券事务部或董事长,提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会议通知需提前发送,内容涵盖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等特定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享有对公司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的审议权限。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董事会决议应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规定披露。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股东会应审议重大交易、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通知需提前公告,明确会议时间、地点、提案等内容。股东可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参会并投票,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规则还规定了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决议效力等内容,确保股东会依法合规进行。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旨在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股东权益。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独立董事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且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利益冲突、提供专业建议等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其知情权和履职保障。独立董事享有适当津贴,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处获取其他利益。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春萱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公司总股本由291,789,935股增至295,935,278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2.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了多项公司管理制度,其中前5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8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4. 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5.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5年8月15日下午14:30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2日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勇先生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一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公司总股本由291789935股增至295935278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二是《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三是《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以上议案均获全票通过,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下午14:3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15至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8日。出席对象包括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会议地点为新乡县大召营镇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三项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3. 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议案1和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公开披露。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水平,优化资金布局,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投资品种涵盖境内外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公司出口业务增多,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必要开展外汇管理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控制风险。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督。公司认为开展此类投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高投资回报。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委托理财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产品。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投资风险包括市场波动、行业政策及宏观经济影响、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公司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选择合适产品、跟踪分析进展、内部审计监督及外部机构审计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在该额度内可自由分配,共同循环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投资品种包括境内外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等。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旨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水平,优化资金布局,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市场变化适时适量介入,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并由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监督与检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因实施股权激励股份归属,公司总股本由291,789,935股增加至295,935,27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1,789,935元增加至295,935,278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同步修订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同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利润分配政策等。此外,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完善治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决定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修订的主要制度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20项制度,其中前五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些制度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上述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于违反规定的知情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回购股份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回购股份适用于以下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需符合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公司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财务状况匹配,回购价格区间合理。公司应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回购目的、方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等内容,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等权利。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过程中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保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该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等)和衍生品交易(如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等)。制度明确了不适用范围,如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等。基本原则强调合法合规、审慎安全、适度规模,且不得影响主营业务。资金来源限定为自有资金,控股子公司需经公司审批。决策权限方面,根据投资金额占净资产比例,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公司还设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和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交易透明、风险可控。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任务协调。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关系,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提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确保严格管理和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验资并出具报告。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行使监督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时,公司应确保子公司遵守此制度。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涵盖资金存放、使用通知、对账单出具等。公司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如实际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时,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满足多项条件,如不得变相改变用途、单次补充时间不超过12个月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财务部应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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