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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久量股份(300808)7月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254.41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7-07 0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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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7月4日收盘,久量股份(300808)报收于28.73元,下跌2.94%,换手率2.08%,成交量2.18万手,成交额6365.1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7月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254.4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839.65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414.76万元。
  • 公司公告汇总:久量股份拟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十堰市郧阳区,并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将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信息汇总

7月4日,久量股份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1254.41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入839.65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414.76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上午10:30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州市白云区变更为十堰市郧阳区,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同步变更。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等内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4:30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上午11:00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州市白云区变更为十堰市郧阳区,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Hubei DP Co., Ltd.”。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监事会相关制度、规定相应废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4:30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富德生命保险大厦37层。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议案1.0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Hubei DP Co Ltd,注册地址变更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综合服务楼15楼。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后,证券简称和代码保持不变,已签署合同继续有效。变更原因是为了满足公司发展需求,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还将修订《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完善股东及股东会制度,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责任。修订后的章程将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是公司区域战略升级的关键步骤,旨在融入区域产业集群生态,为中长期战略转型构建制度性基础。其他相关事宜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名称由“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变更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综合服务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相关职权和决议程序进行了调整;- 公司设立党委,董事长和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说明及下一步举措;-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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