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6月6日收盘,安泰集团(600408)报收于2.08元,上涨1.46%,换手率2.03%,成交量20.45万手,成交额4260.1万元。
6月6日,安泰集团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入16.3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入80.31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出96.61万元。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6月6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 调整公司二○二五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2. 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 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4. 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猛、郭全虎、王俊峰为董事候选人,袁进、王团维、翟颖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上交所审核;5. 确定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税前),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6. 决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6月27日14点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15:00至2025年6月27日15:00。会议审议议案包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以及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其中,第11、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6、7、9至1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9项和第1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0日。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需提供相应文件。会议预登记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4:00。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翟颖声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翟颖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已参加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翟颖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翟颖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等影响独立性的关系,且无不良记录。翟颖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缺席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在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翟颖不存在影响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已通过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翟颖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声明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8.26亿元,为现有已提供担保的主债权办理续贷等手续时继续提供的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新泰钢铁提供的融资本金担保余额为26.11亿元。本次担保有反担保,对外担保逾期累计数量为4亿元。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泰钢铁成立于2005年5月,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武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泰钢铁总资产117.68亿元,净资产17.35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3.88亿元,净利润-4.38亿元。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山西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泰钢铁100%股权,构成关联担保。担保主要内容包括:向工商银行介休支行提供不超过6亿元担保,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提供不超过5,750万元担保,向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16,820万元担保。新泰钢铁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范围涵盖本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相关费用,反担保期限与担保期间相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为续保,不会新增担保余额,且有反担保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袁进先生、王团维先生、翟颖女士为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符合多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任职资格要求。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影响独立性的多种情形之一,且无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等。王团维先生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被提名人通过了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本声明于2025年6月6日发布。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二○二五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1.48亿元;无反担保;对外担保逾期累计4亿元;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调整。调整后,预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2025-2026年度需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9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涵盖借新还旧、贷款展期、票据业务、信用证开证额度、贷款重组及其他融资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自身拥有的机器设备、不动产权、股权等资产为自身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该等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1.4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融资类担保及履约类担保等。实际担保额度、期限等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授信及担保预计事项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批准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签署法律文件。本次调整更新后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六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袁进声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袁进声明其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拥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领域工作经验,并将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任职培训。袁进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袁进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影响独立性的多种情形。袁进无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袁进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袁进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在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袁进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已通过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袁进承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声明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团维声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团维持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王团维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王团维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影响独立性的关系。王团维无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等。王团维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王团维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在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王团维不存在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王团维已经通过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王团维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如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将按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声明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董事、高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后若发现可能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办法明确了多种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如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等。此外,董事、高管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例如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等。董事、高管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办法还规定了违规交易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换等,并要求公司记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该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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