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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中国动力(600482)5月2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76.13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5-26 0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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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5月23日收盘,中国动力(600482)报收于21.58元,下跌0.87%,换手率0.32%,成交量7.16万手,成交额1.5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5月23日,中国动力主力资金净流出776.1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105.3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881.5万元。
  • 公司公告汇总:中信建投证券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核查确认,相关主体买卖中国动力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中国动力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多项议案获得通过。

交易信息汇总

5月23日,中国动力的资金流向如下:主力资金净流出776.1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105.3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881.5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期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核查结果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自营账户和资管账户在核查期间内有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但符合法律法规。部分自然人如徐光学、王艳清、檀泓、王莘茹和张康等人也存在买卖股票行为,均承诺其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未利用内幕信息。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受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核查期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核查结果显示,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此期间存在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也在核查期间通过自营账户和资管账户买卖了中国动力股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声明其买卖行为基于个人判断,不知悉重组信息,未利用内幕消息,且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自查报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自查报告,针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核查范围涵盖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核查结果显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通过自营账户和资管账户买卖中国动力股票,累计买入7091052股,累计卖出7752385股,自查期末持股304429股。自然人方面,徐光学、王艳清、檀泓、王莘茹、张康等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股票行为。相关主体均已作出承诺,表示其买卖行为基于公开市场信息和个人判断,与本次重组无关,未利用内幕信息。经核查,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律顾问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一致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7,454,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68%。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包括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监事薪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议案。部分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383人,代表股份1,407,454,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68%。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包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及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此外,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董事监事薪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等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部分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杨茜茜、陈安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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